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转学籍窗口的关闭时间?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指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系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的新生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创业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其他情况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在5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并在5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在下学年新生报到时间内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正当理由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该学年应缴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缴规费等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日不报到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一般为6年。休学创业的,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为8年。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补考、重修等要求依据《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实施。考试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并突出体现过程性评价,具体权重比例由各系部自行决定,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以及不便采用百分制的考核课程,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但登统成绩时应换算为百分制。

第八条 实践性教学的成绩,应根据笔试、口试、书面或实际操作的考核成绩,结合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由专业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凡学生无正当理由缺交某门课程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一学期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依据《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学生因转学或退学、出国学习,需要历年学习成绩证明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统一制发。

第十条 学期各门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补考课程成绩应于考后规定时间内送交系部,由各系部汇总后报送教务处。补考合格后成绩以60分记载,并标注为补考成绩,不能作为评优评先参考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向系部申请自学,并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参加补考者,一律按旷考论处。未予毕业的结业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提出补考申请,学院作出补考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第41号令第四条和《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按照《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患病或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和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以以随堂见习等形式参加相关的体育教学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即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学生经补考后一学年内累计达到四科次课程不及格,予以留级。

第十四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到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它学制相同或相近的专业,编入下一年级;

(二)如无学制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经补考后再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取消试读,恢复原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凡留级、试读学生,不得享受当年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关于选修课教学与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申请选修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或学分,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写实性记录等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提出转专业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及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留、降级除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转专业:

(一)毕业年级的学生;

(二)由学制年限较长专业转入学制年限较短专业;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约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在新生报到期间、10月份和第一学期末,原则上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学生办理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系和转入系同意,由学生工作处(部)审核,经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因学校专业调整需要对部分专业的学生进行专业划转,经学生同意,由转出系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组织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意见,报请院长批复。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院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对转入学院的学生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可以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

创业休学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学院予以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最多可休学3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证明材料,经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由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10日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提交复学申请书,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康复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准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补考后一学年内专业必修课课程累计达到6科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院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经学生处审批,分管院长同意,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需由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在5日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持有异议的,按照《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所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的,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不合格的;

(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累计两年不合格的。

第三十九条 按照结业处理的学生,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毕业,学院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一)因毕业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作结业处理的,可在毕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提出补考申请,补考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

(二)因毕业论文或设计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可在毕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申请补做毕业论文或设计,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三)因实习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可在毕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持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鉴定,向学院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

(四)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的,可在结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提出补测申请,补测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

(五)因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累计两年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 可在结业半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持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提供的综合评定证明向学院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

(六)以上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如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毕业申请,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毕业申请,但课程补考、体质健康测试补测、补做毕业论文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仍不合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满一年以上的,学院颁发肄业证书;一年以下的,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记载实际学习年限。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通知》教语用〔2001〕1号文件和《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等级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缓发毕业证书,待补测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学院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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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每个省份几乎都开始了艰难的高考改革,到底会怎么改变?对考生有什么影响?高考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下面是阳光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河北省2017年高考报名时间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河北省2017年高考报名时间

  从河北教育考试院得到消息,2017年河北高考报名时间为11月25日8时至11月29日17时,考生可登陆河北教育考试院官网进行网上报名,具体安排如下:

  2017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分身份证信息采集和报名资格初审,网上申报,现场确认,报名资格审查和报名数据核查汇总四个阶段。

  考生在2016年11月19日前(具体时间由报名点安排)持规定的有效证件(证明)到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资格初审,采集考生身份证信息。已通过报名资格初审的考生于11月25日8时至11月29日17时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入远程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于11月29日17时前完成网上支付报名费用,远程网上报名系统11月29日17时关闭。

  具备加分或优先录取资格的考生需在网上填写相应的考生特征。残疾考生须在网上如实填写本人残疾证号,否则不能申请高考合理便利。报名信息确认及照相时间为12月1日至5日,考生应持规定的有效证件(证明)到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照相、采集指纹信息、报名信息确认等工作。所有考生均须按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要求采集指纹信息。报名信息须由本人确认,不得由他人代替。未在网上支付报名费的考生将不能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未进行信息确认的报名信息无效。

