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办一个化工公司需要什么资质资质,需要配备哪些人员?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化建发[号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根据部《》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管理,现将《》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这两个《》均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管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部建设协调司。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的资质管理,健全资质考核、审批制度,提高质监站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质监站资质,系指从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检测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绩等。
  第三条 部质监站资质由部建设协调司考核、审批。省质监站的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石化)厅(局)考核审查后,报部建设协调司审批。
  第二章 质监站的资质标准
  第四条 质监站机构人员资质标准
  1、机构定员:一般按16人配备,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70%;高级工程师占30%以上。
  2、人员配备: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监督人员应按土建、安装、管道、焊接、电气、仪表等专业配齐,并设有专职财会人员。
  3、质监站站长、副站长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4、监督人员应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5、财会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 质监站的检测手段,应具有各专业质检必备的检测仪器(工具)和设备,对特殊的检测项目,必须由具有资格证的检测中心承担。
  第六条 质监站应有相应的办公用房,并配备一定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机构独立,并建立银行账号。
  第三章 质监站的资质考核、审批办法
  第八条 由部建设协调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考核审批和监督人员的资格考核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下设考核评审发证办公室(设在部质量监督站,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质监站的资质申报、考核、评审办法:
  一、质监站申报资质取证时,应填写《》(附后),其具体内容:
  1、质监站的基本情况:站名、建站时间、地址、站长姓名、人员总数以及质监站的简况等。
  2、考核内容及考核情况由考核单位负责填写,内容应包括:
  (1)质监站机构人员和经济是否相应独立
  (2)人员专业结构是否合理配备
  (3)站长、副站长是否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及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5)必要的常规检测手段情况
  (6)工程质量监督业绩
  4、质监站机构、人员情况
  5、主要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办公用房情况
  二、申报质监站资质取证的单位,按考核登记表要求详细填写一式四份,报主管单位考核审查。
  三、省质监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考核、审查并在签署考核、审查意见后,报送部评审组进行考核、评审。
  四、经部评审组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考核、评审后,符合质监站资质条件者,由部下达批文,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四章 质监站资质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条 质监站资质证书,由建设协调司根据部下达批文中所列单位,负责统一颁发。资质证书由建设协调司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质监站资质证书每年考核、评审一次,自发证之日起,每二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如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要求者,应予以收缴资质证书,并不得继续进行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并建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达标后,重新发给资质证书,方允许继续承担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质监站,要正确的行使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职能,认真搞好化工建设的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质监站经考核,取得资质证书后,要珍惜和维护质监站的信誉,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工作要认真负责,不得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化工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考核、审批亦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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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哪儿能查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中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查询(新)。

2、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受理施工资质申请?

3、如果不按照新标准换证,老的施工资质证书可以用到什么时候?(2015年11月修订)

4、如果我的企业有五项资质,其中三项满足要求,还有两项暂时不满足,能否先申请满足要求的资质先换证,其他资质等满足要求后再申请换证?
答:不能,须所有资质同时换证,如有资质不达标,可同时申请注销。

5、换证时是否需要考核企业或个人业绩?

6、换证时不考核企业业绩,资质申请表中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和“企业代表工程情况表”是否还要填写?

7、资质未换证前,可以申请升级或增项么?如何考核?
答:不可以,必须先完成全部现有资质的换证后,方可再申请升级或增项。

8、我公司只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项资质,根据文件规定,该项资质不需要换证,可以申请增项其他资质么?

9、过渡期内可以办理资质分立合并么?(2015年11月修订)
答:过渡期内,未换证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10、一家已按照新标准换证的企业全资持有一家未换证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将子公司的资质按照建市【2014】79号文的要求转移到母公司?
:不可以。仅限于已换证的企业之间或未换证的企业之间按照建市【2014】79号文的要求办理资质承继。

11、企业在过渡期内未换证时,如果更换企业技术负责人或企业经理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考核?
:按建建【2001】82文的要求(即施工资质旧标准)考核。

12、如果我的企业有五项资质,一次性提出五项资质换证,其中三项符合要求,换发了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另外两项不满足要求,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换证,在过渡期内是否还可以重新提出另外两项资质的换证申请?
:另外两项资质不能再提出原有级别的换证申请,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13、公司要到哪里去申请资质?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1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有哪些?
:共计12家,分别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5、申请资质除网上申报外,还要提供书面资料么?
:需要,具体要求请参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操作指南栏目。

16、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资质吗?
:新设立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但涉及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17、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么?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18、企业取得资质多长时间后可以申请升级?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升级。

19、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0、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1、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2、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2015年11月25日修订)
: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报前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3、 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厂房证明材料吗?
: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厂房证明资料。
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
无法提供房产证,可出具乡(镇)或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明(报部审批的除外)。

24、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么?
:不可以。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25、如果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是否可以认可?
: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不认可。但上级单位划拨的可以认可,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26、设备购置有年限要求么?

27、资质标准中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要求的需要现场核查,只适用于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么?(2015年11月修订)
答:不是。对于申请升级、增项的企业,只要申请的资质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明确要求的,都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28、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如何申报?
: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认定,个人经历须从毕业后开始填写至今,个人业绩自行填写。

29、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如何考核?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了?
答: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按照各项资质的要求分别考核,在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下,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30、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
: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

31、企业主要人员在同一企业不同资质中是否可以重复申报?

