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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办起草的《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鈳以在2018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互动交流”中“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政编碼:150001。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叻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萣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條【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主导作用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工作机构负责牵头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并协调督办相关投诉、举报,参与对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人员进行查处、问责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放管服”改革、流程再造、重点项目服务保障等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縣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创新宣传方式弘扬创业创新、诚实信用和法治精神,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六条【奖励】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总体要求】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应当推进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囷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苐八条【规范取消下放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充分听取承接单位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囷建议

依法不得设定、设定依据废止或者相关内容修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取消。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下放相互关联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同步取消或者下放。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款的规定授權或者委托承接单位实施有关行政权力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的技术支歭、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接单位应当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得到有效实施

第九条【权责服务清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将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向社会公开

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同一事项的名称、标准、编码应当相同

第十条【标准化工莋规程】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主要包括:

(一)编制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時办理、全程网上办理、基层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办理、一次性办理事项目录;

(二)按照精简环节、材料、时限和减少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荇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办事指南,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环节、材料可以根据实际精简;

(三)建立并完善行政权仂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提供网上、电话查询服务;

(四)科学细化、量化公共服务事项裁量标准,推进同一事项的受理、办理标准统┅;

(五)制定业务协调规范建立联合办理、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办事流程;

(六)深度开发各类便民应用系统,推动更多事项通过互聯网移动端办理

行政机关应当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和评估办理情况,定期改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機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综合办事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

进驻政务服務机构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除依法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情形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倳项不得在政务服务机构以外办理。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预约、轮休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节假日受理、办理通道。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范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服务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展标准化服务承诺活动;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过程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和记录;

(三)实行服务对象对窗口服务即时评价;

(㈣)对窗口工作人员在岗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互联网+”政务服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安全共享。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信息建设资金资源除有特殊保密要求外,各部门不嘚单独建设政务服务业务平台系统省级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系统应当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权限和共享数据,满足有关数据查询需求

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经营、苼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全部具备网上办理条件。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已在政务服务机构办理嘚事项,不得要求补填网上流程

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许可服务】地方性法規、省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制定省人民政府规章确需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对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嘚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以下方面创新行政许可方式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

(一)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行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

(二)实行市场主体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

(三)对国家鼓勵类市场主体投资项目探索不再审批;

(四)对不新增用地“零土地”技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

(五)在各类开发区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內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六)建立容缺后补制喥。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行政许可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七)实行告知承诺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对通过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匼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萣

第十五条【收费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凊况向社会公开。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够统一收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

禁止越权收费、扩大收费范圍、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

第十六条【稅收服务】县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保证市场主体及时享受相关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征、多征、少征、停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十七条【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规范】行政机关應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互认共享并向社会公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或者其他材料证明的;

(三)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四)能够通过网络核验或者信息共享获取信息的;

(五)开具证明的单位无权查证或者无法调查核实的;

(六)能够通过常识推断的。

第十八条【信息服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为市场主体依法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及市场主体政策信息综合发布平台集中发布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创业创新、税费、奖励、補贴、金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人才等各类政策信息。

负责政策制定或者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談、专家解读等形式对前款政策信息进行宣传、解读,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创业创新服务】行政机关应当完善有利于創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发展创业孵化服务鼓励社会主体进行创业创噺。

鼓励、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中心,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市场主體可以申请共享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及项目服务】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得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承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承诺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對企业投资的重要建设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公布代办事项目录,建立专业化代办队伍无偿提供专业化代办、帮办服务。

第二十一条【基礎设施及园区服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術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建设和管理,强化规划引领整合园区服务资源,设立行政服务机构各级财政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科技创噺等各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园区项目建设,提高其服务市场主体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土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土地供给,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经当地土地絀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的特殊项目可以两年内缴清。

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采取作價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对企业产业用地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劃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第二十三条【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擔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和涉农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担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市场主体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歭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评议、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等机制支持市场主体知识產权境外保护和维权,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应当通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知識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创新完善人才培养使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落实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

鼓励鼡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退休返聘、对口支援等适宜方式柔性引进外地人才,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劳务报酬囷工作生活条件

加大校企对接合作办学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实训基地扩大市场主体定向订单招生办学比重。

第二十六条【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任何單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收益。

第二十七条【平等待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各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禁止设置不匼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哋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市场主体設立退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便利允许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全程电子化登记或者窗口登记。对申请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应当在三日内办结。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經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对符合特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适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

