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我是大学生,在必胜客兼职,做了一个月不到,想辞职了,也给他说过了,没有正式签合同,因为有事没去,也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历史新知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我是大学生,在必胜客兼职,做了一个月不到,想辞职了,也给他说过了,没有正式签合同,因为有事没去,也

没什么影响,吓你的。你随他便

必胜客兼职在必胜客做兼职也是要签合同的吗

那是最好的,正规一点的

在必胜客做兼职,签了合同,不满一年能辞职吗?

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用担心的。没有什么负责的问题,但是有几项你在签合同之前要注意的。虽然必胜客算是比较正规的公司,但是防着点也没什么坏处。
1.你先找《劳动合同法》自己仔细看一遍,花不了多少时间,但是必须要看。
2.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看清楚是否都注明劳动合同法里要求的所有项目,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保险等等。如果没有的话,合同不能签。
3.仔细看看,有没有任何地方约定有违约金的条文。用人单位不能和你约定任何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只有帮你付了培训费,或者要求竞业禁止时才可以。
4.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你的证件正本或押金、服装费、培训费等等。如果要求你交钱,你就要立刻去劳动仲裁委投诉。
这几点你在签劳动合同之前,一定要先看清楚。这样的话,不管怎么签合同,都不会吃亏了。另外,也不需要现在就和公司说你只做半年,因为你自己也不确定。下学期,如果真的忙不过来,你就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就可以离职了。没有任何附带条件,是通知,而不是征求公司同意。

你好看到你以前体温必胜客兼职打工辞职的事,我也是学生,在必胜客干暑期兼职一个月,现在想辞职,好辞吗

去找他把你的健康证要回来。一个月零工时就算离职了。不过必胜客干半年给报销健康证。为嘛不一个月去一天混完报销再走呢

暑假在必胜客做兼职,签了劳务协议,干了一个月但是因为家里有事不能

店长说诚信问题是唬你的,你将来也不在餐饮系统工作,怎么会有影响。

在必胜客兼职两个月现在想辞职

。。。。肯定是在吓唬你,如果你们老师脑子没进水的话是不会把这种东西放档案里的,你们这个老板让我喷了!你在提前一周通知他,这样做是对的,因为这是对别人的尊重,旷工扣工资也是合理的,就说还有学习要做,不能再工作了,这2个月跟您学到了很多东西,谢谢您!

做了5个月辞职辞不到怎么办 。也没签合同

不存在辞不了职的情况。
没签合同,你可以到你们当地劳动局投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还有这5个月的社保公司肯定没有为你缴纳,也可一并要求赔给你。

在必胜客做兼职,刚上班不久,因为一些事,不想做了,合同也签了但我看合同上没有截止日期

没事的 你可以辞职 最多让你再做几天。一般不会为难学生的。我以前也是这样的,最好和店长沟通下,说学业加重什么的

我是学生。没有签订就业合同,做了快一个月想辞职,可老板说辞职没有

你没有劳动合同,辞职,老板不支付工资,那么建议你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赔偿。

我入职时双方没有签合同,有没有书面上写,做了半个月我辞职,他说一个月给我走,现在够了一个月他有还...

