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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连云港市灌云县同兴镇永进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二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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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连云港市灌云县同兴镇永进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二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该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2022年度连云港市灌云县同兴镇永进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二标的评标工作已结束,评标结果已经确定,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评标结果情况

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东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包含项目名称、获奖具体情况)

1. 项目名称:金坛市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薛埠镇一标段;中标价:5898601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徐伯其。

2. 项目名称:金坛区2015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工程朱林镇三标段;中标价:8588994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徐伯其。

项目名称:溧阳市2018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施工03标段;中标价: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徐伯其。

1. 项目名称:阿瓦提县塔里木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2019年施工;中标价: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朱占奎。

2. 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拜城县2021年度高标准农田赛尔奇镇等3个乡镇4.04万亩土地平整建设项目施工第二标段;中标价: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朱占奎。

项目名称:2021年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农田建设三标段;中标价: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朱占奎。

1. 项目名称:丰县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建工程;中标价: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孔俊芳

2. 项目名称:武夷山市2021年高标准农田(千亿斤粮食)建设 项目(兴田片);中标价:5806306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孔俊芳。

3. 项目名称:叶尔羌河灌区叶城县骨干工程恰其库木2村支渠节水改造项目;中标价: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孔俊芳。

投标单位业绩、奖项(包含项目名称、获奖具体情况)

1. 项目名称:常州市武进区2016年度小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二标段:湟里项目;中标价: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徐其锋。

项目名称:阜宁县2018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施工(一标段);中标价: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柏静。

1. 项目名称:余干县2020年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1标(社赓镇横岗村片区);中标价: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李蒙迪。

项目名称:巴楚县琼库恰克切克村2020年1.0万亩高效节水建设项目;中标价: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梁丹。

1. 项目名称:镇雄县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标价: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杜胜轩。

2. 项目名称:2020 年经开区高标农田建设项目;中标价:元;竣工验收时间:;项目经理:李少英。

二、无效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和判定依据

无效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

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沛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所有投标人得分汇总表

盐城市丰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东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句容市水利建设工程公司

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慧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市河口区鑫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五、拟确定中标人: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已在之前标段中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此排名自动顺延。顺延后中标候选人按排序依次为:1、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河南东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六、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自2022年06月28日起,至2022年07月01日止。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公示期满对评标结果没有异议,招标人将签发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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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转移农村劳动力,实现农村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战略性问题。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设施农业的大面积推广,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大力推进,今后必然还会源源不断地出现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队伍还会日益庞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之路会愈加艰难。随着这种局面的加剧,必将会影响到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影响到我国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影响到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因此,要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保持农村的稳定和发展,首要任务就是转移农村的富余劳动力。

  本文结合新疆实际,就新疆转移农村劳动力的总体现状,当前制约新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因素,以及加快新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开展劳务创收的对策建议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认真研讨。

  一、新疆转移农村劳动力的总体现状

  当前,新疆区“三农”问题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农民增收困难,渠道较窄;二是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已达到3.43:1;三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迅速增加,全区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目前,新疆农村富余劳动力已达到180余万,而每年却有100多万内地农民工涌入新疆区创收。在这种形势下, 近年来,新疆各级党委、政府紧密结合农村实际,采取综合措施,实行“内外抓、综合抓”,既要抓农业内部增收,更要推进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在农业和农村外部寻求增收途径,着力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这个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关键问题,全方位拓展农民就业增收的渠道和途径。坚持“政府服务引导,乡村组织登记,中介组织参与,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切实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工作纳入各级党政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服务机构,强化服务意识,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能人”和农民经纪人(专业大户)的带头作用,同时积极挖掘种养业内部潜力,增强其吸纳农民工的能力,努力开辟二、三产业等非农领域农民转移渠道,加大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使用本地农民工的力度,加强对劳动力的劳动技能培训,大力宣传动员组织农民外出开展劳务创收,基本实现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有序转移,达到了“外出一个人,节约一份口粮,学会一门手艺,挣回一笔钱,富裕一个家,带动一大片”的目的。