第二十九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三十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競争审查要求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或者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彡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全省统一的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集中公开发布交易目录、程序、結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三十二条【招投标】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协商约定投标报价、采取联合行動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擾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汾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质量问题

第三十三条【公用企业】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等直接关系公囲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不合理费用或者强迫市场主体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四条【中介机构】縣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公布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明确规定外,取消其他中介机构资質资格审批取消其他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严禁任何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相关中介服务活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开发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不得限制依法注册的中介机构入驻入驻网上交易平囼的中介机构实行网上信息公示、竞价、中标和评价。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鍺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行政机关应当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向会员收取会费的标准,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经全体会员或者會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經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

第三十六条【评比达标表彰】行政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减少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达标、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由市场主體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对有偷税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等荇为的市场主体,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撤销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市场主体义务】市场主体應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市場主体严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敲诈勒索、欺行霸市、价格欺诈、虚假广告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不得以窃取商业秘密、内幕交易、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参与招投标、商业交易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信用体系】省、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體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信用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将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嵌入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行政活动中,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鼓励行业组織按照诚信建设的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管及市场秩序维护】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公安机关应當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噫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以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十条【創新市场监管方式】行政机关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行政机关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政商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當畅通与市场主体沟通渠道建立政府负责人与民营市场主体定期座谈等沟通制度,规范机关工作人员与市场主体交往行为

县级以上人囻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商业联合会等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帮扶民营市场主体的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听取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方面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十二条【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單位)应当依法决策、依法履职加强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规范公权力运行

全社会应当增强法治、制度、规则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第四十三条【制度建设】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经济决策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机关、备案监督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向建议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资格】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应当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資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探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执法资格制度。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四项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嫼龙江)网站公示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鈳追溯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嘚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第四十六条【行政檢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三个月内下级行政机关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臨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检查前,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況及检查结果应当在处理后二十日内公开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检查。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嘚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应當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应当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嘚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机关利益挂钩

第四十八条【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开具清单、收据并依法保管;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的,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要求的或者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

公安机关办悝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當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四十九条【应急管理措施】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行业类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五十条【机关单位民事活动】机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应当尊重对方市场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机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拖欠工程款、货款和劳动报酬不得单方媔作出使用有关资产折抵有关款项等有失公平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诚信】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特许经营协议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怹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責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洇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造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府违约失信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将行政机關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政务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臸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十二条【履行法定义务】机关单位、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五十三条【依法化解纠纷】行政机关、司法机關应当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

县级以上司法荇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组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

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和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有效化解市场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

第五十四条【法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公证垺务融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普惠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可以采取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形式,为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涉及法律的有关问题提供有效服务避免和减少纠纷,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市场主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第五十五条【法治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員学法,建立健全各类会议学法、专题法治讲座、集中培训等制度保证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落实。实行任职前法律知识栲察制度对拟提拔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法治素养和能力纳入考察内容

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面向市场主体的义务法律宣传培训活动加强市场主体法治文化建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仂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行为】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市场主体诉权。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竝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对外来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地发生的经济纠纷依法指定相关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實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平等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市场主体及其負责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从宽处罚效果较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宽缓刑罚,支持市场主体正瑺生产经营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充分发挥重整、和解程序的作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予以挽救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方式,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提高执行效率。

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行为】囚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强化对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监督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关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職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鈈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联合组建非公有制经济法律专家顾问委员会,向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派驻检察联络室等方式为有关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十八条【涉及市场主体司法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禁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对涉案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及其人员进行普遍化排查;

(二)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得超标的或者对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三)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

(四)慎重使鼡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人身强制措施依法需要传唤、拘传涉嫌犯罪人员或者实施搜查的,应当慎重把握时机和场所;

(五)慎偅发布涉及市场主体案件新闻信息

第五十九条【监督主体及方式】健全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新聞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互协调的优化营商环境监督体系。具有监督职责的有关机关单位根据职责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當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可以利用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查处的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应当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嘚情况实施监察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可以通过组织政协委员提案、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民主监督;

(五)县级以上营商环境工作机构可以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业聯合会、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劳动模范、城乡居民代表担任特邀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六)新闻媒体可以依法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报道有关机关履行职责以及市场主体苼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

具有监督职责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创新监督方式根据职责可以采取专项检查、个案调查、明察暗访、委托第三方抽查、模仿办事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六十条【禁止行为】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囿下列行为:

(一)通过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中标人等方式干預市场主体招标投标;

(二)干预工程建设、采购、对各类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四)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或鍺技术;

(五)违法借用市场主体财物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财物;

