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2021年湖北省2021年官方社平工资是多少少

湖北国际物流机场有限公司于20171215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公司由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农银空港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为:机场建设、运营管理;航空地面服务;停车场服务;货物仓储、配送服务;客货地面运输服务;航空机务维修基地及民用航空器材维护、保养;机场配套保税园区、物流园区及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与经营等。公司作为湖北鄂州花湖机场的项目法人,负责该机场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和经营。

鄂州花湖机场场址位于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隶属大武汉同城生活圈,紧临长江黄金水道,周边环绕着7大深水港、4条快速路、2条高速路、6条高铁线,18公里距离内有3个地级市中心,100公里范围内有7个国家开发区、100余所高校,交通设施完善,区位优势明显。

鄂州花湖机场的定位为货运枢纽、客运支线、公共平台、航空基地。货运业务主要满足航空快递运营中转运作需要,兼顾传统航空货运业务;客运业务主要服务于鄂州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探亲、公务和商务活动,兼顾保障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和通用航空使用。

鄂州花湖机场工程总投资/),

鄂州花湖机场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招聘岗位及职数。招聘资格审查、笔试(测试)、面试、体检、招聘结果等相关通知安排和考试结果,将在招聘网站成绩查询板块公示,请应聘者及时关注相关网页。

/hublairport2021),按照网上申报流程报名,每人限报1个岗位。请应聘者对照招聘条件认真填写报名信息。报名信息填写不全,将无法通过资格初审。

招聘日期自岗位挂网公布之日起至20211231日(根据实际招聘情况调整)。

根据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即可参加笔试。

体能测试,其中灭火救援岗位测试项目包括招聘条件中规定的体能测试项目,体测合格者,进入笔试。

按照招聘岗位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测试和面试对象(其中设有测试的岗位先按1:3的比例确定测试对象,再根据测试成绩确定面试对象),同一岗位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同分的,一并列入测试和面试对象。笔试(测试)结果将在官网予以公布。

对进入资格复审的应聘者的网上报名信息和笔试现场提供的纸质件资料进行资格复审,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通过资格复审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将在鄂州花湖机场官网予以公布。

对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通过面试的人员名单将在官网予以公布。

以往届高校毕业学历应聘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1份(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自行下载)。以国(境)外高校毕业学历应聘的,须出具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各1份。

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学历应聘的,须提供即将毕业学历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复印件1份(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自行下载)。

本次人员录用签订三方协议(往届签订劳动合同除外)后,工作同时不得继续参加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含保留学籍状态),请有此类情况人员应聘时注意,以免无法办理入职手续。

应聘岗位需要的英语水平考试证书复印件1份。

应届、往届均需提供在校期间成绩单,复印1份。

如取得学位的,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如应聘岗位有专业资格、职业技能、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证书、相关工作及任职经历证明、荣誉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校招体检自行开展,需按要求提供三甲医院入职体检报告,特殊岗位体检要求符合任职条件(其中见习管制员岗位IIIA体检由机场公司统一组织)。

对通过体检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

(一)对应聘者故意提供虚假报名信息,或者在应聘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应聘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应聘者必须保证本人提交的个人报名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对因个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而导致无法参加笔试、面试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后果负责。

(二)招聘工作办公室对本招聘通知具有最终解释权。招聘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鄂州花湖机场研究决定。

(三)招聘结束后,将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应聘人员应确保在入职时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对于无法按时办理入职手续者,鄂州花湖机场可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四)本次招聘相关信息以公司官网、前程无忧、鄂州花湖机场微信公众号为准,其他社会渠道发布的合作消息均无效。

(五)鄂州花湖机场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班,任何针对公司招聘笔试和面试的辅导班、考试教材、复习资料,均与本公司无关。

(六)鄂州花湖机场在招聘过程中不收取报名费、中介费、手续费、资料费、培训费等任何费用,也不报销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谨防受骗。发现冒用我公司名义发布虚假信息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应聘者因虚假招聘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个人或机构,我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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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如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向求职者提出收取押金、保证金、体检费、材料费、成本费,或指定医院体检等,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单位出具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请求职者提高警惕,有可能属于诈骗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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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历经7次修订)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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