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的土地,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生产、生活使用外,有一部分被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出的房屋可进入市场销售。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在具备合法手续,能够上市的情况下,与普通的商品房是没有实质区别的。 购房者买城中村改造房,需看以下几个方面: 1、看开发主体是否合法。实施城中村土地开发的主体可以是村民,还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也可以是村委会依法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但主体一定要取得合法开发土地的资格。 2、看是否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有关规定,城中村的开发用地,必须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征为国有土地,实现土地性质的转变,再通过“招拍挂”方式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并由市国土房产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3、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只有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有一定的取得保障。 4、看是否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报建、招标、施工、监理及组织竣工验收。 5、看有没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这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准许向社会销售的重要标志。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符合《房地产法》的规定,经市国土房产局审核,各项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向社会销售。 很多购房者抱有侥幸心里,购买了一些手续不全的城中村房屋。购买此类房屋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合同效力问题。由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目前尚不具备销售条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备,就存在违反《土地法》、《规划法》、《建筑法》等的可能,买卖双方在这种违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中的承诺一旦兑现不了,购房者将无从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产权问题。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并且无法改正和补救的或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无法补救的,必须拆除。另外,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和出让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临近年尾,又是收房高峰。除来信咨询如何验房外,还有很多读者询问如果房屋的有关方面不符合合同,购房人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如何办理退房手续,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损失减少到最小化。 电话或传真通知开发商 据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同介绍,购房者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房:首先购房人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话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然后督促开发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负责办理购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购房人,并办理停止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还款的手续。 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通过贷款买房的情况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是开发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 此外,开发商还应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 按揭购房者可退部分保险费 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所以最后一步就是解除借款合同后再办理退保手续等。 据有关保险专家介绍,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购房者可索回保险费: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定后,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开发商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如果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已居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如果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如果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的装修费。 因为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除房屋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开发商还须赔付业主前期支出的费用。如果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会计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 -退房条件 三方面原因可以退房 一般来说,出现以下三方面原因可要求退房: 一、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 通常,导致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1)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因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2)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如开发商故意告知置业者虚假情况,如竣工日期、装修规格及质量标准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无效。 二、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要求退房。 三、开发商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开发商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有:(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2)房屋结构有重大质量问题,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得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置业者有权退房。(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置业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律师提醒 协商不成再诉讼 张志同建议业主,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如果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能使业主满意,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收回退房要求,或在开发商协助下办理退房手续。如协调未果再选择诉讼或仲裁。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条件,法院也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要求。对于未经合同约定也不在法定范畴内的退房请求,建议业主先找开发商协调。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诉讼,法庭鉴定过程相对较长。 如业主发现墙体出现裂缝,可与开发商共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不会对房屋主体结构构成影响,并可以修复,法院将不予支持业主退房请求。但若鉴定后发现裂缝无法修复,法院则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请求,同时会判鉴定费和业主的装修费由开发商支付。 