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将于2022年5月1日施行。随后,国务院令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为方便法律人对该部新规的学习与应用,现将新旧规定进行比对内容分享如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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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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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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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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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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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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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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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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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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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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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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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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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
第八条第二款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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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
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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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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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
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
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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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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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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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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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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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开展中央环保督察涉林信访件整改情况“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林业局:
为了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林信访件的问题整改见底见效,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关于印发<2021年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局领导同意,对由我局牵头落实,相关县(市、区)办理的中央环保督察涉林信访件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林信访件验收销号情况表(见附件1),对涉林信访件办理情况再次进行“回头看”核查,相关县(市、区)林业局要对标对表开展回头自查,着重排查整改落实不严格,整改情况有所反弹,仍未整改到位和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等情形,进一步压紧压实督察整改工作责任,确保整改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相关县(市、区)林业局对照本单位负责督促的涉林信访问题进行整改完成情况再次回头自查,派检查人员对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梳理问题清单,填写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林信访件问题县级“回头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于8月31日前报市林业执法支队。我局根据县级“回头自查”情况将组织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核查,对整改落实不严格,整改情况有所反弹,仍未整改到位的,督促倒排计划,限时完成整改,并视情况开展专项约谈。
(一)提升政治站位。抓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涉林信访整改是重大政治任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整改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
(二)坚持真抓真改。“回头看”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杜绝弄虚作假;要突出问题导向,特别是对整改落实不严格,至今仍存在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要迅速拿出整改措施,加快整改、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工作不留尾巴、不再反弹。
附件:1.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林信访件验收销号情况表
2.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林信访件问题县级“回头自查”情况表
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林信访件问题市级落实情况核查表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林信访件验收销号情况表 |
潭头镇金菊园村大岗自然村村民在金菊园村大岗自然村至千诗亭村石牌自然村毁林搭建养猪场,养殖废水横流,恶臭污染。 |
溪谭镇沙岩村首叶自然村所管辖的生态林被毁坏开发公墓,先开建后报批。生态林被破坏后,首叶和沙岩两个自然村日常饮用水源源头被枯竭;墓地受雨水冲刷,垃圾、污染物顺水流下,会影响村民饮用水源。 |
1.湾坞镇高速路口往溪尾镇方向200-300米左右,5处山地违规采石;2.湾坞镇梅洋村大永固搅拌站未办理相关手续,噪声、废气污染环境。 |
城阳镇天湖山庄新坦洋红茶创意园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占用50多亩林地建厂。 |
城阳镇秦溪村水尾后门山上(城阳镇老区中学后门山)的千年风水林(生态林)被村书记连某康砍掉,搭建三千多平方米厂房出租制造电机和配件,造成大气和噪音污染。 |
太姥山镇彭坑村沙吕线彭坑路段的后井山(又称石头壁)被开山取土,破坏生态环境,要求恢复绿化。 |
桐城镇塔下村村主任季某整在塔下村过洋塔山近200亩的森林开采石料,并在竹仔山建墓。该件于8月2日收到,8月9日反馈。 |
吉巷乡芹溪村支书甘代以未经审批,私自挖掘长约8公里、宽约8米道路,破坏梧山村、芹溪村、卓洋京峰村三个自然村1000亩生态林。 |
古田县杉洋镇利洋村村委在环白溪公路利洋马鞍头至溪边公路毁林修路,破坏省级生态公益林。 |
1、八都镇溪池村铜镜坂生态公益林被福口林场场长薛某挖掘铲平3亩多用于加工木材,在森林公安调解后未恢复植被,仍在办加工木材厂并不断向周边蚕食。2、宁德市林业局出租给沈海高速复线工程部生态公益林地建设钢筋加工厂,工程结束后未恢复植被,工厂转租给他人办木材加工厂,并在生态公益林内扩建。 |
金兰路8号天安金域华墅侵占兰溪山,破坏林地进行建设 |
洋中镇宁德市融江建材有限公司到处挖土,用煤和黄泥土搅拌在一起烧制粘土砖,产生烟味,对空气造成污染。 |
霍童镇邑坂村与赤溪镇东边交界山上的生态林被东边村村长破坏了上百亩,破坏了生态水土。 |