32、企业主要人员如果同时拥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管理人员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在同一个资质中可以同时作为多类人员申报么?
:该人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申报,但不可以再作为现场管理人或技术工人申报。

33、现场管理人员的证书是否需要提供书面资料?
: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现场管理人员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岗位证和身份证,但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仍需提供全部材料。

34、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否需要提供书面资料?
: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技术工人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岗位证和身份证,但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仍需提供全部材料。

35、持国外护照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上传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
:在学历证书中上传学历证书的扫描件,在职称证书中上传学历证书的翻译件和个人工作简历。

36、现场管理人员证书是哪里颁发的?
: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zyglgd/spzlbzsm/121023_)—>查询中心—>工程建设类—>爆破与拆除专业企业资质证书查询。

94、我公司原有资质均属于新标准中被取消资质的范畴,现我公司想申请新的资质,网上应申报哪个流程?
答:
按照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95、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在这次换证范围内么?
答:
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市规发[号文)进行换证,一体化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换证申请。通过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保持资产和主要人员等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进一步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

96、现在还可以新申请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么?

97、已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应如何办理?
答:2015年7曰31日起,停止受理按原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98、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如何监管?
答:
一是采用记分制方式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在企业或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处理的同时,按照相应规定对企业或人员进行记分处理,根据与规定的记分限值与累计的记分结果,对企业进行书面警示、限制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启动资质核查等处理;二是采用资质核查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进行动态管理,经核查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将被撤回。

99、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需要长期满足标准要求?
答: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100、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01、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102、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答: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103、被检查企业应该如何配合检查?
答: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104、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105、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106、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如何处理?
答: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07、对取得资质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08、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怎么处理?
答:
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9、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怎么处理?
答: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10、启动资质核查的条件是什么?
答: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
(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111、 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资质么?
答:
不可以(军队单位除外)。

112、 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可以是事业编制么?
答:
不可以(军队单位除外)。

113、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的,原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以认可么?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以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可以认可。

114、 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么?
答:
不可以。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如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均不予认可。

115、 企业以租赁的厂房申请资质的,租赁期限有要求么?
答:
没有,但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受理日期。

116、 我公司申请资质升级,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2项,我公司可以申报4项么?
答:
企业多申报的业绩不予考核(考核累计指标的除外)。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要求“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申报了4项工程业绩,则只根据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前2项业绩,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

117、 代表工程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么?
答:
每项代表工程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进行考核。

118、 我公司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体现,还需要提供图纸么?

答:企业申报涉及建筑工程方面以外的资质的,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根据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为准进行考核;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119、 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资质有哪些?
答: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20、 申报的工程业绩需要提供图纸的,对图纸有哪些要求?
答:
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12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有专业要求么?
答:
有。技术工人包括线务员、机务员、电工、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人。

122、 机电工程专业职称是否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相应资质?
答:
可以。机电工程专业职称在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二级资质时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但在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三级资质时不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标准中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6类,该资质要求的6个人必须满足标准所列明的这6类专业,机电工程专业未在6类专业中,因此不予认可)。

123、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要求的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其中的机电专业是指什么? 市政工程专业能否作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认定?
答:
机电专业包括机电工程、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和自动控制。市政工程专业能作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认定,但应满足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人员至少有1人。

124、 原资质管理关系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建筑企业,首次在我市办理业务时还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出具下放函吗? (2015年12月9日更新)
答:
对于原资质管理关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建筑企业,由其集团总公司出具层级管理关系和现有资质情况证明,在我委资质系统申请"央企资质管理关系变更"事项,维护资质信息,并到市建委综合服务大厅提交书面材料,待审核通过后,企业直接到注册地址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办理后续相关业务(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到市建委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审批人员可在资质系统业务监督管理中查看下放至本区县的央企名单,】我委不再开下放函等纸质材料。

125、 企业如何知道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对注册建造师的申报应注意什么?
答:
企业可以在相关的注册网站上输入注册人员信息查找并判断是否重复注册。  申报注册建造师应注意的主要有:(1)注册建造师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人员库中的注册人员为准。凡注册人员库中无记录的人员均不能认定为企业注册人员。(2)申报注册建造师的各专业人员数量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数量应分别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现有注册建造师的专业和数量应满足既有资质标准的要求。(4)企业注册人员不应存在重复注册情况。(5)临时建造师不应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6)《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7)按照企业申请表中的注册建造师名单考核,可以不提供注册建造师相应的附件材料,但社会保险证明必须提供。

126、 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还能进行简单变更吗?
答:
可以。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变更申报材料清单提供书面材料,受理部门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在资质证书上直接进行变更,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资质证书变更完成后,企业持变更后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综合服务中心企业管理板块核实证书信息,办理网上信息变更手续。

127、 光源与照明专业职称如何认可?
答:
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为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工程和光学等专业的均可认可。

128、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市政公用工程、园林景观,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风景园林职称如何认可?
答: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市政公用工程可用市政工程认定,园林景观可用园林或景观认定;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风景园林可用园林认定。

129、 原劳务企业是否可以在城六区申请新的资质?
答:
原劳务企业在住建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可以申请新的资质,不受城六区的限制,企业按“新设立流程”提交申请,受理部门按照“增项”的标准进行审核。

130、 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企业是否可以在城六区申请新的资质?
答:
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申请新的资质,不受城六区的限制,按新设立流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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