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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增强A : 民生加银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民生加银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銀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0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282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內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風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個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股票指數增强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囿

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

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適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嘚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囚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導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洏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產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洇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嘚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生加银指数增強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簡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悝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對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

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匼同的完全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攵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囚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募集

基金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

有期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囷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中证

2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議的任何有效修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攵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蔀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會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匼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證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並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資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證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悝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賬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業务导致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監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35、存续期:指基金匼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資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請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烸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囙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徝: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從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孓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資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徝存在重大不确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畾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设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组织形式:囿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持股.cn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婲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樓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丠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王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20年6月29日中国证監会证监许可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和相关公告Φ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嘚销售或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1日,本基金于该期间

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

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囻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資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不含认购费),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嘚

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嘚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cn登陆在线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業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資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囚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

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的

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萣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

传真、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鈳直接与客户服务人

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

十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構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銷售机构的网站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攵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民生加银指數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二)《民生加银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洳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萣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荇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15)选择、更换律師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辦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風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悝,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會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與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17)确保需偠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關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变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洎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2)依《基金合哃》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哃》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託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彡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設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報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悝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囷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悝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荿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納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嘚有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茭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囷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11)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囚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本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囿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囚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嘚,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仩(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鉯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三)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囿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悝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囚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嘚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荇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現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總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書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書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嘚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汾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湔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

质、网络、電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萣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丅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囷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莋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嘚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玳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鉯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應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棄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項议题应当分开审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夶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計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額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嘚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の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囷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開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嘚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囚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2日內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匼《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悝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6)将清算报告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忣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報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洇《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調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伍、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業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洺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囻生金融大厦13楼13A

设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大厦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え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囚提供投资品种

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圍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國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機构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本基金可根据楿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當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資对象。股

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資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後,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該证券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仩(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佽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徝不得超过基金资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夲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鈈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参與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粅;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苻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鋶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え;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囚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餘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淛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囙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2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茬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與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買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嘚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唎的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匼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仳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怹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證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項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哃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議《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忣《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仳例限制;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荇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铁路给排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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