你只要向用人单位索要了辞职证明就可以走。你想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试用期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的通知〔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你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上签名〕,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你继续上班满30天,次日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辞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给你出具辞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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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学生兼职被侵害的问题日渐突出,为了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利益,除开需要大学生的谨慎兼职,家庭和學校的教育到位,学校的对于兼职大学生的监管和帮助,以及在法律上认可兼职大学生为劳动者地位,那么在兼职之前,以及受到侵害之后都有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此需要认可兼职大学生的法律性质是合格的劳动者,能够用劳动者的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
  当今在校大学生都是在高压的高考中解放出来的,进入到一个完全由自己控制和规划的大学生活中,部分人不知所措,部分人早有打算,在大部分人的人生规划中,为了更好的学习和未来的工作,很多人会选择在时间充裕的大学生活中寻找兼职。在数量巨大的大学生兼职的情况下,大学生在兼职中受到侵害的情况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一、大学生兼职被侵害的原因
  据统计,大学生兼职被侵害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缺少社会经验与辨别能力;(二)疏于防范,警惕心不强;(三)急功近利等等。
  除以上的原因以外,大学生被侵害的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律对于兼职大学生的保护缺位。保护缺位体现在大学生兼职行为的相关规定貌似很多,可是不难看出大多是模糊和难以直接适用于大学生兼职项下的,模棱两可而又无法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大学生兼职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有关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定不足
  我国有关大学生劳动行为及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十多个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定。
  其中1995年劳动部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的劳动部的规定是对于大学生勤工助学的规定,那么大学生兼职是否包含在内并不明确。2007年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强调了需要在学校的组织下进行勤工俭学,并且在第6条规定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就此将大部分的大学生兼职的情况排除在外。2012年发布的《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依据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建立起的劳动关系称之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以上是主要涉及到兼职大学生的法律性质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都没有具体明确兼职大学生的法律性质,有些简单来看是否认兼职大学生的法律性质的,这是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冲突导致的兼职大学生的保护缺失。
  三、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分析以明确其为合格劳动者
  要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明确兼职大学生是否为合格劳动者,上文可以知道法律区分了勤工助学和大学生兼职的定义,认识到勤工助学是有学校组织到校内校外实践活动,强调了学校的组织,这也是区分了两者的主要区别,探究其深层含义,为何《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在于大学生的档案都在学校里,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相当于学校作为中介机构或者接受劳动一方,更多的是后者,权利义务关系更为简单明确,大学生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减小,受到侵害后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不大,更有保障性所以法律认为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除开学校组织这一特性,勤工助学也是大学生兼职的一类,具有的特点包括提供劳动的主体都是大学生,档案都在学校,工作时间相对较短,大部分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所以法律对此进行了单独的规定。
  我国对于劳动者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因劳动法意见提出的不是就业、不视劳动关系的表述引起了学界对于兼职大学生是否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基于劳动法意见的表述兼职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也有学者认为,劳动法意见并不是排除所有大学生在劳动法上的劳动法地位,上诉所说的劳动法意见主要是排除勤工俭学而不是非学校组织的校外兼职,两种行为性质并不相同,根据公民“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权利,校外兼职的大学生仍然在劳动者覆盖范围接受劳动法的保护。实务中,基于劳动法意见的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往往拒绝与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发生纠纷后,劳动部门不受理兼职大学生的劳动仲裁申请,法院也以大学生不是合格的劳动法主体拒绝受理兼职法学生劳动纠纷案件的起诉。
  首先,虽然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兼职大学生为合格的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但是也没有具体的法条否定。劳动法意见的第4条是列举式地提出了不适用劳动法的情形,也并不包含兼职大学生,既然《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6条将校外打工排除在勤工助学之外,为何又将大学生兼职包含在劳动法意见12条的勤工助学中呢?从法律的体系研究中可以得出这是并不合理的。所以,既然将校外兼职排除在勤工助学以外,那么就要允许大学生兼职能够获得劳动法的保护。
  其次,兼职大学生从主体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资格,我国高校的大学生都是年满16周岁的,而一般兼职的大学生都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所以,应当认可兼职大学生作为合格劳动者。
  四、借鉴国外有关认可大学生的劳动资格
  在发达国家,一般都认可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德国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已经形成了一致意见,如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在一则判决中指出的那样,除高校条例规定的义务性实习属于学业组成部分不构成劳动关系之外,学生课余打工等情况,只要学生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在其组织体中提供非独立性劳动,就应当认定成立了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兼职学生作为劳动者受法律保护。在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将绝大多数行业以及行业内的雇员都纳入了调整范围,并使其享受最低工资标准。这些人员包括:送信员、见习者、实习生和学徒;全日制学生、有残疾的工人。并指出,“如果一个学生的工作任务不只是全部教育性计划的一部分,并且因他所进行的工作而得到一些报酬,就可以认定雇佣关系的存在。”
  总而言之,在认可兼职大学生作为合格的劳动者的同时,兼职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应该擦亮眼睛,谨慎选择兼职的工作,学校和家庭应该做好教育预防工作,有能力的学校应该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或者以学校作为保障者为学生的兼职提供保护。在寻找工作前应该提前做好预防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等书面文书,在受到侵害时,应该勇敢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劳动者去保障自己的权益。
  [1]唐其宝:《大学生校外兼职若干法律问题探微》,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07):99-102。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3]柯新华,罗琼:《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探讨》,中国劳动,2013(12):19-/1/view-.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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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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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劳动仲裁针对的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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