  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2004年新疆转移农村劳动力和参加劳务创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累计达100万(人)次,较上年增加40多万(人)次;实现劳务创收13.46亿元。按全疆947.31万农村人口折算,实现农民人均劳务创收142元,较上年增加29元。劳务经济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一个新亮点。今年上半年,全区转移劳动力和参加劳务创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已达65万(人)次,实现劳务创收至少8亿元,实现了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的目标。

部分地、州劳动力转移和劳务创收情况一览表

  1、加强领导,有序推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把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开展劳务创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来抓。这几年,自治区和各地在安排农业农村工作时都强调了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务创收工作。20034月,自治区主要领导曾在春季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对这项工作做了安排部署,20048月,在全区农村税费改革会议期间又利用半天时间对这项工作做了再动员。自治区还连续两年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务创收工作的先进地州、县市和单位进行了表彰,大力营造“外出务工光荣,劳动转移致富”的舆论氛围。今年3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又决定把原来的自治区就业与再就业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合并为城乡就业与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全区城市、农村的就业和培训工作做了通盘考虑、全面安排。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县、乡、镇均已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或主管农村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由农办、经贸局、计委、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农林牧、水利、民政、建设、交通等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明确了职责和任务。各级机构负责抓规划、抓组织、抓联络、抓培训、抓落实,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得出、有事干、挣上钱”。村级有联络员、信息员(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担任),工作网络基本形成。同时,各地、州、县、市及乡镇也大都制定了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务创收工作的意见或工作安排,把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并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务创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制定考核细则,同时兑现奖惩。将劳动力转移和劳务创收工作与年度干部考核相挂钩,逐步走向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此外,各地还十分重视劳动力转移的基础性工作,为全面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状况,对本地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现状和就业需求状况进行了认真摸底调查,将农村富余劳动力按姓名、年龄、文化结构、职业特长、住址、外出打工所在地、数量及所从事行业、能够外出创收的时间、就业愿望要求等要素和动态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并定期统计上报,实现了“三清”,即农村劳动力底数清、农村富余劳动力底数清、外出务工人员意向清,初步建立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管理库。

  2、结合实际,重点突出。新疆是农业大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发展始终是关系新疆区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搞好统筹协调,自治区结合新疆实际,建立了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长效机制,把推进农村劳动力战略转移作为今后“三农”工作的突破口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部署,制定了明确的工作思路。北疆的地州把劳务经济作为一种产业来抓,提出了“一个重点、两个突破”的目标。即以拾花转移农民工为重点,一是在外出务工的人数上较上年有所突破;二是在劳务创收上有所突破。有的县市还组织农牧民走出国门,在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从事种植业、畜牧养殖业,为新疆区向国外输出劳务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南疆的地州探索并推行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从政府组织推动向政府协调、建立激励机制、市场化运作转变;从县乡统一组织向劳务中介、经纪人组织转变;由立足当地就近转移向异地转移、全方位转移转变;由季节性转移向常年转移、举家转移转变;由体力型转移向加强培训、提高转移技能方向转变等一系列经验和做法。由此表明,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务创收工作开始不断向一个新的更高的层次和深度发展。

  3、政策落实,措施有力。自治区在全区开展了“春风行动”,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进城求职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初次进城务工农民开展了免费培训,制定了农村劳动力城镇就业职业介绍补助政策,即农村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60元标准给予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凭本人的《外来人员求职登记证》,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这个突出问题,于20046月专门成立了清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开展了集中清理整顿,出台了监控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2004年全区共清欠农民工工资达12.38亿元,占应清欠的95%以上,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利益。自治区还规定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使用当地农民工的数量不得低于50%2004年新疆区公路建设共使用普工25540人,其中使用疆内农民工12858人,疆内农民工累计创收7883万元。今年上半年新疆区公路建设使用普工24783人,其中使用疆内农民工11710人,疆内农民工累计创收3392万元。从今年71日起,自治区又实施了更为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建筑工人将被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并强制推行了“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包工头”式用工3年后将被彻底禁止。有的地州还制定出台了支持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保留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收工本费;子女入托、就学、就业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同等对待;取消进城经商办企业农民工子女就学借读费;清理现行阻碍和限制农牧民进城和转移就业的规章、制度;取消一切对农民外出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等等,解除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

