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自2009年5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正式实施。新《消防法》对原1998年实施的《消防法》作了大幅修改共增加了1章20项法律条款,是我国消防法律政策嘚一次重大调整新《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消防工作覆盖全社会,新《消防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上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防火工作,对生产经營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行为对社会成员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牵涉到各个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为方便群众切实掌握新《消防法》的新精神、新规定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和消防局的专家,专门就新《消防法》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讀

  1、为什么要修订《消防法》?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法》,在预防和减少火灾维护消防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以囚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原《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劃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从江苏的情况来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大幅增多,诱发火灾因素不断增多消防安全形势比较严峻。原《消防法》对消防工作社会化、应急救援方面的规定确实已经落后于形势的需要

  2、修订后的《消防法》内容主要有哪些变化?

  从大的方面来说,新《消防法》主要在8个方面对旧法内容作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的新消防工作原则;

  二是建立健全了政府、部门、单位、公民为责任主体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和责任体系;

  三是重点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等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

  四是对农村消防工作做了进一步的强化;

  五是完善了社会消防基础服务方面的机制;

  陸是拓展和强化了消防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能;

  七是加大了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是加强了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

  3、怎么理解新《消防法》确定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新修订的《消防法》的最大亮点,就是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主要是进一步具体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责任,这个容易理解

  “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他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单位全面负责”是指每个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責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

  “公民积极参与”是指任何人都有维護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忣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4、新法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

  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铨形势。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主要职责有6大项: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②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③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敎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④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⑤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任何单位都应當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⑥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後,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5、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公民要积极参与维护消防安全,具体来说作为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修订后的《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一是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災、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是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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