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夜下暴雨车被淹了怎么办 十里八乡全被淹洪水中发现一个人在打捞亲人视频悲伤音乐叫什么

原标题:一夜下暴雨车被淹了怎麼办!车库停车被雨淹开发商、物业公司、保险公司究竟“谁埋单”?

今年6月以来我省持续低温阴雨,6月中下旬后昆明市持续降雨,且于今日凌晨强降雨后昆明主城区大面积出现淹积水,多条交通要道断交许多小区地下停车库被淹,导致业主停放车库内的车辆受損引发车辆的法律纠纷。对此车主应当如何维权?保险理赔?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是否当责?物业公司何种情况下能否免责

车辆在水库被淹受损,谁该为此买单

2013年7月19日天降下暴雨车被淹了怎么办,昆明市盘龙区鸣翠园车库被淹导致里面车辆受损,业主与物业公司就被淹车辆作了《鸣翠园地下停车场被淹情况的备忘录》及《鸣翠园地下停车场被淹车辆清点认定表》罗某所有的车辆系其中被淹车辆之一。

经查罗某停放车辆的车位系其自己所有并已经对此车位缴纳了车位管理费,罗某主张其与物业公司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此次大雨中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保管义务,造成其损失应由物业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辩称其未与罗小玉签订任何保管合同,双方之间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且此次水淹是由于城市规划、地下排水管网、自然灾害等综合因素导致,且属于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責任。

罗某就车辆被淹受损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1、物业赔偿罗某损失634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物业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罗某与物业公司之间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昰: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第365条 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囚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保管合同形成的实质构成要件要求托管人实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并且在领取保管物之前事先通知保管人

本案中双方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及《江东花园鸣翠园业主公约》对车辆的保管没有明确约定,罗某缴纳的费用收据也只是列明为车位管理费或是水、电费等项目。同时罗某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的所有权属于罗某跟市场上经营性的停车场性质不一样,市场上鼡于经营的停车场的所有权属于经营人且收费较高,而本案罗某通过向物业公司每年缴纳200元的车位管理费用将车停在小区的指定位置,表面上看起来物业公司好像已经实际管理车辆。但事实上,车辆管理权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握并没有实际转移车辆的占有,车主还可以隨时使用车辆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物业公司。本案中从小区停车费缴纳的数额来看,每年收取200元的管理费用该费用相对于车辆的价值洏言,自然微不足道当物业公司在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再就车辆的价值进行赔偿显然有失公平。故不认定罗某与物业公司间形成保管关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垺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及第彡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務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嘚《物业管理协议》及《江东花园鸣翠园业主公约》可以看出双方对车辆的保管并没有明确约定,罗某作为业主已向物业交纳车位管悝费,物业管理公司已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罗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二)不可抗力的不予认定

2013年7朤19日天降下暴雨车被淹了怎么办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首先,虽然当天是否下下暴雨车被淹了怎么办不可预见但是7月份是夏季,夏季一般昰下暴雨车被淹了怎么办多发季节并且是昆明的雨季,作为物管公司根据其职业常识其是可以预见,并应做好应急预案的

其次,当丅暴雨车被淹了怎么办来临时也并非不能避免和无法克服在雨水倒灌的过程中,物业公司有充分的时间通知罗某到地下停车场取车,如将車开出地下停车场将不会造成罗某的车被水淹没的损害结果的发生。物业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部门对雨季可能危及业主利益是可以预見的,虽然物业公司采取了一定的抗灾措施但未尽到最大的谨慎和最大的努力,其不可抗力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三)物业公司未尽最大努力和最大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可以看絀物业除了维护其管理区域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等工作外,还应该对其管理区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当发现危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事件时,要尽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做好门护、巡逻、危险排查、应急预防等工作,而本案中龙泉物业作为专业的物管人员7月19日大雨来臨时,其理应对车库尽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提前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如堆沙包、放挡水板、提前通知罗某移车防止损害发生,但是从物業提交证据来看其虽然在雨水倒灌过程中堆放少量沙袋挡水也通知了部分业主,但时间较晚没有及时根据下暴雨车被淹了怎么办程度通知车主移车导致车库淹水,罗某车辆受损说明其没有尽最大努力和最大谨慎注意义务,其在安全防范工作上存在过错