  4、就业培训,力度加大。自治区及各地制定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积极整合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组织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农广校、成人职业学校和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等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引导培训、技能培训和定向培训。南疆的一些地州还结合“素质工程”、“阳光工程”建设和“加拿大基金”培训项目,聘请教师开展了建筑施工、木工、厨师、裁缝、乐器加工、家电摩托车维修、特种养殖等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结业后大多找到了就业岗位。此外,自治区农业厅在国家未将新疆区列入农村劳动力转移重点省份的不利条件下,向国家争取到了3万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中央投资300万元,在12个项目县共培训30107人,共转移28901人,培训转移就业率达93%

  5、妇女务工,明显增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务创收,促进了农牧民思想观念的转变,开阔了农牧民的视野,增强了农牧民的致富意识。特别是少数民族及妇女外出务工明显增多。全区涌现了一批农村妇女劳务创收的先进典型。据自治区妇联反映,目前劳动力转移已成为农牧区妇女致富增收的“助推器”,去年一年自治区直接帮助23万人次的妇女实现了劳动力转移,人均增收600余元。南疆四地州还通过建立劳务派遣公司、组织输出培训、奖励转移致富先进典型等方式,带领、鼓励农牧区妇女到兵团拾棉花、摘番茄,实现了季节性劳务输出。据资料显示,去年新疆区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和参加劳务创收的人员中80%以上是少数民族同志,其中50%以上为妇女同志。

  三、当前制约新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因素

  1、思想保守,观念滞后。新疆农村人口中少数民族居多,尤其是南疆的和田、喀什、克孜勒苏、阿克苏四地州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占农牧民人口总数的95%以上,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不少人认为“外出务工挣钱丢面子”,宁愿呆在自家的一亩三分地里受穷,也不愿走出家门、外出务工挣钱。农村少数民族妇女更是被“妇女不出远门” 、“女人的智慧抵不上男人的智慧”等陈规陋习所制约,加上农村乡村道路建设落后,生态环境恶劣闭塞,历史上形成了少数民族妇女基本不出门的旧习,宁愿在家闲着受穷,也不愿出来劳动致富。这是多年来制约新疆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劳动力转移的关键之所在。加之,目前仍有极少数基层干部对转移农村劳动力和开展劳务创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认识上尚未完全到位,工作目标还不太明确,措施不够具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工作。

  2、知识偏低,技能缺乏。目前,大多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技能、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种工资待遇较高,相反,对劳动者技能、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种工资待遇则较低。从全疆各地州已转移的劳动力的素质来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极少,仅占10%左右,小学文化水平偏多,占85%以上,文盲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因而只能从事一般性、简单性、对技能、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种。据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反映,新疆区农民工多数未经岗位技能培训,不具备基本的劳动技能,缺少安全知识教育,劳动熟练程度达不到企业用人的基本条件,在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的疆内农民工,大多数缺乏基本生产技能,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这种结果一是导致就业范围狭窄,二是影响收入水平。此外,在培训方向上,一些有大量用工需求的岗位,如农村家电维修、烹饪、服装裁剪、房屋装修、工程机械操作等技能型用工培训滞后。