  报名信息现场确认结束后不再安排补报名。

  河北省2017年高考报名人数

  2017年河北高考报名人数43.62万,新东方在线高考网整理了详细资讯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同学们。

  从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获悉,河北省2017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已经结束,共有43.62万名学子报名参加2017年高考,报名人数连续第二年止跌回升,呈继续增长趋势。报名考生中,统考报名人数为40.5万人,对口类为3.12万人;应届考生38.97万人,社会考生4.65万人。

  以2008年为“拐点”,我省高考报名人数经历了“大起大落”。据统计,我省2008年高考报名人数达到顶峰,为57.48万人。但此后高考报名人数从2009年至2015年连续7年下降,分别为55.8万、50.3万、48.5万、45.9万、44.98万、41.82万、40.48万。2016年,我省高考报名人数在七连降后首次回升,这一年高考报名人数为42.31万人。2017年报考人数又较上年增加1.31万人,增幅超过3%,呈继续增长趋势。有关专家表示,高考报名人数的波动与我省高考适龄人口的升降有关,同时也与升学渠道多元化紧密相连。

  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提醒考生注意,按照多年惯例,2017年我省高考不再组织进行补报名。该负责人介绍,为从源头上避免舞弊现象发生,我省要求报名现场照相使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配发的专用背景布,以防范照片作假。此外,我省要求具备加分或优先录取资格的考生需在网上填写相应的考生特征。对随迁子女考生报名资格,我省实行“三人审核、两级负责”制度,在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时,由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三人审核签字,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报名的随迁子女进行逐一全面审核。

  017年河北高考改革方案

  一是决定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高考综合改革;

  二是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在全省实行新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中任选,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只有一次参加考试的机会,今后将积极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学生参加同一科目两次考试及更换已选科目提供机会;

  三是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在全省实行新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并且在2020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试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的方式,2021年推广至普通高考使用;

  四是大幅减少和规范我省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取消了“侨眷高知子女”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两项高考加分项目,保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省内高校招生;

  五是从2016年起,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与第二批合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

  2018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

  启动时间: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全面启动我省高考综合改革。

  深化统一考试科目改革:自2021年开始,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计入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按等级赋分。

  考生选考科目需符合高校公布选考科目要求

  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对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将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中,分学科大类(或专业)自主对选考科目范围提出要求,最多不超过3门。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高等学校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类(或专业)。高等学校没有确定选考科目范围的,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科目要求应提前两年向社会公布。

  学水平考试自主选择

  计入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由学生根据报考高等学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其他科目一般以“合格、不合格”呈现。此3个科目,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只能参加一次考试,今后将积极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学生参加同一科目两次考试及更换已选科目提供机会。省教育厅制定《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办法》,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健全和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不断深化高中教育教学改革,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全面启动高考综合改革,到2021年初步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的选拔机制,基本形成具有河北特色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

  完善中小学招生制度

  继续实行和完善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名额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招生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取消特长招生,禁止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少年班等名义选拔或变相选拔招收特长生。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加强区域外招收和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跨区域流动。

  一是统一高考科目发生了变化,国家组织实施的统一高考将由现在的“3+X”改为语文、数学、外语,这3个科目每科的分值将保持150分不变。

  二是外语科目考试次数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只考一次变为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取两次成绩较高者计入考生总成绩。

  三是录取依据发生了变化,由过去只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录取,变为“两依据,一参考”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将采取依据统一高考的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方式。

  四是录取批次发生了变化,除了先行合并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外,还将根据情况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实行录取批次和录取模式改革。继续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积极探索“专业+院校”的录取方式,增加高等学校和学生双向选择的机会。

  自2016年起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与第二批合并,逐步取消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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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三项学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精神,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17]3号)的要求及《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我院依法修订了《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和《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并已向河北省教育厅报批备案,现印发给你们。

1.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3.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791日印发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逾期2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因患病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创业等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由招生就业指导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条件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故不报到的或事先不请假的,不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院一切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注册完毕后,由系(部)在开学前3周内将本系(部)学生注册情况报送教务处。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制4年,按照《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本科教育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本科学生修业年限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休学创业,修业年限可延长至8年。

