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长官退休后待遇

  年薪422多万港元,他是香港特区政府公务员中拿得最多的官员。与此同时,400港元的申报警戒线也让他成为“透明人”。

  “本人、妻子和两个儿子以Ace Regent Development Limited的名义拥有一个位于中西区现作为出租用途的住宅单位。本人为该公司董事。”这是香港特区现任行政长官2011年7月15日做出的利益申报中的一项。

  按照相关规定,在领取高薪和享受福利的同时,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上任即需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并记录在案。此后每年,行政长官都需要申报其持有的利益并向公众公开,这包括房产、股权等,并向公众公开以供其查阅。这让行政长官几乎成为“裸官”。

  类似这种申报与回避制度也适用于其他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有申报制度,行政长官也是行政会议的主席,同样要按规定申报(个人利益)。”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国斌向本报记者解释,这一申报制度属于附属法。

  数据显示,2011年香港廉洁指数仍高居全球第12位,特别是政府部门贪污问题继续受控。

  “行政长官现时的薪酬安排包括现金薪酬每月351,880港元。”行政长官办公室发言人对本报记者表示。以此计算,行政长官一年的薪水合计为422.26万港元。此外,行政长官还有22天年假、医疗和牙科福利、免费居所和非实报实销的酬酢津贴(交际招待津贴)。

  现行的薪酬结构是在参考首任行政长官的薪酬结构的基础上,根据主要官员的薪资水平调整的结果。

  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的现金薪酬定在政务司司长月薪125%的水平上。其当时的薪酬组成包括:每月现金薪酬244,565港元;相当于现金薪酬总额25%的约满酬金,即每月61,141港元;行政长官及配偶每人每年旅游费用津贴39,630港元(合计79,260港元);假期55.5天,最多可累积至365天;非实报实销的酬酢津贴(每年调整金额)、免费居所;行政长官及配偶免费享有与公务员相同的医疗和牙科护理福利。

  2002年7月,香港特区开始实行新的官员问责制,即按合约条款聘任14名主要官员——3名司长(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及律政司司长)和11名局长,主要官员的薪酬和福利均以现金支付。在这种情况下,125%的比例显然已经不再适合。

  2007年7月1日起,行政长官的现金薪酬每年总额约402万港元,较政务司司长年薪(现金薪酬)高出约12.5%。其中,现金薪酬上调至每年2,934,780港元;假期旅游费用津贴上调至84,680港元;年假缩减至22个工作日,最多可累积22天,余下33.5天累积假期折算为现金,总计269357港元,所有累积假期在行政长官离任时取消。其他福利安排不变。

  尽管与动辄千万收入的银行家相比,年薪422万港元着实不算高,但422万元的收入在香港已是不错的一份薪水。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助理教授吴启汉认为,要做到高薪养廉,薪酬并不是唯一的因素,与之对应的配套制度,即对公务员的约束和监察制度更加重要。

  主要官员的相关申报制度

  一盆花、一盒食物或是一支笔,只要礼物价值超过400港元这条警戒线,行政长官就需要与香港的普通公务员一样进行申报。行政长官办公室每个月都会更新并向公众公开行政长官收到的各项礼物。

  这样严格的约束制度从就任的那一刻起就与行政长官绑定。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就任时还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并记录在案。此后每年,行政长官都需要申报其持有的利益并向公众公开。

  这些需要定期申报的利益包括:在香港或者香港以外地区拥有的土地及物业(包括自住物业),公司东主、合伙人或董事身分,以及本人、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任何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发行股本的1%或以上。为了避免产生利益冲突,行政长官还成立了“家庭信托”来管理其资产。

  除了行政长官,组成行政会议的其余14位主要官员和13位非官方议员也有一整套约束机制。

  对于社交生活,《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下称“《守则》”)规定,主要官员如果接受某些馈赠或款待,可能使其在判断中做出妥协(包括让人合理地认为他们可能妥协)或承担不恰当的义务,他们须避免接受有关馈赠或款待,但主要官员并不会被禁止接受款待或免费服务。

  在利益冲突方面,《守则》规定,在发现主要官员的投资或利益与其公职有或似乎有利益冲突时,行政长官可以要求有关官员放弃所有或部分投资/利益、避免再购入有关投资/利益或予以出售、在指定时间内冻结任何投资交易,或把有关投资/利益交由他人全权托管等。此外,主要官员在执行公职时,如果个人利益可能会影响,或被视为会影响他们的判断,也须向行政长官报告。

