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个月18号开上月工资我5月10号辞职单位还压我工资么?

),经受理机构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用人单位,将书面材料提交给受理机构。

)统一注册报名。然后提交完整的报名材料,并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大赛官网是报名参赛的唯一渠道,其他报名渠道均无效。

/),进行注册。注册后,返回首页,在“技术资源”栏目下,找到“技术需求”,点进去填写相关内容。

企业技术需求需要填写明确的技术指标参数、时限要求、技术细分领域、资金投入预测、意向合作高新院所。

市科技局将定期对征集的技术需求将进行分析调研,遴选凝练出适宜“产学研”的技术需求,列入亳州市企业技术需求库,适时组织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攻关。

19.请介绍一下亳州市网上技术大市场建设目的、意义、功能?

亳州市网上技术大市场以“互联网+技术转移”为理念,以云计算与大数据为支撑,集“展示、交易、共享、服务、交流”“五位一体”的“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让科技要素聚起来、动起来、用起来、活起来,破解技术交易“推广难”“共享难”“转化难”的问题。

亳州市网上技术大市场致力于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打造更多成本更低、要素更全、服务更优、更加开放的综合服务体系平台,提供更多全过程、全要素、全周期、全方位、全链条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让“创新链”与“产业链”加速对接、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深度融合、企业与科研机构通力合作,促使科技成果尽快产品化、产业化、规模化、效益化。

亳州市网上技术大市场可以实现“找政策、找技术、找服务、找资金、找专家、找人才、找中介、找仪器”一站式科技要素对接平台。

亳州市网上技术大市场主要包括科技资讯、科技政策、科技服务、技术资源、人才需求、科技金融、科研信用等功能模块。

20.如何申报2021年市兑现科技创新有关政策?

根据《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亳州市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我市正在开展2021年市科技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申报工作,申报对象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支持条件的单位。为减轻申报单位负担,本次政策兑现不再报送纸质材料,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第一步 申报单位登录“亳州市网上技术市场” –“市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申报”,按系统要求注册账号,账号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申报单位对照各项政策所需的条件进行网上填报。

第二步 各县区科技部门对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推荐到市科技局。

第三步 市科技局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涉企比对、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补助。

21.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是什么?

省科技厅开展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 主要目的是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把园区建设成为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和示范区。

1、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较为完善的配套政策。

2、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较好。核心区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较大的发展空间,有明确的地理界限,集中成片面积不低于1000亩。

3、园区要有一定数量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建立了产学研融合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有效机制,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人才团队支撑,创新要素集聚明显,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4、园区主导产业明确、区域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以及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

5、园区必须建有法人实体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

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后,由园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科技厅。

园区申报材料:(一)安徽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二)安徽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三)相关附件材料。

省科技厅经过初审筛选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答辩评审,择优审核批准。园区建设期为三年,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现场审查验收。对于验收不通过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取消园区创建资格。

22.我市如何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 助力脱贫攻坚?

今年以来,我市深入贯彻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人才优势,支持服务乡村振兴,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科技部门会同组织、人社、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联合选派县级科技特派员275人,对接全市286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目前已落实科技特派员创业帮扶工作经费95.3万元,保障工作开展。各县区科技部门也分别安排了专项工作经费、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评制度。

二是加强宣传培训,助推科技进村入户。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技活动周等活动,宣传农业生产知识。开展科技特派员技术难题和培训需求征集工作。2020年结合特派员的需求和农时,邀请省农科院陈洪俭、周斌等4位专家为全市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培训讲座。谯城区组织刘松年、管劲松、马文良等科技特派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农户发展蔬菜和中药材生产,帮助农户增产增收成效明显。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市科技特派员推广科技成果1项,领办创办新型经营主体1个,直接帮扶贫困户600户,带动贫困户、农户增收50万元。 今年1月我局邀请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园艺研究所严从生副所长为全市科技特派员开展设施蔬菜优质高效生产技术培训讲座

三是强化项目支撑,带动贫困户增产增收。实施科技扶贫项目时科技特派员要与贫困村签订服务协议,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从而带动贫困户增产增收和稳定就业。2020年全市新建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4个。获批科技扶贫项目19个,争取财政支持713万元,预计将带动344个贫困户增产增收。

23.如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问题,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重要部署,把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作为2021年的重点任务之一。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深化这一任务要求,把“打好种业翻身仗”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谋划。我们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在省委农村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打好种业翻身仗,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加快推进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新一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努力打造种业强省。现目前我省、市科技部门出台的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对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去年是2020年8月18日下发的政策兑现通知,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

