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有没有私伤待遇?

原告X某某诉称:原告X某某于2006年2月起在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井下做挖煤工,2013年6月14日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原告X某某患尘肺病。2013年8月3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949号认定原告X某某为工伤。2013年12月11日,开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开劳鉴初字(2013)879号对原告X某某的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柒级。2014年3月5日,经开县司法局天和司法所调解达成协议:由天和煤矿代表C某某签字自愿一次性给付原告X某某工伤待遇130143元,签协议时和2014年6月两次共给付原告X某某70074元,该钱是基金给付的,C某某转的,余款一直未给,该协议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没有事后确认,没有盖公章,属无效协议。请求判决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给付原告X某某工伤待遇元;诉讼费由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承担。

原告X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原告X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分公司基本情况、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公司基本情况、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负责人杨和毅户口证明及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情况。

2、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渝职防诊字第(2013)0973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拟证明原告X某某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

3、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9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拟证明原告X某某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属于工伤。

4、开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劳鉴(初)字(2013)879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拟证明原告X某某的伤残等级为柒级,无护理依赖。

5、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劳人仲不字(2015)第3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拟证明原告X某某以请求履行2014年3月5日签订的工伤待遇给付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因其请求不属仲裁委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6、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简单调解案件登记表,拟证明原告X某某和"原天和井煤矿代表"C某某,在重庆市开县司法局天和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

7、开县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关于原告X某某的参保证明,拟证明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在原告X某某受伤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上列证据,本院审查认为,1号、2号、3号、4号、5号、7号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6号证据,当事人姓名为C某某,且没有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盖章,也没有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关于对C某某授权的证据予以佐证,原告X某某对该协议也不予认可,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未作答辩。

上列证据,本院审查认为,1号、2号、3号、4号、5号、7号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6号证据,当事人姓名为C某某,且没有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盖章,也没有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关于对C某某授权的证据予以佐证,原告X某某对该协议也不予认可,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X某某系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工人,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为原告X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3年6月14日,原告X某某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以渝职防诊字第(2013)0973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2013年8月3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开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9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X某某受伤性质为工伤。2013年12月11日,开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开劳鉴(初)字(2013)879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原告X某某的伤残等级为柒级,无护理依赖。2014年3月5日,原告X某某和原天和井煤矿代表C某某在重庆市开县司法局天和司法所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简单调解案件登记表》,内容如下:"当事人姓名:X某某,性别:男,民族:汉,年龄:44岁,联系方式:138××XXXX,单位或住址:开县XX镇XX村X组X号;当事人姓名:C某某,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3岁,联系方式:182××XXXX,单位或住址: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原天和井煤矿)。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X某某在开县天和煤矿(原天和井)上班,在工作期间(年4月)于2013年12月11日被开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议为柒级伤残,无护理依赖(诊断结论为:煤工尘肺壹期),在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上发生争论。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对于X某某伤残等级柒级,双方无异议。2、C某某代表天和井煤矿支付X某某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元,②、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个月×元,③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个月×元,④、停工留薪3个月×元,合计130143元,⑤、X某某自愿同天和井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履行方式、时限:①、现场支付伤残补助金,②、4月30日支付医疗补助金,③、剩余在5月30日支付。人民调解员(签名):W某某,Z某某;双方当事人(签名)X某某,C某某(原天和井煤矿代表),重庆市开县司法局天和司法所加盖印章,2014年3月5日。"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已支付给原告X某某70074元。因该协议约定的剩余工伤待遇款,原告X某某一直未收到,遂其向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履行2014年3月5日签订的工伤待遇给付协议,因仲裁请求不属仲裁委处理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现原告X某某不服,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给付原告X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8个月×3337元=26696元;停工留薪期满后的生活补贴8个月×3337元×60%=16017.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3337元=433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4738元=3790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个月×4738元=71070元,共计元;诉讼费由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承担。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原告X某某应当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本院认为,原告X某某因工受伤,应当获得国家现行劳动法律的救助和保护。关于原告X某某与原天和井煤矿代表C某某在重庆市开县司法局天和司法所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简单调解案件登记表》,即工伤赔偿协议,原告X某某主张无效,要求重新计算原告X某某应当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本院认为,该工伤赔偿协议上载明的当事人为C某某,并非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尾部双方当事人签名处为C某某(原天和井煤矿代表),没有加盖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印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对C某某授权进行与原告X某某调解或和解、达成工伤赔偿协议的证据;且达成协议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对《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简单调解案件登记表》追认的证据,该证据不能证明系原、被告双方就原告X某某工伤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同时原告X某某对《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简单调解案件登记表》也不予认可,因此对2014年3月5日原告X某某与原天和井煤矿代表C某某在重庆市开县司法局天和司法所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简单调解案件登记表》,本院不予认可系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

