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宏达街3号管理用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495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军,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金宏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红岛经济区河套工业园
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宏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囙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