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规划农民新村有什么待遇?

是否和户口有关系要看具体的政策,每个项目的政策不同,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对于房产的的情况不予以合计,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因此按户口补偿多存在于有回迁安置房的项目中。另外延伸一个问题,只有户口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是否有补偿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按户口补那么我的户口在就应当有相应的安置就补偿。但实际情况中,在拆迁的细则中会将此类无房有户的情况列为空挂户,即不予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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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农村宅基地管理逐步趋向规范,但也遇到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今年7―8月,组织代表对我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推进农民居住向社区集中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基本上摸清了我区农村宅基地分布、使用和管理现状。

农村宅基地分布、使用和管理状况呈如下特点:

1、 村庄量大规模较小。

2、农村建房占地偏大。虽然规定农民“一户一宅”并严格控制农民宅基地使用面积,但农民建房实际占地仍然偏多。许多都是独门独院、前庭后院的“将军楼”。

3、配套设施不齐水平较低。多数村庄农民建筑新旧交错、排列无序,村内道路、给水、排水、通讯等基地设施配套性、共享性差,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社会服务业落后。

4、法规滞后管理难题较多。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滞后,事实上已经造成不少地方就地无序翻建住房的无奈现实,农村累积了不少应拆未拆、一户多宅、违章建筑等问题。部分城郊或沿路农民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用宅基地及家前屋后的空地建成了小工厂、门面房、饭店等。在城郊或城中村已形成以自发流转为特征的农民宅基地隐形市场,许多问题需要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和规范。

针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几个突出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1、认真解决村庄建设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张皮”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村庄建设用地的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地方,要抓紧编制,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2、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应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发展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3、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当前在农民新村建设中,城镇建设用地挪用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村庄建设规划用地与农民二轮承包地相重叠、宅基地跨村组审批难等矛盾突出。建议省、市下达给辖市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独核定。在村庄建设规划确定后,有计划地逐步实施农民承包地的调整、置换。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宅基地跨村组审批进行土地调整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利用机动地、弃包地、闲置地和复垦地进行等面积置换。

二、大力推进村庄改造和归并整治,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1、搞好规划,大力实施村庄整治。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和归并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通过村庄整理,既可以获得可贵的复垦指标,破解用地难的问题,又可以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城镇化水平。

2、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关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计划和政策措施。可选择复垦指标较多的自然村、空心村先行试点,试点一般控制在行政村范围内,以规划撤并的自然村为单位整体移建到规划中的农民集居点。

3、制定激励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农民新村的建设一定要兼顾到老百姓的利益,让他们在迁建中得到实惠。新村建设要以完善的基础设施、优良的公共服务和优美的环境吸引农民;对自愿移建住宅的农户,新建住宅资金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和利息补贴;为移建农户无偿提供住房建设设计图纸;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滕让多余宅基地,一般可按当地征地标准补偿后收回。自然村整体移建的,新村用地和老村庄用地可以直接置换,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可以置换为村建设用地。

4、建立农村宅基地整理专项资金。市、区财政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明确比例划出一部分资金,筹措并建立农村宅基地整理专项资金。辖市区可根据宅基地整理投入成本,制定具体补助和项目启动资金筹措及拨付办法。

四、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序流转和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

1、建立农村宅基地合法流转机制。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户合法闲置住房需出售给城镇居民的,先将宅基地征为国有,补办出让手续后入市交易;宅基地流转给符合享受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的,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户合法闲置住房需出售的,可由镇政府收购储备,按房地产评估价的一定比例预付给房屋所有权人,预付款从镇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支付,待房屋出售后,再支付应得的剩余款额。

3、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定居,并自愿退宅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户,政府可从农村宅基地整理专项资金中拿出资金,按其退出的宅基地面积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可以为一次性货币或养老生活补助。农民退出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原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政策待遇。

五、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1、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保农民新建、翻建房屋100%建到规划居住点上。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2、严格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对分户、离异、拆迁、灾害等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及规划要求应该解决的农户,应提高办事效率,按审批程序予以批准,不能久拖不决。对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改变用途者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通过严格审查、实施公告制度,预防假村民、假离婚、虚报家庭人口等弄虚作假者获得宅基地。

3、严防新的“建新不拆旧”、超标准占地现象。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4、禁止买卖、非法转让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防止以举办“农家乐”建设观光接待用房等变相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设别墅的现象出现。擅自将自留地、饲料地、承包地、竹林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用作宅基地的,由国土部门严肃处理。

5、切实加强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衔接。要针对户籍制度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明确规定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上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协调公安部门尽快出台进城户口返迁限制性规定,对在农村已无住房、无承包地的城镇居民,严禁为了获得宅基地或参与征地补偿分配等利益向原籍农村返迁户口。

6、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管理。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农民的产权意识进一步增强的情况,要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到户,实现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全覆盖。在宅基地登记发证中对已存在的“一户多宅”、宅基地超规定占地等问题应研究确定统一的政策界限,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7、健全责任制度,严查违法建设。农村违法建房行为屡禁不止,且有重新抬头趋势。要完善巡回检查责任制,实行管理人员分片包干、动态巡查,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及时发现用地违法行为并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暴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8、加强领导,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农村稳定和繁荣、关系到广大农民安居乐业的大事。各地要加强领导,强化镇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能,深入开展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及时研究和化解宅基地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新农村建发展。建议尽早出台《襄州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及城镇住房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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