依托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

在我省已建成运行,具有种质资源的多样性、代表性,对外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且在开展共享服务和成果产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依据上一年度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

1、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申报书;

2、种质资源库(圃)发展定位,以及本年度工作方案和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3、种质资源库(圃)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包括用地、用房、仪器设备)等保障条件证明材料;

4、对照“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申报书”所填内容,提供相关辅证材料。

(2)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

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2018年通过国家审定、登记,由我省主持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林木良种、动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转化推广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1、国家审定登记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绩效奖励申报书;

2、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登记证书;

3、制种(繁育)量、销售量、推广面积证明材料,或品种转让推广(本省)协议;

4、畜禽父母代销售量、水产新品种苗种销售量证明材料。

已获得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的品种不再申报。

二、依据《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亳政〔2017〕40号),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动植物新品种进行奖励,今年2月24日,市科技局下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对去年新获批的动植物新品种进行奖励,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亳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1)国家、省审定登记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补助申请表;

(2)国家、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登记证书,新品种审定、登记公告(品种介绍);

(3)财政涉企基础信息表;

(一)2021年省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

重点领域:现代生物医药

优先主题:中药现代化。开展安徽道地中药材资源保护、安徽主产中药材良种选育与规范化标准种植、中药材生态种植技术研究;开展中药饮片质量识别关键技术研究;选择新安名医名方、名老中医验方开发新品种、新剂型;针对重大疾病开展具有中医药优势的中药复方、中药组分或单体新药的研发;加快中药传统制剂、特色方剂的二次开发利用,创新中药材炮制技术;加强中药材综合利用研究和中药新型饮片的开发研究。

重点领域:农林畜禽水产

优先主题1:新品种选育。开展主要农作物优异种质资源精准鉴定与利用、功能基因组学研究、快速广适高效基因组编辑育种新技术研究、育种材料创制等育种新技术研究和新品种选育;开展良种繁育、种子加工与质量检验等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农林特色经济作物的优质特异种质资源发掘利用、特异性状相关基因挖掘和品种选育。开展主要畜禽优异种质资源鉴定、功能基因挖掘解析、种质特性和育种及高效繁育技术研究,新品种(配套系)培育等种质创新。开展优异水产种质资源发掘及品种选育、水产新品种引进与繁育。开展农林作物和畜禽水产育种信息技术与平台、育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优先主题2:粮食作物丰产优质增效。研究粮食作物高产优质协同机理、形态生理关键指标及精确调控途径,粮食作物丰产增效协同的资源优化配置机理与高效种植模式。开展粮食作物优质高产宜机收品种筛选及其配套栽培技术、粮食作物生长监测诊断与精确栽培技术研究。研究主要气象灾变过程及其减灾保产调控、主要病虫草害发生及其绿色防控、化肥农药减施增效及其绿色生产技术、种养结合的粮食作物生产新模式构建及新品种选育。开展农机农艺农信融合的粮食作物生产技术系统研发与示范,全程机械化轻简栽培技术模式创新与示范,粮食作物生产物联网精准决策服务新技术研究。

新品种选育及优质丰产配套技术研发与应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及防控技术研发与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研究及产业化,谷物及饲料中风险物质精准识别技术研究,畜禽粪肥开发与高效利用,现代农业治理系统的研发及应用。

(二)2021年省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2021年省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中也明确将生物种业作为优先支持的领域。

(1)粮食和农林经济作物。开展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作物优质抗逆高产品种选育,新品种优质丰产增效栽培技术示范;开展茶、油茶、蔬菜、果树、西甜瓜、花卉等特色农林园艺品种选育,提质增效栽培技术示范。

(2)畜禽水产品和经济动物。开展优质畜禽品种选育、高效繁殖、健康养殖等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水产品品种选育,高效、生态、标准化健康养殖利用等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蚕、蜂等特种经济动物品种选育与应用示范。

2020年9月28日下发的《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通知》,申报指南也明确将新品种选育作为优先支持领域。

