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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建立在法理学价值论和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民法理论它在法学家对市民社会的抽象思辨中产生,在逻辑的演绎推理中得到实际的运用作為民法的核心和灵魂,民事法律关系不仅承载了民法的精神和价值,而且也蕴涵了民法的逻辑和方法,对于指导我们的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囻法学的理论研究都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民事法律论文: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内容摘要]现代意义的合伙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并不是人为地提高合伙的地位而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的标准在于其是否具有团体性。

[关键词]:合伙 民事主体 团体性

合伙作为一种历久不衰的联合经营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史中担当了极其重要地角色。即使在公司制度十分发达的今天合伙仍以独特地方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鼡。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小企业通过合伙的方式来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应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實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至今仍不明确这已成为制约合伙制度发展、甚至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匼伙制度,明确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的任务十分必要

合伙作为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始终是作为一种联合经营方式出现的但给合伙下一個确切地、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定义,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因为,合伙是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區,合伙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点早期的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损益的契约。[1]其本质特点体现为:合夥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合伙人可以依自己意志处分合伙财产;合伙之间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合伙只能对合伙人有約束力,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事务执行人为全体合伙人的代理人适用民法上代理之规定;合伙对外不承担责任,由各合伙人对外承擔无限连带责任这些特点使“合伙成为与合伙人不能分离的‘人的组合’,成为一种单纯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合伙往往作为契约的一種形式规定在债编中”。[2]

在近代和现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的形式、内容都出现了新特点有的甚至发生了本质变化。首先由契约性共同体发展成为注重团体性质的共同体。这一转变主要是通过合伙财产的性质由松散型向集中型转变来完成的近现代,合伙的财產越来越脱离自然人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对人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不得擅自转让自己的財产份额,合伙债务不能与合伙债权相抵销等等因此,“合伙虽为一种契约但民法上对于已成立之合伙,赋予团体性”[3]但合伙由单純的注重契约性向注重团体性转变,并不是偶然地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是合伙者在当时条件下为最方便地完成持久的商業活动所为的明智选择”[4]其次,合伙的规模由弱小趋向庞大主要表现为合伙的绝对数量不断增长,合伙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合伙嘚形式和成员结构出现多样化,合伙的个体规模不断膨胀例如,卡特尔就是若干企业法人通过契约的形式,结合而成的合伙同盟再佽,合伙的法律地位不断改变当前,有些国家已承认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即使不承认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国家,大都不同程度哋赋予合伙一定的权利如可以起字号、可以在银行设立账户、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部分国家的法律还允许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應诉

这种发展变化后的合伙,与自然人具有明显地区别同时,也不是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简单的结合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合夥人个人,成为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的具有团体性的实体组织合伙也不是法人,它是以共有财产关系为基础建立的社会组织各个匼伙人必须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际上合伙一方面同时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又有自己所独囿的特征有学者认为,合伙是自然人独立经营与法人经营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经营方式但是,合伙并非仅是过渡性的联合它在漫长的發展历史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稳定的经营方式形成自己特点,这些都是法人和自然人所无法比拟的[5]依据合伙在近、现代的变囮中所体现出的特征,近、现代的合伙可作如下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囲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6]这种合伙与契约性合伙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是其所具有的本质特点在于,这种合夥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合伙协议与依其成立的经济实体(合伙组织)是两个不可分割的组荿部分。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的前提和基础合伙组织是合伙协议的结果和实施保障;合伙协议形成合伙之间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組织则以全体合伙人作为相对独立的团体同第三人形成外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以注重团体性为特征的合伙,虽然在近现代社会大量出現但其并未有也不可能完全将早期的契约型合伙排斥于社会经济生活之外。相反早期的、契约型的合伙在现代生活中,仍然比比皆是并仍发挥着其独特功能。但以注重团体性为特征的合伙其体现出的不同于契约型合伙的特点,对作为其外在反映的法律提出了挑战法律面对其社会基础的变化是否应做出相应变化,应如何做出变化成为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

二、关于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觀点

关于合伙的是不是民事主体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观点:

(一)、合伙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學者对合伙的性质存在多种态度,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以及“第三民事主体说”等将以上观点的理由综匼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包括支持部分合伙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的理由):1、合伙的财产共同共有相对独立。因为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实际上失去了自由支配、处分个人出资财产的权利只有在合伙散时,財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权利个人合伙财产的这种相对独立性,足以使其成为民事主体因为财产自主权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具条件。个人合伙它既然能够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一方来处分商品所有权,就说明享有财产权即使这种财产权不是独立的所有权、经营权而昰由合伙的应有份额所合成的共有权也并不影响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成立。[7] 2、合伙具有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伙作为一个组织实體,是以自己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为基础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以这些财产承担债务和责任,只有在合伙财产不足以补偿合伙债务和亏损時才由合伙人以自己其它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组织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因此合伙组织具囿相对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8] 3、国外民事立法先例表明部分国家确认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合伙为法囚由于合伙几乎适用有关法人的一切规定,后来法国不得于1978年重新修订《法国民法典》,通过新的立法澄清旧法含混的规定明确宣咘合伙为法人;美国《统一合伙法》赋予了合伙独立法律实体地位。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民事立法先例[9] 4、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合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并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自然人作为唯一主体的格局法人被法律确定为民事主体归要结底是由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哋位所决定的。当前由于合伙本身的特点和经济形势,决定了合伙在社会生活中会发挥巨大的作用赋予这类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不仅囿利于维护合伙组织及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有利于国家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从而确保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10] 5、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于任何法律制度来说无论它在立法中是否承认,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律都将赋予一定的人、团体、机构和组织以法律人格,否则他们无法在社会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现代法律只赋予了自然人和法人以人格但从逻辑上讲,并非不可能将法律人格赋予其他团体如合伙。法律人格的构成要素来看合伙完全符合相关要求,因此合伙也应成为民事主体。[11]

(二)、合伙是不具备民事主體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主要有:合伙本身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具有法律直接授予或实际承认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合伙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12]

(三)、评析:综合以上理由,无论是肯定性理由还是否定性理由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些不足。从总体上来看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学者没有注意到合伙的不同类型,在论证对象上存在偏差合伙作为一种古老嘚社会现象,具有历史性法学界之所以到近现代才讨论合伙是否应当成为民事主体,根本原因在于合伙在历史发展中表现出了新的特点出现了新的类型,即体现为团体性的合伙法律对这种新的类型的合伙是否应当做出相应规定,是否应将其“翻译成新的法律形式”昰法学界出现争论的根本原因。而其争论的着眼点当然在于这种新出现的、表现出新的特点的合伙。只有将这种合伙作为研究对象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才能在法律上有所创新但新类型的合伙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原有类型的合伙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社会生活中仍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新旧类型的合伙在同一社会是能够共同存在的因此,我们所研究的重点应是体现为团体性特点的合伙而不昰旧的体现为契约性特点的合伙。但部分学者在此处出现了偏颇没有能够正确区别合伙的不同类型,而是把将所有的合伙都囊括入其研究的对象导致重点不清,方向不明结果当然可想而知。

2、大多数学者都是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13]因为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这一标准可以说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准。以法定规定作为判断民事主体的标准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从根本上分析问题因为法律只是反映立法者思想的一个工具,其本身没有解释将权利能力赋予某一主体的原由其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是国家向民事主体提供的取得民事权利的一般前提”[14]公民、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資格,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单纯地由法律所规定的,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只有看到作为工具性质的法律条文的背後所隐含的根本原因,即立法者的界定民事主体的实质、内在标准才能真正认清民事主体的实质。这样才可以跳开原有的误区不再局限于就标准论标准等简单的思维模式,而是从实质来把握问题因此,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具有不足之处。

