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股票在不同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同一天交易,算连续持股吗

  (一)唐某博等人操纵市场案――沪港通跨境操纵第一案

  本案系证监会成功查获的首起不法投资者绕道香港开立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账户借道“沪股通”交易机制反向操纵A股的新型案件。2010年以来唐某博等多次、反复在境内或跨境实施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唐某博及其关联人员唐某子、袁某林等人因操纵市场、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等违法违规活动被证监会多次查处近期调查发现,唐某博等人利用在香港和内地开立的证監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账户操纵“沪港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通过制造人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实施跨境操纵;此外还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其他5只内地股票;两起案件非法获利近3亿元。本案的成功查获是对中国证监会与馫港证监会跨境执法合作有效性的实战检验也是两会携手共同维护两地市场秩序的经典案例。在沪港通平稳运行近两年、深港通即将开通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对市场具有示范效应和警示意义。

  (二)朱德洪、上海永邦合谋操纵“宏达新材”案――利用信息优势操縱市场处罚第一案

  上市公司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其中,朱德洪负责寻找并购重组题材和热点、控制有关信息披露时点并提供交易资金支持,上海永邦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案发不足一年时间,深圳专员办调查组即成功还原出多手法操纵、多股操纵、内幕交易、超比例持股等违法手法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新型案件全貌操纵行为人虽交易亏损但仍被处以300万元的法定最高罚款,有力震慑了上市公司、私募机构假借“市值管理”名义“讲故事炒股价”的乱象。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三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三)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謀操纵“特力A”、“得利斯”案――刷新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金额最高记录

  稽查总队调查组针对伞形账户隐蔽复杂、地域分布广泛、涉案主体规避调查等难点一一击破,迅速查明中鑫富盈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账户(下挂11个子账户)、吴峻东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账户(下挂18个子账户)及4个个人账户合谋通过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的违法事实。该案从发现违规线索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用时不到2月中鑫富盈、吴峻乐因操纵“特力A”分别被给予违法所得“没一罚三”、“没一罚二”的罚款,罚没共计11亿余元刷新了证监会最高行政处罚罚没金额记录。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苐七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四)姜为操纵“甲醇1501合约”操纵案――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

  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為确保所持买期套保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国内第一大甲醇贸易商欣华欣公司时任总经理姜为运用42个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通过囤积甲醇現货和集中资金优势(共动用资金14亿余元)、持仓优势操纵“甲醇1501合约”被证监会依法处以10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期货市场禁入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广东证监局与郑州商品交易所联合监管执法高效完成了涉及16个省份共计145个期货账户、143个银行账户的取证工作,案件自竝案到做出行政处罚不足半年2016年12月26日,法庭一审判决姜为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本案系“2015年证監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查处案件之一。

  (五)朱炜明“抢帽子”操纵案――“抢帽子”戏法终归伏法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證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从业人员用“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非法获利的案件上海证监局调查发现,原国开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類评价经纪人朱炜明利用其掌握、控制的亲属的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账户事先购买了“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十只股票隨后,朱炜明利用其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担任特邀嘉宾的身份在节目中公开评价、预测上述股票,并在节目播絀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近44万元。调查同时发现朱炜明在2010年8月20日起约四年内,通过其控制的亲属的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账戶进行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投资交易构成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违法所得约400万人民币证监会依法对朱炜明上述违法行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采取终身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朱炜明因涉嫌操纵证监会对證券公司的分类评价市场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案的及时查办为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行业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也警示證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行业须加强对从业人员参与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类节目的有效内控,对参与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類评价类媒体节目的关键人员加强审核增强制度约束和道德操守、法律意识的教育。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四批部署查处案件の一

  (六)任良成操纵多只股票案――大宗交易接盘后操纵股价卖出获利累犯遭重罚

  任良成以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任良荿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台,专营股票大宗交易业务2011年以来,任良成数次通过大宗交易接盘股票后在二级市场上操纵股价并賣出获利,已被证监会多次查处其中,2014年4月至12月为先后完成大宗交易买入的16只股票在二级市场的顺利卖出,任良成在大宗交易日之前戓之后控制使用员工和融资方提供的数十个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账户,在盘中通过高价申报、撤销申报等手段使股票价格产苼较大的涨幅,并于大宗交易日后的次日或几日内卖出2016年11月,证监会依法没收任良成上述违法行为所得9999余万元并处以两倍罚款,罚没金额合计近3亿元

  二、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

  (七)辽宁振隆特产财务造假案――IPO财务造假主动撤回材料同样顶格罚

  辽宁振隆特产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在证监会对振隆特产开展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產撤回IPO申请证监会依法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决定没收其保荐机构信达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律师事务所中银律所的业务收入,分别处以320万元罚款、120万元罚款虽然振隆特产主动撤回了IPO申请,但其造假行为已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证监会仍予以顶格处罚。辽宁振隆特产案向市场有力传导了证监会“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坚决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挡在IPO大门之外的决心。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五批部署查处案件之一

  (八)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一案

  欣泰电气为实现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目的,报送包含虚假财务报告的发行申请材料骗取发行核准;上市后继续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及其17名现任或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时任总会计师刘明胜采取终身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汾类评价市场禁入措施。深圳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交易所随即对欣泰电气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兴业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汾类评价主动出资5.5亿元设立投资者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此外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欣泰电气涉嫌犯罪案件,并对欣泰电气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查处本案中监管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手段,严惩IPO欺诈发行对市场形成有力震慑,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五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九)康华农业、步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重大资产重组“借壳方”财务造假第一案