新品种选育。开展良种繁育、种子加工与质量检验等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农林特色经济作物的优质特异种质资源发掘利用、特异性状相关基因挖掘和品种选育。开展主要畜禽优异种质资源鉴定、功能基因挖掘解析、种质特性和育种及高效繁育技术研究,新品种(配套系)培育等种质创新。开展优异水产种质资源发掘及品种选育、水产新品种引进与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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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什么是党风?什么是党风建设? 答:党风,就是一个政党和它的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生活上的作风。党风体现着一个政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一个政党及其党员的党性和世界观的外在表现。 党风建设是指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党组织和党员中,培育良好作风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实践活动。党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答:党风,就是一个政党和它的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生活上的作风。党风体现着一个政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一个政党及其党员的党性和世界观的外在表现。
    党风建设是指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党组织和党员中,培育良好作风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实践活动。党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二是反对和纠正党内的不正之风。
    2、当前党的作风方面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答: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指出当前党的作风方面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导干部中,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滋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盛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严重,独断专行、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现象蔓延。这些问题,归根到底都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其消极影响和后果不可低估。
    3、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住重点,集中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任务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上的不正之风。(即通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4、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指导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十六大报告在总结以往成绩和经验和基础上,适时地提出了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指导原则,并且提出了“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的20字要求,强调把反腐败寓于各项政策和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
    答: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形成反腐倡廉整体合力的有效机制。
    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方针是: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持久”的方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7、新时期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哪些新条件?
答:十六大党章把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干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纪律上与时俱进的新要求,充实到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提出新时期党的各级领导干必须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流的考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解决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依法办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8、十六大报告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成为“三个模范”是指什么?
    答:十六大报告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决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责任和对失职、渎职实施追究的制度规定及操作性规定,是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的、具有全局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其中包括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责任,是新时期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其它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法规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于1998年11月21日正式公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中央《规定》”)。中央《规定》共有五章,十七条。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1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从严治政;(2)立足教育,着眼防范;(3)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4)谁主管,谁负责;(5)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有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正职、副职及其他成员。
    15、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什么责任?
    答: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16、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哪些领导责任?
    答:主要有七个方面责任:(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17、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的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我省责任考核的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的第三章“责任考核”的内容。
    18、中央《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有什么要求?
答:(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2)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3)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况;(2)认真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情况;(3)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颁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情况;(4)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5)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的情况;(6)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7)群众测评情况。
    答:一般性问题由负责考核的部门向被考核单位(或个人)提出,并要求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对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者因未认真落实责任制规定导致严重问题发生,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由党委责成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21、责任考核的评定分哪几个等次?考核分哪些步骤?
    答: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评定分好、较好、差3个等次。考核分自我评定、群众测评、党委(党组)意见、上一级党委(党组)审批等4个步骤。
    答:责任考核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省责任制办按照全面考核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地级以上市、省直局以上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责任制的情况。
    属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考核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规定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所在。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纪律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客观地收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地运用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4、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第五次全会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六个重点”是什么?
答:“六个追究重点”是指(1)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2)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3)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了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5)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6)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造成严惩后果。
    答: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1)责令检查、限期改正;(2)通报批评;(3)责令停职检查;(4)免职重新安排工作;(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26、什么是领导责任?如何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错误或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就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27、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和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8、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答: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死亡1人至5人,或者伤5人至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30、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十条纪律,也称为“干部工作十不准”:(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32、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33、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4、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35、领导班子正职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失察的,应如何处理?
