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管干部能否兼国家级学会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负责聘用制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全院机构、编制的申报和管理;院属各单位内设机构设立、撤消、合并的审批;核批院属各单位编制数、核定各类人员比例;年度机构编制统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年检;拟定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求计划、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京内外干部调入,回国留学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军转干部等接收及各类干部交流手续;副研究员、副局以上干部和院直机关处级干部调出报批手续;办理各种享受特殊政策到京安置手续;职工辞职、辞退;人事争议调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招收、在站管理、出站评审及接收、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事业单位设立、变更、年检及内设机构的调整审批备案

事业单位的设立,报批程序要经院和中央编办审批后设立,应准备的材料是:

1.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2.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3.“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变更

事业单位凡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超过或减少20%)等,报批程序要经院备案后到中央编办办理变更手续,应准备的材料是: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中央编办批准变更名称的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新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3)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相关依据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费来源变更的批文(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凡是具有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一年一度的年度检验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局的要求,在每年310日前将年审材料报到人事教育局,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负责各单位与中央编办之间的协调工作,并统一办理手续。应准备的材料是: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

3.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4.本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本年度第12月的所有纳税交款书(个人所得税除外)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所提供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机构的设立、撤并审批备案

1.院直机关和院属各单位职能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报院人事教育局审批;

2.研究室的设立(研究室的设立必须有5名以上研究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高级研究人员)、撤销、更名和调整,由研究所根据学科发展和研究工作需要决定,报人事教育局、科研局备案。备案程序:

(1)设立单位向人事教育局提出备案(请示);

(2)由人事教育局商科研局提出备案审核意见;

(3)报主管人事和科研的院领导审批;

(4)由人事教育局回复设立单位意见,并抄送科研局(复印件)。

我院干部调配工作要坚持为科学发展和队伍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调入干部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的要求,必须坚持择优原则,确保调入干部的质量。

要逐步建立干部队伍的合理结构,鼓励院内调整和合理流动,这种调整和流动既要有利于干部交流,又要保证各单位工作的需要。

今后调配工作的重点是,继续坚持以选调科研人员为主,继续执行管理岗位(含图书馆、财会、编辑以及其他有关管理岗位和科研辅助岗位)原则上不从院外调入的规定,同时,对某些重点学科和新建学科的急需人才,继续实行倾斜政策。

各单位在调入干部时,必须控制在核准的编制数内,超编单位原则上不能调入;调入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先由专家与职称处核定是否有高研空缺(或增加)指标,再按调入程序报批;调入具有副处以上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纪检、审计部门出具廉洁自律的材料,再按调入程序报批;调入和本院职工有亲属关系的,调入后不能安排在同一单位。

调入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热爱本职工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科学研究,愿为发展社会科学事业贡献力量;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调入京外专业干部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学历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调入副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须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属于我院急需专业或新建学科的专业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调配纪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主调单位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

(2)“因工作需要拟调入人员办文备案表”(一式二份,报原件,按填表说明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3)拟调干部政审及业务考核材料(主调单位提供);

(4)拟调干部原单位鉴定(含配偶);

(5)主调单位二位以上相关专业专家推荐意见;

(6)拟调干部学术成果目录及代表作(23篇);

(7)拟调干部及配偶所在地区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同意调出函(边远地区的应附其所在省、自治区人事部门同意调出函);

(8)拟调干部职务、职称、学历证书复印件(含配偶);

(9)拟调干部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含配偶及子女);

(10)拟调干部子女学校证明或劳动部门的待业证明(京内调干不提供);

(11)同仁医院体检证明。

2.京外调干办理程序及要求

(1)主调单位对拟调入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后,经所(局)党委会或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人事教育局审批。

(2)主调单位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报文标题应为:“关于拟调××同志到我所(局)工作的请示”。行文要点:

①提出调入干部的理由;

②拟调入干部的基本情况;

③对拟调入干部的安排使用意见;

④使用何种指标或空额;

⑤拟调入干部的住房问题,家属工作安排问题等如何解决;

⑥单位编制情况(定编数,现有人数,缺编数);

⑦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高研指标问题如何解决。

(3)对拟调入干部的现实表现等由主调单位人事部门考察(“文化大革命”及1989年春夏之夜北京政治风波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中的表现要写实)。

(4)对拟调干部的业务考核,由主调单位学术委员会相关专业的专家四人以上组成考核小组集体对拟调入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答辩以及对其主要成果进行评价等,最后由考核小组就其业务水平写出评价意见。

(5)对所报材料经审核后,向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调配处行文,并报送审批。

(6)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当年下达我院京外调干计划,批复人事教育局并同时抄送北京市公安局。

(7)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接到人事部批复后,为调入干部和配偶及随迁人员开具“落户介绍信”和“调函”,复印人事部批复函。

(8)拟调入干部持“落户介绍信”、人事部批复函复印件、身份证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二、三联)。

(9)拟调入干部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二联)到原籍所在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持行政介绍信到原单位及配偶所在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10)拟调入干部持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三联)及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到本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配偶档案转至拟调入单位,如转到我院院属单位,则需在三个月后将档案转至北京市地方人才中心。

