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己工伤主动辞职有赔偿吗吗

2013年5月,王某入职我公司,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其后我公司均按时发放工资,但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2月,王某以我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王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我公司向其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5000元。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王某主张获得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其经济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获得支持。

本案焦点在于因单位原因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均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可主张获得经济补偿金。

假期届满未归视为旷工吗

不久前,张某因不服公司对其作出的连续旷工辞退决定提起劳动仲裁。张某称,公司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假是经过公司批准的,不存在旷工问题,同时,张某认为公司的辞退决定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没有履行批评教育的程序,其辞退决定应为无效,并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但我公司认为:张某因私请事假一个月,在假期届满后逾期未归,后经两次书面通知,张某仍未回单位上班,属严重的连续旷工行为,辞退张某的决定符合规定。请问,我公司的观点成立与否?

经向贵公司了解后得知,本事件的经过是:张某于2016年12月底以办理私事为由,向公司请假一个月获得批准,请假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017年1月31日止。该事假假期届满时恰逢春节假期,公司向全體员工发出的《春节放假通知》内容为要求全体员工须于2017年2月6日正式上班,因此,张某理应在2017年2月6日到岗上班。但至2月8日,张某依然未归。2017年2月10日,公司通过邮递书面通知张某须于一周内返岗,并告知逾期不归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该通知由张某母亲签收。2017年2月13日,张某委托其家人向公司转交了要求再续假半年的申请。公司不同意其续假要求,并又于2017年2月15日再次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务必于2017年2月20日前回单位上班,否则将予以辞退,但张某仍未按要求回来上班。2017年2月21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员工手册等相关制度规定,作出辞退张某的决定。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停发了张某的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费。

事实证明,张某在事假届满后未及时回公司工作,且在公司两次下达限期回公司上班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到工作岗位,已实际构成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1天以上的事实,此外,贵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经过张某签字签收的员工手册均有明文规定。因此,贵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程序合法、事实确凿、理由充分。

如此“跳槽”,算不算有劳动关系

劳动者王某原在其他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听说到高尔夫球场门口接送客人可以赚钱,便与我公司(高尔夫球场)联系,约定每天在固定时间用私人车辆为我公司接送会员,其他时间王某自行安排。从2016年1月开始,王某每月定期从我公司领取会员交纳的乘车费及我公司支付的租车费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2016年10月7日,我公司通知与王某终止合作。随后王某提出仲裁:声称从2016年1月起已经“跳槽”至我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请问,王某与我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成立吗?

根据描述,王某接送会员所用车辆为自己所有,且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受贵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与贵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王某提出的各项诉求将不会得到劳动仲裁委支持。

如果单位与个人要构成劳动关系,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组织性,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成员;二是从属性,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三是有偿性,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需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源于本单位按月(或定时)支付的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具有相对的固定性。

来信所述,王某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付出的劳务是其提供的车辆服务,而非贵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贵公司虽然每月向王某支付租车费用,但这仅是王某以车辆所有者的身份领取的租车费,而不是以劳动者的身份领取的固定劳动报酬。王某除每天在贵公司接送会员外,其他时间自行安排,并不接受贵公司的管理约束,故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是租用车辆的关系。 责编/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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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大家都会碰到离职的问题。

那么离职又会涉及到赔偿金的问题。

员工能否拿到赔偿金取决于什么因素呢?

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金吗?

杨某2011年入职A公司任操作工。

A公司《模具部管理规定》中规定,“当模具车间因生产需要,安排到个人加班时,请大家服从管理安排,若有不执行者,则按照旷工处理”。该规定和每日加班名单张贴在工厂公告栏。

杨某多数月份加班时间超过法律规定上限。

2017年7月18日,杨某请假半天,未获批准。次日,杨某向A公司邮寄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加班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A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杨某诉至仲裁及法院。

1. 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而杨某在职期间擅自缺勤,离职前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离职时亦未依法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我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 我公司是存在加班情况,但加班均系员工自愿,加班由部门安排,需要公司领导同意之后才能加班,该《模具部管理规定》并非我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并未得到实际执行。

3. 我公司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订单较为繁忙的时候,公司能够正常运转正是基于员工的加班奉献,员工的收入也会得到增长。

1. A公司每天是将加班人员名单直接贴在车间公告栏里,并非由员工申请加班。

2. 《模具部管理规定》属于公司的规章制度,该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存在强制员工加班情形。该公司大部分月份强迫延时加班时长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时长,严重损害了我作为劳动者的休息权。

3. 该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该规定反映A公司存在强制加班的情形,A公司未举证是由员工申请加班,结合该规定张贴于公告栏,故A公司不属于自愿加班。

2. 该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劳动者加班,且加班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 该公司虽有部分月份加班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但并非不允许员工请假休息,且加班时长并未达到严重损害劳动者休息权的程度,A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虽有经营管理不当之处,但未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模具部管理规定》并不属于A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 案涉规定系A公司的模具部因生产需要,为加强模具部门人员管理而制作,并由模具部主管签字,对模具部全体人员均有约束力,属于A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2. 就该规定内容而言,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3. 杨某可以依法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且可以拒绝加班,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劳动者在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经济补偿的权利。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能知道员工是否能拿到赔偿金取决于很多因素,多储备一些知识才能在工作中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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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场中职工主动提出辞职能否得到补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介绍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法规,现在职工主动提出辞职的,一般是不会得到任何经济补偿的,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法定的经济补偿条件中,除了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法定的条件辞职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外,凡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都会得到经济补偿。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法规,条条都是用人单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不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是经济赔偿金。

  那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怎么法定的呢?概括起来包含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未按法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三是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用人单位规章制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五是没有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六是法律、法规法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法定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技巧问题。

  一是在辞职信的内容中要体现用人单位违反了第三十八条中哪一条的法定,比如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就要写明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也要写明从多久到多久,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是要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比如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要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成立,社保缴费系统没有缴费记录,单位没有办理社保缴费登记证,员工的证词,自己出勤记录,工资条中没有社保费的扣费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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