    36、何种情况追究集体责任,何种情况追究个人责任?
    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项,追究个人的责任。
    37、哪些情节可以从轻处理?哪些情节要从重处理?
    答:有下列情节可以从轻处理:(1)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挽回损失或影响的;(2)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3)其他需从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
    有下列情节要从重处理:(1)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2)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阻挠干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3)对执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4)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5)其他需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答:党纪处分包括: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两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个重要环节是,通过思想教育提高认识,通过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通过加强组织的监督检查促其整改。
    答: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和活动准则。在我国,它是指由党和国家制定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有关清正廉洁,不贪污受贿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命令、纪律的总和。
    41、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现行党内法规有哪些?
    答: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党内法规:一是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二是1996年11月7日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42、《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这些规定分为六个方面共31个不准。六个方面为(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借选拔干部之机谋到私利。(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答:《廉政准则》实施的基本程序为宣传告知、调研咨询、自查互查、检查评估、纠正处理、追踪反馈等六个环节。
    4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1997年9月3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出的《<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45、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我省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答:主要解决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使用超标准车辆问题。重点清理“奔驰”、“宝马”、“劳斯莱斯”、“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凌志”等“七种车”和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进口豪华小汽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汽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下的轿车,并坚持使用国产汽车。如因特殊业务需要配备超过标准的小汽车或进口小汽车,要严格按照粤府车编办[1999]3号文规定的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并由省委党廉办审核备案后方可购车。凡拖欠职工工资的地方和单位以及亏损的企业,一律不准购买小汽车。二是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使用军警特种车号牌问题。党政机关和非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一律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队、武警、公安、外籍车牌和车辆名片以及警灯、警报器、警备牌等各类警用标志。三是解决领导干部配备和使用车辆制度不规范、不健全问题。1997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粤办发[1997]14号),对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小汽车配备和使用实行了定编管理。四是解决各个时期在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上出现的突出问题。如公有车辆转挂私人牌照和外省牌照;违反规定占用下属单位和企业车辆;党政机关干部借用小汽车等
    46、何谓“公务用车”?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包括哪几类?
    答:根据《补充规定》,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和工作用车。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旅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小轿车是指小卧车。吉普车指越野车。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以下(含6个)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厢式车。
    47、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局以上单位(含省属企业)一把手配备、购买或更换公务用车应办理何种手续?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公务用车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粤委办发电[1995]76号),一把手的公务用车情况须分别报送省委党廉办和省小汽车定编办备案,实行专项管理;一把手所配相对固定用车因车辆技术状况原因需要更换时,须向省委党廉办、省小汽车定编办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及时将更换情况报两个办公室备案。
    48、关于“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的通知》(粤委办[2000]35号),规定不准用公款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含离退休)住宅配备各种型号的电脑(含手提电脑)及辅助设备;领导干部个人不准接受电脑网络经销商免费提供的电脑。
    49、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印的《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粤办发[2001]15号)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该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中按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执行。
    答:根据(粤办发[2001]15号),“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券)等。
    51、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哪些单位或个人的“红包”?
    答: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个人的“红包”:(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3)外商、私营企业主;(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不能判断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包括亲友赠送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应一律予以拒绝。
    52、对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人员应作何处理?
答: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接受“红包”不满1000元,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红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1万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53、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接受“红包”应作何处理?
    答: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与该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查实本人知道,按其本人收受“红包”论处。
    54、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违反规定赠送“红包”应作何处理?
    答: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不得利用任何时机和名义向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违反规定的,按接受“红包”论处,并责令有关责任人追回公款。
    55、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规定:镇(乡)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不论平时或过年过节,都不准接受与本职公务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亲属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的宴请;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和其它单位到本部门办事的人员安排的宴请;下级单位到上级单位办理公务时,不准宴请上级单位的工作人员。
    56、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规定:(1)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2)单位不准动用公款租、包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和娱乐活动。(3)单位在本单位组织职工进行娱乐活动时,不得用公款雇请陪跳、陪唱人员。
    57、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0]10号)规定:(1)在职领导干部不准兼任高尔夫球任何形式的顾问、理事等各种名誉职务或享受正式会员的同等资格,不得领取兼职报酬。(2)在职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单位或个人赠送的高尔夫球会员证、贵客卡、优惠卡等。(3)领导干部除确因接待外宾(外商)的需要外,一律不准参加用公款、变相用公款或利用职务的影响和在办公时间打高尔夫球活动。(4)党政机关一律不准购买或接受赠送高尔夫球场会员证、贵宾卡、优惠卡。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如因接待外商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购买若干张优惠卡,但必须由单位统一保管。
    答: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严禁策化、参与开设赌场、赌档;严禁利用公务活动或探亲、旅游之机到境外参与赌博活动;严禁动用公款参与赌博活动;严禁以放贷形式向赌徒提供赌资从中牟利。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各种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方便、通风报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利用职务之便纵容赌博活动,包庇赌博分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答:共产党员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的,以嫖娼论处;虽未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但有猥亵、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按流氓活动论处。
    60、哪些人员必须实行出国(境)信息资料报备制度?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委办[2002]24号),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财政、税务、工商、政法、海关、边检等部门工作人员出国(境)信息资料必须实行报备制度。上述人员出国(境)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返回后一个星期内要填写出国(境)回执单,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存档。
    61、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临时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如何?