关于原告X某某应当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原告X某某因工受伤应当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因此,对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劳动争议,本院不作调整。

关于原告X某某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本院认为,(1)、原告X某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庭审举证及当事人陈述,原、被告双方均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原告X某某的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参照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5392元及2013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015元,本院依法确认原告X某某受伤前的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5392元/年÷12个月×7个月)+(51015元/年÷12个月×5个月)]÷12个月=3977.91元;(2)、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之规定,原告X某某因工受伤接受工伤医疗的,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3个月,本院依法确认原告X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为3个月×3977.91元/月=11933.73元;(3)、停工留薪期满后的生活津贴:原告X某某于2013年6月14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原告X某某从受伤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期间为6个月,其享受停工留薪期满后的生活津贴时间为3个月,本院依法确认原告X某某的停工留薪期满后的生活津贴为3个月×3977.91元/月×60%=7160.24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原告X某某应当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参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852元(4738元/月),本院依法确认原告X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个月×4738/月=71070元。

关于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支付的70074元,原告X某某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该款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依法认定70074元系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支付的除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

一、解除原告X某某与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终止原告X某某与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关系。

二、由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一次性支付原告X某某因工受伤后的停工留薪期待遇11933.73元、停工留薪期满后的生活津贴7160.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070元,共计90163.97元(含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支付的70074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开县天和煤业有限公司天和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按期交纳所负担的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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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救就是当井下发生灾变时,在灾区或受灾变影响的每位工作人员进行避灾和保护自己的行动。

2、目前煤矿使用的自救器,按其防护的特点可分边过滤式和隔离式两大类。

3、伤员的搬运方法有担架搬运法、单人徒手搬运法和双人徒手搬运法。

4、瓦斯爆炸浓度界限为5%-16%。

5、爆破落煤包括打眼、填炮眼、连线和爆破等工序。

6、回柱必须按由里向外、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

7、采煤机主要由电控部、牵引部、截割部三部分组成。

8、违章作业就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9、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0、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11、工人长期在有矿尘的环境中作业,吸入大量的矿尘,轻者会引起呼吸道炎症,重者会导致尘肺病。

12、矿井通风是防止瓦斯积聚的基本措施。

13、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

14、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15、矿井通风方式可分为中央式、对角式、混合式三种。

16、矿井气候条件是井下温度、湿度和风速三者综合作用的结果。

17、冒顶处理的特殊施工方法有撞楔法、探板法、木垛法、搭凉棚法。

18、顶板事故是指在井下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为顶板意外冒落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生产中止的事故。

19、井下爆破作业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20、矿井供电系统必须有双回路供电。

21、煤层顶板按照其与煤层距离自近至远可分为伪顶、直接顶基本顶三种。

22、掘进工作面的炮眼按其用途和位置可分为掏槽眼、辅助眼和周边眼三类。

23、顶板事故的征兆有响声、掉碴、片帮、裂隙、漏顶、脱层现象。

24、综采工作面是用采煤机破煤和装煤、刮板输送机运煤、自移式液压支架支护和放顶的工作面。

25、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机头、机尾的压柱要打牢靠。

26、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超过26℃,机电峒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27、瓦斯爆炸必须具备瓦斯爆炸浓度、引爆温度、足够的氧气三个条件。

28、当井下作业现场发生瓦斯突出预兆时,工作人员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并佩戴好自救器迅速躲到安全地点。

29、煤尘爆炸的危害表现在产生高温、产生高压,形成大量的有害气体三个方面。

30、在井下发生火灾时,有可能引起瓦斯、爆尘爆炸事故。

31、井下电钳工处理输送机故障时,必须停电停机,并挂上正在检修,不准送电的牌子。

32、矿井透水预兆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底板鼓起、水色发浑、出现臭味、顶水加大、片帮冒顶。

33、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有漏电保护、保护接地、过流保护。

34、井下爆破需要等15min以上,炮烟浓度符合安全要求时,才允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35、矿井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36、煤矿企业对新工人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37、在井下发现长期被困人员时,禁止用矿灯直接照其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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