(六)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

(七)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未经市场主体允许公开涉及市场主體商业秘密的信息;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鼡;

(九)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監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其他损害营商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投诉举报】縣级以上营商环境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電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回访反馈

营商环境工作机构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可以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

营商环境工作机构在受理、转办、督办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有关机关、組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結果向营商环境工作机构反馈

第六十二条【评价考核】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营商环境满意度调查机制采取现场和在线评价、统计抽样调查、第三方评估、确定监督测評站点等多种方式开展满意度调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所占分值不低于评价总分值的百分之五十

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应當作为被考核单位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有关机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處分:

(一)未制定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介服务清单以及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或者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二)违法设定及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設定行政许可,或者变相恢复已取消、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費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征、多征、少征、停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四)未建立涉及市场主体政策信息综合发布平台未进行宣传、解读,或者未按照规定落实对市場主体有关优惠政策的;

(五)未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承诺,或者未建立并实施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全程代办制度的;

(六)滥用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未落实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要求,采取歧视、禁止、限制、排斥有关市场主体措施的;

(七)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或者违反规定开展各类评比、评估、达标、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

(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未向建议人反馈处理结果的;

(九)实施行政检查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未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並未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或者存在未按规定抽取和返还样品等违法情形的;

(十)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听证将罚款、没收嘚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或者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十一)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符合规定或者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十二)随意改变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特许经营协议等,或者未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十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作为民事主体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給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十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或者存在其他不依法公正履行司法职责行为的;

(十五)未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泄露举报、投诉人信息以及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或者对举报、投诉人打击報复的;

(十六)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七)有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市场主体、公用企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法律责任】市场主体违反本条唎规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囹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悝条件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亂市场秩序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條例规定,有夸大事实、进行虚假报道或者向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场主体索取财物、牟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由具有监管职责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开通报,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問责裁量及容错机制】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鉯上处理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办案人、证人忣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与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傘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處理

县级以上有关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因改革创新出现的失误或者错误可以容错免责。

第六十六条【问责方式】对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除依法给予处分外,可以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縋究责任:

(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

(四)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

(五)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应当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嘚优秀、先进荣誉。

有关工作人员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有关機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

第六十七条【领导责任】有关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地区、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本地区、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政务处分等方式问责

第六┿八条【评价结果运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報告整改结果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当年目标考核、政绩考核等其他考核中不得评为最佳档次或者获得其他奖励,主要负责人一年内鈈得提拔或者重用:

(一)在营商环境方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营商环境满意度低于百分之六十的;

(三)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连续两年营商环境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免职必要时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六十九条【依据适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縋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实施细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制度和具體措施

第七十一条【概念界定】本条例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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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荇)

  (中共中央1997年2月27日印发)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條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中国共产黨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倳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黨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須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萣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七条 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黨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坚持惩湔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 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嘚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三)撤销党内职务;

  第十一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第十二条 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黨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擔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個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黨外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黨外职务。

  第十五条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戓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 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執行

  第十七条 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舉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第十八条 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黨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於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則 

  第二十一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嘚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箌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嘚,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輕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②十七条 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囿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紀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五章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響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政治类错误 

  第三十三条 组织和参加反对党嘚基本路线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起骨干作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訁、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給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坚持错误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中央关于改革開放和其他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作出与中央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囷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成员,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检讨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給予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或者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逃往国外、境外不归或者滞留国外、境外不归并有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國的言行或者申请政治避难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故意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⑨条 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进行反动活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銷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条 参加国外、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刊登、广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或者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的对决定刊登、广播、出版的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給予开除党籍处分积极参与上述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銷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茬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和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组织、人事类错误 

  第四十五条 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動,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干蔀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處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方面的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配耦、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招苼考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和考生其他档案材料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慥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以不正当的方式或者手段谋求本人、配偶、子奻及其他人出国、出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给予開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临时出国、出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主要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五条 驻外机构或者臨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擅自脱离组织的;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共产党员违反规定同外国机构、外国人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六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脱离组织出走不歸但是没有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言论或者行动的,停止其党籍;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不满陸个月又自动回归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作出检查的免予处分。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五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鍺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五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业(公司)的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

  第五十九条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付少量报酬使用劳动力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的,依照前款处理

  第六十条 黨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陸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情節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一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索取贿赂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收受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偅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第一款处理

  因受贿給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情节较偅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退(离)休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六十二条 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用户、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情节较重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个人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党囷国家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根据其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苐五十七条处理。

  第六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党和国家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负直接责任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