博士后出站办理调入手续,所需材料与调干材料基本相同,需增加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四份);

3.人事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

()留学回国人员调入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调入手续,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与京外调干基本相同,需增加材料:

1.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

2.教育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3.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材料;

4.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6.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7.教育部留学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8.出国前系在职人员,需出具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或离职辞职函及原单位鉴定和主调单位对其考察的有关材料;

9.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的需出具存档证明;

10.跨省、市调整需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出具在原地已注销户口的证明。

()军转干部接收与安置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院人事教育局每年将国务院军转办下达的军转干部计划指标分配给院里最急需补充管理人员的单位,对于具有研究能力的军转干部优先考虑接收安置。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是被列入当年军队干部转业计划的及符合进北京市安置条件的。办理程序:

1.国务院军转办下达安置计划;

(1)人事教育局参加中央单位分配选调会,与军转干部见面,进行双向选择,确定拟接收人选;

(2)用人单位对拟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进行考核,报院人事教育局审批(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

(3)由人事教育局审核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和中管企事业单位接收军队专业干部登记卡”(接收单位与军转干部盖章、签字后均不得更改);

(4)上报国务院军转办。

3.经国务院军转办审查批准后,下达“军队专业干部报到通知”(用人单位和转业部队各一份);

4.转业部队凭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有关手续,为转业干部开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组织介绍信”等;

5.转业干部凭所在部队开具的有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到人事教育局办理报到和档案移交手续;

6.转业干部持“报到证明”、“自然情况证明”等到指定地点办理落户手续(同京外调干)。

()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凡是来年有需求计划的单位,每年11月下旬将需求计划报送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另行下发文件,统一格式),由人事教育局统一汇总后上报人事部。

根据各单位的学科发展情况和各单位的需求、编制以及年末退休人员等综合因素,每年3月上旬下达计划。

各单位在3月至5月之间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接收的毕业生要全面考核,须填报“中国社会科学院拟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考核表”。考核内容包括:

①政审:对学生的政治信念、道德修养进行综合审查;

②专业:论文答辩、专业观点、学术发展动态;

③外语:口语专业对话、笔译、口译等;

④体检:到我院指定医院体检。

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可陆续办理接收手续,签署协议和人事部统一下发接收函至6月中旬(特殊情况除外),应准备的材料是:

①接收毕业生校方三联协议;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拟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考核表”。

7月初,院里统一集中办理报到手续(时间另行通知),应准备的材料是:

①报到证(国家教委统一印制);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应届毕业生、调入人员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

④户口卡及户口迁移证;

⑤随迁子女证明材料等。

按照人事部统一部署和要求,一年分三次合署办公(人事部、北京市公安局、各部委及所属事业单位等),即:5月办理春季毕业生落户手续;9月办理综合性毕业生落户手续;12月办理特殊情况毕业生落户手续(以上办理落户手续具体时间均另行通知)。

(1)各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均需申报计划,没有申报计划的单位,不得接收;下达各单位的指标应按时完成,如未按时完成,人事教育局有权收回并进行调剂;

(2)京内生源京内生源不仅指户口在京的京内就读学生,而且指生源地在京到外地就读的学生与京外生源京外生源指生源地在京外的京内外就读的学生指标和京外本科与京外研究生指标不得混用;

(3)接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须为国家统招统分生,委培等其他形式毕业生我院不能接收;

(4)对于已经派遣到其他单位的毕业生,我院不得再接收;前一年度的应届毕业生如当年未派遣,下一年度可作为应届毕业生接收;

(5)拟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到合同医院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接收;

(6)应届毕业生如有子女,可以随迁,需附随迁子女的出生证明及户口卡复印件,但男性毕业生要求随迁子女年龄均需在5-6岁。

1.主调单位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

3.原单位同意调出函。 

三、因照顾职工困难解决家属户口进京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干部进京

1.在京干部(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人员;

(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7)博士学位获得者;

(8)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者;

(9)分居两年以上,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

(10)分居两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两地分居的申请书;

(2)申请人单位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

(3)申请人填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拟调干部登记表”(单位盖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各一份;

(4)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调出函;

(5)申请人申请解决两地分居符合条件证明: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或科研成果奖证明或突贡专家证明或博士(硕士、本科)学位证书复印件或专业职务聘书复印件或行政职务任命件复印件等;

(6)申请人结婚证书复印件;

(7)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卡及身份证复印件;

(8)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开具政审及业务鉴定;

(9)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包括学校证明、出生证明和户口卡的复印件等);

(10)如果申请人是再婚的,需另附离婚证书及子女归属判决书或协议书的复印件;

(11)申请人夫妻与院属单位签订工作关系过渡协议书或保证书;

(12)拟调人员调入单位接收函。

(以上材料中所需复印件均为一式二份)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介绍配偶及子女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学校),写明申请理由;

(2)申请人单位向人事教育局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介绍该同志及其配偶、子女的情况,阐述理由;

(3)由申请人填写所需表格,加盖公章后与个人申请、单位报告及准备的各种材料一并报送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

(4)对所报材料经审核后,向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调配处行文,并通过人事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系统”递交有关信息,申请备案;

