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社保辞职有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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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劳动人事争议院向某建筑工程有限送达《仲裁裁决书》。该公司因未依法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需向提出的职工缪某一次性支付79106元。

2011年8月6日,大学毕业后的缪某应聘到这家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但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期间他多次询问公司负责人何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去年12月,缪某以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理睬,缪某遂申请仲裁。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庭审裁决,缪某所在的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规定,对缪某要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据了解,企业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单方提出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因此,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缪某补偿金54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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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如果一位劳动者工作了七年了,却突然提出辞职,理由是单位没依法给她交社保,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她的请求还能得到支持吗?

丁某20115月入职一家汽贸公司,20116月,公司为丁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63月,公司为丁某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一直没有缴纳。201811月,丁某找到我,说她不想在公司干了,但又觉得公司没给她交足保险,这么走了会很吃亏,所以想让公司给她补缴。

米律师分析道,要求补缴保险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寻求解决,不属于仲裁和法院的受案范围,但是通过社保行政部门可能也很难达到满意的效果。经过分析,米律师提出迂回战术,想法子让公司出点儿钱,丁某拿到钱后再自己去补保险。丁某听到这个想法后也非常赞成。

于是,在米律师的指导下,丁某手写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公司没有依法为自己社保,写完后邮寄到公司所在地。

庭审过程中,公司认可已经收到了丁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认为丁某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因为社保的原因,并且主张没有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是丁某造成的,丁某自己已经缴纳了新农合,公司事实上无法再为其缴纳这两项保险。

为此,我让丁某提交了自己的新农合社保卡和手册,清晰地显示丁某缴纳新农合的时间是2018年,丁某2011年就入职了,如果公司要为丁某交社保,怎么可能受到新农合的影响无法缴纳?面对这些证据,公司的代理人无言以对。

公司还称,丁某在职这几年从未要求过公司缴纳社保,对此,米律师反驳道,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履行,更何况丁某已口头与主管领导说过多次,直到辞职都没能解决。

最终,法院采信了丁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定丁某的辞职原因是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并判决该汽贸公司支付丁某经济补偿,丁某在职七年有余,故经济补偿为7.5个月工资,合四万余元。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缴纳的,包括缴纳的险种不齐全、缴纳的时间不及时等,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此理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没有时效的限制,也即无论劳动者入职多长时间,哪怕十年、二十年后,还都能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但米律师还是建议大家,如果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最好先与公司领导进行沟通,并保存沟通记录,这样之后再发解除通知,或申请仲裁就会更显得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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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单位不缴社保而辞职的,能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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