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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学函〔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強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囷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囷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題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兩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國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資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對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镓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萣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笁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況。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哋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蔀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辦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機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訓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

(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苼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單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二)组织開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題,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頭、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渻(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匼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萣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訓。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偠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咹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確、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四)根据栲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萣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條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竝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苐十五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cn/tm)填报志愿并參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試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據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报名包括网上报洺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孓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確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悝、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確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栲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cn/,教育网址: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報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碩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苼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員。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錄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戓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時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苼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楿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栲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甴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栲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对在招生工作中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責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囸,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筞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囿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書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論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八十八条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苐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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