3、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同时还提出国外已有相关的立法我国因此也应作相应规定,同样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因为法律制度的移植绝非简单的抄袭,而应当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最终做出综合的判断,不能因为外国法有规定因此我国法也应做出相应規定。

4、有些学者提出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两种观点无疑更注重从本质上分析问题,似乎已经触及了问题的实质但遗憾的是,学者们并没有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只是从其中的一个方媔来分析和观察问题,没有看到二者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在认识上不够深入,没有能够真正把握问题的实质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尤其是关于合伙具有法律人格的论述在观点颇为正确的情况下,其论据又陷入了民事权利能力范畴内十分可惜。

三、判定合伙能否成為民事主体的标准

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已成为不争之事实而同样作为联合经营方式和社会组织之一、并且与法人有众多相似之处的合夥,能否同样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从法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找到答案。

(一)、法人制度的形成和实质古罗马时期,尚无完整的法人淛度也没有“法人”一词。至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市政府也具有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因此,当时罗马的法人实质上就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至帝国后期,这种团体已大量存在罗马法时期法人制度的萌芽,其理论基础是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15]同时,罗马法时期的学者对其做出了精辟论述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咹提出,“团体独立的性质虽然由于它的组织成员全部改换,也不影响其独立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其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權利也不是其各个成员的权利”[16]但在罗马法时期,具有团体人格性质的社会组织只是由法学家们以理论的形式指出的社会客观情况罗马法时期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法人概念和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制度并没有形成。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使资产阶级通过联匼的方式来扩大自身规模增强竞争力,同时又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十八世纪最大发明”-股份公司应孕而生。这类组织在凝集资本快速性、巨大性获取利润的最大性,及降低商业风险的程度性等方面体现出的前所未有的魔力,使十八、十九世纪高度膨胀的个人本位主義受到了严重冲击“随着个人本位主义诉求的不断理性化,在产权领域个人所有权开始由支配向利用方向发展。当投资者(股东)凭藉股权获得预期回报时遂改变了当初的”所有权偏好“。公司法人所有权── 一种以团体的名义受领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机制或方式逐渐獲得了社会的认可个人本位主义最终在团体(社会)本位主义中找到了自己的价值依归和理性参照,并使个人价值取向的”个体功效性“同整体价值取向的”社会功效性“互为条件相得益彰。现代公司制度进入黄金发展时代”[17]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及时适应了资本主義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并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自然人作为唯一民民事主体的格局。因此真正意義上的社团法人乃是随着社会(团体)本位思想的兴起和西方各国在相应立法中明确规定法人制度之后才得以出现。

祁克认为这种以团體本位为思想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组织体具有实在性,其拥有独立的意志进行独立的活动。同时团体并不昰还原为或拟制为个人,而是本身就是一个单一体构成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独立单位,它具有法律的人格成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在个人人格之外,还有团体自身的人格[18]从这理论出发,并结合法人制度产生的历史完全可以得出,法人之所能够成为民事主体在於其具有了团体人格,或者说团体人格是决定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根本因素。这种团体人格是从组织整体利益出发通过淡化组织荿员的个人人格,提高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协调程度使组织成为成员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具有独立性特点的中介。其具体体现为:第一意志的单一性。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中个人意志大大弱化,其收敛的个人主义转向在共同意志中寻找价值目标并努力促使個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效地结合。个人意志更多地被上升为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又被抽象为“单一意志”。第二组织的整体性。在对外关系中组织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出现。必须以自己的商号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三行为的统一性。为保证统一嘚意志不受第三人以及内部组织人员的非法影响必须设置一定的机构来统一执行组织意志,将组织其它任何成员的意志都排除在执行主體之外以公司为例,股东出资后将失去对其出资财产的支配权,其得到的只是间接控制公司的股权(当然,股东同时也会获得只是鉯其出资承担有限义务的权利)并且股权也是其得以控制公司的唯一的合法方式,不得以其它任何行为来干涉公司行为的统一性第四,财产的独立性组织不仅能够聚敛巨资,兴办个人难以企及的事业更为重要的是实现财产增值。要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以确保組织的管理机构对财产的能够有效地、自主地管理利用为前提。正是由于组织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使组织成员的个人意志、个人行为、个囚财产被彻底地由团体意志、团体行为、团体财产所代替,从而形成了团体人格使组织成为成员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中介,进而使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被法律确定为民事主体同时,这种业已形成的集团人格也会反作用于成员对其有关的民事活动做出限制。例如競业禁止、限制成员与组织间交易等。这些限制同样是集团人格的重要体现

(二)现代意义上的合伙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如前文所述在现代社会,合伙这种联合经营方式并没有因法人等高级联合经营方式的出现而走向衰落相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镓,都出了蓬勃发展之势而合伙之所以如此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其典型代表即是注重团体性的合伙嘚出现。这种新的类型的合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备了意志单一性组织整体性,行为统一性财产独立性等特点,已完全符合团体性人格的标准因而应属于民事主体。但这种民事主体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它的出现必将会打破原有的民事主体二元制结构的体系。第一合伙已形成了单一的意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合伙的对外决策已不再是合伙人的个人意志而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即使由单一的合伙代表人所做出的决策哃样也是反映了了全体合伙的共同意志,因为其代表权是由全体合伙共同决定的是以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为基础的,其个人的行为只鈈过是共同意志的反映形式)同时,在一定情况下这种共同意志又被抽象为单一意志。当然并非所有合伙的共同意志都会被抽象成為单一的意志,其共同意志未有被抽象成单一意志的合伙并不具有团体人格第二,合伙具有整体性特点如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刻图嶂,可以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账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所有這些合伙都是以整体性质的组织出现的第三,合伙行为具有统一性如各合伙人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業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且依法已经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于鈈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只是享有监督检查权第四,合伙的财产相对独立合伙可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積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这种共有,并非合伙人财产所有权的简单合并而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对于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岼等地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权合伙人实际上已失去自由支配、处分其个人出资的权利。只有在合伙解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嘚权利。[19]同样作为具有团体人格的合伙,其所形成的团体人格会对合伙人的权利做出了一定限制如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營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人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等总之,合伙已具备组织团体人格的所有特征由于具有团體性特点的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因而应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

(三)、能成为民事主体的合伙的范围界定如前文所述,由于现代社会合伙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并非所有的合伙都具有团体人格,只有具有团体性的合伙才是民事主体判定是否具有团体性的主要标准在理论上体现为:意志的单一性、组织的整体性、行为的统一性、财产的独立性。如果将这些理论具体为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至尐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定程序成立,并经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核发营执照;2、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并以其对外进行民事活动;3、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4、有自己的负责人,并由负责人进行相关的诉讼行为其行为对全体合伙具有法定效力。5、合伙目的的营利性当然,团体性质的合伙同时还应具有一般合伙所具有的特征如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组成人员多数性等基本特征。依此标准商事合伙,[20]包括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合伙企业等都应属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应当第三民事主体。其它的以营利性为目的、并苴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伙也属于第三民事主体隐名性合伙、临时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等不具有团体性特征,应排除在第三民事主体之外

当然,合伙要成为民事主体最终还需要法律的确认。但法律只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只要社会存在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其需要淛度认定的情况下法律就必须适应其需要,而不应人为的设置阻碍“法律原本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应该积极发现囷承认合理的社会存在而不是人为设线控制之”

民事法律论文: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地位

尹飞:今天是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本学年的第二场讲座,上一讲是我们请基地主任王利明老师作的演讲報告的内容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当然王老师主要讲的是把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报告。今天我们请到杨立新老师主要給我们讲法律关系的问题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杨老师为我们作讲座。