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1]3号)规定,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临时出国(境),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省直单位和地级市的正、副县(处)级干部,由所在省直厅局级单位党组(党委)或市委审批。省委管理的干部,由所在省直厅局级单位党组(党委)或市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离退休的市(厅)、县(处)级干部,由所在市(厅)级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广州、深圳市的副厅级干部,省委授权广州、深圳市委审批,正、副处级干部的审批权限由广州、深圳市委参照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驻粤副厅局级以上单位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其主管部门委托省委组织部审批,正、副处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批。
    62、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定居的审批程序如何?
    答:粤办发[2001]3号文规定,县(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须辞去现任职务一年之后,离、退休的,须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后,报上级党组(党委)审批。省委管理的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事先征得省委统战部同意),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委审批。
    担任现职的省委管理的干部配偶申请出国(境)定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批;不担任现职的省委管理干部的配偶申请出国(境)定居,由配偶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属省常驻香港、澳门地区企业人员的配偶,须先征求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意见后再审批。
    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
    63、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证(照)件如何保管?
答:粤办发[2001]3号文规定,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件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其中持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件的人员每次从港澳回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上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并登记。发证机关在办理新证(照)时,须将原有旧证(照)收回注销后方可办理。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64、中央纪委第四全会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中央纪委第四全会规定,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资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其组织处理。
    65、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有什么限制?
答:根据中央纪委《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2]2号),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不准从事下列经商办企业活动:(1)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2)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3)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4)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5)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省、地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在人大、政协任职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根据该领导干部到人大、政协任职前所任职务执行有关规定。
    答:“三项报告制度”指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答: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9号),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不再进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所要求的收入申报,但每二年统一组织报告一次家庭财产。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粤办发[1997]22号),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1)本人、配偶营建私房;(2)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3)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4)本人因私出国(境)。
答:根据粤办发[1997]22号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按以下办法办理:(1)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同级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对不需要答复的报告由报告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3)对需要答复的请示,由负责受理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报告人的请求后十天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71、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纠正乡镇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走读”现象的若干规定》对乡镇领导干部提出哪些要求?
    答:《若干规定》要求乡镇领导干部在法定工作日期间,除星期五晚上外,要“五天四夜”住宿在任职乡镇(出差、开会等除外),因私离开任职乡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乡镇党委、政府机关每天(含公休日、节假日)24小时都要安排领导值班;乡镇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值班领导必须及时赶赴现场,亲自组织指挥,解决问题。
    答: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等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
[1999]18号文,省直部门召开全省性业务会议,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制度,每年11月前将翌年的会议分别归口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省直党群系统单位召开的,需请市、县委领导参加的全省性业务会议,由部门专题报请省委办公厅审核,经省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省委分管领导和省委秘书长同意后才能召开;省直政府系统召开的,需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全省性业务会议,严格按《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办理,经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同意后才能召开。
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粤发[1997]10号),市一级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县一级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举办庆典活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同级秘书部门统一安排,领导同志不要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
    活动人数超过200人以上,或活动经费超过5万元以上的,列为重大庆典活动的范围。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0]5号),(1)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2)省直党群系统单位举办有固定周期的或临时性的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省委请示,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经省委办公厅审核后,提交省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或报分管的省委副书记、秘书长审批。(3)省直政府系统单位举办有固定周期的或临时性的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请示,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或报常务副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批准。(4)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举办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党组研究批准,并在批准后的一周内,抄送省委办公厅备案。
    2001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各种形式主义、脱离实际的检查、评比、表彰、调研活动的通知》(粤办发[2001]25号)规定,省直单位举办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经批准后,下发通知时必须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备案。
    粤办发[2001]25号文还规定,省直部门组织到市、县开展大型调研活动也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到部分地区的调研活动,由省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全省范围调研活动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答:根据《关于继续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的通知》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现有办公楼已达到国家计委关于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规定的,一律不准改建、扩建或新建,也不准以建业务楼、综合楼的名义或以直属单位及其他名义新建办公楼。现有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一律不准进行装修,维修中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
答: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严格控制新建和超标准装修办公楼,不准用财政性资金兴建办公楼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现有办公楼经鉴定属危房以及新增机构确有必要新建、扩建办公楼的,必须严格审批: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一律报省计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的,一律报省计委审批;凡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或搞计划外工程兴建办公楼的,要坚决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78、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提出哪些规定?
答:1995年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四条规定”:(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2000年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重申和提出“五项规定”:(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平共处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外的任何账册。(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2002年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进一步提出“两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2003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企业领导人员提出新的要求:(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7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哪些重要事项应当向职代会报告?
