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联络员需要单位选举产生吗?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提高总社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执纪能力,7月4日至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在京联合举办总社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培训班。总社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佟宝君在开班仪式上做动员讲话。

  佟宝君在讲话中强调,总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及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络员要充分认识中央坚决反对腐败的决心意志,清醒认识总社反腐倡廉建设的艰巨任务,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适应形势任务特点,围绕党组年初提出的深化“两个责任”落实、强化党内监督、深入推进作风建设、突出重点和薄弱环节、深化内部巡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大查办案件力度7个方面重点任务扎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热爱纪检监察事业,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将党章赋予的监督责任担当起来。要准确把握总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络员的职责,切实做好宣传教育、上传下达、贯彻落实、督促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要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要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学好业务理论、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落实能力,努力成为反腐倡廉工作的行家里手、一线哨兵和纪律卫士。要把履行纪检工作职能摆到应有位置,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处理好抓业务与抓纪检工作的关系。加强与纪检组监察局的沟通联系,强化“打铁自身硬”的意识,培养纪检监察干部求真务实、雷厉风行、严谨细致、攻坚克难、公道正派、敬业奉献的作风,推动总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创新发展,以全面从严治党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中央纪委研究室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宋光林同志就“贯彻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提高监督执纪能力”在培训班上做了专题辅导。参训同志还观看了《打铁还需自身硬》警示教育片,并就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切实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分组讨论和大会交流。

  总社机关及直属企事业设立纪委的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供销集团纪委委员及纪检监察部全体干部,总社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络员70余人参加培训。

  (责任编辑:高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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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广大城管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城管纪检监察与群众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城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2.关心城管事业建设与发展,热心城管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以及足够的工作经历。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管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二、城管纪检监察联络员主要职责与权限

    1.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党委有关决议、决定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了解反映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

    2.宣传有关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的形势与任务,宣传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配合局督察科(监察室)做好城管工作日常督查、效率效能建设、纪检监察以及廉政学习教育等工作,协助本部门党组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3.及时向本部门党政领导、局督察科直至局纪委、局党委反馈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及时传递干部群众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信息。

4.必要时可在局纪委的安排下,参加城管纪检工作信访接待和案件调查、效能专项督察等工作。

5.城管纪检监察联络员受委托从事局纪委安排的有关纪检监察事项时,享有与局督察科(监察室)工作人员同样的调查权和建议权,局系统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城管纪检监察联络员开展工作。

6.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的日常廉政防控教育(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及时上报相关纪检监察廉政教育工作活动信息和创新做法,每月上报不少于1篇;

7.落实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城管纪检监察联络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城管督察计划。

    2.自觉维护城管纪检监察人员的形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以及城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3.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城管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4.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四、城管纪检监察联络员的聘请

1. 城管纪检监察联络员由局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局系统干部职工中聘请。

    2. 城管纪检监察联络员不得由下属单位(部门)领导职务主要负责人员兼职,由所在部门党组织推荐,局(督察科)监察室审查,报局纪委审定,经局党委同意,并向全局系统公布。

3. 城管纪检监察联络员聘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如聘期内出现无法履行职责或遇特殊工作变动等情况将予以解聘调整。

    2.局纪委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的人员予以表彰。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予以解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对打击报复城管纪检监察联络员的,按照国家有关法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局系统各单位(部门)、各党支部在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时,可邀请城管纪检监察联络员列席。

5. 城管纪检监察联络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随时服从局纪委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局纪委组织的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和案件调查等各项活动。

1.本制度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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