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规定赡养费每月多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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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每个省份的低保保障标准不同,河南这边是150元每月
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是居住所在地区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限额标准,是按年家庭人均收入的标准来计算的。

2,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江西省份低保申请条件,江西省低保标准江西省南昌将提高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平均提高20元,同时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也相应提高。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即由460元提高到480元。四县及桑海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即由430元提高到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即由260元提高到280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城区由每人每年4800元(400元/月)提高到5040元(420元/月),四县及桑海开发区由每人每年4320元(360元/月)提高到4560元(380元/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领取证 怎么报医药费

不能报,只有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可以报销医疗费用。你这种情况只能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适当给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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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否强制执行

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你好,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主审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一般要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们听起来很高兴但早你别太认真了

5,中国国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现在的标准是多少

北京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月人均170元调至285元 为了保障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北京市已连续六次调高了最低生活保障金,目前已由最初的家庭月人均170元调至285元。保障金含金量远远不止这些。城市低保对象在吃、穿、住、医、教、葬等各方面都有优惠。 据北京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工作人员介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居民子女在入中小学时,有的可免交学杂费,有的可减半收取,而且每人每月在学校还可以领到30至40元的助学金补贴(农村为20至30元)。 凡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居民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帮困供应。凡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得病,只需交普通住院床位费的50%,基本手术费、CT及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享受20%的优惠。另外,城市低保对象还免收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料费、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公园、旅游景点的门票也是半价收取。"廉租住房"的范围也将逐步扩大。 如果"低保"居民还是优抚、社救对象,在丧葬方面可以减免火化、运输费用的50%,直至一分钱不收。

6,有谁知道云南省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布,云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经云南省政府同意,云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540元/月调整为68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区由原480元/月调整为61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辖各县、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玉龙县及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区由原420元/月调整为520元/月,适用于其他各县。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5元/小时调整为7元/小时;二类区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6元/小时;三类区由原3.9元/小时调整为5元/小时。 据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在2011年云南省政府尚未发布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时,按云南省2010年发布,并从2010年7月起执行的标准执行。具体为:1类地区(昆明市各城区(东川区除外)、安宁市)830元/月 8元/小时; 2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市(县、区))及玉龙县740元/月 7元/小时 3类地区(除此以外的各县)630元/月 6元/小时。

7,国家按什么标准发放低保的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申请对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的规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央财政对享受中央补助地区的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补助,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增加补助,7月1日起按月发放城乡低保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家庭及时领到当月的低保金。 财政部、民政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制定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8,2009年昆明最低工资标准

在任何行业只要工作每周1-5日,每日工作满8小时,月工资就不能低于680元,否则可向当地劳动监查大队投诉,保证能要回钱的.
昆明发布2009年工资指导价位 昆明信息港8月5日报道 今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7月29日印发了“昆明市2009年企业部分职位(工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对全市159个(去年为218个)职位(工种)的抽样调查显示,高位数年薪排前五位的分别是:企业董事、企业经理(厂长)、生产或经营经理、单位负责人与企业负责人,年薪均在10万元以上。此外,60个工种的低位数年薪仅为元,月薪基本达到最低工资线标准,年薪最低的是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为8128元。   指导价位共分为高位、中位、低位三个等级,各职位(工种)的高、低位数一般反映的是经济效益较好或较差企业的工资价位水平。今年的数据显示,高位数年薪排前五位的人群与去年相同,年薪变化都不大。分别是:企业董事135731元、企业经理(厂长)106956元、生产或经营经理104858元、单位负责人与企业负责人均为100849元。   此外,60个工种的低位数年薪仅为元,包括汽车驾驶员、检验员、体力操作工人、包装工、制版印刷人员、汽车修理工、保洁员、保安员、推销员、采购员、保管员等。与去年的数据相比,今年的低位数年薪与上年相比有所提高,去年有22个工种的低位数年薪在6000元以下,即月均收入不足500元。但今年公布的指导价位中低位数年薪已达8000元以上。其中,去年公布营业员年薪最低,低位数仅为5757元,今年公布的指导价显示营业员年薪达11306元,翻了约1倍。客房服务员的年薪也明显增加,去年公布指导价位显示,低位数年薪在6000元以下,但今年的指导价位显示,该工种年薪达23350元,较上年翻了近3倍。   去年,年薪排在第一位的企业经理(厂长)的年薪,与年薪最低的营业员,两者相差达26倍。今年的数据显示,年薪排列第一位的企业董事与排末位的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年薪,两者相差约17倍。   每年年中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会发布工资指导价位,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用工行为,引导劳动者根据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而合理流动。同时,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比较客观的市场标准和参考标准,做到劳动力市场有市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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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物应如何处理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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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纠纷侵权人赔偿范围是什么