(5)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复人事教育局并同时抄送北京市公安局;

(6)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接到人事部批复后,为申请人配偶开具“落户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复印人事部批复函;

(7)申请人持“落户介绍信”、人事部批复函复印件、身份证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二、三联);

(8)申请人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二联)到申请人配偶及子女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持行政介绍信到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9)申请人持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三联)及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到本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配偶档案转至拟调入单位,如转到我院院属单位,则需在三个月后将档案转至北京市地方人才中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同调干部进京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所需材料与调干部进京材料基本相同,需增加材料:“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四份)。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除与调干部进京有关程序外,申请人单位需持人事部批复函和申请人配偶的人事档案到北京市劳动局开具调函,然后申请人持北京市劳动局开具的调函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落户手续同调干部进京。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农转非”

1.符合解决“农转非”的条件

(1)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同调干部进京;

(2)申请人配偶是农业人员或无业人员的,均可按照“农转非”来解决两地分居。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的申请书;

(2)申请人单位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

(3)申请人填报解决干部家属“农转非”办文备案表(一式两份)、“解决干部家属农转非情况登记表”(一份,单位盖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4)申请人申请解决两地分居符合条件证明(同调干部进京);

(5)申请人结婚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卡及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配偶所在派出所开具户口证明;

(8)申请人配偶是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所在乡政府开具的证明材料及政审材料;

(9)申请人配偶是非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政审材料和待业、失业或无业证明材料;

(10)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包括学校证明、出生证明和户口卡的复印件等);

(11)如果申请人是再婚的,需另附离婚证书及子女归属判决书或协议书的复印件;

(12)申请人夫妻与院属单位签订户口过渡协议书或保证书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农转非”,只办理户口手续,办理程序同调干部进京。

(以上材料中所需复印件均为一式二份)

()解决干部身边无子女(系干部)

1.被照顾干部必须具备的条件

(1)被照顾干部及配偶均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京内地区确无子女的。

(2)京内地区无子女系指被照顾干部的全部子女均在京外地区工作、生活。下列情况可视为京内无子女:

①被照顾干部现京内有子女,但身体有残迹或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可从京外调子女,需要医院提供的病史材料(大病历)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残迹证;

②被照顾干部原京内子女现在国外定居,现京内无子女,可从京外调子女,需出具在国外定居子女的永久居住证明。

(3)下列情况视为京内有子女:

①凡有子女在北京地区上学或驻京部队服役;有子女原系北京市常住户口,现在京外地区学习或在部队服役;

②有子女在京内单位工作但出国考察、进修、自费留学及滞留国外尚未取得在外居住权的。

③被照顾干部如系再婚,其中任何一方有子女在京的,亦不再从京外调入子女。

(4)调子女时,应调未婚的;无未婚的,应调随迁人口少的已婚子女;被调子女年龄过大,可调下一代子女(系干部)。在京干部的子女系独生子女,子女配偶在京外地区的,也可从京外地区调入子女的配偶(系干部)。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的申请书(离退休人员向退前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人单位带文号的正式报告;

(3)申请人填报“因照顾困难拟调人员办文备案表”(一式两份)、“因照顾困难拟调干部登记表”(一份,单位盖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4)申请人拟调子女所在单位同意调出函;

(5)申请人所在派出所开具户口证明,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管辖及身边无子女证明如果申请人尚有其他子女,但符合身边无子女情况,也须附其他子女不在身边证明;

(6)申请人夫妻、拟调子女夫妻户口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拟调子女未婚或已婚但配偶随迁的,不用附;

(7)申请人、拟调子女结婚证书复印件;

(8)拟调子女夫妻所在单位开具政审及业务鉴定;

(9)申请人拟调子女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包括学校证明、出生证明和户口卡的复印件等);

(10)拟调人员调入单位接收函;

(11)申请人夫妻与申请单位签订工作关系过渡协议书或保证书。

(以上材料中所需复印件均为一式二份)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离退休人员向退前单位提出申请),介绍全部子女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请理由;

(2)申请人单位向人事教育局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介绍该同志及其配偶、子女的情况,阐述理由;

(3)由申请人填写所需表格,与个人申请、单位报告及准备的各种材料一起报送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

(4)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对所报材料经审核后,向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调配处行文;

(5)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复人事教育局;

(6)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接到人事部批复后,为申请人被照顾子女开具“落户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复印人事部批复函;

(7)申请人持“落户介绍信”、人事部批复函复印件、身份证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二、三联);

(8)申请人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二联)到申请人被照顾子女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持行政介绍信到申请人被照顾子女所在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9)申请人持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三联)及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到本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将其被照顾子女档案转至拟调入单位,如转到我院院属单位,则需在三个月后将档案转至北京市地方人才中心。  

四、辞职、辞退、调出的审批备案

一般性辞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办理审批后报人事教育局备案。但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辞职必须经过报批:

1.承担国家及院重点科研项目的;

2.从事涉密工作,或离开涉密岗位但解密期未满的;

3.院服务期未满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办理辞职,报批的程序是: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辞职理由,并填报“辞职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交带文号的正式报告,

