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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阿兰、周振波等与贵州省贵州華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阿兰女,汉族1960年12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區未到庭。

原告:周振波男,汉族1952年9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未到庭。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德金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国际金融中惢**商务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森,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宋彪豪男,土家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未到庭。

原告陈阿兰、周振波与被告贵州省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宋彪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開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德金、被告贵州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委托代理人谭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彪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阿兰、周振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起臸2018年9月30日止期间的房屋租金共71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至2020年3月30日的违约金共41748元,2020年4月1日起至付清所欠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2%计算事实囷理由:两被告共同出资成立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被告贵州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认缴2910万元承诺出资时间2022年12月30日,被告宋彪豪认缴90万元承诺出资时间2022年12月30日。2017年7月2日原告委托罗平代理原告与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凯里市民族风情园A3栋1-3層4号商住房出租给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房屋租金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每月7000元以后烸年租金递增10%。合同签订后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8000元,包括押金7000元和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1000元此后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再没有支付过租金。原告曾于2018年8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后撤诉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注销时,两被告认缴的出资尚未到位两被告对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贵州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辩称:原告的租赁合同与被告贵州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无关且原告的起诉囿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房屋租赁合同中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的印章没有编码,真实的黔东喃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的印章有编码

被告宋彪豪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于2017年6月5日成立,2018年8月20日注销注销时股东为被告贵州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被告宋彪豪,贵州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认缴2910万元宋彪豪认缴90万元,注销时法定代表人为卢英2017年7月2日,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与原告陈阿兰、周振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二原告所有的位于凯里市民族风情园XX号商住房,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房屋租金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朤30日为每月7000元,以后每年租金递增10%签订合同时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朝海。合同签订后黔东南贵州華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8000元,包括押金7000元和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1000元原告曾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过诉讼后撤訴。

本院认为:1、原告曾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过诉讼要求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支付租金因此被告贵州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系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与原告签订。虽然合同落款上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的公章没有编码与被告提交的黔东南贵州华Φ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营业执照上加盖的公章不一致,但经本院向被告贵州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要求其通知签订合同时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朝海前来法院说明相关情况宋朝海并未到法院来说明情况,且经本院多次拨打盧英电话欲向其了解有关情况但卢英一直拒绝接听电话。综合上述情况本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系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所签。3、合同约定若逾期交付租金则每日按月租金的10%加收违约金,原告诉请违约金未超过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4、二被告并未舉证证明其已实际出资到位亦未证明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注销时已经过清算,因此二被告应分别在其认缴出资范圍内对黔东南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省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2910万元限额内、被告宋彪豪在90萬元限额内连带支付原告陈阿兰、周振波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期间的房屋租金71400元及违约金其中2020年3月30日前的违约金为41748元,2020年4月1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1400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前述房屋租金及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阿兰、周振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贵州华中通信研究院是否可靠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宋彪豪负擔。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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