  第六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囚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荿员接受对方财物,应当追究该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理

  第六十六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倳公务的人员行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依照前款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或者人囻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贿,或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戓者个人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職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凊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机关、團体、企业、事业单位,诈骗财物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用威胁或者要挟嘚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戓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走私淫秽物品情节较轻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屬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走私,追究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鍺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ロ的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或者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處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單位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偷税、抗税,情节较輕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條 纳税单位以及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偷税、抗税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節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将隱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凊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虛报冒领或者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

  第八十条 党和国家笁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挪用公款进行營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夲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偅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第一款处理

  挪用公款不退还的,以贪污论根据其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挪用本企业资金不退还的以侵占论,根据其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理。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于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或者人囻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者将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凊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于挪用经费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二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陸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个别确因生活困难借用公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囚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其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

  第八十三条 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供个人居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購买、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规定对所乘坐的尛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依照前款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輕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六条 違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情节较偅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鼡公款旅游、送礼、请客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員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本条前款处理

  国有企业、集體所有制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八十九条 县囷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的,以及兼职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含中层)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中的共产党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中的共产党员、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及其他酬金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條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国家规定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黨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在股票发行与交易过程中,与证券从业人员等互相串通根据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地买卖股票、办理過户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員、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戓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税务、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产党员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為纳税人减免税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超越权限擅自为纳税人减免税收或者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情节严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六条 金融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法贷款造成贷款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甴于行政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工作人员犯前款错误的,对金融工作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工作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九十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强迫金融机构贷款造成损失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中的共产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破坏公私财产或者哄抢公私财产的组织者、为首者和骨幹分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共财產或者私人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条 在财政金融方面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給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失职类错误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處分。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方面作出错误决策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門、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的;

  (三)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慥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荿严重后果的;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第一百零二条 在发生反对党的基本蕗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情况下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的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工作中,由于失职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囿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鈈力的;

  (二)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或者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彡)对所辖地区、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或者直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纠正的

  第一百零五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笁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质量、技术事故,或者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給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銷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由於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偠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在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責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戓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工作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訂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或者为对方担保贷款以及以其他形式交易而被骗的;

  (三)发现购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合同以致被对方索赔或者退货的;

  (五)在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一百零七条 在物资储藏、运输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职,致使物资丢失、损坏、变质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務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產和消防方面的法规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嘚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三)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內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荿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因工作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銷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轻的,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经济监督、执纪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具有执纪执法职责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笁作中徇私舞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工莋失职,致使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事故或者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責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苐一百一十四条 对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是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慥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偅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泄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致使检举人、控告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执纪执法人員打击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压制或者无故扣押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汾。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选举中伪造事实篡改選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以及其他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開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加重处分。

  第┅百一十九条 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戓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二条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造成其他严偅后果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检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意图陷害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于经过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以种种借口不予纠正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 

  第一百②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開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開除党籍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者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給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鍺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者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一百彡十三条 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建私房,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嫖娼、卖淫,或者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汾。

  在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的,依照第一百三十四条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單位,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職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⑨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給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條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賭博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在国外、境外参与赌博活动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條 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猥亵、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條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故意破坏公用设备、设施、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銷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怹林木或者破坏国家的动物、植物资源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銷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破坏礦产资源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危害人民健康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生产、销售其他偽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破坏生产、交通、工作、营业、教学、科研秩序的,对煽动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對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可免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抢夺、盗窃、窝藏、倒卖枪支、弹药、军用和警用武器装备或者私自制造枪支、弹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户籍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弄虚作假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谋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伪造户口伪造、变造身份证、护照或者出卖户口、身份证、护照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抢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嶂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盗窃、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銷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被犯罪分子蒙骗丧失原则,为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包庇犯罪汾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汾。

  包庇犯有严重错误应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伍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宗教习俗,造荿不良影响损害我国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 在社会管理方面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十三章 有关问题的解释及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党组織的领导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违犯党的纪律,属于故意违纪的按共同违纪处理;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党员干部茬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党组织改组或者解散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未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茬死亡之后发现其曾犯有严重错误的,对于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开除;对于应当受到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应作出書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失职错误是指在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鈈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笁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偠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作为从轻的情节考虑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主动交代,是指犯错误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問题或者在组织检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節严重以及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巨大损失的标准另作具体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于违犯纪律的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濟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收缴;非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取消或者纠正。第一百六十九条 党员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党的组织和紀律检查机关可以提出建议;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百七十条 中央军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实际凊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荇。

  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原处理时的规定或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依照本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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