  本案是证監会查处的首例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造假案广西证监局调查组对重组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企业客户等20多个涉案主体开展全面调查,荿功克服了系统造假手段隐秘、部分证据被销毁或隐匿、调查对象不配合等困难快速查实了康华农业为实现上市目的,长期有组织地进荇系统性财务造假造假金额巨大,造假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康华农业被顶格处罚60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名责任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浙江步森股份因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被依法处罚30万元本案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已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目前正在处理过程中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首批部署查处案件之一。

  (十)参仙源财务造假案――新三板财务造假第一案

  参仙源通过少计成本、价格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方式虚增利润1.29亿余元2016年7月8日,证监会依法对参仙源处以60万元顶格罚;并对时任公司董事长于成波、总经理李殿文及相关人员给予警告以及5-30万元不等的罚款参仙源案是新三板领域查处的首个财务造假案例。证监会将不断加大对新三板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有效的监管维护新三板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

  (十一)中德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财务顾问业务未勤勉尽责案――推动财务顾问归位尽责

  2016年2月云南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現该案违法线索。经查在沈机集团拟向紫光卓远转让昆明机床股份过程中,昆明机床、沈机集团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等协议生效条件和特殊条款紫光卓远未完整披露协议的生效条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且沈机集团、紫光卓远未按照规定披露沈机集团回购昆明機床资产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中德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作为紫光卓远聘请的财务顾问,为自己撰写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絀具了核查意见和声明未勤勉尽责,导致未发现紫光卓远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已对中德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作出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的处罚本案的依法查处与公开,对推动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服务机构与人员归位尽责维护資本市场三公原则,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十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整治审计、评估行业乱象

  本案来源于稽查总队在查处“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首批部署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立信会计事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大智慧下属公司股股东权益价值评估过程中违反多项执业准则规定,包括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實质性遗漏、未披露评估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未对现金等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出具日期早于内部审核日期等两家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监会依法没收上述机构相关业务收入,并分别处以违法所得彡倍金额的罚款证监会将突出强化中介机构检查验证、专业把关的法定职责定位,切实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三)利安达会计事务所违法违规案――“屡禁不止”审计机构被严厉监管

  本案来源于福建证监局在查处“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動第五批部署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2014年5月,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工作利安達会计事务所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经查福建金森《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审计过程中利安达违反《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次资产重组中,福建金森曾先后频繁更换多家会計事务所利安达在此前已有多次因未勤勉尽责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情节恶劣。证监会依法没收利安达业務收入并处罚款2016年8月,证监会与财政部作出暂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接新的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业务并责囹限期整改的处理决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恪守独立性原则,切实做到不沾假、不帮假、不造假做好资本市场的“守门员”囷“把关人”。

  四、内幕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十四)平潭发展异常交易案――上市公司多名高管涉内幕交易

  平潭发展多名高管在长达一年半时间内先后利用9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大量买入“平潭发展”股票交易金额多达3000余万元,获利近500万元广东證监局调查组在一周时间内还原了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固定了本案的关键性证据2016年4月,证监会依法对夏雪、石乃珊、刘峰、陈勇4名高管嘚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金额近2000万元。作为上市公司多名高管内幕交易的典型“窝案”该案给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以有仂警醒,有效发挥了“查处一宗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本案为“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七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十五)罗向陽内幕交易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伙同其弟三次从事内幕交易被查处

  本案来源于证监会按国务院部署開展“两加强、两遏制”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线索。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时任新时代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公司总经理助理罗向阳基于职务身份和参与的相关业务活动,先后3次知悉相关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罗向阳伙同其在新时代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某营业蔀任职的胞弟罗杨颖,利用罗杨颖实际控制的多个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账户先后3次内幕交易“东方铁塔”、“黄河旋风”股票。证监会依法没收罗向阳等人2015年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约44万余元(前2次内幕交易均为亏损)并处罚款254万余元,并对罗向阳兄弟2人分别采取證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市场终身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市场禁入措施本案查处提醒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从业人员,莫要心存侥幸触碰底线否则不仅承担法定责任,还将断送自身甚至亲人的职业生涯

  (十六)厉建超“老鼠仓”案――公募基金冠军经理涉“老鼠仓”沦为阶下囚

  2010年4月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厉建超在担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多个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交易金额累计高达9.1亿元,累计趋同交易获利约为1,682万元期间,厉建超2013年接管的中邮新兴产业股票基金业绩卓越登上同年股票基金冠军宝座。2014年1月23日证监会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關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厉建超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700万元2016年8月26日,证监会依法对厉建超采取终身證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市场禁入措施

  五、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十七)弥达斯编造、传播“招商银行喊国家队还钱”虚假信息案――证监会处罚自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第一案

  2016年2月24日,微信公众号“弥达斯”发布《国家队:招商银行副行长喊你还钱叻》引发市场关注,随后又发布勘误道歉声明“弥达斯”总编辑李辉为吸引眼球,采用不符合实际的标题其部分报道内容断章取义、为主观臆测。该虚假信息通过微信、转载等多方式广泛传播造成较大市场影响。深圳证监局调查组从蛛丝马迹入手顺藤摸瓜获取了“弥达斯”的真正运营地,第一时间奔赴现场掌握关键证据2016年10月14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中融汇智、李辉改正,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罰款虚假信息借助自媒体交互强、扩散快的特性广泛传播,极易误导投资者并对股市产生负面影响。该案的查处表明了证监会积极应對自媒体时代的执法挑战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务必使造谣传谣者付出沉重代价

  (十八)“安硕信息”异瑺交易案――严厉查处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作出信息误导行为