案例分析 关键词:约定赔偿 案例一:市民刘女士2007年11月在东花市北里看中了一处二手房,通过中介公司交纳了定金,并办理好贷款手续后,由于家里出现了意外情况,无力承担房贷,只好放弃购房。 分析:据中原地产三级市场部专业人士介绍,购买二手房的买家如果在过户之前毁约,想要退房,一般都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办理,双方一般会约定双倍返还定金或确定违约金额度进行赔付的两种方式。由于卖家是违约受害者,所以有权在这两种方式中选择。根据法律规定,定金不得高于交易额的20%.而之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所花费的费用不会退还,购房者需要通知委托银行个人贷款中心的业务人员停止该项贷款。 关键词:补偿差价 案例二:2006年9月,尹先生在朝阳区以总价60万元购买了一处期房。2007年11月收房时,他发现房屋多处情况不符合当时开发商的许诺和合同约定,他想要退房,但此时房屋市价已经达到了110万元。 分析:退房仅退原购房款,如果在房价上扬的情况下,退房反而会使购房者遭受损失。因此,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还要注意约定,当因开发商过错导致退房时,开发商除返还房款外,还应承担因房价上扬而使业主造成的损失,并通过经济赔付的方式进行赔偿。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买卖双方在认购书中对定金约定明确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就合同条款协商不成的,开发商应当予以退还。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购房者是可以向开发商要回定金的: 一、在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约定的购房定金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论双方是签订《认购协议》,也不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二、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商须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该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三、在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购房者则可以该约定有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现金。 另外提醒您,“定金”和“订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款项。“订金”属于预付性质的款项,是在交易尚未完全达成的情况下,买方为表达诚意,使卖方对交易具备一定信心而先期履行部分支付义务的款项。在交易最终未能完成时,该订金应该退还。而“定金”则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关于购房过程中定金的具体操作,《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此条规定,在认购书签订之后,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外,若因您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您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需要强调的是,若开发商与购房人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一致,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认购书的约定拒绝订立买卖合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
如果是定金话是要不回来的,你在交定金的时候并没有签定买卖合同也不行。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你好! 建议最好别买,因为小产权房国家规定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因为小产权房没有法律保障。而且也没有独立的房产证。 确实要买,要注意: 1、看开发主体是否合法。实施城中村土地开发的主体可以是村民,还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也可以是村委会依法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但主体一定要取得合法开发土地的资格。 2、看是否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有关规定,城中村的开发用地,必须由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征为国有土地,实现土地性质的转变,再通过“招拍挂”方式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并由武汉市国土房产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3、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只有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有一定的取得保障。 4、看是否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报建、招标、施工、监理及组织竣工验收。 5、看有没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这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准许向社会销售的重要标志。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符合《房地产法》的规定,经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审核,各项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向社会销售。
你好! 应该交!因为物业管理是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的维护。你虽然没有进去住,但是这些公共服务还是发生了。
当然房子是谁的谁交了 交房日期算起 所以 卖房交 刚刚买药注意室内有害气体的释放 给你点注意事项 室内装修装饰 要健康 不要辣眼睛刺鼻 不要白血病 要提高免疫力 去除室内有害气体甲醛、苯方法选择性大 1. 通风 简单经济有效,但是不能针对污染源 需要每天坚持 2. 摆放花草 针对极低浓度的有害气体时使用 3. 暂时不搬进去 彻底远离污染源,不被伤害 4. 请专业公司专业治理,最好是针对污染源治理,需要一笔费用,但快速有效 常阳环境科技 专业 厂家 提供OEM 室内有害气体净化 256
购买二手房,购房协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它不同于购置商品房有规范的合同文本可以参考,因此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引起的买卖纠纷不断发生。从济南市全面开展了二手房网上签约以来,相对规范的合同文本对有效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减少买卖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网上签订的固定合同文本也只是包含了诸如房屋坐落,购房价款,税费承担等基本事项,对于更为细节的问题并未涉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还是应当注意几个细节。 首先要注意的细节是关于房屋状况的详细约定。了解房屋的准确面积,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水平以及房子的质量是否有问题。 在确定房屋面积时,由于有些房屋年代比较久,有时会出现所售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注明的面积不相符的现象,比如当时测绘的误差等。如果房屋面积进行了从新测绘,应以新测绘的面积为准,如没有从新测绘,合同中约定出售房屋的面积应以房产证上注明的为准,其他面积都不该计算在内。 关于屋内的设施,卖方常常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口头向买方保证,房屋的装修以及空调等家电可以全部赠送。结果到实际交房时,当时承诺附赠的物品会减少。合同中做好约定就可以避免此种纠纷。另外双方还可以对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等各项费用是否结清做好约定。 其次要注意的是关于房屋过户税费的约定。二手房过户涉及的相关税费较多,而且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有不同税费政策,要算清这笔账并不容易。虽然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会约定税费的承担责任,但到了真正交纳税费时,因为多计算或者少计算税费导致的交易纠纷也不少。因此事前双方应明确所有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给交易带来后遗症。
你的朋友可以签一份全权委托,且需要公证,需要办理的事情全部要写在委托上. 你拿着你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这份委托公证书,就可以办所有的事. 切记,所有的细节都要写有委托书上,一个字也不能错,不能模棱两可. 你手上有这样的一份委托书,就相当于你朋友本人,办事情是一样的. 重庆的具体政策我不大清楚,如果不允许更名的话,产证是需要重新过户才能改名的. 还有另一个办法,让你的朋友写遗嘱,这套房子传给你了,公证处公证下也可以的.