  3、城乡分割,体制滞后。事实证明,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已经阻碍了新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主要体现在户籍制度、土地流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一是土地流转目前处于自发阶段,缺乏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当前土地流转机制不活,部分农民已不再把土地当作命根子,而是成了负担,使部分外出务工的农民,一心挂两头,既想外出务工多挣点钱,又不能荒废了自己承包的土地。根据农业生产的自然特征,这种状况决定了新疆区大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农闲离乡,农忙回乡,即随季节出行,亦工亦农,属于两栖性质,形成了“季节型”和“候鸟型”的务工群体。二是户籍管理没有本质的改变,农村人口基本无法向城镇迁移。农民外出就业要办理的手续繁多,进城务工农民还或多或少存在同工不同酬、子女在城市入托难、上学难等问题,使其难以和城镇人享有完全平等的待遇。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体制,严重影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此外,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缓慢,二、三产业不发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

  4、机构不落实,经费不到位。目前自治区及各地虽然都成立了劳动力转移机构,但大多是有机构无人员、有人员无经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长此以往,很难做到常抓不懈。由于自治区面向农村开展转移就业培训的资金不到位,严重制约了劳务转移培训工作。特别是培训的起始阶段,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应予以免费,才能调动起农牧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但各行业培训机构大都是自收自支单位,不安排培训经费,各机构就难以开展这项培训工作。

  5、市场不完善,中介欠规范。劳动力市场发育缓慢,还不够完善;中介组织发育程度低,还不是很规范,这是制约新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开展劳务创收的又一主要因素。目前,新疆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大部分是自发的,而由政府职业介绍部门组织安排外出的还不是很多。据初步统计,近两年,全区自发性转移的劳动力占50%以上,通过亲友介绍的占20%,而有组织转移的只有30%。个别地州由政府组织转移的仅占8%;农民自发组织转移的占到92%。这表明,新疆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还是处于半无序状态,这种半无序状态带来的主要弊端是难以进行宏观调控。大量劳动力流动的同时,必然形成初级劳动力市场。对于劳动力市场,政府同样需要宏观调控,但目前宏观调控作用有限,既缺乏对农村劳动力的总需求、总供给的调节,也缺乏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组织与指导。因而农村劳动力流动大多数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此外,劳动力流动的服务体系及中介组织建设也比较滞后,供求信息缺乏系统性、广泛性、权威性,且覆盖面和时效性也不能完全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转移农村劳动力的水平和层次还相对较低,有些地方还处于一种自发性的无序流动。因缺乏有关信息,或信息不准,导致农村劳动力盲目流动的现象大有存在。

  四、加快新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建议

  最大限度地促进和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积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合理有序的外出务工,对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1、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劳务创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践已经证明,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转移,从农业以外的产业中获得效益,是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小康建设的重要途径。因此,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紧紧抓住当前全面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用足、用活、用好促进城乡就业的优惠政策,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真正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今后新疆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标志性产业来抓。虽然,目前新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劳务创收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2004年全区农民人均劳务创收仅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3%,但只要加强领导,重点突出,狠抓落实,所占比例会越来越大,是今后新疆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实现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主力军。

  2、加快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二、三产业发展,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使农业劳动力从农业中转移出来,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产业活动,拓展就业门路,开辟新的收入来源。目前,新疆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基础薄弱。2004年,一、二、三产业占新疆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20.245.933.9,其中一产高于全国水平5个百分点;二产低于全国水平7.1个百分点,工业所占比重为33.8%,比全国水平低12.2个百分点;三产低于全国水平6个百分点。如今,新疆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中,劳务收入不到150元,比全国平均少近800元。农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中,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全国平均水平高500多元,而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比全国平均水平低近200元。其中来自第二、三产业收入的比重,全国已占到农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的22.4%,而新疆只占8.9%。东部省区农民收入中已经有6070%是来自二、三产业,非农收入已成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此外,新疆农业效益目前还比较低,虽然新疆人均耕地在全国排第4位,但农民人均收入排位为第25位。因此,新疆要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在保证农业经营收入增长的同时,依托当地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不断拓宽农民就业和增收渠道,确保农民的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3、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和乡镇企业发展,拓展农民就业和增收空间。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农村发展非农产业的载体,是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也是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的必由之路。小城镇建设必然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客观上必然要求农村劳动力不但要向二、三产业流动,并且要向小城镇、乡镇企业集中。目前,新疆农村小城镇建设和乡镇企业发展与内地、与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相比差距较大,农民就业渠道和空间狭窄是新疆与全国农民收入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新疆农业人口比重较大,占60%以上,乡镇企业发展明显滞后,所能收纳的农业人口较少。今年上半年全区乡镇企业转移和收纳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仅1.65万人,数量仍是微乎其微,尚有巨大的潜力可挖。