叶祥芦在岭下乡富竹村“狼仔丘田”开山造墓,造成水土流失,每当下雨泥石流直冲水库,污染水源。 |
1、曾向林业部门反映吴某青、吴某发2013年6月、8月两次分别在地源村上村自然村牛长山、长岗山无证采伐树木。2、宁德市寿宁县林业局存在执法不公,以罚代刑情况。 |
南阳镇东吉洋村顺捷新型墙体材料空心砖厂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厂房,直排废气,导致周边森林树木大量枯死;在工厂周围的山体挖黏土,造成水土流失。 |
犀溪镇犀溪村高空玻璃栈道未批先建,毁林数十亩,破坏生态。 |
溪南镇霞塘村村干部毁坏老鸭头山场113亩国家重点沿海防护林。 |
1.溪南镇霞塘村老鸦头自然村的“老加头填海项目”存在项目违法、无审批及公示、破坏生态林500多亩及海上红树林50多亩,施工泥土、灰尘扰民,工程车滴洒漏容易造成交通事故。2.霞塘村老鸦头自然村老鸦头山场的油茶树被破坏113亩,曾向地方反映,但至今未处理。 |
1.长春镇小京村小吕自然村南向和村对面建猪圈养猪,猪屎、猪尿直接流到溪里;村对面风电站的厂房里,几十个人的生活污水也直接流向溪里,导致小溪又脏又臭,溪水不能使用;2.隔壁吕峡村的喜某等人破坏了北向的防风林开发度假村,砍掉木麻黄树;3.往吕峡村方向的公路边鲍鱼场老板破坏南向的防风林,砍掉木麻黄树。 |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试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深圳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办理规程(试行)》《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简称信访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信、来访、网络、电话等形式,对学校所辖范围内涉及党纪监察问题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依法依规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一)对党组织及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违纪行为的信访举报;
(二)对学校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信访举报;
(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及有关人员对所受党纪政务处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校外有关部门转办和交办的信访举报或申诉;
(五)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或申诉;
(六)纪检监察办公室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
第五条 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对已经、正在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二)对于要求解决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有关问题,以及按规定应由其他组织或单位受理的投诉请求,不属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按照工作职责或相关规定,转由其他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举报途径。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公布通讯地址、接访地点、举报电话、网站以及电子邮箱等,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等渠道接收信访举报。
第七条 举报来源。根据信访举报的不同来源与方式,逐件做好接待、记录等工作。
(一)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上级部门、领导转来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转来的信件,应逐件处理,保留原始材料或复印件,并做好记录。
(二)来访接待。应当安排至少两名工作人员接待,了解并记录信访举报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耐心听取信访举报人的举报、控告或申诉,收取其提交的材料,详细了解其反映的具体情况,如实做好来访记录。
(三)来电接听。信访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信访举报的,应记录来电号码、来电时间;详细询问其姓名、单位、反映或申诉的主要问题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四)信函材料。对信访举报信函,要逐件处理,及时拆阅,并做好记录。
(五)其他形式。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网络留言等方式进行信访举报的,应尽量保留原始记录或截图,并将信访举报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做好记录,注明来源和日期。
第八条 受理登记。收到的信访举报属于业务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及时对其进行分析、讨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确定受理的信访举报统一编号登记,逐件录入数据库,建立台账。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如是当面或电话信访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举报人向其他有关单位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如是信函或其他方式信访举报,转交其他有关单位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反映省市管干部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将原件转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分类处置。信访举报件经逐级呈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信访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线索,按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第十条 转办和协办。转办是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转送其他有关单位处理。转办的信访举报件一般应转给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领导处理,不得转给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单位;转办件可以转送原件的复印件,也可只转摘抄件,信访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不公开其姓名。
协办是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举报件,需要多个单位参与配合,纪检监察办公室与有关单位共同调查办理的信访举报件。参与协办的单位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认真负责地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交办和督办。交办是指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交送学校其他单位协助办理的信访举报件,交办时要明确报送处理结果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单位应明确负责领导和具体经办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完毕。
督办是指纪检监察办公室按交办时限和要求,及时了解、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对交办信访举报件的办理。
第十二条 开展调查。听取信访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举报人、有关单位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单位或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举报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举报调查步骤主要有:事前通知,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实施调查,制作笔录。
第十三条 结果反馈。对实名信访举报件,办结后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将结果告知信访举报人,送达主要采用邮寄方式,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匿名信访举报件视具体情况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反映一般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举报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对转办的信访举报件,应在领导签批一周内转出。