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017年6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审计署审计长 胡泽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报告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审议。
按照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对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中央财政管理和决算草案、部门预算执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扶贫等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部分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共审计7900多个单位。我们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决议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审查意见,始终坚持依法审计、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揭露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揭示重大风险隐患和结构性矛盾,反映体制机制问题,在促进政策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治和反腐败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2016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适度扩大总需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从审计情况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预算的100.02%,保障了发展需要。
——积极的财政政策力度加大。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长4.4%,坚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增加的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行大规模减税降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区域城乡协调协同发展质量提升。
——民生保障持续加强。全面推进脱贫攻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超过600亿元。深化创新驱动,中央本级科技、教育支出分别增长8.4%、6.6%。着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中央本级医疗、农林水支出分别增长7.9%、5.1%,低保、优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标准提高,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
——财税领域改革不断推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165项国务院部门及其指定地方实施的审批事项,调整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深化资源税改革,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实施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债务风险分类处置。
——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初步建立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指标体系,大力推进中央和地方预算公开。有关部门和地方财经法纪观念明显增强,全面整改上年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不断提高。
一、中央财政管理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财政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和编制中央决算草案、发展改革委组织分配中央基建投资情况。从审计情况看,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认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强财政和投融资管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投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提高。
中央决算草案表明,2016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2365.62亿元,支出86804.55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178.12亿元,支出3999.98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430.17亿元,支出1450.61亿元。从中央决算草案与向全国人大报告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差异看,2016年比上年明显缩小,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差异由123.54亿元降为94.11亿元,政府性基金收支差异由19.29亿元降为4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差异由3.04亿元降为0,反映出中央预决算编制水平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的规范化程度也进一步提升。在2016年度中央决算草案编制中,财政部进一步规范了决算编制的程序和内容,改进了决算报表和报告,但部分事项未在决算草案中反映,主要是:财政部滞缴的8个还贷准备金专户2016年利息收入6.43亿元,尚未缴入中央国库的煤炭开采水资源费0.91亿元,地方归还及中央减免地方的转贷主权外债余额180.86亿元,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统借自还项目的年初年末余额,还少列报当年外债发生额0.32亿元。从财政管理和预算执行具体组织实施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主要是:
(一)部分预算分配和管理还不够规范。
一是部分项目预算安排未充分考虑上年执行情况。在财政部代编的预算中,对中央节能支出等上年执行率不足30%的6个项目,2016年仍安排预算27.45亿元、执行率仍不足30%,其中2个项目预算连续两年未执行。批复的部门预算中,对50个部门5696个项目的结转结余434.86亿元,有46%未统筹纳入年初预算安排,其中16个项目结转结余7.24亿元全部未纳入;在14个部门24个项目结转41.94亿元的情况下,继续安排74.85亿元,年底结转增至53.8亿元。
二是部分预算安排方式与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有的直接投向了竞争性领域,其中财政部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21.17亿元、发展改革委将物流业转型升级专项2.5亿元直接投向了竞争性领域的781个项目。有的预算安排时项目尚未确定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等,财政部批复10个部门的14个项目预算12.02亿元,由此当年仅执行1%;对5个已确定实施部门的项目,财政部仍代编预算62.17亿元。
三是有些预算收支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归属还不够明确、安排不够合理。收入方面,对金融企业上缴收益,财政部在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分别列入627.42亿元、103.04亿元;支出方面,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在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分别安排36.4亿元、239.42亿元;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超范围安排1.86亿元,用于支付政府投资基金股息。
四是部分中央基建投资安排不规范、项目推进慢。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中,有23.25亿元(涉及22个项目)存在重复申报、前期工作不完备等问题;有153.68亿元未按规定在全国人大批准后90日内下达;有115.4亿元对地方的基建投资,执行中被调整为中央本级支出。同时,发展改革委下达基建投资计划与财政部据以下达预算指标的间隔较长,2016年平均为52天,影响项目及时推进。抽查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发现,至2016年底,有188个项目应开工未开工、244个逾期未完工、5个无法实施,导致中央基建投资58.47亿元(占安排投资总额的51%)闲置。
(二)转移支付管理还不完全适应改革要求。
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界限还不够明晰。一般性转移支付的7大类90个子项中,有66个具有指定用途,安排预算总额比上年增长13%;体制结算补助和固定数额补助中有76%指定了用途。对专项转移支付的认定也缺乏明确标准,如发展改革委负责分配的中央基建投资,2016年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3776亿元,执行中细分为84个子项、涉及19个类级科目,按72个具体办法分配,但长期作为1个专项转移支付管理。
二是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还不健全。财政部上报2016年专项转移支付有94个,其中84个未明确实施期限或退出条件,已明确期限的10个中有的未按期退出。清理整合也不到位,94个专项转移支付执行中实际细分为279个具体事项,部分专项整合后仍按原渠道、原办法分配和管理。
三是有些专项资金安排交叉重叠。部门层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在其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中,设立水污染防治等4个相同或类似专项,分别安排预算276.8亿元、80.7亿元。部门内部司局层面,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农经司在不同专项中同时安排林区、垦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地区司、环资司同时安排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补助。
四是有些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不够严格。在94个专项转移支付中,有27个专项年初预算2023.11亿元全部未细化到地区,有29个专项预算全部未提前下达地方,有37个提前下达的比例也未达70%。有的专项分配不够规范,财政部分配就业补助等3个专项的674.29亿元预算时,未严格执行因素法等要求;发展改革委分配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4个专项时,存在同一地区适用不同区域补贴政策等情况。
(三)财税领域部分事项改革亟待深化。
一是营改增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如随着增值税可抵扣范围扩大,有的行业或企业出现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税率倒挂,导致新增进项留抵税额超过销项税额,从而占压企业资金;由于向个人采购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企业无法实现税款抵扣;对旨在减轻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简易计税优惠政策,往往会造成业主单位可供抵扣进项税减少,执行中难以全面落实。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部分措施不到位。此项改革2014年即已启动,但至2017年4月底,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尚未出台;抽查的73家中央单位有44家未在预决算中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大多数省(本报告对省级行政区统称为省,地市级行政区统称为市,县区级行政区统称为县。)仅出台本级的指导性目录。
三是预算评审及绩效管理工作力度有待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覆盖面小,对2016年追加预算2381.21亿元涉及的2048个项目,财政部评审了661个(预算203.48亿元)。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方面,有68个专项的绩效目标未与预算同时下达;评价范围也偏小,实际仅评价14个专项。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正在研究,采取深化改革、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等措施加以整改。
