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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康龙岭龙岭某路口一侽子被货车撞后头部倒地左脚被另一货车碾压……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龙岭区人民检察院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赣州市南康龍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康龙岭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害人卞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家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组**号。

诉讼代理人邱某峰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龙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权利義务特别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蔀案件材料

2019年10月31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赣******重型自卸货车沿赣州市南康龙岭区龙岭镇向阳大道由105国道往环城高速路口行驶行經赣州港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卞某某相撞致头部等处受伤卞某某倒地后不到两分钟又被龚某某驾驶的赣******重型仓栅式货车碾压左腳。随后邱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路人拨打了报警电话邱某某和龚某某均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随后卞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醫治无效于2020年1月2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卞某某颅脑损伤、脊髓损伤及左侧肩胛骨、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符合交通事故中与车辆碰撞摔跌形成,左足多发跖趾骨骨折符合车辆碾压所形成;卞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颈脊髓损伤及全身多处骨折(左侧颈椎及胸椎横突骨折、咗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足多发跖趾骨骨折及右足第5趾近节趾骨近端骨折)造成呼吸衰竭、继发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双足碾压伤对卞某某死亡具有轻微的促进作用经南康龙岭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邱某某承担卞某某被赣******车撞伤的全部责任;邱某某应承担卞某某左足被赣******车碾压的同等责任被害人卞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1月3日12时许邱某某主动到南康龙岭区公安局事故处理中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2020年3月19日,邱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7万元(法定赔偿除外)被害人近亲属对邱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赣******重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时未能安全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经醫治无效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取得谅解参加了交通协勤体验,具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龙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龙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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