3.经人事教育局审批后回复;

4.辞职人员与单位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5.单位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户口转出。

人员辞退,应由单位党委领导下的所(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报人事教育局备案。拟辞退人员属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办理辞退,报批的程序是:

1.辞退人员单位应根据充分的辞退理由和依据对拟辞退人员做出书面决定;

2.将辞退的书面决定送达本人,同时报送人事教育局备案;

3.辞退人员与单位办理有关辞退手续;

4.单位将为辞退人员办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并一次性发给辞退费(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5.单位将辞退人员的档案、户口转出。

6.辞退人员如与单位发生争议,在接到辞退决定十五日之内,可向人事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人员调出,应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到人事教育局办理调出手续。但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调出必须经过报批:

1.副高级以上专业人员和副局级以上管理人员;

2.承担国家及院重点科研项目的;

3.从事涉密工作,或离开涉密岗位但解密期未满的。

4.院服务期未满的。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调出理由,并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调出人员登记表”;

2.经批准后,申请人携带“中国社会科学院调出人员登记表”、单位“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信”等有关材料到人事教育局办理调出手续;

3.申请人持人事教育局的调函到新单位报到。

4.单位将调出人员的人事档案、户口转出。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程序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资格

1.申请做博士后的条件

(1)获得国内或国外博士学位;

(2)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3)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

(4)在职人员必须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不可兼职;

(5)我院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在本院做博士后;

(6)申请人不能申请到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做博士后。

(1)对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在职博士研究生及现役军人获得博士学位之后申请做博士后的,应征得原工作单位或定向培养单位同意,并在“博士后申请表”中相应栏目内注明其出站后是否可以自主择业的意见;

(2)对未写明出站后是否可以自主择业的,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在办理进站手续时,不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出站后也不能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

(3)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各类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等)申请回国做博士后的,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

①以培训身份出国学习的人员不属于留学人员,此类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转读学位,若未经派出单位同意,可不予承认其留学人员身份;

②留学人员回国后,若已由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生处重新安排工作单位或已回单位报到的,不可再以留学人员身份申请做博士后。

(1)申请人与我院下属具有博士后招收资格的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联系、咨询博士后招收的相关事宜,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申请材料,递交研究所审阅。各研究所具体联系方式见院人事教育局网站。申请做企业联合招收类博士后的申请人应先与企业工作站联系;

(2)研究所联系人将所收到的申请进站材料送交相关教研室或申请者选定的指导教师审阅,并提出意见;

(3)研究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审阅申请者的有关材料,确定面试人员,并安排时间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学术考核。

2.网上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填写电子材料,提交给研究所企业联合招收类的博士后申请人先将材料提交给企业工作站,企业工作站审核通过后提交给研究所(网址:);

(2)研究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批,并提交给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博管办);

(3)院博管办对材料进行审批,并提交给全国博管会;

(4)全国博管会对材料进行审批,并通过网上办公系统逐级下发“审批通过”的通知。

3.纸介材料报送时间及审批程序

我院向全国博管会报送申请人纸介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七月和九月,共计两批。各流动站(所)应将申请人的纸介材料全部备齐(B5纸打印),在71-15日、91-15日两个时段里,集中报送到院博管办,逾期不予办理。

院博管办按全国博管会规定,审核申请进站人员的相关材料并报送院主管领导审核;

院博管办将材料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核,办理进站批件。

4.申请者需提交的纸介申请材料

(1)一般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博士后申请表”一式三份表中第十三项要体现三点:(1)单位是否同意做博士后;(2)单位对申请人出站后去向的意见;(3)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表格可在院人事教育局网站下载);

③博士学位复印件三份(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及学位办公室证明);

④档案所在单位提供的本人政审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⑤如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本人户口证明复印件三份;

⑥在职人员申请做博士后,需由档案所在单位提供同意本人脱产做博士后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⑦辞职人员须提交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⑧国家统招统分的博士毕业生,由学校的研究生院或学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出具统招统分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⑨同仁医院提供的体检证明一份(原件)。

(2)企业博士后除一般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增加如下材料:

①“企业博士后审查意见表”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②“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一式三份《企业博士后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表格可在院人事教育局网上下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研究所和企业工作站拟定,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3)留学博士申请做博士后除一般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增加如下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②如出国前已注销户口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三份;

③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三份;

④留学博士和外籍博士申请在国内做博士后,同时提交两位(至少包括一位国外的)博士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⑤由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本人学历证明复印件三份。

博士后申请人在得知允许进站的批件已办理下来的30天内,必须到院博管办和研究所按相关程序办理进站手续,若不办理进站手续,则按自动退站处理

博士后进站后,由各研究所于每年10月对本年度进站博士后进行在站期间管理规定的相关培训,并召开会议制订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计划。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程序

()博士后在站期限及出站材料报送时间

博士后在站期限为24个月,例如:200212月进站,出站时间应为200412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研究所及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博管办)同意,可以提前出站或适当延长在站期限,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或超过3年。

向院博管办报送博士后出站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3月、7月、9月和11月的1号至15号,以及5月的8号至20号。出站材料统一由各研究所集中报送,不接受个人报送。