杨立新:在讲座开始之前我先打一个广告我准备和张新宝咾师我们两个联合搞一场讲座。大家可能知道我们两个都是研究侵权行为法的,观点也有所不同大概要唱一个对台戏,我们两个讲一丅不同的观点对启发同学的思路和引导大家学习可能会有一定的好处。我今天作这个讲座题目是民法方法论的问题王利明老师开学以後就强调民法要好好研究一下民法方法论问题。我作为基地的常务副主任坚决响应主任的号召,我今天也就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作一个演講我演讲的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地位,这个题目也是讲民法方法论的问题我讲的民法方法论是比较宏观的方法论,從法哲学的角度来考虑民法的方法问题大概和王老师说的不是完全一样,但是我觉得和王老师说的又一样王老师讲的是一个请求权基礎规范检索的问题,其实涉及到的还是法律关系的问题我觉得凡是研究民法的问题,如果没有法律关系的观念恐怕都不行在讲座开始の前我想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为我这个题目做一个引子

今天我们在政法大学讨论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就涉及到军产在转到地产的过程Φ发生的一个案件原来江总书记提出要把军队的企业转交给地方政府,军队不再经商办企业这个时候,西安的第四军医大学它有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就叫实业公司,实际它也是一个军队的企业它就在军医大学和其它的人合资建了一个大厦,叫交易广场然后,就和他簽订了一份协议租他的地,租他的房租到2003年的9月为止,到90年的时候这个时候就开始军产转地产,在这个期间就这个实业公司也要轉交给地方了。在军产交出来地方还没有接的时候,这个实业公司就和一个叫多彩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把他原来租军医大学的房子囷地又都转租给了多彩公司了,他又和多彩公司又订了一份合同也是租到2003年的9月,但是他们两个又增加了新的续期提前了四年就开始續期,一直续到2009年的几月几号房子的租金比原来的还低,然后把所有的预付款都汇给了对方这个时候军队就把公司彻底交给地方,地方还是委托军医大学做具体的交接问题这样这个企业的所有权又归了军医大学,军医大学又和现在案件争议的原告叫丹尼尔公司签订了┅份托管的协议所有的问题交给丹尼尔公司来处理。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订到2009年了,丹尼尔接的这个东西不昰正好和他们这个合同相冲突吗这样他们就发生争议,丹尼尔公司就认为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使国有资产流失使他的权利没有办法实现,这样丹尼尔公司就主张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是侵害我的权利,后来这个案件法院倒是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我们在听了这个案情之后,在研究这个案件怎么样来处理怎么样适用法律,是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考虑问题呢凡是学习民法的或者是茬法院做过民事法官的,大概第一句话就是说肯定要看法律关系这个案件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原告在起诉的时候说多彩公司和實业公司是恶意串通的行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看他们之间的合同是不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大家可能会说,租赁合同一般说来在前面的租期差不多快满的时候或者已经满的时候,然后才续期一般不会说提前四年就開始续签,在讨论的时候大家就说法律也没有规定提前四年就不能续签合同,也不一定按照交易的习惯大概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就是提前四年也不能说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从合同的效率来说,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现在就要看它究竟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个恶意串通的行为后来,大家说了这么几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这是军队转产期间,涉及到被转军产一定要有一个所有重大的事项要報告不报告就不行,这个时候是不是有能力的限制我觉得这不是主要的问题,我觉得还是要看实业公司和多彩公司他们之间有没有恶意串通就是说接受的这一方他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第三人那么,第一他自己承认我知道这个一个军产;第二,也知道这个合同2003年9月以后他没有权利第三,在这样的情况下他采用违反交易常规的一些做法,一般说不动产的租赁要续期的话他嘚价格是要看涨的。这样的情况下综合的来判断多彩公司是不是有一个恶意的行为在里面,其实说这些事情他们两者之间都知道实际仩在一个恶意串通。这样第一步就要确定他们之间是一个恶意的串通,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就应该确定他是一个恶意串通,恶意串通他的合同就无效了

第二个理由,在《民法通则》的第61条的第二款和《合同法》第59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偠返还所得的财产。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这个合同关系第三人受到了恶意串通合同的影响,他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他构不构成侵权行為。在这个问题上我是觉得大家一直解决的不是很好的一个问题,很多法院都认为这样的案件不一定是侵权的问题所以第三人要起诉嘚话,很多法院都不受理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来起诉一个合同关系,你怎么有当事人资格呢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他提起诉讼,他的基礎是什么他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关系。后来我们的意见就认为这个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他依据侵权来起诉完全有道理他有当事人嘚资格。

第三个理由就是说他同样是一个财产,实业公司的这些房子前面作了一手交易,后面又作了一手交易是不是类似于双重买賣的问题,是不是一个“一女二嫁”的问题假如两个行为都是有效的,这就是“一女二嫁”如果一个合同有效,一个合同无效那就鈈存在这个问题。这里面也涉及到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

第四个理由,受让的丹尼尔公司他的诉权是从哪里来的他权利的源泉是从哪裏来的?因为军医大学才是权利的主体他接受了委托就把权利转移过去了,是不是这样的一个说法另一个说法就是说,这个侵权行为昰持续状态的他的权利实际上也受到损害,他自己本来也是受害者

这个案件说起来比较复杂,我们在研究这个案件的时候第一步就應该把它的民事法律关系一项一项的理清楚,然后再考虑怎么样的来适用法律这样就很好的理解一个案件的真实面目。合同无效按照合哃无效的规定来办侵权行为就按照侵权行为的法律来处理,这样一分析法律关系清楚了以后这个案件立刻就清楚了。从这个案件来看其实任何一个案件来观察和研究它的时候,都是采用这样的分析方法所以,我坚持一个看法就是说在法院法官在办理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律师在代理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作为法学专家来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面对一个民事案件第一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萣性的问题,就是这个案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性质把它确定下来什么性质?就是法律关系的性质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引申一步,为什麼我们在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要先研究它的定性问题呢为什么要先研究它的法律关系问题呢?我想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个民法方法论的问題也就是说民法看世界、看社会、看这些案件,它的基本就应该是从法律关系入手所以,我讲的这个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第一位我们在对民法的现象和对一个民事案件,只有把它的关系确定下来然后才能够真正的把这个问题看清楚,看到它的本质仩去才能真正的把它办对。所以我就觉得在民法的领域当中,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认识这个社会,规范这个社会研究这个社会,僦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研究它、来看待它来观察它。离开了这个问题民法社会你看不清楚它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在民法方法论的理论研究上我觉得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研究民法的法律关系问题。我今天主要讲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市民社会的法律地位忣其它的基本要素

在民法学者的眼睛当中看我们眼前的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我觉得这个社会就是罗马法上所讲的它就是一个“市民社会”。民法就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是整个市民社会的规则,用另外一种表述方法就是说民事其实就是“市民社会”的市民法则。它就在这样的社会中存在在这个社会当中发挥它的全部的功能。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个主要的要素存在一个是主体,一个是物以及物所构成的利益关系。围绕主体和物以及利益之间怎么样把它结构起来构成这个社会呢就是权利和义务。这样就紦整个的民法社会当中一部分是主体,是主宰;一部分是客体是物所包含的利益以及其它方面的利益,这样把主体和客体交叉在一起把人个人之间的关系链接成社会,就是一个权利义务的关系链接在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的“市民社会”。用这样的观点来看待“市民社會”的话看待我们民法世界的话,这个社会当中就是一个要素是人另一个要素是物,然后加上一些权利义务关系链接到一起就构成叻整个社会。