其他有关单位对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件,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件,如未注明报送时限,一般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特殊情况应于二个月内办结;逾期仍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纪检监察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办结归档。对调查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合法合规,手续完备的信访举报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视为办结。办结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举报、申述材料原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举报件的来函及附件;校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纪检监察办公室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其他单位对交办、转办信访举报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第十六条 统计分析。纪检监察办公室按照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举报件的定期统计上报工作。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汇总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三章 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信访举报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是被反映人或被反映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反映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反映的问题线索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十九条 信访举报人应据实提供被反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信访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信访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对纪检监察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件,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处理结果;
(二)拖延推诿、袒护、说情,致使问题得不到及时、严肃查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组织。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每学年对学校各单位承办信访举报件的情况进行通报;对逾期不报处理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予以通报批评;不定期对一些已作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反映问题进行回访,督促有关单位把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纪检监察信访 举报工作基本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简称信访举报)工作流程,更好地履行信访举报工作职能,根据上级有关制度和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我校信访举报工作主要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归口负责,必要时协同其他单位共同推进,学校各有关单位应予配合。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工作流程为: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立卷归档。
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过来信、来访、来电、邮件、交办等方式收到信访举报事项,应当予以登记。
1.线索来源,即信访举报事项由信访举报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转送。
2.信访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3.主要问题摘要,即信访举报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
4.初步处置意见,即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二)各类信访举报件的处理方式
1.联名信访举报,应及时核实所反映的问题,积极做好信访举报人员的工作,以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发展为集体上访。
2.重复信访举报,应注明有无反映新的问题,对不当要求或无理要求,要直接告知信访举报人,并做好工作。告知后仍重复来信、来访的,不再告知,信访件暂存。
3.署名信访举报,要鉴别署名的真实性,并予以优先办理。
4.匿名信访举报,没有具体事实的,作“了结”处理。反映情节轻微的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5.交办信访举报,根据批示或意见办理。
6.内容涉及诈骗、反动迷信性质的信访举报,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告知是指纪检监察办公室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举报人。
纪检监察办公室自收到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信访举报人告知是否受理其信访举报事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举报人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办公室认为纪信访举报人提出的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受理信访举报案件应当同时明确案件办理责任人。
信访举报件的受理标准:
2.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
3.未经过终结性的法定工作程序;
4.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
5.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的,不予受理。
分类处置,是指纪检监察办公室依据职权,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者调查核实后,经逐级呈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对信访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线索,按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其中拟立案程序的参考流程:
(一)开展信访举报调查
听取信访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举报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举报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1.事前通知。承办单位要求信访举报人、有关单位和人员或者第三人到场陈述或提供文书、物品等相关资料,应当以适当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以便其做好必要的准备。
2.表明身份。在开展信访举报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表明自己身份,严格遵照调查基本规程,参与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说明理由。信访举报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的理由、法律依据,同时告知其在调查过程中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获取被调查对象的配合。
4.实施调查。询问当事人、调取资料、现场勘验等。
5.制作笔录。信访举报调查结束之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字。对于比较复杂的信访举报事项,办理机关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
纪检监察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纪检监察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送达主要采用邮寄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执行,是指信访举报人的请求得到支持的,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信访举报人对纪检监察办公室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纪检监察办公室的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复查。
信访举报信函拆封时要保证信函的完整,并将信封附在材料后面装订。以其他方式进行举报的,应做好记录,注明来源和日期。信访举报事项结案后,应整理成案卷集中归档。
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建立相应的档案保管制度,制定管理和存放工作办法,设立适合档案存放的固定场所,防止档案损毁,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同时,建立察信访举报档案保密制度,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和信访举报人相关保密信息。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纪检监察信访 举报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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