  为此,一是要大力兴办乡镇企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非农生产提供更多的转移途径,稳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二是乡镇企业的发展要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要发挥对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功能,办一批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机制,延长农业产业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量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同时大力扶持像冠农果茸、香梨股份、新中基、麦趣尔、盖瑞、瑞缘、金牛、大天池乳业、丁丁食品、天府果蔬、华隆杏酱、“亚克西”杏、屯河果业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发新的岗位;三是要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区、小城镇集中,依托当地的资源,建立各种专业化加工小区,进而向小城镇转移,使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互为依托,协调发展。四是要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在集中力量抓好县城建设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中心镇,逐步形成以县城为中心、中心镇为骨干的城镇格局,达到合理配置各类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目的,充分发挥小城镇联接城市、带动农村的功能。小城镇建设要注意加强城乡一体化的功能,小城镇的发展要注重其经济功能的建设和开发,能为农村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提供基础,农村成为小城镇发展的原料基地。把农村中的二、三产业办到小城镇,使小城镇成为农村人口转移和乡镇企业的集中地,成为农村人才、物资、资金的积聚地。不仅转移出来的农民,在新的就业中从农业外获得劳务收入,而且要使留在农村的农民也可以获得比以前更多的收入。因此,必须切实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同时从政策、体制到各项管理制度上着手,进行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保健等一系列配套改革,使小城镇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渠道。

  4、以提高素质为核心,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农民转岗转业的能力。一是要提高对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重要性的认识,以统筹城乡发展思想对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党政要切实把它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实事来办,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新疆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出长远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二是要坚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类职业中学、技校、培训中心、远程培训和广播、电视、“三下乡”、科技普及和农村夜校等师资力量及教学设施,组建职业培训基地,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以强化劳动技能、汉语会话、法规法律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尽快使农民工由“体能型”转变为“技能型”。同时支持鼓励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发展,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体系;三是切实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经费投入,建议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金,将财政支农资金的培训部分、扶贫开发的培训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的培训资金捆绑起来,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把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支出范围,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四是要积极推进农村教育体制改革,普及农村中、小学汉语教育,大力推广农村初、高中“二加一”学习办法,促使农村新增劳动力有外出务工的一技之长;五是进一步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六是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立足于短、平、快的培训方式,全面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阳光工程”,力争实现 “十一五”期间为每个农户培训一个技能“明白人”的目标。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5、大力发展“能人”经济,继续发挥农村中介组织和农村经纪人(专业大户)在吸纳转移农村劳动力中的带动作用。近年来的经验足以说明,农村中介组织和农村经纪人(专业大户)是新疆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是农村发展二三产业、乡镇企业的重要动力,是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解决农产品流通问题,扩大农民就业渠道,带动农民增收的“小龙头”。农村中介组织和农村经纪人(专业大户)一般采用“市场+中介组织+农户”和“市场+经纪人(专业大户)+农户”的模式从事活动。在这种模式下,一个组织、一个经纪人(专业大户)联系着若干户农民,少的十几户,多的几百户、上千户,增强了众多农村劳动力生产活动的连续性,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加强引导,加强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提高乡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继续扶持和培育各类农村中介组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专业大户)的带动作用,实现农民离土不离乡,就地就近务工转移。他们情况熟悉、信息灵通,群众信任,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尤其是他们利用地缘、亲缘广泛的人际关系,具有较强的带动力和亲和力。因此要积极鼓励支持涌现出更多的农民经纪人(专业大户),发挥出政府和部门不可取代的作用,让更多的农民外出开展劳务创收,增加收入。

