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修改了部分行政法规其中有几部法规中,将多处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部门”,具体是哪些呢
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小军解析:大概就是军人抚恤金、评残标准、残疾军人优待、复原军人的补助等等这些事以后可鉯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啦!
烈士证、因公牺牲证、病故证也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
2、将《烈士褒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将《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第十七条中的“民政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
4、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今天就先说到这里相信以后部门会越来越好,为咱们办更多实事!具体更改细节有需要的战友,可以自行查找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