二、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审计73个部门(含61个中央部门、10家人民团体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及其332家所属单位,抽查财政拨款预算2517.61亿元(占其财政拨款预算的42%)。审计结果表明,这些部门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明显提高,“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持续压减,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基本规范,但个别部门和一些所属单位预算管理还不严格、部分事项处理还不够规范,主要是:
(一)预算及资产资金管理还有薄弱环节。预算管理方面,三峡办等18个部门和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50家所属单位预决算编制不够准确,涉及12.87亿元;科技部等11个部门和中国医学科学院等8家所属单位为提高预算执行率等,虚列支出2.67亿元。资产管理方面,知识产权局等11个部门和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等38家所属单位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设备等,取得收入8.86亿元。资金管理方面,国家信息中心等2个部门和国资委机械机关服务中心等19家所属单位使用虚假发票套取或账外存放9386.26万元;北京四海一家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所属单位将5.28亿元用于违规出借或购买理财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此外,还发现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金额59.14亿元。
(二)个别部门公务用车、会议管理和办公用房清理等工作还不够到位。公务用车方面,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等38家所属单位未按期完成公车改革,海南省国税局等16家单位无偿占用或超编超标配置公务用车69辆、超预算列支运行费114.51万元。会议管理方面,未编制年度会议计划或计划外召开会议1033个,其中国家中医药局等8个部门262个,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10家所属单位771个;在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37个,其中银监会7个,环境保护部5个所属单位14个;转嫁或超标准列支会议费481.77万元,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23.62万元、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74.83万元。办公用房方面,有3个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新建或改扩建办公楼、办公用房超标等问题。
(三)利用部门影响力或行业资源违规收费问题仍然存在。此次审计发现,测绘地信局等5个部门和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等26家所属单位违规收费2.31亿元,主要是违规开展资质认证、资格考试、评比表彰、中介服务或直接收取赞助等,如安全监管总局2家所属企业违规开展与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关的安全评价服务,2016年收费1748.38万元;经过审批的221家检疫处理单位有175家是质检系统所属企业,抽查其中12家均未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
审计指出问题后,有关部门通过追回资金、调整账目等整改5.42亿元,并完善了相关财务和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了相关管理流程。
三、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情况
各项审计都关注了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并全力做好跟踪审计。从审计情况看,有关部门和地方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加强资金盘活和统筹使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任务落实,取得显著成效。我们坚持边跟踪审计、边督促整改,按季度报告和公告审计结果,推动大部分问题在审计中得到纠正,促进完善措施812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和资格认证等315项,停止或取消收费239项;纠正违规收费、收回沉淀资金等667.71亿元,处理处分4113人。近期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放管服”改革有些具体措施尚未完全落地。“放管服”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有些具体措施推进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审计发现,至2017年3月底,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等21项审批认证等事项未按要求取消、下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等11项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事项下放或取消后,未能有效承接或监管未及时跟进,如限额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取消后,有的企业仍需先缴纳税款担保金再通关,至2017年3月税款担保金余额21.24亿元,不利于企业及时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能源项目审批、医院管理已建成网上办事系统,但在线办理效率不高,实际很多事项仍线下办理。
(二)涉企收费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有关地方和部门近年不断加强涉企收费治理,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得到一定遏制,政府收费规范性有所提高,但有些领域收费的种类较多、标准偏高。有的地方违规自行设立项目收费,或对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项目继续收费,或未按规定标准和范围收费等,审计发现此类问题涉及收费1.97亿元。在收费管理上,经营服务类收费目录清单还不够细化,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尚未建立完整的目录清单。