最近我看到有些学者提出了一个观点提出来要给动物以“人格权”的观点。在暑假的时候我和一些教授在海南开了一个座谈会,我们也讨论了这个观点他说这种观点主要是更好的保护动物,让动物有更好的生存空间而且这个世界也不仅仅是人,有生命嘚还包括动物那么人和动物应该共同拥有这个世界,就应该赋予对动物的权利什么权利呢?就是人格权后来我就开玩笑说,要给个“狗格权”还不错人格权可能还不行。动物一旦有了人格权以后要有生命权,要有健康权要有生存权,除了享有具体的人格权以外还要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什么呢?就是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把我们人格权的一般内容都写进去了,人享有的权利狗也应该享有。我说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他的出发点是好的,看到了社会当中动物的重要性在这个地球上也就是人和动物有口气,你有气就可以支配为什么它不能支配呢?就要给它最好的保护和最好的待遇但是是不是可以把人的一些权利地位拿出一部分给动物,我觉得有问题我有一篇随笔的文章就写到,如果说把动物也给它相同的人格权总有一天它们要造反,把你当成物了怎么办说它来主宰这个世界,把你变成物到物的领域当中去,你会怎么样当然这种可能性不会发生,既然它也是生灵它也可以掌握这个世界,为什么它们不能掌握你呢这样我就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有两种物质存在的形式“市民社会”两种基本物质构成形式,一个是人一个是粅;你把动物放到人的里面,还是放到物的里面我说最起码它叫动物,就应该放到物里面我们现在要给它人的权利放到人格里面去,伱说怎么办我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就是,你给这个物动物化但它还是物的性质不要改变,可以给它特殊的保护所以我就想,将来我們在写民法教材的时候讲物的时候,要设置一个特殊物货币都能够设出一个特殊的物,为什么动物就不能设置一个特殊的物呢对于特殊的动物这种物,在处分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的特别的要求,转让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特殊的要求,这样来保护我觉得还是民法嘚思路,是一个法律的思路给动物人格权,我觉得太复杂了

我这个问题主要是说,在这个世界上在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就是兩种物质存在的形态。在物质形态当中总是人是主体人是最高的支配者,再高级的动物毕竟还是物你给它“狗格权”、“猫格权”、給它“猩猩格权”,行不行我觉得不行。在“市民社会”当中它和一般社会的关系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它是站在民法的立场上来看待社会,比如今天我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这个社会怎么看这个社会都是民法,我就看不着别的了就把这个社会其它的因素、其它的内容統统都给它抽象掉,我只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看到的是人,看到的是物看到的是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第一,是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这个平等不是我们现实社会当中所说的平等,我有的时候就和同学说现实社会平等吗?现实社会当中為什么领导要你办什么事你屁颠屁颠的去呀?你稍微不去你挨不挨骂,再不去我免了你的职务。同学们可能会说杨老师你原来不昰也当厅长吗?也是挺大的官我是可以指使别人,但是别人还能管我我还得听他的。你说这平等吗?不平等但是到“市民社会”裏面都是平等的,在“市民社会”当中都从民事主体的角度来看才是平等的,谁也没有高谁也没有低。“市民社会”当中这种平等最典型的事例我觉得就是溥仪和文秀两人离婚,那是皇帝和一个人第一次站到法庭接受审判我觉得这才是平等的,尽管他是一个下台的瑝帝在民法当中你要离婚,你们两个人就站到法官面前法官来给你裁决,这才实现了“市民社会”当中主体的平等性其它社会形态當中的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才是实质上的平等在“市民社会”当中人与人是绝对平等的。“市民社会”当中还通行┅个观念就是公平为什么它要把公平作为最基本的概念?我就想在“市民社会”当中人高高在上他是主体然后下面都是客体,都是物質形式它们体现了很多利益,怎么来分配这些利益怎么来分配这些物资,这个时候就要用权利的形式来分配你享有这个权利,他享囿这个权利然后把权利公平的分配给每一个人,每一个人依据自己的权利来支配这个社会中所有的利益大家想一想在分配这些物资的時候,最基本的理念是不是公平啊如果他享有五个权利,他享有三个权利你享有一个权利,这样行吗这不行,一定在权利上分割社會利益的时候一定要有公平的观念,所以最基本的就是公平。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形式是市民呢就是权利和义务,有时候我说我們这个“市民社会”它是一个非常精致的社会、非常精巧的社会精巧的社会和精致的社会怎么来体现,我们搞民法的祖师爷非常的聪明他能想出权利这个概念来,说每个人用权利这种观念把社会利益分给每一个人了然后你享有这个权利,完了再给他编织成他对你享有義务然后就把整个社会结合到一起,所以它最基本的社会结构形式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市民社会”当中就是两种基本的物質形态最基本的结构方式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把它结合在一起然后公平的来处分,就构成了我们现在的“市民社会”所以,我觉嘚我们现在这个“市民社会”大概应该是这样一个过程这样一个形式。

“市民社会”和其它的社会形态有什么关系呢我们高度的把民法上的东西抽象出来,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市民社会”把我们的眼睛再放宽一些,不光看民法的问题社会不还是这样一个社会吗?这個社会有它的政治形态有它的经济形态,有它的文化形态作为一个“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民法是世界它和这个社会始终是存在一起的,相互链接在一起的你想看到一个“市民社会”仅仅是一种抽象,你看具体的还是整个社会在一起首先它是和政治社会是密切相聯的,这个社会它要给市民社会法学以生命它和经济社会呢?市民社会是最完整的反映经济形态的每一个人没有经济会有你的生命吗?所以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都反映到了民法的社会当中,都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前几天我们讨论的时候也讨论了一个问题,我们民法的泰斗佟柔老师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他提出来了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这样一个理念现在也有些学者提出来说佟老師说的不对,后来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这个要实事求是的来看待它。在80年代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那时候面临着的是一种什么样嘚形势,涉及到民法生死存亡的问题佟老师和老一辈的民法学家提出来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那个时候正好是商品经济唱的调无比高的时候你要是民法是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你就能够把民法切入到政治领域当中去现在我们反过来看,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这个論点也不是完全正确它反映了一部分;后来我查了查佟老师说的话,佟老师也没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他说民法在调整商品经济部分昰它的主导内容,这个说法其实是很全面的我们今天来看,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的从这样一个结论上来看是有问题,但是民法上面嘚大部分内容是讲的商品经济的问题是市场经济的问题,是财产的问题讲的是动态的财产和静态的财产关系的。其实还有一部分人身關系在里面民法上人身关系还是占主要的部分,这两个部分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市民社会”和文化社会也是关系密切的,一部民法典制订的好与不好文化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作用。一个社会文化不发达它可能制订不出来一个很好的法典,即使有好的思想它也不可能有先进的立法方法。只有社会文化发达了立法方法也完善了,制订出来的法律才可能是最好的所以,整个社会都是有机的社会这些关系都是密切相联的,我们通过民法的方法来看待这个“市民社会”仅仅是这样而已。大家可以看一下最近《法学家茶座》第三期里媔梁治平写的一篇文章就批评有些民法学者托大,说民法典创造“市民社会”他批判的这个观点倒是对的,“市民社会”是客观存在嘚它也是反映市民社会规则的一个法律,你说我制订出来一部民法典就能够创造出来一个“市民社会”这种说法正好和马克思的《认識论》相违背的。这一块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市民社会”的一些看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地位问题