1.学术考核及相关手续办理

(1)博士后完成书面《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参考样式可在院人事教育局网站上查询,送交所在的研究所。企业联合招收类博士后应先与企业工作站联系。

(2)研究所成立出站报告评审小组,对《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研究所的学术委员会成员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以上的校外同行专家。

(3)博士后出站前需到图书馆办理还书及退证手续。

(4)站期间租用我院博士后住房的博士后,需办理退房手续。

(1)博士后需使用进站时注册的用户名登陆网上办公系统,填写电子材料,提交给研究所。企业联合招收类的博士后申请人先将材料提交给企业工作站,企业工作站审核通过后提交给研究所(网址:http://)。

(2)研究所对材料进行审批,提交给院博管办。

(3)院博管办对材料进行审批,提交给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

(4)全国博管会对材料进行审批,并通过网上办公系统逐级下发通知。

3.纸介材料报送及审批

(1)各研究所应将申请人的纸介材料全部备齐,用B5纸打印,在规定时段内集中报送至院博管办,逾期不予办理。

(2)院博管办按全国博管会规定,审核出站博士后的相关材料并报院主管领导审核。

(3)院博管办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核,办理出站手续。

()博士后出站需提交的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四份(含一份原件,企业博士后需提交五份);

2.由具备独立人事权限的接受单位出具的“接受函”一式四份;

3.如要办理配偶和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需提交结婚证、配偶户口证明及独身子女证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4.企业博士后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一式五份(含一份原件);

5.博士后在站期间如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需提交此基金的项目总结报告一式四份(含一份原件,企业博士后需提交五份);

6.出站博士后联系卡(一式三份);

7.出站研究报告两本编写规则请参照博管会相关要求,可在院人事教育局网上查询;

8.本人2寸照片一张(彩色、黑白均可);

9“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成果统计表”一式两份要求必须统计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科研成果,内容翔实准确;

10.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还书证明(原件)。

11.博士后期间如在所里评定职称,需提交“职称呈报表”一式三份(含一份原件);

12.如进站时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需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注:以上材料145691011可从院人事教育局网站下载,下载时均设置为B5纸张。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年检及内设机构的调整审批备案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2.《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研究所职能机构和研究室管理暂行规定》([1993]社科人字49号);

3.《关于研究室设立、撤销、更名和调整备案程序的说明》(社科[1999]人字50号);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2.《关于明确接收毕业生有关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社财计2003]函字26号);

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社科[2005]人字14号、国人部发[20051号);

()因照顾职工困难解决家属户口进京

1.《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2.《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

()辞职、辞退、调出的审批备案

1.《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

2.《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

3.《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社部发[20028号);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厅字[20051号); 

6.《中国社会科学院应届毕业生、调入人员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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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活动开展之前 

    2015年3月,为方便全市机构编制工作者查阅中央、省、市出台的机构编制改革、管理、监督方面的最新政策法规,我们组织编印了《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文件选编》供大家学习使用。为激发大家学习积极性,活跃学习氛围,拟在全市机构编制系统开展机构编制知识竞答活动。为便于活动开展,现编辑《机构编制知识百问》划定知识竞答范围。

机构编制知识百问 

一、机构编制管理 

1、什么是机构名称? 

答:机构的名称,是机构基本属性、内在规律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一个完整的机构名称,应该能够反映出该机构的行政区划、所属关系、工作性质、规格级别以及管理范围等。机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区域名、矢名和格级名,它们分别说明和规定着机构的管理(服务)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内容以及级别规格等,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就是区域名,机构编制就是矢名,委员会办公室就是级别规格名。行政机构的格级名主要有政府、部、委、办、署、司、厅、局、处、科等。事业机构的名称主要有中心、馆、所、站、台、社、院、校、队、团、园等。

2、什么是机构级别? 

答:机构级别,是指用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的行政地位,它主要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有上下指挥和服从关系的机构系统。机构的级别能明确指挥和被指挥关系,能明确行政决策的效力关系,能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中最高机关是国务院,以下依次为部级(省、直辖市)、副部级(副省、直属局)、司局级(地、厅)、副司局级(副厅)、处级(县)、科级。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组织机构的级别与政府系统的机构级别相对应。事业机构作为社会服务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领导关系,不应该确定行政级别,但由于受现行工资制度、干部制度影响,许多都套用了行政级别。

3、什么是政府派出机关? 

答: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政府派出机关设立的依据源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4、什么是政府派出机构? 

答:政府派出机构,是指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在一定区域或组织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根据派出主体的不同,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三是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国土分局与国土所、工商分局与工商所、地税分局与地税所、司法所等。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根据组织法以外的行政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设立,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5、什么是直属机构? 

答:直属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为了管理某项专门业务或特定事务设置的一类机构。该机构通常承担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目前,国务院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直属机构。

6、什么是合署办公机构? 

答:合署办公,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由于工作性质相近或联系密切,在同一处所办公。合署办公机构现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组成的联合机构。“合署”不是合并。合署单位可分别配备行政领导班子(也可兼职),分别刻制印章和挂牌子。

7、什么是“挂牌子”机构? 