(三)个别地方和企业未严格落实淘汰化解产能相关要求。审计的20户中央企业中,有3户未按规定全面淘汰落后产能,其中中国建材未淘汰落后水泥产能600万吨,还租用外部水泥企业139万吨落后产能扩大生产。审计18个省发现,至2016年底,有3个省未按要求关闭或违规批复67处煤矿、涉及产能1259万吨,违规为在建项目办理备案手续、涉及炼铁产能133万吨。
(四)有的政府投资基金和支持小微企业措施未达预期效果。抽查的16个省至2016年底设立政府投资基金235只,实际到位资金中引入社会资本仅占15%;有的基金运作市场化程度不高,其中122只基金的管理公司由政府部门直接指定,103只基金的管理公司有342名高管或投委会成员由政府部门直接指定或委派。抽查的7支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贷出的31.59亿元募集资金中,有28.25亿元(占89%)被发债企业违规转贷,投向偏离了政策目标。抽查20个省的149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收费公路项目中,有91个(占61%)流标或终止。
(五)部分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较快,有的还违规举债。至2017年3月底,审计的16个省、16个市和14个县本级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余额,较2013年6月底增长87%,其中基层区县和西部地区增长超过1倍;7个省、6个市和5个县本级2015年以来,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等形式,违规举借的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债务余额有537.19亿元。同时,有4个省、2个市和2个县尚未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地方正在研究整改。
持续跟踪审计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并重点抽查20个省的15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抽查扶贫资金336.17亿元,占这些地区2016年财政扶贫投入的44%,涉及1216个乡镇、3461个行政村和2508个单位,还走访贫困家庭1.66万个。总体上,全国各地贯彻落实中央脱贫攻坚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投入和资金整合力度,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240万,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超过240万,贫困发生率下降到4.5%,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贫困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贫困地区面貌明显改善。从重点抽查的158个县看,脱贫攻坚任务还十分艰巨,扶贫资金在一些地方具体使用中尚需进一步精准聚焦,个别地方存在扶贫举措不实等问题。
(一)有些地方精准识别等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有105个县的11.34万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信息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有的已置办高档轿车、商品房等却未及时退出,个别村干部还采取分户拆户等方式将亲属纳入建档立卡对象。有些扶贫措施与困难学生资助、低保、医疗等政策衔接不够或数据不共享,有43个县的2.99万名贫困家庭子女未能按规定享受助学金等教育扶贫资助;有58个县的22.12亿元扶贫贷款和贴息补助未按规定使用;有55个县的367个易地搬迁和以工代赈项目存在前期论证不充分、扶助对象不精准、执行政策不严格等问题;健康扶贫政策在54个县未得到完全落实。
(二)有的地方存在追求短期效应倾向。有53个县的189个项目因脱离实际、管护不到位等,建成后改作他用或废弃,涉及扶贫资金1.41亿元;有24个县的56个项目与贫困户利益联结较弱,集中在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存在“垒大户”、“造盆景”现象,涉及扶贫资金5643.68万元;有32个县的81个项目在资金分配中搞简单“平均主义”,涉及补助1.33亿元;19个县已脱贫人口中,有1.7万人存在多计预期收益或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三保障”未落实等被提前脱贫问题。
(三)基层扶贫资金统筹和监管还未完全到位。有119个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推进慢,基本还按原渠道、原方式,分头申报、实施和管理,其中84个县形成闲置资金19.54亿元,有6.23亿元闲置两年以上。资金日常监管还不严格,有96个县发生骗取套取、违规使用等问题297个、涉及扶贫资金3.81亿元;阳光化管理要求未能有效落实,有41个县的568个项目未按规定公开公示。
审计指出问题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已追回或盘活扶贫资金6.48亿元,促进完善规章制度42项,处理处分44人。
五、重点专项资金审计情况
(一)全国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各地持续加强全民医疗保险工作,异地就医结算等服务管理不断完善,医疗保障能力稳步提高,但一些地方落实政策还不到位,基金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审计发现,至2016年6月,有2.65万家用人单位和47个征收机构少缴少征医疗保险费30.06亿元,还有95.09万名职工未参加职工医保;基金管理方面,有923家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及少数个人涉嫌通过伪造诊疗资料、分解住院等骗取套取基金2.17亿元,有关单位还违规出借基金等1.2亿元;药价和收费也不尽合理,有474家医疗机构超过规定幅度加价销售药品和耗材5.37亿元,还有1330家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或重复收费等5.99亿元,加重了医保负担。
审计指出问题后,有关地方和单位追回或补充安排资金15.64亿元,调整会计账目14.07亿元。