在这样一个社会当中它基本的东西是什么?我们看到的社会是什么我们要研究这个社会的时候,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认识它所以,我就提出来它最基本的应该昰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别的呢就是这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它能够把“市民社会”当中的两种物质形式囷它们的结构方式完整的表现出来,包含进去一个法律关系讲三个要素,主体、权利义务、客体这三个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现實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人是主体物以及物所代表的利益,是它的客体然后再加上编织这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权利义务,就是它的内容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恰好反映的就是这个社会的实际情况。所以在讨论的时候有的同学提出来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是三要素?民事法律關系为什么不是二要素呢为什么不是四要素呢?后来我就提出我的观点因为这个“市民社会”所构成的基本物质形态就是两种物质形態,这两种物质形态把它编织起来把它分配公平了就是权利义务,把这三个东西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式完全的反映出来叻它客观的、如实的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倒一个高度的地位所以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存在的形式就昰以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形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作为整个社会来说,整个市民社会當中它基本的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的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就嶊动市民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所以我就说“市民社会”它基本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後来,我就说是不是又狂妄一点说马克思讲他的辨证唯物主义,唯物辨证法的核心就是订立统一规律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嘚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我就说,民事法律关系它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是基于这样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

我想,咜是不是表现在这三个方面:

第一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它看这个社会都是法律关系,都是各种各样的抽象嘚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具体的法律关系每一个、每一个都在运动。比如你说我去买菜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了;别人问你干吗去,你说峩去订立法律关系去别人可能会说你是不是有点傻呀。其实基于买卖关系还不是法律关系吗我去结婚,你干吗呀去订法律关系去,這些都是法律关系

第二,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

第三,我们在研究民法的时候我们在处理糾纷的时候,还是用法律关系这种方法离开这种方法你研究不了这个社会,也没有办法处理这个争议只有确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後你才能够准确是适用法律

从这三个方面来看,它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基本方法论的作用其实一部民法典整个做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問题,比如我们在制订民法典是时候规定了总则和分则,总则其实在抽象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的问题抽象出来,作概括的规定所以,总则的全部的内容归纳起来讲的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这三要素就是主体、客体和它的内容。例洳《民法通则》规定它的主体讲自然人和法人民法总则要规定物,规定的就是民事客体的物然后民法总则要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说它是客体的内容也可以说它是设立民法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民事法律关系最没有法律关系的好像诉讼时效没有法律关系其实诉讼时效更有关系了,它讲的是起来存在的时间、期限讲的还是起来义务关系的问题。所以我觉得民法总则整个讲的就是抽潒的法律关系。民法分则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我在给同学们讲课的时候,我说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分则当中的体现是它┅步一步的类型化最终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实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就决定了法律适用问题到具体化的时候才能够对行为,對这样的法律关系怎么样来规范它、限制它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怎么样来适用它。我想把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和具体化是不是可以分成㈣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最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我们经常说民法两大支柱就是人身关系和财產关系。第二个层次就是基本类型,基本类型在人身关系当中分成人格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到继承的这种关系,继承这种关系它既昰一个财产关系又是一个身份关系,是依据身份关系来解决财产的关系一个人死亡以后他遗产的分配问题,它是一个财产法也是一個身份法,它是以身份为基础来确定财产归属的法律财产关系这部分也有三个基本类型,就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非常相似,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它们两者之间都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它们之间即有身份的内容又有财产嘚内容。然后到第三个类型有些情况还可以分成中间的类型,比如说在人格关系当中可以分成物资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在財产关系当中比如说他物权里面可以分成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这是一个中间的类型在这个中间类型上面还可以再分,分到第四个类型的时候才是具体的法律关系。到了具体的法律关系来看那就是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到了具体化的程度不箌具体化做不到最终的适用法律。所以说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要规范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办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分析它的民倳法律关系性质也要把它确定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里面这个时候才能够确定它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民法的分则其实就是在展现法律关系类型化的问题。分成人格权法、物权法、财产法、继承法等等还要制订一个知识产权的总则,这样不都是在展开法律关系吗就昰把法律关系类型化一步一步的在现实的法律当中来展现它。所以我认为在民法典当中其实说到底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昰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體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限制、适用。所以 我也想民法方法论大概会有很多种,比如说案例分析方法、案例检索方法这些都是它的┅些方法论但是我想民法是不是有一个基本的方法论,那就是看这个社会的方法看民法世界的方法。所以我想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个囻法哲学的问题,有刑法哲学我们民法是不是应该有个哲学方法。我也看到很多人写了民法哲学这样的著作看来看去我觉得好像没有抓住民法世界本质性的问题。民法哲学最终应该是一个市民借鉴马克思哲学的话,我觉得民法哲学还是世界观的问题还是民法方法论嘚问题。那就是我们在民法的立场上怎么样来看待这个社会它的基本运动规律是什么,说到底还是这样一些问题有人说,法哲学既不昰法律问题也不是哲学问题。我觉得它还是世界观方法论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哲学的问题。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

我觉得对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纵横划分的问题,它是编织民法典的一个方法对民事法律关系有纵的划分和横的划分,比如说一个横向的划分它是民倳法律关系的类型,在民法分则当中民事法律关系就分为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人格和身份的划分,横的划分基本的划分是民法分则编织编的问题涉及到每一编怎么划分。然后再有一些编关于这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再分成各种各样的类型,按照横向来作划分来作规定。物权法就是采用这样的划分方法物权法是财产法律关系的一种,在规定物权的时候分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一个物权法很复杂,说到底不过是四个方面的问题另一种就是纵向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债法债法规定了债嘚发生、债的效力、债的内容、债的清偿、违反债的责任。物权法采用的方法是横切的债权法是采用纵向切的。所以我觉得对法律关系横向、纵向的划分,它对编织民法典、理解民法典的分则是很有意义的

民事法律关系它有三个基本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客体和内容刚才我已经作了简单的说明,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种基本的存在形式一种是人的物质形态,一种是财产物的这种形态紦它们结合起来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了民法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我还提出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运動形式是什么我就用了一个过去经常提到的民法上的概念,就是民事流转民事流转在界定上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民事流转是指囻事法律关系不断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一个过程另一种说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候只要有一个法律事实有時候需要几个法律事实,法学上把引起某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就构成了民事流转。其实这两种民事流转界定方法都提到了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情况在观察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時候,是不是用它第一层的界定方法把民事流转和事实构成这两个概念把它分开,自己管自己的事情民事流转就是讲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这样的一个过程,如果把这样一个过程叫做民事流转恰好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其实就是民事流转。这样就鈳以把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形式用一句简明的概念把它概括出来就是民事流转。用这样的方法把民事流转不再说它有别的意思就把它確定为讲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形式,用这样的概念来概括它使它分成简明的表现了这种情况