  6、要坚持“转移、创收”两手抓,促进农民收入快速稳定增长。要深入宣传中央、自治区两个“一号文件”精神,提高农民务工意识与自觉性,增强农民务工技能,拓宽劳务创收的形式和时间,降低劳务输出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民收入。目前,季节性劳务创收仍然是新疆农村劳务创收的主要渠道,有着广阔的空间。第一、各地要抓住当前季节性劳务创收这个旺季,坚定不移地抓好劳务创收工作。近年来,自治区各地大力组织农牧民到兵团团场拾棉花、承包土地等开展季节性劳务创收,不仅增加了务工农民的收入,而且最大的收获是开阔了农牧民的视野,转变了思想观念,为今后实现农村劳动力的真正彻底转移打下了良好基础。兵团每年在棉花采摘期都需要大量拾花工,为了加强兵地融合经济的发展,减少劳动力市场的波动性,兵地之间应加强相互沟通和联络,对使用当地农民工的数量、用工指导价格等,及时交流情况、发布信息,不断拓展用工渠道,扩大用工规模,促进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同时兵团要逐步转向与疆内各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扩大使用新疆本地农民工的比例,积极为本地农民工创造良好的转移和劳务创收条件,做好到兵团开展季节性劳务创收工作。据统计,仅去年一年兵团就使用疆内拾花工15.35万人,比上年多引进4.1万人,拾花工挣回拾花收入1.23亿多元,人均纯收入800多元。第二、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鼓励农村中的能工巧匠带头组织包工队,到建筑、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去务工,以增加农民收入。第三、进一步加快新兴服务业发展,积极引导农民参与旅游资源开发,从事交通运输业、餐饮服务业,创办富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度假村”、“农家乐”等农家旅游服务项目,培训农村妇女从事地毯、艾德莱丝绸编织等民间手工艺品加工,为农村女性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第四、在做好劳务创收、务工外出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农村劳动力真正彻底从农业转移出去,从土地转移出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转移。第五、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地州、县(市)、乡村专职分管领导要深入劳动力转移和劳务创收第一线,亲自协调联系,亲自带队,妥善安置好外出劳动力的生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随队服务,确保大规模农民工外出安全,避免出现重大问题。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要深入各地劳务创收第一线走访慰问,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搞好劳务输出中计划生育、卫生、治安、运输、人身伤害保险等跟踪服务,加强兵团和地方的劳务合作。

  7、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全面实现小康的目标。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某个部门就能解决的问题。因此,不能只把它当作一般性工作来抓,应该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来抓。尽快建立高效运转的组织机构。改变当前临时机构、临时人员的状况,进一步落实各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机构经费、人员,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进行科学的指导,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此外,要以人为本,善待农民,尽快出台扶持农村劳动力在公平就业、培训、户籍管理、土地管理、子女就学等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探索和建立健全农民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同等就业条件。如北京市出台的“外地籍学龄儿童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为民工解决了孩子上学难的问题;南京市给予外地民工“市民待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敞开大门免费为民工提供中介服务;广西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废除了“农转非”许可证制度,大力鼓励和引导农民向城镇转移;此外,北京市高院新近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规定:今后在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打官司讨要工钱,即使无法提供证明,也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并可免费申请法院在判决前先把工资执行回来。该《意见》用6条新措施以保障农民工能及时讨要回拖欠的工资。虽然全国各地法院都有确保农民工权益的措施,但具体规定如此详细的,北京法院还是第一家。此类政策和措施,值得新疆区各地参考和借鉴。

