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建厂房会不会被强拆

2007年,山东潍坊某地的薛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300平的仓库,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粮食收购,存储粮食。2017年,政府工业园区建设进行拆迁,薛某的厂房也在拆迁范围内,但却被将定为违章建筑。但是薛某不服,认为自己的仓库是在08年之前建的,并没有违反《城乡规划法》,怎么会属于违章建筑?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这里所说的仓库并不是本案中的仓库,前者是指住宅房的辅助用房,而后者这个仓库也就是本案中薛某的仓库是用来实际经营的仓库,它并不是用来居住的,这是违反宅基地土地使用和政府批准发放宅基地目的的。

但是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里所说的意思就是不能违背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如果将自家宅基地用作他用,政府不会再给予你另一块用来建住宅的宅基地,实际上政府就不允许在宅基地上建厂房。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该案中虽然薛某建仓库的行为发生在08年之前,不受城乡规划的规制,但是却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里的违章建筑要作广义理解,只要违法就属于违章建筑。

(1)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对该仓库属于违章建筑进行了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认定。

(2)查询仓库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看其现在的性质是否属于宅基地。

(3)申请补办相关证照或者做备案登记临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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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加大对农村违章建筑的整改,很多违章建筑面临拆除。有农民朋友向冠领律师咨询一户一宅的违建拆不拆:“我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相关部门说是违建,叫我自己拆除,拆了以后我就没有住所了,不拆可以吗?”那这种一户一宅的情况可以强拆吗?会被强拆吗?

这个问题的意思是房屋虽然没有合法手续属于违建,但符合一户一宅原则,这种情况下房屋能否被强拆?实践中有些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自己的房屋虽然属于违建,但是只有这一处房屋,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所以不能被强拆。这种认识有两大错误,第一,一户一宅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一户多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不是违建的合法理由;第二,只要是违建就有可能被拆除,问题的关键在于违法建筑而不是一户一宅。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第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践中,相关部门会结合房屋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常常是以限期整改或是限期拆除通知的形式作出。

第二,依法进行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催告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可以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经催告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时间、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还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不过,如果是符合以下这些情况下的一户一宅,则有可能免于拆除;

1、相关法规出台之前建成的老宅院

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该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008年1月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该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法规出台之前建成的房屋,违反后来实施的法律,这类房屋不是违建,不能因此认定违建进行拆除。

2、因制度衔接原因手续不全的房子

在农村地区,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衔接不太顺畅,公安部门规定要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能批准使用宅基地,导致一些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的农民,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对于这样的房屋,可以补办相关手续,就不属于违建了,不应被拆除。

3、不影响他人的房屋附属建筑

有些农民在房屋主体建成后,在房边建造车库、阳光房、简易储物房等,这些简易附属建筑一般不会去报批,只要不影响村容村貌,不占用公共部位的面积,也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没有邻里纠纷,此类违建也不会被拆除。

4、符合规划的农业设施及工业厂房

一些农业设施或工业生产用房,之前建设时由于手续不全,但如果现在符合相关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接受处罚之后补办相关手续,也不一定会被拆除。

5、强行拆除会影响重要建筑物的主体安全

如果房屋和某个重要建筑物联系较紧,强制拆除的话会威胁到重要建筑物,那么这类违建也可以不用拆。

综上来说,违建的农村房屋是农民的唯一住房,理论上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不会因为政策的原因而让农民无处居住。但是,实际中,即使是农民唯一住宅没有手续也会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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