 答:系指同一机构,同时具有多个名称,对外表现为多种身份的机构。这多种身份,在性质上有的相同,也有的不同。挂多块牌子的机构往往是以其中的一块牌子为主,同时由于承担某种职能或职责,又需要挂另一块牌子。“挂牌子”机构是一个实体单位用多个名称、多个印章。领导班子只按一套配备,有关成员可以兼“挂牌子”单位的职务。多块牌子机构会造成机构职责权限不清以及机构管理上的混乱。

8、什么是编制总额? 

答:编制总额,即全国或某地区、某层级、某系统内所有或某类人员编制的总员额。编制总额,特别是全国的编制总额,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有机部分。因此,核定编制总额是人员编制管理的基本方法。根据宪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全国行政编制的核定权和调整权属于国务院。在中央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还要逐级分别核定和下达本系统、本区划内下一级具体地区相应的编制总额。

9、什么是行政编制? 

答:行政编制是我国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行政编制的使用是与国家的政治与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这就决定了行政编制要有较强的外在约束,不能随意扩大。由于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全国行政编制规模。

10、什么是政法专项编制? 

答:根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我们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

11、“三定”规定具体指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2、什么是编制标准? 

答:所谓编制标准,就是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制定的具体配备工作人员的比例依据,是有关人员编制的法规性规定,主要用于事业编制和部分单列行政编制。编制标准的内容大体分两类。一类是单项的编制标准,一类是综合的编制标准。制定编制标准,一般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单位特点,选择不同的参照依据。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或颁布编制标准的法定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13、“一支笔”审批制度是指什么? 

答:“一支笔”审批制度,是指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的一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14、机构编制管理“三专”原则是什么? 

答:即:凡机构编制事项,一律 “向机构编制部门专题报告、编办专门受理审核、编委专会研究”的规定。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党委、政府不予研究;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规章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15、结构化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严格实行行政事业编制结构分类管理,将行政机关编制划分为单位领导班子职数编制(行政编)、其他公务员编制(行政编)、工勤编制三类;事业单位编制划分为单位领导班子职数编制、其他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三类进行结构分类管理,其中,以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70%。严禁各类编制混用,以优化编制结构,节约编制资源,提高工作效能。

16、计划审批原则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要有空编,并严格做到计划控制,按程序报批。每年年初由各单位申报年度空编使用计划,经编办受理审核,报编委批准后执行。未报批计划的,不能临时动议使用空编。申报空编使用计划,须考虑节约资源,分期使用。各单位申报年度空编使用计划时,须将空编使用数控制在当年单位空编的50%以内。编办初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空编使用计划时,须将空编使用总数分别控制在当年空编的60%以内。严禁各单位在编制外自聘人员。

17、事前核编原则是什么? 

答:凡单位进人,必须事前核编。核编时,须出具核编进人报告,内容包括:进人数量、岗位条件(年龄、专业、学历、经历等)、进人办法等,并带编委批准的用编计划,经编办审核,开具《核编通知单》,再按程序研究办理进人手续。上编时,凡进入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上编对象,须出具学历、职称等证件,以便把好结构比例关。不得先研究进人再核对计划、审核编制,以杜绝人员结构不合理和超编进人现象。

18动态管理是什么? 

答: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机构编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的一种管理方式。它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各类机构及其职责进行适时调整。二是在同一层级内调整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机构有设有撤、编制有增有减、人员有进有出的方式进行调整。三是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其中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必须按程序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19.行政机构总量市本级党委工作部门()个,县(市、区)党委工作部门()个? 

20.行政机构总量市本级政府工作部门 ()个;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 ()个; 

21.乡镇党政工作机构()个,乡镇事业站所机构控制在 () 个以内。 

22.对到龄退休、调离、擅自外出、死亡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在()天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第1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24.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调整,应当由该机构提出方案。行政编制调整的方案,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答:(一)调整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需调整的行政编制数;

  (三)行政机构的职责情况;

  (四)行政机构的现有行政编制和在职人员情况;

  (五)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情况。

25.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名。 

26、《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共6章30条,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条例的适用范围、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27、《条例》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28、《条例》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是什么? 

答:依照国家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2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30、《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几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 

答:《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

31、《条例》规定的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3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和事业机构应当如何使用其编制?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33、《条例》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规定有哪些?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能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34、《条例》规定的编制审批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35、中央、省对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专题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党委、政府不予研究,有关领导不予签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规章外,各地各部门拟定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36、2012年以来。省里对严控机构编制总量的“三个一律不”指的是什么? 

答:今后一段时期内,除中央有明确规定或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之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一律不提高机构规格,一律不增加人员编制。

37、机构编制动态调整的总原则是什么? 

答: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

38、2014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对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市县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由省级政府实行总量控制,5年内只减不增。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39、办理异地调入人员上编手续时,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凡异地调入(含部队随军家属)人员,在办理上编手续时,需出具原单位所在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供的在编在岗人员证明(须注明财政拨款性质),再按照新进系统人员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40、机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厅级以上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在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县级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在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科级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在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严禁越权审批。

41、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对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规定了四个“不得”,具体是哪些? 