(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情况。2016年,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安居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创新棚户区改造融资方式、增加专项建设资金和信贷资金投放规模等措施,筹集资金规模同比增长37%,货币化安置力度持续加大,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但一些地方仍存在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不规范问题。审计发现,至2016年底,因安居工程资金筹集拨付与建设进度不匹配等,有532.3亿元超过1年未及时安排使用,其中321.49亿元(占60%)是通过贷款、债券等筹集的;有10.31亿元被违规用于商品房开发、弥补办公经费、出借等;有4.21亿元被套取骗取或侵占。项目建设管理方面,有744个项目未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等招投标规定;有333个项目未严格执行监理、建筑强制性标准等要求,部分项目存在屋顶渗漏、墙面开裂等质量缺陷。
审计还发现,一些地方对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和后续监管不到位,有5.49万户不符合条件家庭得以通过审核,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1.57万套、补助1.61亿元;有3.36万户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未及时退出,违规享受住房2.63万套、补贴1197.44万元;有5949套住房被违规转借、出租、销售或用于办公经营;还有12.87万套基本建成的住房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搁置1年以上无法交付使用。
审计指出问题后,有关地方和单位追回资金9.05亿元,取消或调整待遇1.91万户,清理收回住房3183套,处理处分315人。
(三)水利和粮食收储等涉农专项资金审计情况。从审计21个省和59个县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看,随着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加快,粮食收储和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但有些地方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还未完全到位。抽查41个县的涉农水利建设项目中,有27个县的342个项目(涉及投资143.23亿元)建设未达计划进度,27个县已建成的105个项目(涉及财政投入15.01亿元)因管护不到位、配套设施不完备等效益不佳;抽查粮食收储情况发现,由于政策性粮食收储季短、手续繁琐,检验程序有的达到10道,走访的675户农民中仅有8户在收储点售粮;抽查的610.05亿元涉农资金中,发现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78.8亿元(占13%),还有26.29亿元闲置,其中4.06亿元闲置两年以上。
审计指出问题后,有关地方补发、追回专项资金等2.58亿元,统筹整合1116万元,处理处分12人,完善规章制度9项。
(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节能环保资金审计情况。从审计40个地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18个省节能环保资金使用情况看,有关地方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积极推进节能环保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建设,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局部环境质量趋于好转,但一些地方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管理还不够严格。审计的40个地区中,有29个未经批准占用2947.14公顷耕地和2.1万公顷草原、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采矿等;11个地区已出让的1256.25公顷土地长期闲置,或用于国家明令限制、禁止供地的项目;林地、草原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口径不够衔接,抽查地方国土与林业部门公布的林地面积,差异最大的近6成,甚至出现将已退耕还林土地重新确权为耕地等情况;全国草原面积数据自上世纪80年代普查后未再更新,与有些地方现实情况存在差异,影响草原生态保护政策实施及相关财政补助分配的准确性。
审计还发现,有些节能环保项目推进缓慢、未达预期效果。抽查的1053个项目中,受设计变更、资金不足等影响,有31个未按期开工、155个未按期建成,还有9个建成后未达设计目标;抽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情况发现,一些汽车产销企业采用自产自购、供应电池回购整车等手段获取财政补贴16.72亿元,延伸调查的66家企业中有30家年销量低于500辆;抽查相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有1.86亿元财政资金被违规使用或套取,有31.58亿元资金闲置。
审计指出问题后,有关地方收回、归还、补拨和盘活资金11.09亿元,完善制度24项,恢复违规占用的草地、林地、耕地5749公顷,处理处分13人。
从跟踪审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8家重点商业银行信贷投放情况看,这些银行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投向仍需进一步优化。8家商业银行2016年信贷规模增长8.9%,但与企业生产经营联系密切的贸易融资有所下降,涉农贷款下降3.27%。办理续贷时部分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要求先“还旧”再“借新”,贷款企业只得另行高息自筹资金过渡,延伸调查20家企业筹得过渡资金的年化利率平均27%。
(二)信贷发放和资产管理中存在违规操作问题。审计发现,8家银行的分支机构违规放贷和办理票据业务175.37亿元。在资产质量管理中,有些分支机构采用不及时调整贷款分类、新旧贷款置换、兜底回购式转让等方式,使不良资产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此外,审计还发现,由于跨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还不衔接,个别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通过万能险等筹资入市,影响资本市场秩序。
审计指出问题后,相关金融机构采取清收贷款、加固抵质押、完善手续等措施进行整改,修订制度和工作流程13项,处理处分70人。
