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访被截回后拘留多久

信访人被列入重点拦截人员,政府这样做合理吗

山东-烟台法律顾问人气(100 回答(1)发表于: 16:24

信访人被列入重点拦截人员,政府这样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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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作为专业办理征地拆迁业务的律师,近日接到很多被征收人和被征地农民因为上访,被原籍公安机关拘留的咨询电话。这些咨询中反应的情况都比较类似,大都是认为地方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不公平或者征地补偿不公平,而到北京去上访,然后被北京市公安人员送到久敬庄分流中心,再被原籍政府工作人员送回原籍,被送回原籍后直接被原籍公安机关以扰乱北京单位秩序为由处以行政拘留

       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这些老百姓行为到底是不是违法行为?应该由那个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呢?

 笔者认为老百姓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进行信访属于《信访条例》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也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人民群众也可以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只要信访人依法依规到指定的接待部门进行走访,没有影响信访单位秩序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既然属于行政处罚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笔者认为按照原籍公安机关的认定这些信访人是在北京影响单位秩序,那么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当是在北京,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管辖。但是北京市公安机关并没有对这些信访人进行任何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北京市公安机关不认为这些信访人在北京市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退一步按照原籍公安机关的认定即使这些信访人有违法行为,也应当是由北京市公安机关管辖,原籍公安机关无权管辖发生在北京的违法行为

    那么对于原籍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行为,这些信访人应该怎样维权呢?

    笔者认为对于原籍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行为,这些信访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不服的话,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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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能违法,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为依法制止和惩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信访秩序,2019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

今年以来,寿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信访稳定工作,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将依法治理非访作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重要抓手,严厉打击信访中的违法行为,在社会面上形成了强大震慑。

2018年11月份以来,杨某某(女,48岁)位于寿光市洛城街道某村的蔬菜大棚被依法拆迁,并由此获得拆迁款元,杨某某在领取拆迁款后,因夫妇二人欠有外债,法院依法予以了强制执行,转走拆迁款21万余元。

2019年2月3日,杨某某以拆迁款领取完毕后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1万余元为由,向洛城街道党委再次讨要拆迁补偿款,在党委政府工作人员给予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后又以此事为由多次缠访、、越级上访。9月9日,杨某某再次到北京越级上访,上访期间长时间滞留不回。

目前,杨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3日。

秒懂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

寿 光 市 公 安 局

寿 光 市 司 法 局

寿 光 市 信 访 局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活动,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依法、有序、理性、逐级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信访等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之外的场所信访的;

2、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人代表的;

3、拒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提出信访诉求越级走访的;

4、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法定办理期限内重复或越级上访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办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的;

5、政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以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社会秩序,侮辱、威胁、殴打、侵犯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非法手段,给相关政法机关施加压力的;

6、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7、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穿状衣、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8、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上述场所的;

9、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示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10、携带管制刀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11、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12、对正当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或以电话、短信、网络等形式对其进行诋毁、骚扰等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13、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14、以信访或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5、进京赴省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或采取过激行为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16、其他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1、对于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已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违法信访行为的;

2、反复越级上访、缠访、闹访、到非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的;

3、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处理,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信访行为的;

4、组织、指挥、策划、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

5、在重大节日、活动或重要会议期间,到举办地滋事扰序,或以此为要挟,向有关部门单位施加压力的。

(责任编辑:朱永兴_s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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