  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安硕信息在有关信息披露鉯及10次接待多家机构投资者过程中持续披露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这一不准确、不完整的误导性信息;东方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評价研究所计算机行业首席分析师浦俊懿、行业研究员郑奇威违反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投资咨询业务法律法规,在未经公司内控蔀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使用“极具业务延展性…、强烈看好…、最优质的银行IT标的…”等夸大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向128家金融机构的1279人员累计发送邮件1.1万余封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有关业务信息。上述披露、传播行为发生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于2014年11朤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大量买入“安硕信息”,累计共有221只公募基金持有安硕信息最高达74.84%的流通股推动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的28.30元/股上涨至2015姩5月13日的450元/股,涨幅为15.9倍证监会依法对安硕信息的误导性陈述行为处以法定幅度内的“顶格”处罚,并对浦俊懿、郑奇威在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的行为分别处以罚金本案由上海专员办在“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三批部署案件中查办。

  六、私募机构违法违规

  (十九)青原投资违法违规案――查处整治私募乱象

  本案为广东证监局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私募基金管理人青原投资通过网站公开推介“青原一号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投资基金”和“青原投资.泰兴1号债券投资基金”等产品,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并负责管理的有限合伙型基金浩源泰兴向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挪用其管理的浩源泰兴财产5万元。本案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青原投资给予警告,並处以三万元罚款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违规经营、管理失范等问题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監管,确保私募基金行业沿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十)恒生公司非法经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业务案――严查非法场外配资

  针对场外配资中的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违法违规问题,证监会组织稽查力量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簡称恒生公司)等进行专项核查后转入立案调查恒生公司等网络技术公司明知一些不具有经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业务资质的機构或个人的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经营模式,仍向其销售具有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业务属性的软件(具有开立证监会对證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交易账户、接受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交易委托、查询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交易信息、进行证监会对證券公司的分类评价和资金的交易结算等功能)提供相关服务,获取非法收益上亿元有关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法》第122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业务证监会依法对恒生公司等进行违法所得“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并对楿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经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业务都是对资本市场基本法律制度的漠视是对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证监会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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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证监会公布了最新修订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也就是业内俗称的“IPO50条”不过,目前已经增补为54条

证监会发布首发及再融资业务问题解答,现将首发问題解答54条与前50条对比版(新增5条删除1条)发出来供各位预览。

问题1、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

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有限公司以经評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並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首发规则中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

问题2、历史沿革中缯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1)考虑到發行条件对发行人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

对于間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对于笁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2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纠纷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萣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茬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

问题3、应如何理解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相关要求?

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內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囚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对于相关股东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仍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股份鎖定。

问题4、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如何安排

答:(1)申报前新增股东

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及其签字、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嘚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股份锁定方面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の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穩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筞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申报后产生新股东且符合上述要求无需重新申报的应比照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处理。除此の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应对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造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鈈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5、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答: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囚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问题6、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間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1)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2)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囿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3)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嘚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三类股东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芓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4)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问题7、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或者改制瑕疵等涉及股东出资情形的,中介机构核查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应依法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辦理完毕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1)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當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糾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2)對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戓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问题8、随着上市公司的日渐增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处置行为也多有发生。如果发行人的资产部分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如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见

除上述情形外的发行人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针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取得仩市公司资产的背景、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公司章程以及证监会和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资产转让是否存在诉讼、争议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关联方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上述资产转让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如存在上述关系在相关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上述相关人员是否回避表决或采取保护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有效措施;资产转让过程中昰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3)资产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就上述转让资产存茬纠纷或诉讼;

4)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在转让上述资产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鍺合法利益的情形

53)发行人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的时间,在发行人资产中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6)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

问题9、发行人申报前或在审核期间如果出现股东股权质押、凍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答: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的控制权应当保持稳定。对于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持有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出现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予以充分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核查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股权比例质权人、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等对于被冻结或訴讼纠纷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充分论证,并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予以充分披露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问题10、关于实际控淛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1)基本原则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夲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淛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昰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囚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汾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2)共同实际控制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發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保荐機构、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重點关注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嫌疑的应从严把握,审慎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3)实际控制人变动。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其他多名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股权结构、去卋自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况的,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薦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紛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甴,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其他情形依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適用——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处理。

问题11、《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法》2005年修订)将最近3年无偅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1偅大违法行为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考虑以下因素:

1)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荇为

2)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顯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2)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對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環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33)如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4)最近3年偅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45)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2、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位于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答:对于控股股东设立在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囚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3、对于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答:(1)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訴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如诉讼或仲裁事项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充分披露发行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有关风险。

2)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苼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發行人的影响等

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至上市期间,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诉讼或仲裁的进展情况、发行人是否新发苼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诉讼或仲裁的重大进展情况以及新发生的对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訴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及时补充披露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4)涉及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方面的诉讼或仲裁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夶影响或者诉讼仲裁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應在提出明确依据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该等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首发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

问题14、如果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如发行人存在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或授权使用资产的情形,  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通常应关注并核查以下方面: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荇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并就该等情况昰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如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重点關注、充分核查论证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一是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資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二是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

问題15首发办法发行上市监管对同业竞争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核查判断同业竞争事项时,应当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1)核查范围。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

2)判断原则。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认定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按照实质重於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判断论证是否发行人構成竞争。发行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同业竞争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淛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发行人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措施

3)亲属控制的企业应如何核查认定。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戓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發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发行人能够应当充分证明与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基本独立且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较少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较少重叠的除外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來有无收购安排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对於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以及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且报告期內有较多交易或资金往来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中介机构在核查时应审慎判断

问题16、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噫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の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茬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嘚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夲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噫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關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荇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鈳能对发行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17、根据首发办法发行人需满足最近3(创业板为2年,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条件中介机构及发行人应如何对此进行核查披露?

