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个低保精神病丶一个退休金公租房怎收费?

2018年06月21日 08:57来源:蚌山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想要申请的市民注意啦,发布第六批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本次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位于燕山新村小区93套房源、陶店新村14套房源,共计107套房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都可以申请。

蚌山区第六批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

为确保蚌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号)、《蚌埠市第五批保障性住房配租方案》(蚌保组字[2015]10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部分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蚌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如下:

本次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位于燕山新村小区93套房源、陶店新村14套房源,共计107套房源。

本次配租对象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0-16㎡(不含16㎡),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不含48㎡);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参与剩余房源配租的家庭

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户、离退休人员,临时借租过渡户(拆迁还原过渡户),城中村改造中的农转非人员,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农业转移人口等其他常住人口(外来户籍持有居住证),稳定就业类家庭(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外来户籍持有居住证),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需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人员,各类家庭均在提供身份证户口薄,还应在2018年5月底前相应具备的以下各类规定条件:

1.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且具备如下条件:

(1)家庭成员均属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若居住违章建筑的,需辖区、街道征迁部门提供认定的相关证明,并承诺配房时自行拆除该违章建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具有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1)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社保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2)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3)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3.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对外来户籍的,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对本区户籍的,若户籍落在父母处,需查核户口薄上人员的私有房产情况等;

(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的证明(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二)参与剩余房源配租的家庭

1.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家庭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孤寡老年户(无子女或子女非蚌埠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的证明,如社保发放清单等;

(3)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1)家庭中有享受退休工资的,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2922元的住房困难家庭。

(2)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3)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3.临时借租过渡户(拆迁还原过渡户)

(1)符合市棚户区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拆迁还原安置户,在审核家庭私有住房时,其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大小不受限制,但需核查其户籍上所有家庭成员是否有其他住房,其他住房总面积超过48㎡,不可纳入过渡保障范围。

(2)对借租过渡的被征收户,需先缴纳3000元/户的退出公租房的履约保证金,方可领取钥匙,待还原后,退出公租房时全额退还保证金。

(1)属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家庭的证明;

(2)自愿放弃及地上的补偿的证明;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1)家庭成员因灾病等特殊原因丧失原唯一私有房屋(如因重大疾病、车祸等原因变卖房产、经营场所、车辆等满5年)的证明;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0元以内的证明。

6.农业转移人口等其他常住人口(非户籍家庭)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000元;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7.稳定就业类家庭(非户籍家庭)

(1)青年医生在市区公立医院(含社区卫生)就业的人员;

(2)青年教师在市区公立学校就业人员;

(2)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

8.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暂定为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017年度定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922元)。

(2)人均住房面积在16㎡以内且总面积不超过48㎡。

(3)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机动车,或一辆机动车但价格超过10万元标准的,不得认定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各类申报家庭需推选1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辖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

申请家庭需向辖区居委会或社区递交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蚌埠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5)军烈属、残疾人、失独等相关证明;

(6)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需提供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7)征收过渡户需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8)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户需出具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的收入证明(包括退休工资等收入);

(9)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缴纳证明;(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10)特殊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11)离婚、刑满出狱人员,需提供户口本、离婚证或出狱证明;

(二)申请住房保障时,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须书面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向社居委(村委会)填报《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授权书》和《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社居委(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初审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结果及申报材料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再审,将再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社区及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应为7个工作日。经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汇总申请人及其家庭相关信息,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核对工作站录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同时向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报送《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

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审后,向市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区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审核后通过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上传。市核对机构自收到核对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任务,并向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出具书面核对报告,作为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反馈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调查核实,并提出调整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应当在市住房保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纳入轮候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三)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向单位递交申请,单位应向所在辖区居委会申请审批表。

1.申请人员需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单位应协助办理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蚌埠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

(3)企事业单位出具担保书、收入核定证明;

(4)企事业单位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出具在岗证明);

(5)市人社部门出具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证明;

(6)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街道居委会应按时间节点通知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告知在本单位正式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他们自愿向本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企事业单位负责审核并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如担保书、收入核定证明、单位营业执照等),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审核结果需在本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再报蚌山区政府住房保障办,区住房保障办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最终结果,应及时录入系统,报市住房保障办。申报办理全过程时限与社区同步在6月30日前结束。

此次实物配租将按以下顺序摇号配房,直至配完为止。

(一)在“优先保障家庭”中按照最困难优先原则。

1.蚌山区将以下申请家庭直接转入配房序列:符合保障条件的双腿截肢、高位瘫痪、双目失明等二级以上重度残疾、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军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失独、轮候的申请家庭直接转入配房序列;

2.用专用摇号程序在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申请人信息库中随机摇出与剩余名额等额的配房资格户(此时如房源数大于人员数,则全部转入配房程序)。

(二)其余符合条件家庭参加剩余房源摇号。

(三)本次经受理登记审核通过,未获得配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将轮候到下批房源中优先摇号配租解决。

(四)所有申请户,不论确保家庭还是剩余房源家庭的租金标准,一律按照《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租金收费标准》(建政秘〔2013〕219号)《关于对蚌埠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标准调整的通知》(建政秘〔2017〕8号)执行。

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同时,采取在社区居(村)委会张贴公告,印发宣传单和横幅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从2018年6月19日开始,至6月21日结束。

(二)受理申请登记、审核时间

2018年6月19日-6月30日,辖区居委会完成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家庭编号、登记造册、公示、民主评议及每户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2018年7月1日-7月14日内完成二审及公示,发送核对申请并报辖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2018年7月15日-7月23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初审核后,向市核对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2018年7月24日-7月30日,市核对机构完成核对工作,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核对报告。2018年7月31日-8月2日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住房保障办挂网公示;8月21日前完成公示、摇号配租及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摇号配租的全过程聘请市公证处全程公证。

咨询投诉电话:2046850  (蚌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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