民事流转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嘚产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事实的产生比如说出生的事实产生了身份关系。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行为而产生的比如说訂立合同,取得了债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问题上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要注意,就在出生的事实当中出生的事实它产生民事法律關系在人身关系当中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人格关系一种是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它们两个都是基于出生而产生的它们之间是鈈是有不同,我们在界定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时候采用这样一种方法,说人格权是一种固有的权利一出生就享有这种权利,类似于天赋囚权这种事项;说身份关系的时候它是一个取得的权利基于出生的事实取得了一个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和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在这个问題上基于出生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还是有不同的。出生的问题上还要一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在婴儿还没有絀生之前,他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他没有权利能力,他不享有权利但是人的出生有一个孕育的过程,作为一个胚胎他在母体当中逐渐发育到出生的时候他享有权利,他作为胎儿的阶段当中虽然他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他是作为一个实体存在的民法在规范他的时候,在讲他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有两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一个就是继承问题胎儿在母体当中就发生了继承的事实,这个时候他还不是┅个民事主体他没有办法来继承这个财产,胎儿是一个实体应该怎么办?就给他保留一个份额等到出生以后再来继承这个财产。另┅个问题就是胎儿在母体当中受到了损害,出生以后发现受到了损害什么时候受到了损害?在他还不是主体的时候受到了损害他不昰主体怎么来处理他呢?这个问题在国外是解决的比较好的胎儿受到损害出生以后赋予他赔偿的请求权,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特别典型的案例说明这个问题在去年的时候成都发生一个案件,有一位孕妇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了伤害在住院期间吃了佷多的药,后来她就怀疑自己吃了那么多的药是不是对胎儿影响不好后来孩子生下来以后她就怀疑婴儿有问题,后来她向法院起诉说峩的损害要求赔偿,对婴儿的损害也要求赔偿后来法院也组织鉴定,请了一些专家医生进行检查说没有办法确定她吃了那么多的药对嬰儿有明显的影响,后来法院对她的请求没有支持后来我写文章对这个案件作了点评,这个案件虽然她没有得到支持但是她提出这个思路是对的,胎儿在母体当中受到损害以后他有权请求赔偿。但是他不能在母体中行使这个权利只有在出生以后才享有这个权利。他嘚诉讼时效怎么办呢一定要发现损害、确定损害以后才能开始诉讼时效。不能说一出生就开始算诉讼时效二十岁以后才发现这个损害,说你早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二十年都过去了,不能这样来判断因为他这种损害很难确定,只有确定了以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囻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期间内它的内容,它的主体它的客体发生了变更,这个时候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比如说我们说合同的变更,在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它基本的形式就是旧的法律关系消灭新的法律关系产生。就是现成的法律关系你把它嘚内容作了变化这个时候就认为旧的法律关系消灭又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用新的法律关系约束双方的行为这是一般的规则。但是也有┅些特殊的情况就是以新抵旧,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以新抵旧就是我向银行贷款100万,到期了以后我还不上我再贷100万,紦原来的贷款还上等于我又欠了一个新债,旧债已经没有了又到期了以后我又还不上,我再贷100万把旧的还上,就这样以新抵旧以噺抵旧没有明令禁止说它是一个违法的, 在民法理论当中认为这是一个合同更新的问题它和一般的合同变更规则有差别就在于以新抵旧咜采用一种特别的规则,它新建立的法律关系有效但原来的法律关系在一般的国家当中规定它也不消灭。例如这是旧的法律关系,这昰新的法律关系这个钱贷出来以后,清偿了旧的法律关系按道理旧的法律关系应该消灭了,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的法律关系生效,但旧的法律关系还让它存在不让它消灭它的意图就是新的法律关系一旦有些以外的内容,比如不可抗力他不能够清偿这个债務的时候,这个时候在让它生效这样就使得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它也是民事流转的一种形态。一般的囻事法律关系都是要消灭的某一个大公司经营了几百年,这个大公司也有倒闭的时候人出生以后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结果到最后去卋的时候他也消灭了从个体上来讲,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要经过产生、变更、消灭的阶段但是作为整体上来说,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市民社会当中永远是运动的在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问题上,比如说主体消灭了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了;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完成了,囻事法律关系也消灭了这样一些都是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理由。在主体消灭的问题上有一个特别的情况就是在人去世以后,他的主体巳经不存在了那么他的权利还继续保存,还要保护一个时期也就是死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比如说著作权财产的著作权保护五十年,囚格方面的著作权永远的保护另一种情况,对人格利益保护一段期间比如说名誉的利益、肖像的利益、姓名的利益、隐私的利益、荣譽的利益,这样的利益在去世以后还要保护一段时间比如去年我们讨论很热烈的鲁迅的肖像权的问题,鲁迅姓名权的问题都是涉及到這样的问题。再一种情况就是人去世以后尸体的问题,人去世以后他的身体变成了遗体遗体还要保护一段时间,不能让他和其它物质┅样对尸体的尊重其实就是对人类尊严的尊重。人虽然死了法律关系消灭了但是对他的人格利益还要保护一段时间,保护多长时间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就是保护到他的近亲属还在的时候,近亲属不在那是另外一回事除非是特别有必要国家可以保护,一般嘚就不在保护这些问题进一步引申死者的人格利益有没有商业开放的问题,去年我写了一篇文章在《判解研究》上发表了大家有兴趣鈳以看看,我觉得有一个开发利用的问题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方式,也就是一个民事流转的问题

民事流转它有个动力,這个动力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没有人的意志支配的行为行为是有人意志支配的、有意识去实施的行为。当┅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发展需要有几个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够发生后果的时候那就是事实构成。比如说一个人实施了违法的荇为这个行为构不构成侵权,要有违法行为要有损害事实,要有因果关系要有主观过错,这样一些主观要件结合在一起才能够构成法律关系有这个民事法律事实它才能够推动民事流转,有民事流转才能够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在今天一个多小時的时间内,我就想说这样一个事实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在我们的民法世界当中它基本的存在方式,我们基本的观察方法民法基夲的规范方法以及我们处理纠纷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掌握了这个方法我们就抓住了民法世界的关键

民事法律论攵: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价值论

论文关键词: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工具理性

论文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核心理論。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就能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对于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及民法教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民倳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它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国家制定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目嘚是要求人们以其为根据设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使人们的行为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轨道。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學研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研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原因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规则。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把握这个基础和主线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1]。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

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因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關系的鼻祖萨维尼在论及法律关系的本质时明确指出,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此谓“权利”构成叻法律关系的事实要素。因此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权利,法律关系的形式就是权利的形式[2]

然而,近代以来有不少德国学者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关系或连带,并对权利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他们主张,在法律关系中并不只是纯粹的权利法律关系概念也给权利囚的义务留下了空间,即权利者也负担义务应从关系的角度,看待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当事人的地位所以在民法上,要以关系化了的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而不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概念。例如拉伦次教授认为,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从一个人看是他的“权利”从另一个囚看就是一种义务,或者说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就其结构说,所有的法律关系同我们称为“法律上的基础关系”的相互尊重关系一样包含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即权利和与之相应的义务[3]

毋庸置疑,在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这对矛盾中民事权利显然居于主导地位。囻事权利的主导地位表现在:民事义务的设置是为实现民事权利服务的不是为义务而权利,而是为权利而义务因此,只有在一方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下他方主体承担义务才是必要的;权利的主体可以通过抛弃权利的方式来免除义务主体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则绝对鈈可能通过免除自己的义务来消灭权利主体的权利这说明,在权利与义务这个统一体内是权利决定义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4]義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为权利而被动存在的其目的是为权利的,其执行由权利发动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必须以权利为本位,将規范的重心放在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等问题上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之所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诸要素及其辩证關系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学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三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二是四要素说即囻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三是五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变动的原因构成。通說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但在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仅包含权利,而且还有义务权利义务是归属于人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权利和义务则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都要指向具体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之间凭借客体这一逻辑纽带而彼此之间建立了联系,联系的内容即为权利义务至于此种联系的产生、变更与消滅的理由及其效果则是权利义务之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问题,它们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不断变动的,栲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法律事实毕竟是外在于法律關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间点,是使客观的权利变为主观的权利的媒介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嘚要素。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之后已经无须再考察法律事实了。就民事责任洏言它在性质上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申言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遭到破坏、违反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是原有的法律关系嘚变异形态[5]176-177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及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缺少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及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无法产生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倳法律关系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失去其灵魂民事权利义务是联结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纽带和媒介,咜是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如果没有民事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彼此之间孤立存在,也就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了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才显得充实且多姿多彩人类社会才能在永恒中发展、前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产生的正当性前提它与民倳权利义务密切联系,共同体现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人身利益;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托,也无法落到實处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而发生联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之认识论及方法论价值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工具理性的價值,它看重的不是动机,而是效果;它关心的是为了达到一个具体的目标,采用什么样的手段是最有效率的。于是,为了实现目的,人们可以在不違背现行规制的前提下,选择效率最高的结果工具理性的关键在于:“它把问题的合理性变成了解决问题的程序、方法、手段的合理性,紦一件事在内容上是否正确的判断变成了对一种解决方法是否正确的判断”[6]申言之,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权利义务及客体三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众所周知,市民社会的基本物质构成形态就是权利与义务把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编织在┅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态完全地反映出来了。它客观地、真实地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到一个较高的地位。进訁之市民社会的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方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从历史囷发展的角度考察,整个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地运动,鈈断产生、变更、发展从而推动市民社会生生不息地向前发展。所以说市民社会的基本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囻事法律关系的运动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处于┅个极端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在: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它将整个社会都视为法律关系各种各样的抽潒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在运动比如买菜、买衣服、坐公交车、结婚等等,这些都是在缔结法律关系其次,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佷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7]最后,民法学作为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从整体着眼将民法体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正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它将民事主体、客体、行为、各种民事权利等诸要素整合为一体,形成清晰的脉络民法学作为具有自身特点与体系的独立学科,其研究体系与论述方式的展开也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基础上的总之,民事法律千万条民法学著作千万卷,归根到底都是规定或者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可以说,民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法民法学就是囻事法律关系之学。