学院全日制专科基本学制为3年,实行学年制。专科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休学创业,修业年限可延长至7年。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延长修业年限,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学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科学生的学习质量评价实行学期平均学分制,成绩与绩点的关系见表1

1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表

课程的学分绩点为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成绩绩点,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依据及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完成体育课程学习的,学生可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可由体育部安排适当的保健或其他锻炼活动,并据此评定其体育成绩。

第十五条 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可以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缓考随下一学期开学与该班同一课程补考一起进行,成绩按正考对待。参加补考的学生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六条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给予有补考机会,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按卷面实得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标明为补考。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该门课程应当予以重修。无故缺课程作业的,必须在课程考试前一周补齐,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缺考、旷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取消其补考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补考的资格。同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申请重修:

(一)补考、缓考不及格的。

(二)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核资格的。

重修的课程成绩按考核卷面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为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有效期为三年。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相关教学单位审核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学院根据《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后,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出勤情况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的依据之一。因故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考勤及请假、销假的办法依据《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考勤及请假、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本科学生补考后未取得的学分达到该学年规定的五分之一,或在校学习期间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其以上的予以留级,留级以学年为期限,留级前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专科学生一学年内所学的课程在补考后累计达到4门课程不及格的,应当予以留级,或在校期间累计达到6门课程以上的应当予以留级。

第二十七条 留级学生按教学计划学过的课程原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通过后,通知学生本人和当学期该门任课教师。

第二十八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调到下一年级学制相同的其他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修读一年,修读期间达到第二十四条规定留级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应当留级学生,教务处向学生所在系(部)下达《学生学籍异动通知单》,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学生自接到留级通知之日起1周内到新的班级报到。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为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如相关竞赛获得奖励、有发明创造等;

(三)课程的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位于前20%且所学课程成绩全部及格的。

(四)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的必须满足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专业的要求,且不再处分期间内的;

(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将根据教学资源容量、学院意见和就业形势等多种因素确定转出、转入人数。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单独招生以及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

(二)教育部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

(三)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本科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在第一学年每学期的第十七周至第十八周。

专科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第十七周至第十八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转专业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转出系(部)审核并填写意见。

(二)拟转入系(部)可以对申请转入该学院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在《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上填写意见。

(三)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根据各专业设置情况和考核结果,提出转专业方案,报主管院长审批。获得批准后教务处下达学籍变更通知单,并在“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校园网”上将各专业计划招收名额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的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转出)的学生,在未批准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积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休学以一年为限,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能超过2年。

第四十条 因参加创业实践休学时间以2年为单位,累计不能超过2次,最长修业年限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兵役期不记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二条 学生要求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因病或因伤休学,须有院医院证明,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创业休学学生应直接向招生就业指导处申请,参军入伍的学生应直接向学生处申请,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2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2周内未请假且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复学资格。

创业休学的学生应由招生就业指导处进行认定。退伍的学生应当由学生处进行认定。认定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明到所在系(部)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病或因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医院核查合格,由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或相应年级学习。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

(四)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补考后,本科生未能取得当学年规定学分四分之一的或累计未取得学分达到30学分。专科生当学年未通过课程达到6门或累计未通过课程达到8门;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获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留级后仍未达到升学条件的;

(七)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提请召开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系(部)指定人员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由其辅导员或者两名同学签字证明,由学生所在系(部)记录在案,视为送达;学生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学生难于联系的,在校内或者在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四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2周内到学院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的,由学院相关部门注销在校关系,取消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参加结业换证考试,达到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要求,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本科学生符合《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条件的,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章程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破坏安定团结者,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校视其情节和事件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刑事拘留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应追究司法处罚而被免于追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校外人员到学校扰乱学校教学及生活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传播非法制品或者散播非法言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组织或者参与邪教、迷信活动、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成立同乡会等学生组织并擅自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违反国家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在校内组织或者参与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向未满18周岁的公民提供贷款服务、通过虚假宣传诱导他人借贷或者利用非法手段进行催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殴打他人或者结伙斗殴,视情节和事件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打人致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人致人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人致人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报复打人的,在以上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六)持械威胁他人以达到不正当目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持械行凶,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或者致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用语言挑逗,搬弄是非,挑起事端或者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动手打人的,比照本条()()()()加重一级处分;

