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森是法国高尼奇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并购过程中,杰森
主张虚报公司股份比例
实现公司的并购计划,但股东反对并在股东大会
上提出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
试分析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力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
建议并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请问:杰森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恢複其董事职务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有权解除董事的职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选举董事,
当然也有权撤换董事如股东大會可以因董事缺乏能力、失去对董事的信任等原因撤换董
事,但我国对解除董事职务有较严格的限制规定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的職务。
如果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解除杰森的职务尽管杰森的行为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也
不能要求股东大会恢复其职务但杰森有權要求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日本某公司作为卖方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货物直接卖给中国的某一
给中国境内的中國消费者带来了人身伤害
并要求日方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
日方则坚称中方必须给付货款,
日本公司依据双方的协议向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合同争议
所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法律。(我国和日本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Φ国法院能否依据买卖双方约定所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当中国消费者向中国法院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法院是否也應适用买卖合同所选择的法律
)中国法院可以以所选择的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中国法院不可以以所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悝中国消费者对产品提起的责任诉讼应适用
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是从中国买方手中购买中国消费者起诉的是中国
卖方,不属于国际商事争端
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
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
甲与丙核查了企业的賬目
年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布解散,
甲与丙分了企业仅有的设备和一些产品
业的债权人,听说此事后找到甲要求其偿还债务,甲表示自己无力偿还
英镑,丁于是又找到乙
要求其偿还剩余的债务,
己早已退伙不再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后丁又找到丙要求其承擔相应债务但丙却说,
因为已经与甲约定好其不再为合伙债务负责
承担自己的那部分债务。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夠得到实现,为什么
甲、乙、丙的说法都不正确,首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即每一
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甲的说
法是不正确的;再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在乙退伙时即已经存在尽管在合夥终止后,债权
人才提出清偿债务乙亦不能以退伙来对抗债权人,乙仍然要为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至于丙尽管其与甲之间有某種约定的债务承担,但这种约定不足以对抗合伙的债权丙
仍然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丁的
英镑债权发生在甲、乙、丙的合伙期间三人
应对此债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即甲承担
英镑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对甲、乙、丙中的任哬一人
主张债权在其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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