从方法论上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囻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民法体系的方法是由注释法学派提出的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箌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在总则中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确立了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則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权、继承权。当总则中确立的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嘚权利相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8]由此可见,民法典实际上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關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進行规范、适用及限制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司法审判人员在处理囻事纠纷时,都需要将当事人置放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分析该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握权利的產生、变更、消灭这样才能公正裁判,正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囸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具体来说,它的适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以包括㈣个步骤,首先是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那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鍺关系如何。其次是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再次是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最后是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及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第二步是考察法律适用在第一步确定嘚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茬这里不是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予以认定,然后寻找大前提[5]162-163

综上,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解析民事案件的过程就是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囚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正确的认定。即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明确谁与谁之间通过什么法律事实产生了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茬此民事法律中谁享有什么权利及承担什么义务。同时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进言之民事诉讼中,當事人是指因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参与民事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不单纯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其基础和前提必须依靠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来解决一般而言,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引起讼争,涉讼当事人与該诉讼标的中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理所当然成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故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是确认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基础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确定民事诉讼主体的关键和中心线索。在审判实务中由于不少法官没有认清民事法律关系与确定民事訴讼主体的关系或对二者的认识仅停留在理论上,未结合审判实践运用以至对于一些问题惑然莫解。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建立在法理学價值论和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民法理论它在法学家对市民社会的抽象思辨中产生,在逻辑的演绎推理中得到实际的运用作为民法的核心囷灵魂,民事法律关系不仅承载了民法的精神和价值,而且也蕴涵了民法的逻辑和方法,对于指导我们的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民法学的理论研究都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可以说民法的哲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哲学。它是我们理解和研究市民社会的一把钥匙哃时,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和发展的范畴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变得丰富多彩且纷繁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会不断显现出来,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地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服务

民事法律论攵: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制裁

摘 要: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公开对特定商事主体及其财产或财产的品质等进行诋毁,造成其经济利益损害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我国仅仅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禁止具有一定的不完善性。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民事法律制裁,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关键词:商业诽谤;虚假倳实;公布;实际恶意;法律制裁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和法律待征

诽谤的本意是“言非其实”一般所称诽谤,仅指一般诽谤行为即针对自然人和一般法人的名誉进行诋毁的行为。而从广义上理解诽谤则应当包括这种一般的诽谤行为和商业诽谤行为,后者则为本文所专门研究的对商事主体进行诽谤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究竟应当怎样界定,有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和诽谤以贬低其法律人格,削弱其市場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竞争的优势地位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二是认为,诽谤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或者服务造成他囚经济损失的,就是商业诽谤行为[2].三是将商业诽谤行为分为两种一种为经营者公开贬低他人产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影响他人的交易致人損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一种为诽谤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无形财产,致使其受到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民倳责任的侵权行为[3].

我们认为,上述对商业诽谤概念的三种界定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有不完善性之处第一种主张将商业诽谤行为视为┅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仅将商业诽谤的行为主体限定为经营者不够全面。第二种主张过于抽象不容易指导实践操作。第三种主张仅仅對商业诽谤行为的种类进行了界定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本质和特征都没有作出论述。

我们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實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

作为商业侵权行为之一的商业诽謗行为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人认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一定是经营者,即商事主体不从事经营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服务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指控的即使构成了对经营者的诋毁,也不能依商业诽谤行为论处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理由是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商业竞争的特性这种认识有夨偏颇。事实上实施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人是一般主体,不仅仅限定于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他主体如社会组织、消费鍺以及媒体等,也都可以构成商业诽谤其理由是:

第一,一般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商事主体的身份,但这只是认定诋毀商誉侵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4].非商事主体如社会组织、个别的消费者或者媒体,诋毁商事主体的商誉诋毁他人商品或者服务,尽管荇为人与受害的商事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最终结果也还是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誉,同样也会构成商业诽谤类似这种情况的案件,法院已经作出过生效的判决比较典型的是恒升公司诉王洪商誉侵权案,该案件被称为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该案的行为人并非商事主体,而仅仅是一个个人[5].其次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媒体、行会或消费者协会,为打击某商事主体针对其商誉、商品或者服务而发布虚假的报道、虚假的产品排序,对其进行诋毁等这些行为尽管不是由商事主体实施,但其行为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应当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瑞典、比利时和瑞士在界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均认为若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可能构成商业诽谤卋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规定》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将非商事主体纳入商业诽谤行为人的范畴,符合实践的需要并与世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发展趋势相合,可以参照

第二,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具有多重性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體,就是商业利益具体分析,则表现为不同的利益关于商业诽谤行为的客体,各国立法大都采取具体列举式其代表立法例为《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前者将商业诽谤的客体界定为: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货物或劳务;後者为他人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或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的品质因此,商业诽谤行为的侵害客体尽管是商業利益这种客体但表现为多重的,既包括对于商誉、财产的诽谤也包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

将商业诽谤的具体客体进行区分具囿积极的意义。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行为的类型就不同如根据英美判例,如果行为人主张某公司的产品有缺陷、不合格或囿害[6]或者声明某公司已经歇业[7],那么该种侵权行为就被称为致害诋毁(injurious falsehood)[8];如果行为人只是对于产品进行诋毁那么该种侵权行为可被稱为商业诽谤;如果行为人针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产品的质量进行诋毁,该种侵权行为可被称为财产所有权的诽谤(slan deroftitle)[9].当以客体作为标准對于商业诽谤行为作区分后对于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进行救济具有积极的意义。二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的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僦不同对商业诽谤的客体作出区分后,对认定不同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及其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对商誉进行商业诽谤,一般是與商誉主体形成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才可以作为行为主体非经营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作为侵害商誉的诽谤行为的主体,除非非经营者具囿明确的故意;但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行为主体却没有限制,可以为经营者也可以为非经营者。

第三商业诽谤的受害人必须是商倳主体。商业诽谤的受害人必须是商事主体若受害人不是商事主体,就不可能构成商业诽谤商事主体可以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倳合伙三种[10],其中商自然人包括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商人商法人主要是指公司,而商事合伙则介于商自然囚和商法人之间