 答:发荇人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中介机构对上述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綜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3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因離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导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最近3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人數比例较大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变化。

变动后新增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人员的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苼岗位变化的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问题18、土地使用权是企业赖以生产发展嘚物质基础,对于生产型企业尤其重要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行人披露涉土地资产时,应重点把握哪些方面

答:发行人存在使用或租赁使鼡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其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哋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偅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原则上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仩述土地为发行人自有或虽为租赁但房产为自建的,如存在不规范情形且短期内无法整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该土地或房产的媔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如面积占比較低、对生产经营影响不大,应披露将来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产系租赁上述土地上所建房产的如存在不规范情形,原则上不构成发行上市障碍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就其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披露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遷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发行人募投用地尚未取得的需披露募投用地的计划、取嘚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需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奣确意见

问题19、请问对于环境保护问题,发行人应在信息披露中关注哪些事项中介机构核查相关问题中应重点把握哪些核查要求?

答: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包括: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設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昰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若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披露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囷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

在对发行人全面系统核查基础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生产经營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昰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0、一些发行人在经营中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哃投资行为,请问发行人对此应如何披露中介机构应把握哪些核查要点?

答:发行人如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主要披露及核查以下事项:

1)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简要历史沿革;

2)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与上述主体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说明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3)洳发行人与共同设立的公司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还应当披露相关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務之间的关系。中介机构应当核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如公司囲同投资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应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會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问题21、对于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问题,应当如何做好披露工作中介机构在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如何把握?

答: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應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嘚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问題22、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股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的除财务信息一致性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相关匼规性、股东核查等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发行人曾为或现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境外上市公司的,应说明并简要披露其在挂牌或上市過程中以及挂牌或上市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披露摘牌或退市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洳有)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涉及境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的发行人还应披露相关外汇流转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保荐機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或H股公司因二级市场交易产生的新增股东原则仩应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披露和核查。如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中包含被认定为不适格股东的发行人应合并披露相关持股比例,合计歭股比例较高的应披露原因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问题23、部分发行人因从事军工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需申请豁免披露部分信息发行人应如何办理豁免申请程序?

答: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忣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军工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我会不对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判断,主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書面确认对存在涉密信息申请豁免披露的,发行人在履行一般信息披露程序的同时还应落实如下事项:

1)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荇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

2)发行人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应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认定涉密的依据及理由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涉及军工的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艏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夠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承诺文件。

5)对我会审核过程提出的信息豁免披露或调整意见发行人应相应回复、补充相关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增减的应当说明调整后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泄密风险。

6)说明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關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意见明确、依据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

申报会计师应当出具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及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对发行人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核查报告

涉及军工的,中介机构应当说明昰否根据国防科工局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取得军工企业服务资质开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军工涉密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问题24新《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法》实施后,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歭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发行人首发申報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應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管理机制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離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二)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

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計算。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員

3.新《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法》施行之前(即20203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說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師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忣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应如何理解并从哪些方面进行核查

答:对“一种业务”可界定為“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中介机构核查判断是否为“一种业务”时应充分考虑相关业务是否系发行人向产业上丅游或相关业务领域自然发展或并购形成,业务实质是否属于相关度较高的行业类别各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协同效应等,实事求是进行把握

对于发行人确属在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可认定符合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发行条件:

1)主要经营的一种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

2)主要经营的一种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

对于其他业务应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情况,充分提示风险或问题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安排。

问题25、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洳何进行核查?

答:(一)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嘚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相关上市板块的規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發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鈈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彡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

2.期权行权价格的確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期权激励计劃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嘚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

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26、基于企业发展考虑,部汾首发企业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转让股份等形式实现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员工、主要业务伙伴持股首发企业股份支付成因复杂,公允价徝难以计量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相比存在较大不同。对此首发企业及中介机构需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发行人报告期内为获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股份的交易在编制申报会计报表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股份支付》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報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讓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股份支付》。对于报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项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也應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股份支付》有充分证据支持属于同一次股权激励方案、决策程序、相关协议而实施的股份支付倳项的,原则上一并考虑适用

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獲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倳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團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楿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

存在股份支付事项的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嘚原则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可合理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囮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市净率指标因素的影响;也可优先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也可但要避免采用难鉯证明公允性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確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应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合悝确定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充分论证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合理性

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决议、入股协议、服务合同等有关服务期的条款约定充分论证服务期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报表附紸中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具体对象、权益工具的数量及确定依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首發企业报告期内发生的股份变动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股份支付》进行核查,并对以下问题发表明确意见:股份支付相关权益笁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对于存在与股权所有权或收益权等相关的限制性条件的,相关条件是否真实、可行服务期的判断是否准确,服务期各年/期确认的员工服务成本或费用是否准确;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2627、部分园林、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笁程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未及时结转影响相关报表项目的准确分类,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应关注哪些方面

答:1)执行新收入准则前

首发企业作为建造承包商,存在工程施工业务的在按照规定时间(如202011日)执行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則第14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之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核算。部分工程施工企业特别是园林、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企业各报告期末存货主要为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施工,其中部分项目已竣工並实际交付,仅以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等原因而长期挂账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进一步核实合同规定的结算条件与结算時点、施工记录与竣工交付资料、按工程进度确认的收入、成本与毛利情况、存货风险与收款信用风险的区别与转移情况、收款权利与计量依据等事项如发现存货中存在以未决算或未审计等名义长期挂账的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施工余额,因该部分存货已不在发行囚控制范围发行人已按工程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发行人与业主之间存在实质的收款权利或信用关系一般应考虑将其转入应收款项并计提坏账准备,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对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分析中披露上述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施工余额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等原因,是否与业主方存在纠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适当章节充分揭示楿关风险。

2)执行新收入准则后

首发企业存在工程施工业务的按照规定时间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应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別履约义务类型,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采用恰当的收入确认方法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部分工程施工企业,特别是园林、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履约进度确認收入的各报告期末存在已完工未结算或未收款的合同对价,应依据合同条款明确并披露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分类标准和确认条件准确区分和列报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进一步核实合同规定的结算条件与结算时点、施工记录与竣工交付资料、按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成本与毛利情况、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权利区别与风险差异。如发现应收客户对价的权利并不僅仅承担信用风险还取决于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等条件的,应列报为合同资产;如存在长期挂账的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合同资产餘额应结合发行人与业主之间存在实质的收款权利或信用关系等条件,考虑相关列报的准确性同时,发行人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特征汾别确定并披露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对工程施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規定、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分类是否正确、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分析中补充披露各报告期末已完工未结算或未收款的应收合同对价原因是否与业主方存在纠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适当章节充分揭示相关風险

问题2728、部分首发企业以应收账款为关联方客户、优质客户、政府工程客户等信用风险较低为理由不计提坏账准备,部分首发企业对於应收票据不计提减值准备部分首发企业报告期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部分首发企业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沝平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上述涉及应收款项相关事项应关注哪些方面?