财产损害纠纷侵权人赔偿范围有:

1、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的,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2、牲畜受伤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法发布十件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

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

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

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

(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

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

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

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

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

(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

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原告XXXXX诉被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X,被告XXXXX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XX、XXXXXX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诉称,2008年3月4日,被告XXXXX驾驶遂宁市顺意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X号欧曼牌XXXXXXX型货车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XXXXX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142+900M处,在其将头伸出驾驶室门窗查看刹车淋水水位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前部与停于该路段北侧减速车道内等待加油的XXXXX驾驶的云南省临沧市临祥区南天路500号XXXXX所有的云XXXXX号东风EQ5340CCQW型货车尾部相撞,在碰撞过程中云XXXXX号车与川J22068号车同时燃烧,致云SXXXXX号车毁损,车上所载货物部分烧毁、唐仁涛XXXX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作出的云公交昆楚事字[2008]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XXX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XXXX所驾车已在被告XXXXX支公司投保。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No楚发改价认(2008)XXX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No楚发改价认(2008)XXXX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205100元,原告伤后治疗费438.6元,原告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各项费用36906.3元及车辆误工费120000元,共计经济损失达元。经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特依法提起诉讼。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XXXXXX及XXXXXX支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XXXXX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XXXX对这次严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仅负次要责任。虽然被告XXXXX与原告所有的云XXXXX号东风车发生追尾,但如果不是原告车辆上载有硫磺和磷酸这两种危险化学物品,就不会发生车辆燃烧事件,也不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车辆报废、货物全损的沉痛代价。我国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资质和其他运输条件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根本不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驾驶员XXXXX也没有接受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培训,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考核,按规定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原告没有使用专用车辆运输硫磺和磷酸,而是将它们与普通物品同时混合运输,严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没有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物品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没有使用专门的容器或者槽罐,导致车辆发生碰撞后硫磺和磷酸轻易洒落在地,由此酿成悲剧的发生。我们认为被告XXXXX的过失不是导致本次事故损失的必然原因,而是由于原告的违法行为才使危险品处于无任何保护措施的状态,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灭火措施,从而导致了本案巨大的财产损失,后果的发生与原告的云XXXXX号车具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川JXXXXX号车只是造成大型事故的偶然因素。二、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与实际不符。事故发生后昆楚大队委托楚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证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鉴定,认定云SXXXXX号车的认证标的价格为221100元,云XXXXX号车上所载货物损失的认证标的价格为205100元,共计426200元。原告诉状中称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支付了各项费用36906.3元,需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被处罚的罚款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被告没有关系,押金3000余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车辆误工费1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实际也很难计算,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XXXX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欲证明云XXXXX号车属原告XXXX所有及此次交通事故中认定被告XXXX承担此交事故的全部责任;2、价格认证结论书2份、收据2份,欲证明车辆损失为221100元、货物损失为205100元、支出的认证费为4446元;3、楚雄合众汽车修理厂收款收据2份、楚雄施救中心发票1份、XXX收条1份,欲证明其支出的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950元;4、楚雄州中医院医疗费收据12份,欲证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云XXXXX号车驾驶员XXXXX及其本人受伤,共支付医疗费438.6元;5、交通费票据51份(含保险票据)、住宿费票据4份,欲证明其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产生了交通费1007.7元、住宿费200元;6、物资承运清单目录13份、运输合作协议1份,欲证明其停运损失;7、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收款收据2份、罚没收据1份,欲证明其因车辆被撞后对高速公路损坏,被征收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11920元及罚款2000元;8、收据1份,欲证明其向XXXXX有限公司物流部交纳了风险押金3000元;9、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欲证明云XXXXX号车的所有人为其本人及该车的投保情况;10、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各1份,欲证明云XXXX号车因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已报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经质证,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原告XXXXXX提交的证据1、2、4、9、10无异议。对其余证据认为:证据3中XXXXX的收条不认可,属重复计算,其余无异议;证据5原告应说出具体次数才能认定;证据6中的物资承运清单目录不能证实原告XXXX的停运损失费,运输合作协议系复印件,不予质证;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所交款项与被告无关;证据8系复印件,不知是否真实,不予质证。