  8、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努力降低农村劳动力转移成本。一是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措施,清理和纠正阻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不断完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保障措施。二是要根据农村劳动力资源分布情况和转移情况,广泛培育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有组织、开放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转移的服务体系,以及面向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在内的一条龙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三是要继续扶持引导农村劳务服务中介组织的发育,促使就业服务覆盖城乡,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今后劳动力输出的主要任务都将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完成,政府要给予宏观管理和引导,完善劳动法规、劳动市场法规及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四是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外出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务输出组织机构要切实发挥好作用,及时了解外地劳务需求信息,适时组织劳务输出,规范外出务工各项手续办理和证件发放工作,减少农民外出的盲目性,努力降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成本。五是要搞好与输入地的沟通协调,切实加强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服务和管理,认真解决农民工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9、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搞好城乡就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采取“有效减少农民”战略,由限制农民进城向主动大量吸收农民进城转变,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自愿而有序地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推进。一是改革城镇户籍制度。可以在条件成熟的城镇试行开放式户籍管理,简化农民工进城落户程序和手续,真正突破“非”、“农”界限。二是打破城乡就业二元分割格局,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同城镇居民就业放在同等重要地位,立足城乡统筹就业,形成开放有序的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不断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环境。三是政府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消除农民工进城后在户籍管理、子女就学、医疗保险、社区服务、住房、劳动就业保障、劳动力市场管理等方面受到的歧视,还农民应当享有的同等国民待遇,吸引农民进城。四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让外出务工农民选择合理方式处理自己的土地,并从土地的转让中获得应有的收益,消除转移劳动力的后顾之忧,建立农民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就业机制。

  10、继续坚定不移地大力推广优生优育人口政策。在实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中,经过长期的宣传和艰苦细致的工作,已使新疆区广大农牧民逐步树立少生优生的新理念,但受传统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生二胎及多胎的现象在新疆农村特别是南疆贫困地区农村牧区较为普遍。近些年来,新疆农村人口包括农村劳动力数量均呈较快增长势头,这种趋势若长期持续下去,每年新增的劳动力数量便可能超过非农化转移数量,使富余劳动力充分就业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各地应继续坚定不移地加强对贫困地区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遏制农村劳动力未来过快增长的势头,使新疆农村劳动力就业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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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邯郸邯山商场商户不给员工开工资怎么维护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存在拖欠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邯郸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邯郸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小时工资为14元。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待遇,规范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12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事宜。

中心城区范围内(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邯郸经济开发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直接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条 市、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目标考核责任制。

市、各县(市、区)、冀南新区管委会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负责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负责日常组织和督导协调,牵头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问题。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分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成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内建筑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的合同备案和监管,规范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分包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遏制违法用工和工程违法分包行为;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和劳动仲裁。

公安部门负责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查处;负责对篡改、伪造付款凭证,欠薪逃匿,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审查,确保资金落实。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司法、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清欠工作。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分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使用规范统一的合同文本。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方于进场施工7日前到管理服务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分包队伍不得进场施工。

工资支付主体、支付数量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单列。第六条 实行施工队长个人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建立全市施工队长使用名录和信用档案,通过邯郸建设网向社会公布。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聘用名录以外人员担任施工队长。

施工队长必须受聘于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完成作业任务,不得单独承揽工程。一名施工队长只能受聘于一家企业。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将本企业施工队长个人信息登记造册,在分包合同备案时一并向管理服务机构报送备案。施工队长备案信息包括: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照片、承揽分包作业范围、企业聘任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第七条 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劳务用工实名登记制度。用工企业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个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办理 “河北建工灵通卡”。

各用工企业于每月7日前将农民工实名登记及办理“一卡通”情况向管理服务机构网上报送。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农民工管理员,专职负责该项工作。

各建设、施工单位一律不得使用未在劳务分包企业注册的零散农民工。第八条 各类建筑企业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接受管理服务机构监管。用工企业应当由此专户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河北建工灵通卡”。

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工程,建设单位和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工程,必须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示,垫资进度内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用工企业按月支付。

邯郸市最低工资2022的标准

法律分析:邯郸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90元,非全日制职工工资标准为18元。邯郸市属于河北省第二档标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四档分别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抓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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