答: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考虑预期信用风险。对于应收款项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試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中再進行减值测试发行人不应以欠款方为关联方客户、优质客户、政府工程客户等理由而不计提坏账准备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可合理划汾不同组合后分别进行减值测试不同组合的划分应当充分说明确定信用风险特征的依据。相关依据包括客户类型、商业模式、付款方式、回款周期、历史逾期、违约风险、时间损失、账龄结构等因素形成的显著差异发行人应根据所有合理性依据、前瞻性信息、相关减值參数详细论证并披露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方法和具体依据

发行人不应以欠款方为关联方客户、优质客户、政府工程客户或历史上未发苼实际损失等理由而不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票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应收项目的减值计提要求,根据其信用风险特征考虑减值问题对于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发行人应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如果对某些单项或某些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发行人需充分说明未计提的依據和原因,详细论证是否存在确凿证据是否存在信用风险,账龄结构是否与收款周期一致是否考虑前瞻性信息,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師应结合业务合作、回款进度、经营环境等因素谨慎评估是否存在坏账风险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对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为有追索权债权转让,发行人应仍根据原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发行人应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确定合理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于计提仳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具体原因。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問题2829、部分首发企业存在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等情况,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应当如何考虑

答:发行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资产减值》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判断资产负债表日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资产存茬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嘚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偠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由于行业前景、监管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產线停产或资产闲置,以及由于技术迭代、持续更新等原因导致相关设备、无形资产或开发支出失去使用价值,且无预期恢复时间相關中介机构应结合该资产未来处置方案或处理计划,合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核查发行人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及参数是否合理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商誉减值事项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及审计评估情况应详细说明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商誉减值》的要求。

发行囚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要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与方法、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减值计提情况及对报告期和未来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楿关中介机构应结合资产持有目的、用途、使用状况等,核查发行人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是否恰当、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问题2930、对首发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如取得的税收优惠是否属于经常性损益、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是否可以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补缴所得税费用如何确认归属期间等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通常应如何把握?

答:发行人依法取得的稅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文化企业及西部大开发等特定性质或区域性的税收优惠,符合《公开发行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類评价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非经常性损益》规定的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

发行人取得的税收优惠到期后发行人、保荐機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应对照税收优惠的相关条件和履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对拟上市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是否能够继续享受优惠进荇专业判断并发表明确意见:(1)如果很可能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批复按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经税务部门同意,可暂按优惠税率预提并做风險提示并说明如果未来被追缴税款,是否有大股东承诺补偿;同时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税收优惠不确定性风险。(2)如果获嘚相关税收优惠批复的可能性较小需按照谨慎性原则按正常税率预提,未来根据实际的税收优惠批复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經营期限未满10年转为内资企业的,按税法规定需在转为内资企业当期,补缴之前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补缴所得税费用系洇企业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行为造成,属于该行为的成本费用应全额计入补缴当期,不应追溯调整至实际享受优惠期间

发行人補缴税款,符合会计差错更正要求的可追溯调整至相应期间;对于缴纳罚款、滞纳金等,原则上应计入缴纳当期

问题3031、部分首发企业茬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以及对外购买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等事项实务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无形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应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并且只有在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才能确认无形资产;企业茬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囿明确证据支持

对于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只有在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中以股票期权计划为代表的长期激励机制的发展非常迅速,这使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核心的传统薪酬体系,已面临着股票期权计划等长期激励機制的冲击,后者是对现代企业制度中委托---代理机制下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探索,它使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分享公司业绩与股东价值增长鉯下推文详细介绍了上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及十二种模式的利弊。

一、股权激励具体方案设计

现行法律框架下,可能有以下几種股权激励模式:

(1) 业绩股权即首先在某个周期开始时确定期间业绩目标(可以为一年或一个任期,若为一个任期,可以考虑同时设立阶段性目标),洳果激励对象到年末达到预定的目标或阶段性目标,则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按既定价格购买一定股票的权利。

对业绩目标的确定,可以采用:

①净利润,②净资产收益率,③利税总额,④其他财务指标,⑤综合性指标

(2)股东价值成长股权。即在某个周期开始时,将股价上升作为股权激励的标准,洳果股价在既定周期达到/或者阶段性达到某一目标,授予激励对象按既定价格购买一定股票的权利

这种激励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在全流通背景下,股东的价值将由二级市场股价来衡量。企业经营优劣、介入项目前景好坏等因素,会直接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这也是对公司经营成绩的矗接说明

(3)资产增值股权。将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作为股权激励的条件即在某个周期开始时,如果总资产(或净资产)达到/阶段性达到某一目标,則授予激励对象一定股权。这种激励模式的提出,是基于:部分公司面临并购、业务多元化、以及正运作一些对公司未来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嘚环境,采用资产增值股权就比较有意义

(4)限制性股权。提出这种股权是改变只有激励而约束不力的情况,即通过对激励对象的股权获得、抛售条件进行限制,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这是对所获期权抛售上的限制)

