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内容

发布时间: 13:40 来源: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一、食品安全常识

  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3、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5、少吃油炸、油煎食品

  二、什么是食品掺假、掺杂和伪造?

  (1)“掺假”是指食品中添加了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品,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从而降低了质量,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加入了色素,全脂奶粉中抽掉脂肪等。

  (2)“掺杂”即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了红砖木等。

  (3)“伪造”是指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与内容物不符。

  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一般应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对影响营养卫生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如何判别伪劣食品?

  伪劣食品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人们在日常购物时却难以识别。《伪劣食品防范“七字法”》,以通俗易懂易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自我防范,以期使伪劣食品因缺乏市场而退出市场。防范“七字法”:即防“艳、白、反、长、散、低、小”。

  一防“艳”。对颜色过分艳丽的食品要提防,如目前上市的草莓象蜡果一样又大又红又亮、咸菜梗亮黄诱人、瓶装的蕨菜鲜绿不褪色等,要留个心眼,是不是在添加色素上有问题?

  二防“白”。凡是食品呈不正常不自然的白色,十有八九会有漂白剂、增白剂、面粉处理剂等化学品的危害。

  三防“长”。尽量少吃保质期过长的食品,3℃贮藏的包装熟肉禽类产品采用巴氏杀菌的,保质期一般为7—30天。

  四防“反”。就是防反自然生长的食物,如果食用过多可能对身体产生影响。

  五防“小”。要提防小作坊式加工企业的产品,这类企业的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最低,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在这些企业出现。

  六防“低”。“低”是指在价格上明显低于一般价格水平的食品,价格太低的食品大多有“猫腻”。

  七防“散”。散就是散装食品,有些集贸市场销售的散装豆制品、散装熟食、酱菜等可能来自地下加工厂。

  四、哪些原因可导致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发生?

  (1)冷藏方法不正确,如将煮熟的食品长时间存放于室温下冷却,把大块食物贮存于冰柜中,或冷藏温度不够。

  (2)从烹调到食用的间隔时间太长,使细菌有足够的繁殖时间。

  (3)烹调或加热方法不正确,加热不彻底,食物中心温度低于70℃。

  (4)由病原携带者或感染者加工食品。

  (5)使用受污染的生食品或原辅料。

  (6)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7)在室温条件下解冻食物。

  (8)厨房设备、餐具清洗、消毒方法不正确。

  (9)使用了来源不安全的食物。

  (10)加工制备后的食物受污染。

}

食品安全法2022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如何维护食品安全

1、详细规定了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详细规定了适用的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保存、销售等方面都在新食安法的管理范围内。

2、原卫生行政部门的大部分职责都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职处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修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2)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测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包括网上销售、生产、运输等、贮存等,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法律规定给予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有责令召回食品、责令停止违反行为、没收违反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罚款等。

(5)保健品、婴幼儿食用等产品生产销售期间有特殊情况的,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有建议、有问题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意见、投诉或举报。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2)食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3)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5)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7)建立严格的进货、出厂、销售查验记录制度。

(8)建立严格的许可制度。

(9)建立严格的食品检验制度和进出口制度。

(10)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详细规定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12)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解决,华律网也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

《食品安全法解读学习培训内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安全法解读学习培训内容(9页珍藏版)》请在人人文库网上搜索。

1、新食品安全法解读第一部分一、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亮点1新法主要亮点“严”“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最“严”体现在哪里? 一一 8大“亮点”: 实行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 提高了财产处罚的数额; 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加大资格处罚力度,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对“累计”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强化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 确立首负责任制 加大惩罚、赔偿力度2新法的进步一一8个“强化” 强化食品安全统一管理;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 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 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 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 强化食品安全阳光治理; 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强化食品安全考核与问责。3. “新”还表现在哪里?进一步

2、明确食用产品的管理。 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制度。 规范网络食品交易。 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其他食品地方标准,食品添加剂经营要求,复 检程序、快检等。第二部分新法修订的相关内容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二、使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三、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四、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五、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六、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八、食品安全褒奖制度第二章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五、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第三章食品安全标

3、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一节一、一般性规定二、禁止生产经营食品123类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二节一、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四、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五、散装食品贮存要求六、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开七、餐饮服务提供者设施设备清洗维护和餐 饮餐具洗消要求八、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九、餐具、饮局集中消毒的规定十、 食品添加剂采购进货查验规定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食品安全责任十二、网络食品交易规定十三、食品召回制度十四、食用饮产品销售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转基因食品标示规定标签、说明书的

4、标注要求四、食品广告的规定。第四节一、特殊食品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和原料目录规定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规定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规定五、婴幼儿配方生产的规定第五章、食品检验、复检的规定第六章食品进出口、进口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的规定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一、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报告、通告的规定三、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通告的规定第三节五、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规定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和应当采取的规定第八章一、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的规定三、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的规定四、快速检测方法效力及法律地位五、食品安全信用监

5、管的规定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项责任约谈的规定七、实盘群咨询、投诉、举报的规定八、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专业性与执法能力和严格执法的规定九、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主 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的约谈的规定十、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十一、禁止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规定十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规定第九章法律责任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二、突出民事赔偿责任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 法律责任2. 七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3. 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5. 十六类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6. 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 疋7. 事故单

6、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8. 进出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9. 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0. 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1. 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2.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或者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13. 食品生产经验者屡次违法行为可以增加处罚的规定14. 严重违法犯罪者从业资格处罚的规定15.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定义务可以免予处罚的 规定16.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检验 机构、认证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的法 律责任17. 违法发布食品广告和相关机构,组织违法推荐 食品的法律责任18. 编造、散步虚假食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食品安全法包括哪些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