被告XXXXX及XXXXXXX支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

被告XXXXXX、XXXXX有限公司及XXXXXXXX支公司均未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XXXX提交的证据1、2、9、10,证实了此次交通事故由被告XXXX承担全部责任,云XXXX号车属原告XXXX所有,此次交通事故已造成该车报废,经认证原告XXXX的车辆损失为221100元,货物损失为205100元,原告XXXX支出了认证费4446元的事实,被告XXXXX有限公司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XXXX提交的证据3中楚雄合众汽车修理厂和楚雄施救中心发票证实了其在事发后已支付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150元,到庭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XXXX收条因其本人未到庭,对其真实性也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予采信;证据4系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到庭被告虽无异议,但本案审理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评判;证据5根据其在事故发生后确需到楚雄和昆明进行事故处理、损失鉴定及与收货方交接等实际情况予以部分采信;对证据6中的物资承运清单目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能证实原告XXXXX的主张,运输合作协议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证实了因此次交通事故致云XXXX号车对公路路产造成了损害,被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征收了路产赔偿费11920元,并因此被处以罚款2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系复印件,且原告XXXXX在诉请中对该项费用也未主张,故本院不予评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以上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08年3月4日,被告XXXX驾驶XX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X号欧曼牌XXXXX型货车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被告XXXX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142+900M处,在其将头伸出驾驶室门窗查看刹车淋水水位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前部与停于该路段北侧减速车道内等待加油的XXXXX驾驶的由原告XXXX所有的云XXXX号东风EQ534XXXXW型货车尾部相撞,在碰撞过程中云XXXX号车与川XXXX号车同时燃烧,致云XXXX号车毁损,车上所载货物部分烧毁、原告XXXXX及驾驶员XXX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楚大队作出了云公交巡昆楚事字[2008]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云XXXX号车驾驶员XXXX无责任。楚雄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昆楚大队和原告唐仁涛的委托,对云S06630号车的车损情况和货物损失情况进行了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为:云XXXXX号车的受损价格为221100元,云XXXXX号车辆所载货物损失为205100元。原告XXXXX支付了价格认证费4446元。云XXXX号车在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后损毁,已在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机动车注销登记。

另查明,由于事故发生时原告XXXX车辆上载有一车货物,事发后原告XXXX支付了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150元。同时,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云XXXXX号车受损后损坏了高速公路路产,被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征收了路产赔偿费11920元,罚款2000元。被告XXXX驾驶的川XXXX号车已在被告XXXXXX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是被告XXXX驾车造成的,由于其过错行为造成原告XXXX车辆报废和车上货物损失的结果,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X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依法对原告XXXX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XX有限公司系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肇事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应对被告X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XXX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X有限公司认为是由于原告XXXX车上非法载有危险化学品才造成本案中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此应由原告XXXX承担主要责任的主张,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云XXXX号车属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且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与本案无关,故其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XXXX主张的赔偿费用中的车辆损失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205100元、价格认证费4446元及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161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向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缴纳的路产赔偿费11920元及罚款2000元系云XXXX号车被撞后损坏路产所产生的费用,与被告XXXX的违法驾车行为有直接关系,被告XXXX有限公司认为这两笔费用与被告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XXXX的这一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的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XXXX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金额总数为1604.7元,而其在庭审中只主张了1007.7元,根据其在事故发生后确需到楚雄和昆明进行事故处理、损失鉴定及与收货方交接等实际情况,其主张的交通费1007.7元和住宿费200元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支持;车辆误工费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XXXX赔偿原告XXXX车辆损失费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费205100元、价格认证费4446元、路产赔偿费11920元、罚款2000元、交通费1007.7元、住宿费200元及货物搬运、保管、吊车、施救费等16150元,合计元。

二、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被告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XXXXXX支公司对被告XXXXX赔偿的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31元,由原告XXXX自行承担2002元(已交),被告XXXXX承担7629元,被告XXXXX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交)。

综上,被告XXXX应支付原告XXXX的费用合计为元,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被告XX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XXXX支公司对被告XXXX赔偿的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0 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修理、重作、更换;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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