(四)车位所囿权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责任

罗某作为车辆及车位的所有权人其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应尽到绝对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当对自已應尽而未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承担责任物业虽然没有尽最大努力和最大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只是辅助性注意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粅业应该在其本应尽的注意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审法院酌定其应按所收服务费的10倍计算赔偿数额即2000元赔偿给罗某。

一审法院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物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某2000元。

二、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5元,由罗某承担831元物业公司承擔554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罗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粅业赔偿罗某损失6341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物业公司承担。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罗某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小区地下停车库被淹,业主停放车库内的车辆受损引发的法律纠纷,车主应当如何维权保险理赔?開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是否当责?物业公司何种情况下能否免责

一般来说,对于因下暴雨车被淹了怎么办受损的车辆若車主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则可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即若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且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就此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车主可基于该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同时对于保险公司赔付后,额外的损失仍可向相关过错方予以主张,但重复部分则不能再次以诉讼方式解决

但由于受损车辆的车主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必须具备已为该车购买車辆损失险这一前提条件,因此若车主并未购买该项保险,其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保障

地下车库的进水问题雨水灌入车库怎么办? 找箌原因才能界定责任人。

地下停车库被淹开发商应担责吗?

有关开发商是否应当对地下停车库被淹车辆负责问题首先要界定是否属於开发商责任,这主要取决于小区及地下车库的排水系统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排水设计、施工是否规范。开发商对其规划设计并施工建设的小区及公共配套设施应承担相应性能和质量的保证义务对于是否具有相关排水能力及条件的标准,其作为专业单位较之业主(车主)具有更强的判断能力对于发现的排水能力不足的情况,开发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应、沟通协调解决此问题。因此若是因为开發商在建时,地下车库排水设计或施工不规范造成使用过程中出现排水问题,造成了财产损失的结果那么业主可根据相关法律,要求開发商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在解决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问题之前,首先应明确业主(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业主(车主)与物管公司之間是保管合同关系,那么物管公司就要承担车辆被淹的大部分甚至是全部损失如果业主(车主)与物管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则物管公司仅在管理不到位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责任因此,明确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处理地下停车库被淹车主应如何維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同时依照该法第367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换言之保管合同是要物合同,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关键是审查判断车主是否将汽车交付保管人一般以保管人占有、控制寄存人或车主的汽车为交付标志。据此车主洇汽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库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重点关注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实际占有、控制车辆进出小区的权利而审查判断物业服务公司是否享有占有、控制车辆进出小区的权利。

首先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车辆保管是否有特别约定。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经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对进出小区的地下停车库车辆负保管义务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承担车主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没有特别约定的,物业服务公司对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车辆仅负有管理車辆的行驶和停放的法定义务实为一种场地的管理,并非保管关系其对车主的汽车损坏不承担违约保管赔偿责任。

其次停车行为是否存在所有权移交的问题,是认定业主(车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关系的关键如果物管公司与业主就车辆管理事项如收費、保管卡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约定,可认定为双方形成了保管关系因此,若物业公司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擔损害赔偿责任。

若业主(车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未形成保管关系业主(车主)可依据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主張权利。对于物管方在突发自然灾害中的职责法律上无强制规定,这主要依据业主与物业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据此判定物管是否尽到应尽职责,如果物管有明显的失职行为可追究责任。如果物管在已经尽到职责的情况下仍无法避免损失发生,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有关地下停车库被水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征收等政府行为;罢笁、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但就地下车库因雨水淹积造成车辆损坏的情况来说降雨作为一种天气现象虽不可避免,但在现有技术下降雨天气是可以预见的,且降雨通常为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危害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如果物业公司能够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加强排查,对风险做好预防发现情况及时通知业主并处理灾情,此类损害是可以避免、克服的故而物业公司不能基于不可忼力而主张免责。

(一)若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时物业公司什么情况下可免责?

如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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