    答:根据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监发[1998]4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1)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2)个人廉洁自律情况;(3)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80、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如何向职代会报告?
    答: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代会及其常务执行机构或股东代表大会据实报告一次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1、我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提出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根据省纪委等6个委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2]30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经批准在本公司属下的子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经批准在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必须在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已有;不准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单位)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的股份、红利等。
    82、列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申报范围的收入包括哪些?
    答:根据《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个人收入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费;承包或承租经营所得;股票、集资(分红、利息)所得。其中,工资、奖金部分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应领导数减去个人所得税后的数额。年终按利润情况提成所得奖励也应纳入申报范围。
答:主要抓好11个方面工作:(1)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放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3)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规定。(4)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5)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6)严格控制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大力精简会议。(7)严格控制公费出国(境)。(8)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9)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10)通过改革解决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11)清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物业。
    答:党内监督是党为了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反映和代表工人阶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依照党章和党内其它规章制度在其组织内部,通过评价、揭露、纠偏等方式开展的协调有序的监察、督促活动。包含三个方面的具体含义:(1)党内监督是一种自觉、有目的的活动;(2)是一种制度化的、协调有序的活动;(3)是以揭露、评价、纠偏为主要方式的活动过程。
答:党内监督的基本特点有:(1)自觉性。这次党内监督的总体特征。(2)强制性。不能仅仅依靠个人品质保证对事业的忠诚,不能以被监督者的自觉性为前提条件,必须依靠制度的约束。(3)客观性。一是指对于被监督者而言,监督是一个外在力量作用的过程。二是对于监督者来说,只能用党内统一的行为规范去考察、评价被监督者的行为,也只能按照既定的要求和程序去揭发、披露被监督者的行为,也必须用有关制度来规范自己的监督活动。(4)相对独立性。这是指监督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受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和阻碍。
    86、党内监督有哪些基本原则?其实质和核心是什么?
    答: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2)公开原则。(3)群众性原则。(4)保护正当权利的原则。
    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而其核心问题则是对权力予以有效制约。
    答:对党员干部的党内监督包括党组织(含党员所在支部)的监督、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干部相互之间的监督和专职机关的监督。
    答: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89、江泽民同志强调要在哪三个方面加强党内监督?
答:江总书记1996年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抓住突出问题,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党内监督。一是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二是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正确运用权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无论什么时候都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三是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都要摆正自己在党内生活中位置。
    答:群众监督是指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所进行的察看和督促,是多种监督形式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实施群众监督(1)坚持做好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监督意识;(2)健全制度,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利;(3)群众监督要与公开办事相结合,深化公开办事制度。
    答:监督形式,即监督方法、途径和渠道。群众监督的基本形式有:(1)依法的组织监督。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2)通过来信来访实行监督。群众来信来访是人民群众对党政干部是否廉洁奉公进行广泛、经常性监督的有效形式。(3)通过群众举报进行监督。(4)通过社会协商对话实行监督。即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层次蔬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渠道。
    答:所谓舆论监督,是指广大劳动人民群众通过各种舆论工具,或者称之为大众传媒工具,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等,对国家各项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应有的监督。
答:要使舆论监督能够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充分发挥其作用,要注意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舆论监督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态度,要给舆论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营造一个民主气氛浓厚的社会环境。第二,要加强新闻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和组织建设,提高队伍自身的政治责任感、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优良作风。第三,要制度新闻法和有关法规,把《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具体化,保护人民群众与新闻工作者的新闻权利。
    94、2003年我省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方面重点要实行和完善哪几项制度?
答: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部署,今年我省要重点实行和完善以下几项制度:(1)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2)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3)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省、市、县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全委会上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4)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实现巡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5)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建立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等。
答: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解决领导班子自身矛盾、加强党内监督、提高领导干部思想和党性修养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党组织对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利于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励,廉洁自律,有利于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强团结、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
答: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印发的《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会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1)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2)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3)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4)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5)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
    97、谁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召开的时间安排如何?
    答: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可安排在4至8月间。
    答:今年巡视工作的任务,主要是检查了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勤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在巡视对象上,要突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检查。
    在巡视内容上突出以下三个重点:一是了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廉洁勤政,也就是干净干事的情况。二是了解主要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三是在了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同时,注意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领导干部中出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
    99、党政领导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印发的通知规定: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根据干部管理、监管工作的需要和党委、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100、在哪些情况下要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答:根据中办、国办的通知,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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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9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湘潭市实际,决定开展湘潭市2019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

