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b细胞表面标记cd20的单抗对于靶向治疗来源于B细胞对非霍奇金淋巴瘤有较好的疗效,为什么?

项目名称:TQ-B3525联合利妥昔单抗和苯达莫司汀治疗复发/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NHL)的Ib/II期临床试验

试验期别:II期/I期

临床科室:淋巴瘤血液内科

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者才能入组本试验:

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性别不限,年龄:18~75 岁;ECOG(PS)评分:0~1;预计生存期≥3 个月;

3. 经病理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难治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NHL),所有患者既往需接受过至少一种含抗 CD20 靶向治疗的方案,同时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完成后存在疾病进展或经充分治疗后确认无客观缓解;

4. 第一阶段队列 1 和第二阶段,入组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但不超过五线全身系统性治疗方案,且不适合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DLBCL);

5. 第一阶段队列 2,入组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但不超过三线全身系统性治疗方案的套细胞淋巴瘤(MCL)、滤泡性淋巴瘤(FL)、边缘区淋巴瘤(MZL)、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

6. 经 CT 或 MRI 评估,在 2 个垂直方向至少存在一个影像学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依据 2014 版 Lugano 标准,结内病灶长径>15mm,结外病灶长径>10mm);

7. 筛选期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血常规检查标准(7 天内未使用生长因子或输血):

 血生化检查标准:

 谷丙转氨酶(ALT)及谷草转氨酶(AST)≤2.5×ULN(淋巴瘤累及肝脏或胆道阻塞者,≤5×ULN);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

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8. 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需采用避孕措施(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

出现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将不能入组本研究:

1. 原发睾丸 DLBCL,原发纵隔大 B 细胞淋巴瘤,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灰区淋巴瘤(如介于 HL 和 DLBCL 之间不能分类的 B细胞淋巴瘤等),或由惰性非霍奇金淋巴瘤之外的疾病或 Richter's转化的 DLBCL 等特殊类型 DLBCL;

2. 已知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侵犯的淋巴瘤患者;

3. 既往曾接受过 PI3K 抑制剂或苯达莫司汀的治疗;

4. 已知对人源或鼠源单克隆抗体、鼠源制品、异种蛋白过敏者,或对 TQ-B3525、苯达莫司汀及两药的辅料过敏者;

5. 5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除外[Ta(非浸润性肿瘤),Tis(原位癌)和 T1(肿瘤浸润基膜)];

6. I 型及 II 型糖尿病,但满足以下条件的除外:仅采取运动及饮食控制,筛选期空腹血糖<7.0 mmol/L 且糖化血红蛋白(HbA1c)<7.0%的 II 型糖尿病患者;

7. 存在间质性肺病、肺功能严重受损、严重肺纤维化、放射性肺炎、药物诱导的肺病史,以及筛选期胸部 CT 检查结果提示存在活动性肺部炎症的证据

8.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自身免疫病史的患者;

9. 在首次给药日期前 28 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疗法(免疫抑制疗法包括但不限于环孢素 A、他克莫司、环磷酰胺等);

10. 具有影响口服及药物吸收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溃疡性结肠炎、症状性/炎症性肠病、慢性腹泻和肠梗阻

11. 既往治疗引起的非血液学毒性反应未恢复至≤CTC AE 1 级者(不包括脱发);

12.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接受过系统性类固醇激素的治疗(剂量相当于>10 mg/日的强的松或等效药物),但以下情况除外:①允许使用局部、眼内、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性的皮质类固醇;②允许短时间使用皮质类固醇予以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等;

13.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系统性抗肿瘤药物治疗或仍处于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的患者(以先出现的时间为准);

14. 已知存在活动性感染者(如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等),或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发生任何重大感染事件;

15. 巨细胞病毒(CMV)感染者(筛选期 CMV-PCR 检查结果呈阳性);

16. 有出血体质证据或病史的患者;在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出现任何≥CTC AE 3 级出血事件(如消化道出血、穿孔等);

17.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或骨折,以病理诊断为目的的肿瘤组织切取活检除外;

18. 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曾接受过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者;

19. 既往曾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20.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出现过≥II 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死、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

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参考附件三)、未控制的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等;

22. 筛选期尿常规提示尿蛋白≥2+,且证实 7 天内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者;

23. 筛选期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乙肝参考:HBsAg 阳性,

且 HBV DNA 拷贝数超过研究中心检测阳性值;丙肝参考: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检测阳性);

注:符合入组条件的乙肝 HBsAg 阳性受试者,无论其 HBV DNA 是否可测,建议持续抗病毒治疗(推荐核苷类似物),并每 3~6 个月监测一次 HBV DNA;HBcAb 阳性但HBsAg 阴性受试者,可每 3~6 个月监测一次 HBV DNA;丙肝受试者,需每 3~6 个月监测一次 HCV RNA,若病毒被激活,建议使用无干扰素的直接抗病毒药物治疗方案。

24.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25. 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加

研究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任何原因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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