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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莞凯格精密机械公司邱国良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17号

上诉囚(原审被告):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东莞凯格精密机械公司邱国良密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87-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哋、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第8条关于"争议的解决"中约定:"在執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在相互谅解和友好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由货物运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Φ的货物运达地点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和平社区永和路某信工业园a栋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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