答: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42、中办国办2007年2号文件提出如何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的增长? 

答: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43、李克强总理在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提出了本届政府的“约法三章”,“约法三章”指的是什么? 

答:本届政府内,一是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二是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三是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

4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哪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要求? 

答: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45、2013年11月1日,李克强总理出席“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时,指出地方机构改革要着力搞好“控、调、改”, “控、调、改”分别指的是什么? 

答:控,就是严控地方政府机构编制总量,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调,就是调整优化机构编制结构,重点强基层、强一线,转变“头大腿细”现象。改,就是通过深化改革,挖掘机构编制潜力,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46、什么是行政审批? 

答:行政审批就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7、行政审批的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审批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审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

48、什么是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实行事前控制的一种手段。

49、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答: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都是一种行政行为,它们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只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行为,无论对象是谁,都是行政审批。而行政许可则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后,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由此,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是一种等同关系,而是一种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即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根据上级规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此类权力。

50、什么是资格资质许可? 

答: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职业、行业所必须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进行认定的行为。

51、什么是备案项目?备案与审批事项的区别。 

答: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行为,属事后告知项目,并且带“备案”两字。行政审批是事前行为,备案是事后的,如果是事前的备案,则应纳入行政审批范畴。

52、什么是年审年检项目? 

答:指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进行年度审查或检验,以确认特定管理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事项,如车辆年检、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年审、收费许可年审等事项的审批项目。

53、什么是公共服务事项目? 

答:指由政府主导提供,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如公共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服务项目。

54、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55、什么是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答:指行政主体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一定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分配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如专利专项资金分配、节能专项资金分配、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等。

56、什么是其他审批权? 

答: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政府公告的行政许可目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以外的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权力。包括各类产品、项目、企业、园区认定,工程、项目验收等。

57、什么是审核转报? 

答:指行政主体对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行为。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审核转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审核转报、中小企业国家专项资金审核转报等。

58、什么是行政调解? 

答: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领域范围内的有关纠纷,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解决纠纷矛盾的活动。

59、什么是行政监督检查? 

答: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为。

60、什么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答: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61、什么是并联审批? 

答:指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间内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62、什么是前置审批? 

答: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前,必须经过上一个或多个环节的审查和批准,从而取得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备的资格、条件或证明等。其中,最后一个审批行为以之前的审批行为为条件,则之前的审批行为均为前置审批。

63、什么是后置审批? 

答:指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在有权机关审批后,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批准的行为。

64、什么是先证后照? 

答:指商事主体在进行工商登记审批前,先从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65、什么是先照后证? 

答:指按照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要求,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

66、什么是行政强制? 

答: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

67、什么是权力清单? 

答:指各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进行梳理,并对外公布、接受监督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68、什么是责任清单? 

答:指各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部门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进行梳理,并对外公布、接受监督的责任事项目录。

69、什么是权责清单动态管理? 

答: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施行、上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机构职能调整等变化情况,权责清单及时更新和公布。

71、什么是职权取消? 

答:指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职权,以及行政许可以外的各类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上级已明确取消的权力事项,下级部门有对应或类似行政职权的,应当予以取消;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

72、什么是职权的下放? 

答: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对于前后关联的权力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本级主管部门行使外,如果其中的一项已经下放基层主管单位,另外与之关联的权力事项也应同步下放相应的基层主管部门,并由下放权力的部门列明关联权力及其实施单位。

73、什么是职权的承接? 

答:指及时将下放权力事项纳入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对下放的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规范权力运行,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监管措施。

74、什么是职权整合? 

答:指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75、事业单位类别的“三大类、两小类”指的是什么? 

答:按照社会功能,现有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大类。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又细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两小类。

76、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指是哪些? 

答: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

77、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指的是哪些? 

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指所承担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78、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指的是哪些? 

答: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础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79、各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答: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80、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四分”原则指的是什么? 

答:“四分”原则指的是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

81、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

82、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后,对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上有什么区别? 

答: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后,对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切实管住管好。对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编制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建立并规范备案程序。

83、哪些领域是编制备案制的试点? 

答:高等院校、公立医院。

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84、什么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答:动态督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政策规定,纠正、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权威性。

85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什么? 

答: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86、什么是越权审批机构编制? 

答:指超越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意外的其他机构,超出职权权限审批机构编制;另一种是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

87、什么是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使得实际配备领导干部的级别高于该机构规格的行为。

88什么是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数额配备领导干部,造成实配领导干部多于核定限额的行为。

89、什么是“吃空饷”?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以虚报、瞒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吃空饷”既是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也是干部人事违纪行为和财经违纪行为,通常采取以少报多、以无报有、重复报领等方式。

90、什么是“条条干预”? 

答: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本系统下级部门和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的行为。

91、什么是混编混岗?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定编到人,没有明确在岗人员的编制性质,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

92、机构编制违规违纪举报电话是什么? 

答:“12310”举报电话。

93、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审计哪些机构编制内容? 