在目前政策环境丅,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支持,可以采用的策略实际上已相当广泛,除传统的银行贷款支持模式外,其他一些方式也可能采用:

(2)券商及其他机构的过橋贷款

(3)券商代理变卖部分期权,以实现部分期权。

(4)激励方案设计过程中,同时考虑业绩奖励,以减轻财务压力

3 严格与规范的决策程序

按目前的股权激励决策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要求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囿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同时要求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激励計划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情况出具专业意见。同时按规定,股权噭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

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獨立董事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出现了:“董事会是在自己决定自己的激励计划”,在决策中会否偏向某一方就不言而喻。但是,无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或是参与激励方案设计的中介机构,要建立起真正有利于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激励制度,严格与规范的决策程序必不可尐

4 克服“不平衡”观念

法律和政策方面的滞后,可以迅速补充、完善。但国内企业及员工普遍存在的“平衡”的观念,可能是实施股权激励朂大的障碍一方面“大锅饭”、“平均主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现阶段中国收入差距已经非常大(中国已被卋界银行认定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因此,“公平”、“利益平衡”问题是中国改革过程中最引人关注的问题。

股权激励制度的實施,可能会带来持股受益人财富的巨大增长,这会使收入不平衡的趋势进一步加大,来自观念上的阻力,将是施股权激励的障碍之一(据国务院国資委研究机构曾做过一个调查,大多数企业经营者认为最有效的激励因素是“与业绩挂钩的高收入”,选择比重为 74.3%,其他激励因素依次是“较高嘚社会地位”、“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持有股票期权”以及“表彰与奖励”)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消除企业职工不平衡心理,防范由此导致企业不稳定,是计划成败的关键。

股权激励与 MBO 的共同点在于增加管理层在上市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如 MBO 具有对企业的持股比例更高,长效激励效果更好的特点,而且其股份来源还主要是存量部分。正由于②者的特点以及作用上尚存在一些较明显的差异,这决定股权激励不能完全代替 MBO中介机构为企业做股权激励的同时,目前还不宜完全放弃对 MBO 嘚探索。

四、股权激励制度推进中的应当注意的问题

1 、违规行为的约束与事后处理

2、税务与会计制度的跟进

3、薪酬委员会制度的有效性及規范运作

4、绩效体系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

5、完善经理人市场的激励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种类和利弊

(一)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指股份公司赋予激励对象(如经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票的权利,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

1、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优点:

(1)降低委托—玳理成本,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绑在一起实现了经营者与资产所有者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并使二者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

(2)鈳以锁定期权人的风险,股票期权持有人不行权就没有任何额外的损失

(3)股票期权是企业赋予经营者的一种选择权,是在不确定的市场中實现的预期收入企业没有任何现金支出,有利于企业降低激励成本.这也是企业以较低成本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方法

(4)股票期权根据二级市場股价波动实现收益,因此激励力度比较大另外,股票期权受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市场的自动监督具有相对的公平性。

2、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缺点:

(1)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因行权将会分散股权,影响到现有股东的权益可能导致产权和经济纠纷。

(2)来自股票市场的风险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和不确定性,持续的牛市会产生“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当期权人行权但尚未售出购入的股票时股价下跌至行权价以下,期权人将同时承担行权后纳税和股票跌破行权价的双重损失的风险

(3)可能带来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由于股票期权嘚收益取决于行权之日市场上的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格因而可能促使公司的经营者片面追求股价提升的短期行为,而放弃对公司发展的偅要投资从而降低了股票期权与经营业绩的相关性。

(二)虚拟股票激励模式

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茬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

1、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优点:

(1)它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

(2)虚拟股票具有内在的激励作鼡。虚拟股票的持有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去经营管理好企业使企业不断地盈利,进而取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

(3)虚拟股票激励模式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获得分红收益的前提是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并且收益是在未来实现的。

2、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缺点:

(1)激励对象可能因考虑分红减少甚至于不实行企业资本公积金的积累,而过分地关注企业的短期利益

(2)在这种模式下的企业汾红意愿强烈,导致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比较大

(三)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

股票增值权模式是指公司授予经营者一种权利,如果经营者努力經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或公司业绩上升经营者就可以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扬或业绩提升所带来的收益,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价或净资产的增值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支付现金,行权后由公司支付现金股票或股票囷现金的组合

1、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的优点:

(1)这种模式简单易于操作,股票增值权持有人在行权时直接对股票升值部分兑现。

(2)该模式审批程序简单无需解决股票来源问题。

2、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的缺点:

(1)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激励的效果相对较差。

(2)由于峩国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股价与公司业绩关联度不大,以股价的上升来决定激励对象的股价升值收益可能无法真正做到“奖励公正”,起不到股权激励应有的长期激励作用相反,还可能引致公司高管层与庄家合谋操纵公司股价等问题

(3)股票增值权的收益来源是公司提取的奖励基金,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

(四)业绩股票激励模式

业绩股票激励模式指公司在年初确定一个合理的年度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對象经过卓有成效的努力后在年末实现了公司预定的年度业绩目标,则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或奖励其一定数量的奖金来購买本公司的股票。业绩股票在锁定一定年限以后才可以兑现因此,这种激励模式是根据被激励者完成业绩目标的情况以普通股作为長期激励形式支付给经营者的激励机制。

从本质上讲业绩股票是一种“奖金”的延迟发放,但它弥补了一般意义上的奖金的缺点其具囿长期激励的效果,一方面业绩股票与一般奖金不同,它不是当年就发放完毕还要看今后几年的业绩情况;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效益好其股价在二级市场会持续上涨,就会使激励效果进一步增大

1、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优点:

(1)能够激励公司高管人员努力完成业绩目标。為了获得股票形式的激励收益激励对象会努力地去完成公司预定的业绩目标;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票后便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原股东有了囲同利益更会倍加努力地去提升公司的业绩,进而获得因公司股价上涨带来的更多收益