(九)策划、纠集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怂恿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打架参与者作伪证,加重一级处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的,依法向受害者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

第六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价值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财物的,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确认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满200元,经教育已退赔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200元至1000元的,经教育已退赔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案值1000元以上,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者多次作案并受到纪律处分得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公安司法机关立案处罚的,比照第三条处理;未立案的,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者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偷窃公文印章、档案、试卷等物品的(含电子形式),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协助作案者与作案者同论。窝脏、销赃及协同作案的,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以相应处分。

第八条 凡吸毒、贩毒或者引诱他人吸毒、贩毒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主动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组织赌博、赌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参与赌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私自改变床位、书桌等宿舍内公用设施位置、用途或者在宿舍墙面上钉挂、大面积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同性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他人留宿异性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公寓楼内开大音响音量、吸烟、喊叫、拍球等,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四)私接电源,使用违规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造成后果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晚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经学校审批办理正常校外住宿手续,擅自在外租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一次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公寓楼内有饲养宠物、焚烧(燃放)物品、不按要求清扫垃圾和倾倒废物等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公寓楼起哄闹事、向公寓楼下摔砸物品,情节严重或者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许可,在宿舍楼内进行散发传单、张贴广告、招揽生意、摆摊设点、销售货物等营利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者未经同意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搬弄、挑拨是非或者诽谤、侮辱、漫骂、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冒用学校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者他人利益,给学校或者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传阅或者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者网页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性侵、亵渎、骚扰异性或者同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嫖娼、卖淫或者通过任何方式参与色情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者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下载并散发、张贴非法传单及标语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诚信原则的,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述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中违反诚信原则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的(简称替课),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组织替课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各项评比、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获得评比、评定结果的,还应当取消相关的荣誉称号,追回相关的物质奖励、资助等;

(四)有其他失信行为,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考试规定,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九款所述行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所述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学校考试管理部门(教务处及各系、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按《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认定的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学生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秩序,有《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六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校内饮酒,经教育不改的;

(二)酒后滋事、哄闹、故意摔砸物品、辱骂或者殴打他人、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执行公务的;

(四)严重妨碍公共卫生、破坏校容校貌的;

(五)违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的;

(六)在集体活动中不听劝阻、自作主张、单独行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合理开支的;

(七)撕毁学校公告、通知、院令(含处分通报)的。

第十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提请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纪律处分: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处理机关查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第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后,在学校出现破坏公物、酒后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学生姓名、所在系(部)、班级,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处分种类、申请申诉的时间和期限。处分决定由系(部)指定人员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由其辅导员或者两名同学签字证明,由学生所在系(部)记录在案,视为送达;学生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学生难于联系的,在校内或者在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简易程序:违纪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并且处分依据明确,对学生予以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学生考试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学生旷课违纪处分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一般程序: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直接作出处分外,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遵循调查取证——会议研究——及时告知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学生要求听证的,参照《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辖

(一)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书面处分意见后报学生处以学校名义行文;学生处对各系(部)报送的处分决定进行审核,以确保公平、公正和过罚相当;

(二)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处审核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学生处提请召开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处分决定;

(四)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生处牵头协调有关系(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其他学生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在处分期限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书面申请解除处分;收到留校察看处分后,经教育不改且在察看期内又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档案,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对学生不当的处理行为,保障和监督依法管理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章程》,特制定《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到我校纪律处分或者处理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制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二)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学生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系(部)、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本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范围,申诉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符合申诉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学生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在规定的申诉期限之后提出申诉的;

(二)所申诉的事项属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申诉人(或者代理人)请求实施听证程序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学生申诉的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建议。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十五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处理决定: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或者申诉人(或者代理人)请求实施听证程序的,应该实施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并举证;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并摁印指纹。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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