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上教育经济师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专业怎么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职称改革和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人员建设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订了《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新时代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具体考试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执行。

  第五条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满2年的人员可直接通过考核认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核认定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实行资格评审与岗位聘任相分离。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践行行业规范,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10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需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15年。

  具有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学历、年限条件。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须现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1年以上,且业务考试合格。

  (六)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满2年。

  第九条 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人力资源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熟悉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 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导和改进本单位、本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对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并能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判断、归纳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两条以上:

  1.主持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辖市(厅)级以上人才引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在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就业促进、人才配置、技能培训等具体工作方面做出显著贡献,解决本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组织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在提升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制定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方案、措施等,被单位采用或行业认同并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编写或修订过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承担过省辖市(厅)及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课题的研究。

  第十条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10)条中的2条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人力资源行业或专业课题研究、专利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项目工作,对加强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较大价值,项目完成并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奖项。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或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使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提高,或被省辖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

  3.主持或作为骨干,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实施省骨干企业培育行动计划、领军人才培养行动计划、诚信主题创建行动计划、产业园区建设行动计划、“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计划和“招才引智”人力资源服务行动计划等发展计划,受到省辖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可或表彰的。

  4.主持或作为骨干,大力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服务产品、技术创新、管理咨询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5个以上大型企事业人力资源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管理奖项,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行业相关业务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取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

  6.主持或作为骨干,建立并完善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方案或管理成果,为单位显著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

  7.主持或作为骨干,注重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被相关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以及省辖市(厅)级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的。

  8.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5万字以上);或在省辖市(厅)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具体通知、结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篇;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报纸,学术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3篇。

  9.主持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持续稳定增长。

  10.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如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所取得的。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本条件所列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排名前5位的项目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由本国公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人力资源管理产品等),及获得许可购买他国或他人服务于人力资源工作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管理成果”是指服务于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技术或成果达到业内先进水平,取得同行专家认可或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社会效果、经济效益及重要贡献,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证明材料;课题须提交立项及结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标准制定、发展规划、管理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第十七条 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中所有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以笔名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及本人撰写的字数,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原评审通过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与根据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同等互认、效力一致。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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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是什么?要发表几篇论文?不清楚的考生看过来!

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

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经济管理实务等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岗位性质和专业领域结合实际进行申报。

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并在名称后标注专业。

其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资格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资格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须通过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一、高级经济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专业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

(四)了解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

(一)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二)具有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务经验,能够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团队建设能力,能够指导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四)具有竞争意识和开拓精神,完成的工作能够经受实践或市场检验。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2项(前3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学会一等奖2项(前3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以上学会课题2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产品研发等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的经济活动,为本单位或部门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六)主持完成1项以上在全国或全省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本专业研究成果,或创造1个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推广的本专业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七)主持完成1篇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应用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经实践检验,对相关行业、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作用。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或主持完成1项已获得采纳或成功实施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发展规划、政策规章、经济决策建议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

(一)系统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的理论、方法、技巧和政策法规。

(二)熟悉本专业有关前沿理论和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对专业理论技术有创新性研究。

(三)掌握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

(一)理论和实践研究经验丰富,能够高标准完成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的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工作,提升了经济运行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团队建设能力,担任过经济项目负责人,并能够监督指导项目团队成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

(三)具有较强竞争意识和开拓精神,完成的工作经实践或市场检验有重大创新突破。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2项(前3名),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前2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学会一等奖2项以上(第1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学会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以上学会课题3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产品研发等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本单位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六)主持完成1项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2项以上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本专业研究成果,或创造2个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推广的本专业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七)主持完成1篇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2篇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应用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经实践检验,对相关行业、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作用。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并获得转载或引用;或主持完成2项已获得采纳或成功实施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发展规划、政策规章、经济决策建议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有理论创新或实践创新,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或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 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七)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八)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业人士公认。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有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经济项目”是指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产品研发等以创造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专项工作,以及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等其他专业项目中比较复杂或难度较高、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的经济专项工作。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主持”是指相关证书、署名或有关文件排名第1名的人员,或领导单位、团队开展工作,发挥专业带头作用的人员;"等级内额定人员”是指持有获奖证书的人员;"主要完成人”是指全过程参与相关项目工作,并在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中排名前5名(省级以上项目前9名)的人员。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中央主要媒体或省委机关报纸上发表理论文章;本标准中"出版”以著作取得ISBN统一书号为准。发表或出版的成果不包括书评、点评、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以及对业务工作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奖”是指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设立的奖项,奖项级别以批准设立的单位或机构级别认定。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省(部)级以上课题”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和其他省(部)级以上单位或机构发布或委托的课题(项目);市(厅)级课题以发布或委托的单位或机构级别认定;课题的子课题按降低一个级别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学会”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包括协会、商会、促进会等非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学会奖”"学会课题”是指学会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或按照相关规定获批设立、发布的奖项和课题,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发布的奖项和课题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学术会议上交流”是指在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举办的学术性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上公开宣读或报告成果(不包括书面交流),会议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认定;"行业性会议”是指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工作会议,会议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认定;会议设置的分论坛或分会场按降低一个级别认定;"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相关划分办法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采纳”"应用”以采纳应用单位证明文件为准。成果编入省委宣传部《智库专报》、省社科联《社科成果要报》或其他中、省直单位的决策咨询专刊专报的,视同为获得采纳应用。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级(含县级市)及以下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高级经济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经济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经济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取得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取得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正高级经济师评审。