  “(香港的公务员约束机制)非常严格。”吴启汉笑言,让行政长官同样适用几百港元的标准有时难免会妨碍工作。“(数额标准)可以放松点,但必须坚持申报制度,并需要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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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是当年解决香港问题的创举,也是香港持续繁荣的基石。香港拥有自己的标志,也就是区旗和区徽,同时香港也拥有与中国内地有别的社会形态和经济模式。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以红色作底色,红白两色象征一国两制,中央有一朵五星花蕊的白色洋紫荆花图案,洋紫荆是香港的象征,盛放的洋紫荆象征着香港的繁荣,红色的背景象征着香港永远背靠祖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是代表香港的徽章。区徽模仿香港区旗的设计,内圆有一朵白色洋紫荆花,红色底色。外圈为白底红字,写有繁体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文HONG KONG(香港)。

香港在回归后保持自己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经济运作模式,香港有独立的司法制度,香港发行和流通自己的货币港元,独立发行邮票(邮票的标记是“中国香港”),在国际体育比赛上,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与国际体坛的盛事。香港以独立的身份“中国香港”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和很多其他国际组织。香港运行自己成熟的财政和金融体系,也有自己的出入境政策。截至2007年年底,全世界170个国家和地区的公民或居民可以免签证进入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条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

第二十九条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条 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二条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 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

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条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第四十条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条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三)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第八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第八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六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第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第八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第九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九十六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第九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九十八条 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九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外籍公务人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规定某一职级以下者不在此限。

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第一百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但下列各职级的官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门和技术职务。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第一百零二条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第一百零三条 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留。

第一百零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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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如何,听决策者说。

直抒心意,她首度回应。

2017年7月1日的上午,香港回归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在香港会展中心举行。

林郑月娥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举起了右手,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庄严宣誓,正式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

香港回归20周年的前夕,我访问了香港特区首位女特首林郑月娥女士,37年的公共服务生涯,她从公务员、问责官员、政务官,到特首,一直给外人直面问题、敢于承担、能执行、有解决方案的女强人形象。

但是在我们坐下来一开聊的时候,提到了本想退休的她,最终接受挑战,竞选特首,但是在和大儿子的沟通中,大儿子从不同意到同意的过程,曾经让她在访谈中泛红了眼睛,我问: 家人同意吗﹖她说: 她给大儿子打电话,儿子说我反对,就把电话挂了,我说: 很决绝,她答: 我的心凉了一半。这段对话,充分显示了这位女特首,心中作为女性柔韧的一面。

对于香港的未来,她关注土地供应的解决方案,教育问题,以及经济加速发展的问题。对于香港各界不同的意见,林郑月娥说她会以最大的包容,最大的耐性,去沟通,去理解,去提出绝大多数人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候任时的她,心情是怎样的?

我们采访林郑月娥的时间是在香港回归20周年纪念日的前夕,也就是她正式就职的前夕。外界也特别关心:即将作为香港历史上第一位女性特首的她,候任时的心情是怎样的呢?来,小莉带你走近她~

吴小莉:2017年香港回归20周年,您从公务员、政务官再到特首,可以说是香港一国两制的参与者、见证者,您此时此刻的心情是什么?

林郑月娥:此时此刻的心情,只能用这四个字形容:任重道远。我从离开了学校以后就加入政府工作,很快已经37年了,在这37年中大概一半是在回归以前,一半是回归以后,所以我真的可以说是见证、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回归祖国的工作。

她曾这样计划退休后的生活

你是否梦想过自己退休后的生活是怎样的呢?

有人说:“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退休后准备回归田园生活。”

也有人规划着:“发挥余热开创事业第二春。”还有人准备:“通过运动健身来养生。”

而工作表现出色、素有“拆弹专家”称号的林郑月娥在采访中坦承:退休,一直是她过去几年来的计划。

林郑月娥:其实在本届政府2012年我接受行政长官的邀请,中央任命成为政务司司长,我已经对自己表示,也对我的先生表示,这个可能是最后的5年了。所以我有一段很长的时间,都在计划就是到了今年年中我就退休,放多一些时间跟我的家人一起。

吴小莉:是家里人也希望您这样做吗?