2019年3月11日至4月19日(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院二办公楼一楼大厅。综合初审处设在1号柜台,医疗和生育保险设在2号柜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设在3号柜台,工伤保险设在4号柜台,失业保险设在5号柜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设在6号柜台,信息中心设在7号柜台。

(一)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与标准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之后相继下发的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明确规定、省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作出的具体解释,以及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均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每年的一月底之前,各参保单位完成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收入统计台账的登记汇总工作,计算出每一月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打印出《新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交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纳入缴费工资基数,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潭社险字【2019】1号)执行。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三倍封顶数的务必按实际工资总额申报,不要按照三倍封顶数自行封顶申报。

2018年或2019年单位新增在职人员,时间不足12个月,均按最高月工资乘以12个月加上可能或者实际发放的其它奖金、福利填报。

退休人员基数,按社会养老保险机构2018年12月发放的退休费(基本退休费和生活补贴、不含独生子女费)乘以12个月填报。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且办理了医保清算的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应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潭政发【2005】3号)第一条规定办理,即:凡我市辖区内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已参保单位在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

3、《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

4、《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5、已准确录入参保职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电子文档(u盘)及加盖单位公章的《2019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新工资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并经职工签字确认;在市本级参加了医疗保险却未在市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报送的电子文档(u盘)及职工工资花名册须包含本单位退休人员(新工资和养老金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

6、2018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附件5)。

7、提供2018年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反映薪酬数据)、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8、2018年《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账及明细账,《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账(使用财务软件的另打一份,手工记账的复印一份,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9、机关事业单位第6项改为职工人数和工资情况报表(机关单位为人社统rw1号,参公单位为人社统rw21号,事业单位为人社统rw22号)。

10、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7项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第8项改为涉及工资和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

1、参保单位在规定的集中申报时间内,应当申报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未能申报的,将不再集中申报,请分别自行前往税务、人社或医保部门申报。

2、各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五项社会保险,确保五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在其他地区和我市本级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原则上各险种的缴费基数也应保持一致。

3、各单位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各险种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不重复参保,不选择性参保,不虚假参保。

4、母子公司都在湘潭市本级参保的应确保各险种的账户数、账户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在本次申报前先到各险种统一账户数和名称。

5、单位的统计年报(或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中存在可剔除的项目,请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

6、2019年新基数下发后请及时核对修改。如发现确实有误,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并提供有效资料。

7、各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参保职工申办社会保障卡,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权益,未给参保职工申办社会保障卡的,在基数申报之前应及时打印《社会保障卡申领表》,在基数申报的同时一并上交。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自备u盘到集中申报大厅各险种相应柜台拷回上月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数据,并自行录入新工资基数。

(二)1号柜台进行单位基本情况初审

提供工资基数申报资料交初审处审核资料准备情况、上年度单位基本情况,初审合格后收集《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与《2019年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并将单位基本信息录入五险统一征缴信息库。

(三)2至6号柜台进行各险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审核、系统录入

参保单位持已审核的《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到各险种基数审核柜台,同时提交《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已录入新工资基数的u盘等有关资料,进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审核与系统录入。

(四)7号柜台进行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核对、收集资料

持各险种柜台已审核完毕的《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交由信息中心核对,同时由信息中心收集相关表格与资料。

1、拷回的u盘数据只能更改工资一栏数据,不能对其他信息和文件格式进行更改和调整,如有人员增减变化、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等现象,须按正常程序及时到相应经办大厅柜台办理。

2、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申报时,应将在编人员与非在编人员分两套表申报。

1、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实的单位,将列为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重点监察(稽核)对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中:

(1)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其月度应缴数额。

(2)凡没有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各项人社部门行政审批和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3)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将有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2、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按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擅自更改社保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社保费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或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简要劳动统计指标及说明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从业人员。

5、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具体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公务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

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统计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统计)。

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的人员,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此项是以下4小项的合计项。

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10、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11、初级技术职称人员

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12、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管理人员和办事人员: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

13、技术岗位操作人员

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此项是以下6小项的合计项。

14、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统计对象具体是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有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7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5、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2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16、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4年。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17、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19、其他技术岗位操作人员

在技术岗位上工作,但不属于以上5类人员的其他技术岗位上的操作人员。

20、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

2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2、其他就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就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23、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24、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25、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

指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含因派遣人员而产生的管理费用)。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劳动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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