第二十九条 优秀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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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称帮,是职称评审一站式咨询辅导机构,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职称工作经验,运营十年来,已帮助数千人顺利晋升中高级职称,赢得大家的信赖和赞誉。专家辅导,绿色通道,全程服务,省心省力。评职称需要帮助可联系王老师:(同微信)。 

各市职改办,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广西经济系列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条件

),同时将扫描件上传至个人申报系统“其他材料”处。

3.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申报人员前往“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业务办理入口”,点击“登录”进入个人账户(如尚未有个人账号的,请先根据系统提示进行个人用户注册)进行网上职称填报,评委会名称选择如下:

正高级:经济系列人力资源行业正高级职称评委会

副高级:经济系列人力资源行业副高级职称评委会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上传、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如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因申报人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申报者需随时关注系统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因申报者未能及时将各级职改部门或单位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再次逐级上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者个人承担。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文件要求,现将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列出(详见附件3),如缺少材料清单中注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①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系统相应位置。

②申报人应填写准确无误的本人现用手机号码。上传的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

③特殊勾选。参加挂牌督战县“双定向”职称申报的人员,请注意勾选相应选项。

(2)学历证书。学历信息能够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学历证书材料;未能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学历信息,需手动填写学历信息,并同步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3)下一级职称证书。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能够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未能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职称证书信息,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下一级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

(4)外语和计算机要求。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调整我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号),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硬性要求。

(5)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2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1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完成专业科目学时的,要及时登录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

(6)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历和工作经历。主要学历从大、中专院校以上填起;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包括在不同时期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所担任的职务或职称。

(7)业绩成果。工作业绩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业绩成果需要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①申报人提交的学术成果应为纸质原件扫描件。且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所发表(如:中级申报副高级,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后),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学术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申报人提交的学术成果应符合广西经济系列人力资源行业评审条件要求,且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等;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专项调查报告等需提供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等相关证明作为附件;提供参评论文原则上不超过5篇。

②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9)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能够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考试合格单或成绩页面材料;未能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考试成绩,需手动填写考试相关信息,并将考试合格单或成绩页面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的专业应为“人力资源管理”。

(10)符合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达到评审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我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11)个人社保情况。申报人通过系统数据获取个人社保缴费记录。申报人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12)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我办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三)关于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专业答辩

根据评审程序要求,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前,由评委会组织专业答辩,专业答辩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个人准备不超过10分钟、答辩及专家提问不超过10分钟)。答辩时间和地点在评委会开评前一天由会务组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报人本人,手机号码以申报人在网络申报系统中填写的为准。

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网络化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审议。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

2.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对拟推荐对象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名册(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申报资格名称、申报专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等申报材料。

3.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单位不得推荐。

4.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须单位盖章并上传到系统指定位置),落实承担审核责任。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1.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2.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一)申报审核推荐阶段

1.申报、审核及推荐时间:2022年6月17日9时至8月25日18时为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和各级(各主管)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时间。

2.修改补充时间:2022年6月17日9时至9月22日18时为申报材料被我办退回修改补充时间。

3.交费时间:2022年6月17日9时至9月26日18时为交纳费用时间。

说明:审核推荐时间是指材料成功报送至我办的时间。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修改补充时间是指材料被我办退回的修改补充时间。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交费时间是指材料经我办初审通过可交纳评审费的时间。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2022年10月-11月为我办组织评审、复核与二次公示阶段。评审完成后的二次公示将在中国人才市场职称网()公示栏目进行。

(三)结果确认及批复阶段

2022年11月-2022年12月,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确认结果,并按评审批复审权限进行批复。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业务线上办理和评审结果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20〕113号)等文件要求报自治区职改办,有关批复根据评审结果确认文件进行。

(四)职称电子证书核发阶段。

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将按照规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发放职称电子证书。专技人员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系统自行下载职称电子证书和评审表。

1.评审收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即正高级450元/人次,副高级380元/人次。网上初审通过后一次性交清。

2.本次申报采用网上交费。当申报材料显示“初审通过”,请前往个人账户“费用管理”页面网上交费,请在交费规定时间内及时交费。

(一)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职称申报进度请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及“广西人才在线”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相关栏目中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三楼301室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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