主要审计了中国石油、中化集团、中船集团等20户中央企业。这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改进经营管理,推动低效无效资产退出,竞争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企业业绩不实、负担较重。审计20户企业发现,有18户企业采取虚构业务、人为增加交易环节、调节报表等方式,近年累计虚增收入2001.6亿元、利润202.95亿元,分别占同期收入、利润的0.8%、1.7%。至2016年10月,9户企业认定的下属187家“僵尸”和特困企业处置难度较大;抽查所属企业“三供一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事项中,有1348项未有实质进展。
(二)部分企业投资经营风险管控比较薄弱。抽查20户企业842项境内重大投资、股权收购、工程建设等业务发现,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风险605.88亿元;抽查155项境外业务发现,因投资决策和管理制度不完善、调研论证不充分、风险应对不到位等,有61项形成风险384.91亿元;还发现超标准办会、购车、高档消费等问题5.19亿元。
审计指出问题后,有关企业通过整改,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6.9亿元,建立完善规章制度651项,处理处分309人。
八、审计移送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情况
上述各项审计中,发现并移送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600多起,涉及公职人员1100多人。这些问题有以下特点:
(一)国有资产资源和公共权力集中领域问题较多。上述问题中有70%发生在财政资金分配、投资并购、信贷发放、上市融资等审批决策和管理中,多与以权谋私、违规操作有关。如广东省经信委产业发展处原副处长景修元与乡镇业务经办人员等3人,利用审核申报材料之便,骗取并私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1200多万元。
(二)农副产品、黄金、药品等领域偷逃税问题呈多发态势。审计中发现涉嫌偷逃税65亿多元。这类问题多具有团伙化、跨区域特点,通常涉及上下游企业上百家,有的短期集中套票虚开后迅速注销,另设空壳企业或走逃异地继续实施,如在广东、海南等地注册的153家企业,涉嫌冒用其他企业的农产品等海关进口缴款书信息,申报抵扣增值税14亿多元。
(三)非法集资、洗钱等问题影响范围广。审计发现此类问题30多起,大多涉及多个省区,影响人数众多,主要是依托网络和电子技术手段,假借支持“三农”、养老互助等公益名义,或通过商品期货、虚拟货币、衍生工具、跨境理财等“高端”金融产品,吸收公众资金。有些企业和个人还虚构交易,在多个境内外银行账户间快速划转资金,涉嫌洗钱。
(四)民生领域“小官贪腐”问题较为突出。在扶贫、社保、生态环保等审计中发现此类问题300多起,涉及基层经办人员450多人,一般单起金额小、发生频率高,有关人员在立项申报、资金支拨等出入口容假掺假、冒名截留,验收检查搞“走过场”。如江西省南丰县精神病医院在新农合基金结算中,涉嫌盗用患者信息骗取基金309万元,并向3个县的农医局原局长行贿;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5名乡镇干部将10个扶贫工程等项目违规发包,验收时明知资料不完整、工程未达标仍予付款,从中获取好处69万元。
(一)继续深化财税领域改革。建议:一是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进一步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范围,推动形成权责清晰、更加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财税体制。二是完善营改增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结构性减税效应充分显现;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加大涉企收费清理力度。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明确转移支付分类标准和退出机制,继续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
(二)切实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和风险防控。建议:一是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作和信息数据共享,增强监管规则的协调性和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监管效能。二是依法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脱贫攻坚、环境保护、境内外重大投资等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三是重点防范地方政府债务、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风险隐患,强化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
(三)着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绩效。建议:一是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预算安排时充分考虑结转结余和政策变化等实际情况,避免资金沉淀。二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短板,提高支出的精准度和有效性。三是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预算约束,不断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及反馈纠偏机制,对虚报冒领、贪污侵占、虚增业绩、铺张浪费等行为严肃问责追责。
本报告反映的是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关具体情况作为附件印送各位委员,一并向社会公告。报告中的整改情况仅是截至目前的初步整改结果,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对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落实中,审计署下一步将认真督促整改,国务院将在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整改的全面情况。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觉接受全国人大的指导和监督,开拓进取、尽责担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扎实地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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