林郑月娥:肯定,肯定,因为我差不多把所有的时间、精力都是放在工作上,所以无可避免没有太多的时间陪伴我的先生,因为他本人已经退休了,所以他在等我,他一直在等我。

(“他一直在等我”....小编听完默默感动,来,上暖暖的家庭照)

林郑月娥与先生林兆波;长子林节思;次子林约希合影

吴小莉:如果真的退休您当时想要做什么?两个人去游山玩水?

林郑月娥:我两个孩子都不在香港,我的大儿子在大学毕业以后,现在在北京工作,我的小的儿子现在在美国念书,念博士。所以我本来就打算到两个儿子的身边,陪伴他们一段时间,那么其它时间就跟我的先生到处去玩玩。

林郑月娥最初以为是句玩笑话

2016年12月9日,时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突然宣布,因为家庭的原因他不会竞逐连任下一届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梁振英说,他已经向中央政府报告自己弃选的决定,中央政府对此表示理解。

吴小莉:当时您听到这个消息之后,您的反应是什么?您讶异吗?他有跟您商量过吗?

林郑月娥:我肯定是很讶异,他没有跟我商量,我可能是比一般的市民早一天知道。12月8日大概下午,梁特首告诉我:“我不选了,你要认真地考虑。” 我说你开玩笑,因为在我看来他应该是很愿意再服务香港的,所以我当时也根本没有上心去想。第二天他公布消息时,记者问:你的老板说不寻求连任,你现在什么看法?我说我现在不能回答,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所以是真的很讶异。

丈夫的支持竞选“情书” 儿子的反对竞选电话

2017年2月14日,来自先生林兆波的一封情书挂在林郑月娥的选举网页。

吴小莉:2017年1月12日,您考虑了差不多有一个月,您决定还是要扛下这个责任,参与竞选,是什么触动了您?您经过了怎样的思考?

林郑月娥:这一次很困难,无论是我的先生,孩子,都不太同意。但是最困难的就是我的大儿子。因为你做的事情要是家里边的人,尤其是最亲近的人不同意,那往后怎么办?可能他要离开我了,他不再见我了,当时真的很担心,会不会没了这个孩子。所以他改变过来,我的心是安了很多的。

吴小莉:您知道他为什么反对吗?

林郑月娥:他觉得妈妈已经很辛苦了,他知道妈妈是已经等待过一个比较轻松的生活,应该跟爸爸去旅行,去玩,去轻松,这个是他当时反对的原因。那么他现在不反对,甚至支持的原因是什么呢?他说他认识的妈妈除了是很热爱家庭,也非常热爱香港,所以他觉得要是妈妈有这个使命感,他作为孩子还是要支持的。

吴小莉:最初不同意是因为心疼妈妈,最后同意是因为理解妈妈。

林郑月娥:你说得很好。

阐述施政理念:新政府将积极有为促经济

6月30日,林郑月娥正式宣誓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成为1997年中国收回受英国殖民统治的香港之后的首位女性行政长官,也是第四位担任这一职务的人。在早前的立法会答问会上,她表示,将提前在10月公布上任后的首份施政报告。

接受专访时,林郑月娥也向小莉阐诉了她的施政理念:香港经济发展和开发土地,是下一届政府未来五年优先处理事项,自己会秉承一贯的风格,主动加强和立法会议员以及市民的沟通,打开合作大门。

未来五年的施政重中之重是要推动香港的经济发展。林郑月娥说香港受惠于国家的发展以及自身的优势,应该比现在有更多机遇,因此相对于目前的大市场、小政府的原则,未来的特区政府会更加积极有为,推动和配合产业发展。

林郑月娥:你要是没有进取不够积极,别人就赶上来,就超越你,你的相对的优势就不再存在,所以我的这个目标就是做一些政策,无论是在投资、在税务、在培养人才、在提供土地,政府都必须要更积极有为。

不过林郑月娥承认,即使政府积极有为,在开发土地,解决市民住房的问题上,目前确实面对困难,但自己会迎难而上,“用这个方法他不同意,好像填海,郊野公园他不同意,你不能碰这个郊野公园,我最喜欢到郊野公园去。那么到新界去收地,又往往影响一些经济的活动,或者是一些居民,一些寮屋的居民,总的来说是很困难。所以我提出就是,无论是有多困难,作为整个社会,还是要把它搞清楚,究竟在未来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我们土地的供应是在什么地方。”

林郑月娥说自己是一个愿意聆听意见的人,不仅仅是在土地问题上,在政策的推行上,自己愿意和议员及早沟通,达成共识,解决目前紧张的立法和行政关系。

专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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