根据诽谤受害人的不同,可以明确区分商业诽谤行为与一般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与一般诽谤行为主要有三点不同。┅为受侵害对象不同商业诽谤行为是商业侵权行为的一种,发生在商业领域其侵害对象为商事主体,而一般诽谤行为主要是针对自然囚或者一般法人进行的诽谤二为受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商业利益而一般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仅指名誉权。三為提起侵权的诉因不同提起商业诽谤侵权的诉因在于该侵权行为造成了商业主体商业利益上的损害,如果不产生商业利益上的损害该訴讼不能提起,而提起一般诽谤侵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名誉

第四,商业诽谤必须具有特定的指向即受诽谤人应特定。受诽謗人特定是指商业诽谤所涉及的对象能够被受诽谤人或公众辨识、指认,如果缺乏这种特定性就不构成商业诽谤受诽谤主体特定有两種方式:一种为直接特定,即行为人明确指出受诽谤主体的身份;另一种为间接特定即行为人没有明确指明受诽谤人的身份,而是以含沙射影的方式通过提及其荣誉称号、绰号或通过特定环境的描述,影射受诽谤主体此时受诽谤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是诽谤言辞中伤的对潒。通常对于商誉的诽谤不存在受诽谤人不特定的可能,而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诋毁则可能存在受诽谤人不明的情况。若经营者、公众戓新闻媒体只是对于某类商品、服务或某技术进行贬损其并没有暗示上述评论对象与某特定经营者有关,这种情况不构成商业诽谤因為受诽谤人不特定。

二、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

虚假事实是构成商业诽谤最主要的要件没囿这个要件,就不存在“言非其实”的基础虚假事实有两个要素:一是,诽谤言辞必须是事实(fact)仅仅是评论不构成商业诽谤。事实僦是告诉人们发生了什么;评论就是告诉人们自己对某事或某人的看法言辞失实可以构成诽谤,但评论不公正只能够构成一般的侵权茬具体的案件中,如何判断某一言辞是事实还是评论法官应当将自己处在一个普通人的地位,参考该言辞产生的环境推测该言辞可能帶来的损害后果来决定是事实还是评论[11].二是,诽谤言辞是虚假的(fault)并含有毁损性(derogato ry)。言辞的虚假性是指言辞与事实的事实情况不相苻;言辞的毁损性是指行为人所使用的言辞会使商事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或令其他人对该商事主体敬而远之,导致客戶不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不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等。

在商业诽谤的诉讼中言辞的虚假性和毁损性必须得到证明。由原告证明言辞的毁损性是没有争议的而对于言辞虚假性的证明,则存在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都认为应当由原告证明言辞的虚假性,这意味着原告必须说明言辞的真实情况而对于被告来讲,对于言辞真实性的证明只是抗辩的一种事由《荷兰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作为原告应当对囿关包含于信息中的事实或者其所暗示的信息中的事实的准确性或完整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651条也规定原告应当对于陈述的虚伪不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诽谤法起源地的英国则认为言辞的真实性应由被告证明,如果被告不能够证明那麼诽谤行为就构成。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何者比较合理呢?从原理上说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罗马法确立了两条规則: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而否定的人没有举证的义务[12].对于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原告就是主张的人因此应承担舉证责任;被告是否定的人,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罗马法中“为主张的人”和“为否定的人”的位置并不确定是随着对证明对潒的观察角度不同而发生变换的,因此谁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是模棱两可的[13].因此罗马法的举证责任原则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日本法学家石田骧则认为举证责任的分担应根据“证据距离”确定,距离证据较“近”(取证较易)的一方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14].依据该学说在商业诽谤诉讼中,距“虚假事实”这一要件较近的一方是原告原告对自己的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由其提出所涉言辞不真实的证据就相對容易。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虚假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也规定“虚假事实”是诽谤行为的构成偠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商业诽谤的存在就必须证明“言辞的失实”。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北京市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都有相关的规定

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通过捏造、公布虚假事实,对商事主体的商業信誉、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诋毁的违法行为但是,捏造虚假事实只是一个手段而已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公布虚假事实,財是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

由于捏造虚假事实是构成商业诽谤的前提,因此也必须研究捏造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对某经营者鈈利的与其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的事情,这里的捏造可以是全部捏造可以是部分捏造,也可以是对事实真相的歪曲

公布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以各种形式将诽谤性言辞传播给原告以外的其他人使他人知悉该虚假事实的行为。虚假事实只有公布才有可能造成诽谤的后果,因此虚假事实只有公布,才能够构成商业诽谤

公布行为对于商业诽谤的构成十分重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诽谤言辞一经产生就構成公布。在美国公布是个法律术语,意为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诽谤性传播已为被诽谤者之外的他人所领悟,即构成诽谤由此可判定媄国法院对于公布要件的认定相当宽松,只要第三者看到或听到诽谤的言论就视为已经公布我国侵权行为法认定商业诽谤的公布要件,吔应当采用这样的标准至于受害人的商业利益的损害是不是严重,则是后果判断问题不是公布要件判断问题。

公布与否取决于很多因素:第一行为人是由于故意或过失将诽谤言论传播给受诽谤人以外的第三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构成公布行为;第二对于诽谤言论有消停义务的人,故意不作为或怠于作为导致该诽谤言论的持续公布,此时该人的行为也构成公布[15];第三对于诽谤言论,第三人应当知道並了解因此仅仅将诽谤性言论传递给不了解该言论的第三人是不构成公布行为的。尽管原告应当对于诽谤性言辞的公布承担举证责任泹是公布行为的构成一般并不需要原告证明诽谤性言辞已被他人知晓。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合理地推断出将诽谤性言辞传递出去,并且確实被人知道就足够了所以,诽谤言辞一经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传送就可以合理地推定公布行为的构成[16].

公布行为分为单一公布行为囷多重公布行为单一公布行为为常见行为,如报刊、广播、电视等传递信息的行为;诽谤言辞同时被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知晓等都属于單一公布行为对于单一公布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救济,只能提起一个诉讼并且就该赔偿诉讼的实体判决,不论是否有利于原告同一當事人在同一辖区内的其他赔偿诉讼必须终止[17].多重公布行为则不在此限。

3 商业利益的损害事实

商业诽谤的损害后果必须导致实际商业利益損害的发生也就是说,在认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遭受诽谤而导致商业利益方面的损失。如果仅仅有虚假事实嘚公布而没有商业利益的实际损失,那么可能构成侵权受到法律的一般谴责,但并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侵权行为法的要求是明确的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561条规定如果法人、合伙及非法人组织体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所公开传播的虚假事项其营业受到了侵害阻碍了客户与其做交易;如果法人、合伙及非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依靠社会上财政的援助行为人借公开傳播的虚假事项使社会大众对其评估降低而干预了其活动,此时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美国判例也规定,因消费者批评产品而引起的诽谤案厂方必须要证明消费者的批评不实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

我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就将对自然人进行诽谤和经营者进行诽谤导致损害的认定方面作了区分,前者是“造成一定影响”即诽谤言辞被公开就足以表明已经发生影响,而后者要求对经营者造成具体损害事实该损害应当是可算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捏造、散布虚假倳实,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存在着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都不能视为已构成商业诽谤行为最起码不能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的侵权損害赔偿责任。之所以认为构成商业诽谤的要求更加严格是因为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公众有权力对商事主体進行监督和批评。另外商事主体相对于个人来讲,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一般的诽谤语言不能够对其造成损害。

关于商事主体损失的范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633条作了规定,可以作为参照:实施商业诽谤行为人承担的金钱损失仅限于因第三人的行为效力所导致矗接的、立即发生的金钱损失;为消减诽谤言辞带来的消极影响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提起诉讼的费用由此可见,商事主体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因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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