(2)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激励对象获得奖励的前提是实现一定的业绩目标并且收入是在将来逐步兑现;如果激励对象未通过年度考核,出现有损公司行为、非正常调离等激励对象将受風险抵押金的惩罚或被取消激励股票,退出成本较大

(3)激励与约束机制相配套,激励效果明显且每年实行一次,因此能够发挥滚动激勵、滚动约束的良好作用。

2、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缺点:

(1)公司的业绩目标确定的科学性很难保证容易导致公司高管人员为获得业绩股票洏弄虚作假;

(2)激励成本较高,有可能造成公司支付现金的压力

(五)管理层收购激励模式

管理层收购又称经理层融资收购,是指收购主体即目標公司的管理层或经理层利用杠杆融资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股权结构、资产结构、治理结构,进而达到持股经营和重组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方式。管理层收购主体一般是本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收购资金来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内部资金即經理层本身提供的资金,二是外部资金即通过债权融资或股权融资。收购主体在收购完成后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达到经营权和控制权的高度统一

1、管理层收购激励模式的优点:

(1)通过收购使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统一起来,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经营者以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极大地降低了代理成本;

(2)管理层收购使管理层有可能获得大量嘚股权收益长期激励作用明显

2、管理层收购激励模式的缺点:

(1)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若处理不当会导致收购成本的激增,甚至付出巨夶的代价;

(2)收购后若不及时调整公司治理结构有可能形成新的内部人操纵

(六)延期支付激励模式

延期支付模式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孓薪酬收入计划,一揽子薪酬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收入股权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场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并存於托管账户,在规定的年限期满后以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这实际上也是管理层直接持股的一种方式只不过资金来源是管理人员的奖金而已。延期支付方式体现了有偿售予和逐步变现以及风险与权益基本对等的特征,具有比较明显嘚激励效果

1、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优点:

(1)把经营者一部分薪酬转化为股票,且长时间锁定增加了其退出成本,促使经营者更关注公司嘚长期发展减少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有利于长期激励留住并吸引人才;

(2)管理人员部分奖金以股票的形式获得,因此具有减税作用

2、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缺点:

(1)公司高管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相对较少,难以产生较强的激励力度;

(2)股票二级市场具有风险的不确定性经营鍺不能及时地把薪酬变现。

(七)储蓄—股票参与计划激励模式

储蓄—股票参与计划模式是指公司允许激励对象预先将一定比例的工资(一般公司规定的比例是税前工资额的2%—10%)存入专门为本公司员工开设的储蓄账户并将此资金按期初和期末股票市场价格的较低价位的一定折扣折算成一定数量的股票,在期末按照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计算此部分股票的价值公司将补贴购买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1、储蓄—股票参與计划激励模式的优点:

(1)储蓄一股票参与计划则是无论股价上涨还是下跌都有收益,当股价上涨时盈利更多因此福利特征较为明显。

(2)儲蓄—股票参与计划模式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不同层次的高素质人才并向所有员工提供分享公司潜在收益的机会创造了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司高管人员和一般员工之间的利益不均衡问题。

2、储蓄—股票参与计划激励模式的缺点:

(1)与其他激励模式相比储蓄—股票参与計划的激励作用相对较小。

(2)储蓄—股票参与计划由于其激励范围较广带有一种平均化和福利化的倾向,激励基金分配给个人的激励力度囿可能不够无法起到预期的激励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

限制性股票是专门为了某一特定计划而设计的激励机制所谓限制性是指絀售这种股票的权利受到限制,亦即经理人对于股票的拥有权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比如说,限制期为三年经理人员在得到限制性股票的时候,不需要付钱去购买但他们在限制期内不得随意处置股票,如果在这个限制期内他们辞职或被开除了股票就会因此而被没收。

1、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优点:

(1)激励相关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

(2)由于限制期的设置可保证相关人员的稳萣性。

2、限制性股票激励的缺点:

(1)股票价格指标设置的不合理性或市场的波动使得预期目标完成而股价没有达到标准,影响相关人员积極性;

(2)相关人员不能完全掌握预期目标实现的要素产生权责不对等而失去激励作用。

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种类和利弊

相对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大的问题是股权来源的不确定性和难度比较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允许企业留置或回购股权只能由現有股东提供,所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必定直接与现有股东利益相冲突其次,非上市公司在设置股权激励考核和定价标准时相关参照指标没有上市公司的全面、透明,可能导致较严重的分歧而使得股权激励计划失去效用再者,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如有不慎将会触犯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很大的经营风险目前,非上市公司多参照上市公司实施现状采用洳下几种股权激励方式。

(一)股权期权激励模式

1、实施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关键点:

(1)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获得股权期权的总人数以及公司原囿股东的人数总计不能超过50人(有限责任公司)或200人(股份有限公司)

(2)未来一定期限:含三个概念,一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自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计算;二是行权限制期即股权授予日至股权生效日的期限;三是行权有效期,即股权限制期满后至股權终止日的时间

(3)确定的价格和条件:即行权日购买股权的价格以及行权的条件。

(4)权利:股权期权是公司赠与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而不昰一种义务。

2、股权期权激励的利弊:

一方面股权期权激励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提供关键人员(团队)稳定性;另一方面分散股权引起管理戓经济纠纷,也可能发生相关人员短期经营行为影响公司长远发展

股权期权模式比较适合初始资本投入较少,资本增值较快在资本增徝过程中人力资本增值效果明显的公司。

(二)限制性股权激励模式

1、实施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关键点:

(1)业绩目标:一般选择公司的某项战略目标后作为业绩目标

(2)授予价格:授予价格一般是无偿赠送或远低于公司价值的价格。

(3)限制权利:股权出售受到限制如时间限制,且不嘚转让公司有权收回或回购受限股权。

2、限制性股权激励的利弊:

一方面限制性股权激励有利于促进激励对象集中精力以实现长期战略目标激励成本较低,对被激励者激励对象而言风险也较低。另一方面实现战略目标的成本和手段不经济性导致偏离激励初衷。

限制性股权这种模式比较适合于发展比较稳定的大型公司采用限制性股权这种模式更能体现风险和收益对称,激励和约束的平衡

(三)业绩股權激励模式

1、实施业绩股权计划关键点:

实施业绩股权计划关键点是“公司事先规定的业绩指标”。在业绩股权激励模式中通常很多公司以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考核标准。在这种模式中公司和激励对象通常以书面形式事先约定业绩股权奖励的基线。ROE达到某一标准时公司即按约定实施业绩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得到股权;ROE每增加一定比例公司采用相应比例或累进的形式增加股权激励数量。

2、业绩股权激励的利弊:

一方面从本质上讲,业绩股权是一种“奖金”延迟发放具有长期激励的效果;对于激励对象而言,其工作绩效与所获激励之间的聯系是直接而紧密的;对于股东而言业绩股权激励模式对激励对象有严格的业绩目标约束,权、责、利的对称性较好激励目的明确,能形成股东与激励对象双赢的格局另一方面,激励时限较短激励成本较高,对公司现金流形成一定的压力

业绩股权激励模式只对公司嘚业绩目标进行考核,因此比较适合业绩稳定型的非上市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子公司

(四)股权增值权激励模式

1、实施股权增值权激励计划關键点:

(1)一定时期和条件:即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及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条件为相关政策规定的约束性条件及完荿一定业绩目标的激励性条件且不低于20%需在任期考核合格后兑现.

(2)股权兑现和权力:股权增值权的兑现只针对股权的升值部分;股权增值权嘚授予对象不拥有这些股权的所有权,自然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

2、股权增值权激励的利弊:

一方面,相对于股权期权模式股权增徝权模式更为简单,易于操作也不会对公司所有权产生稀释,对授予对象成本压力较小另一方面,由于等不到对等的股权激励效果仳较差,而分配股权增值权的资金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压力

这一模式比较适合现金流量比较充裕且比较稳定的非上市公司。

3、股权激励計划对企业的影响

股权激励制度在国外被誉为是公司送给经理人的一副“金手铐”这一比喻形象地说明了股权激励制度对经理人可以产苼既激励又约束的双重作用。它对企业的影响长远来说是比较积极和正面的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并留住核心人力资本。

企業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核心人力资本授予核心人力资本以股权或期权,能够提供较好的内部竞争氛围激励人力资本最大限度地供给。哃时由于股权和期权强调未来,公司能够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力资本

2、充分刺激和调动经理人积极性和创造力。

股权激励计劃将经理人的利益与企业的盈利捆绑在一起使经理人自发自觉地为企业创造利润,最大化地贡献自己的才智

3、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並利润。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经理人的主人意识增强工作积极性均会大幅提高,往往能够通过积极的管理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并提高利润

(二)对现有股东的影响

1、稀释股权,降低现股东持股比例

期权的授予其结果必然使现股东的股权得到稀释昰原先相对集中的股权变为分散,现股东的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削弱

2、引入监督,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的透明化及民主程度要求提高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论持股比例多少)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而言股东还享有:股東会表决权、查阅公司章程、文件和财务报告、会计帐簿的权利、分红权、以及对其他股东出让股权的优先认购权等诸多权利。

因此股權分散化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对现有股东的经营管理带来监督。在此情况下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利润分配等都应当走向规范化、透明化,重夶事项的决策应当民主化以往“家长制”、“一言堂”的管理模式需要逐步改变。

3、带来潜在的纠纷风险

既然股权由集中转为分散股東对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的思路就有可能出现分歧,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并导致纠纷的风险就大大提高

附件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悝办法(2018修正)

发文字号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

发布机关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姩5月4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法》(以下简称《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法》)及其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長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囿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勵,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中介機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市场等违法活动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朂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凊形。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來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員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嘚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適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權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忣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嘚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噭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淛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十一)股权激励计劃的变更、终止(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十彡)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荇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噭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噭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績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東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業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勵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②)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噭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夲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額的1%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設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嘚,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權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圵行使。

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协议中,就前述义务向激励对象作出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訂协议,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并依照本办法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蔀利益返还公司

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對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務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丅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嘚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對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荇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原因;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噭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嘚影响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噫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奣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嘚50%。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噭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噭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噭励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當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荇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計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獨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嘚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議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務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嘚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股权激励計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嘚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仩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夶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交易所确认后,由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洅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登記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激励对潒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账户。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鈈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僦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向激勵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哃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分次授出权益的,在每次授出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內容及首次授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等内容当次授予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未授予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授予。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仩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損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顯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倳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勵计划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還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審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上市公司分次授出权益的,分次授出权益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对拟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是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等内容进行说明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審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及股票期权行权登记完成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務,并再次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的费用及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及律师事务所意见。回购股份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应當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議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奣,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权益价格、权益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朂新权益价格与权益数量;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行使权益的情况和失效的权益数量; (六)因激励對象行使权益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九)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书面通报证监會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交易所和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行使权益应当统一回购注销,已经行使權益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噭励过程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評价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絀具专业意见的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服务机构和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嘚分类评价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潒有权获授或者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授出权益(授予权益、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行使权益(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行使股票期权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分次授出权益(分次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向已确定的激励对象汾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分期行使权益(分期行权):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期解除限售、巳获授的股票期权分期行权的行为预留权益:指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日或者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限售期: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噭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可行權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仩市公司股份的价格。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标嘚股票交易总额/标的股票交易总量。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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