答:(一)机构设置情况。主要看是否按照机构限额或者有关规定设置机构,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情况。主要看是否在核定的编制内配备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主要看是否遵守机构编制纪律规定,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违纪违规问题。

94、我市出台的《宜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中对用工岗位要求原则是什么? 

答:原则上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专业技术性岗位。

95、我市出台的《宜春市控编减编工作方案》确定的控编减编工作思路是什么? 

答: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分级负责

96、按照控编减编工作要求,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确保到哪一年底实现只减不增? 

97、对哪几类单位,将按照控编减编工作要求精简人员编制,核减人员经费? 

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吃空饷”、人浮于事等问题突出的单位。

98、《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条件干预区县、乡镇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99《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什么处分? 

答: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0、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几人以上共同进行? 

答:错。全国不统一,各地要在12310之前加拨区号,只有中央和北京市是010—12310。

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102、什么是《标识证书》? 

答: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网站标识,经核准后由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统一颁发,包含单位基本信息和网上名称信息等内容并显示在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网站上的电子证书。点击“网站标识”即可在网页上显示《标识证书》。

103、如何获得“网站标识“和《标识证书》? 

答:事业单位在通过标识申请审核后即获得“网站标识”(需放置在网站显著位置),点击该“网站标识”即显示《标识证书》。

104、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什么要注册指定的“.政务”和“.公益”域名? 

答:“.政务”和“.公益”域名的注册是一项国家行为,是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的专属名称和门牌号码。为更好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使用规范的域名(包括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特别是由各级编办统一管理的“.政务”和“.公益”域名。其目的就是保护公权力部门网上名称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0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置;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等。

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104、法人具有什么特征? 

答:法人具有四个特征:一是法人不是自然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二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

105、我国法人必须具备条件的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我国法人必须具备四条基本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四类。

106、什么是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 

答: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是指以“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为载体,通过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实现事业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之间进行网上互动,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业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线进行受理、审核、核准,通知事业单位复核、打印证书、制作公告。

107、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登记事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8、什么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答: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指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人。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产生于事业单位法人。二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产生于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三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过事业单位申请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产生。四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是所在事业单位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五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和义务由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109、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二是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内部成员,以保证法定代表人全面地代表法人的权益。三是必须是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即必须是由有权任命机关任命或选任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满三年的人员,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的人员,不能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10、什么是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答: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改变已核准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更换有关证书、有的还要发布有关公告的行为。事业单位变更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方面。

111、什么是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答:注销登记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被解散、撤销的事业单位,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及印章,将单位注销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开户银行,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宣布该事业单位已经终止的行为。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即从法律上确认了其法人主体的消失。已经确认消失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不再受法律保护,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112、什么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国家为每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的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主体标识代码,类似于自然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今年6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明确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代码制度。统一代码制度将逐步覆盖此前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部门编制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的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编制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人民银行编制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部门编制的纳税人识别号等。统一代码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和全覆盖等特点。

113、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答: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依法独立运作、自我管理和承担职责,实现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为目标,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治理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等相关制度安排。

114、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在于构建一套激励、约束和控制机制,既保证经营者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又能使经营者按委托人的意愿努力经营,以减少代理成本。在约束方面,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在于分权与制衡,但事业单位法人治理并不是为了制衡而制衡,而是为了保证事业单位能够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保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而进行的制度安排与设计。

115、事业单位理事会的规模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为7-11人,为奇数。事业单位的理事会应设理事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规模比较大的理事会可设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相关工作。

六、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116.什么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答: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共同推动实现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目标的一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117.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答: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

118.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内容指标包含哪些? 

答:(一)机构的主要指标包括:机构名称、性质、类别、规格、隶属关系、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经费形式、批准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等。(二)编制的主要指标包括:编制类型、编制数量、在编人数、超编情况、空编情况等。(三)职数的主要指标包括:部门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等。(四)人员的主要指标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进入本单位时间、职务、职级、编制类型、进入来源、工资来源、学历情况等。

119.什么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体系? 

答: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体系可以概括为“一本册、三个程序和一个平台”,一本册即机构编制管理册,三个程序即进人核编、人员上编、人员下编,一个平台即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系统管理平台。

120.什么是机构编制管理册制度? 

答: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一式两份,分别由同级编办和机关事业单位保管,是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性质、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实有人员等基本信息的凭证,是持证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人员增减、经费核拨、工资基金、财政统发工资等事项的依据。

答: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应先向编委报批年度空编使用计划,按计划持《机构编制管理册》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用编审核手续,经审核同意并开具《核编通知单》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考录、招聘、调配等手续。有关部门在制定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计划时,应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122.什么是人员进出上下编制度? 

答: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后,须持《机构编制管理册》和《核编通知单》以及录用、调配、安置等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上编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出、辞职、辞退、退休、死亡等减员时,必须在30天内持《机构编制管理册》和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下编手续。

123.什么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系统平台? 

答: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系统平台是为加强信息化建设,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软件为载体,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系统,构建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实名制管理信息技术平台,实现机构编制的信息化管理、实现管理的实时监控、及时统计和快速查询,逐步建立编办与组织、人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联网,省、市、县三级联网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系统。

答: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册》进行年度审核,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册》与机构编制及人员变动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对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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