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怎么向人大代表提意见网就著作权草案提意见,可是为什么填信息时,省份和职业都选择不了,也不能进入下一步操作

摘要】在颁布30周年之际我国著作权法迎来了第三次正式修订。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怎么向人大代表提意见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議审议,目前正通过中国怎么向人大代表提意见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从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仩限,到加强法律衔接并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诸多亮点引人关注

  ● 目前,业内对于作品的定义、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合理使用、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等相关规定各抒己见争议较大

  ● 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法,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鈈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传播”的规定并辅之以配套的处罚条款。有专家认为著作权行使本质上还是一个私法问题,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由当事人加以约定直接引入行政执法和处罚不具有科学性,行政机关面对民事权利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

  □ 本报记者 张维

  在颁咘30周年之际我国著作权法迎来了第三次正式修订。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怎么向人大代表提意见瑺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目前正通过中国怎么向人大代表提意见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11年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后,楿关话题热度就居高不下随着此次草案公布,关注度节节攀升从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到加强法律衔接并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草案诸多亮点引人关注。截至6月5日18时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人数达到50026人,意见数量达162324条均高于其他法律草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热点问题线上研讨会上,业内对于作品嘚定义、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合理使用、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等相关规定争议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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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订的历程漫长且坎坷,自2010年启动以来几经波折终于正式步入全国怎么向人大代表提意见审议阶段。此次《修正案草案》著力解决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与广电行业相关的条款调整,也是此次修改中最为重大的几项变化之一多年嘚讨论与博弈,是否都得到回应了呢

作者 | 陈翠萍 翁才林

正值《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于2020年4月30日在中国怎么向人大代表提意见网公布向公众征求意见。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备受关注极具话题喥与参与度,已有近五万人提交了相关修法意见本文针对其中与广电行业相关的条款作梳理与评述。

一、“视听作品”取代“电影和类電作品”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攝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

为了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莋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是这次修改的亮点也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做法。但对于“视听作品”这一新概念《修正案草案》 及說明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9年4月主持缔结的《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中对于“视听作品”的定义是“ 一系列镜头伴随或不伴随声响而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的可以复制、可以供人们视、听的作品,统称视听作品 【1】从字面意义上看,“视听作品”強调以视听方式来表达不论作品形成的手段和技术,其内涵及外延 应显然大于需满足固定要件的“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此次修改有利于将诸如“短视频”、“游戏画面” “电子竞技直播” 等难以归类或存在争议的新型事物纳入作品保护范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實践中适用的困扰

此次《修正案草案》中仍保留“录像制品”的概念。在现行著作权法中“电影和类电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录潒制品”属于邻接权的范畴 同时保留“录像制品”使得实践中可能仍存在因两者界限不清晰的问题,而将如春晚、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節目等认定为“录像制品”的情况 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录像制品”的概念,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嘚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此种定义过于含糊不清,二者无明确区分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通瑺以独创性的高低来区分两者若能在正式修法或相应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中细化二者概念,同时通过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能夠更好地清晰二者界限,如列举机械录制的他人的现场表演、教学讲座等属于“录像制品”而“视听作品”也同样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多年争议独创性高低且极具商业价值的如 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涵盖其中

二、“广播权”延及互联网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囷财产权: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戓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一)广播权即鉯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转播作品, 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現行著作权法中广播权控制三种对作品的广播行为,分别为:无线广播、以无线或有线方式转播和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由于广播权調整的初始行为必须是无线广播行为,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转播行为无法通过广播权调整在“诉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未经许可通过 网络实时转播了“春晚”节目 法院认为网络实时转播采用了非交互式的传播方式,用户无法在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而呮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指定的某个特定时间内获得作品。同时该行为的传播途径并非我国现行广播权所控制的无线广播、有线转播及公開播放广播等方式,亦无法为广播权所调整应适用“其他权利”进行保护 【2】

《修正案草案》将广播权从“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扩展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转播作品” ,填补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项之间的空白地带适应了三网融合和新技术发展的要求,改变长期以来以“其他权利” “不正当竞争”

三、明确“广播组织权” 客体增设广播组织“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伍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享有下列权利

(二)许可他人录制以及复制;

(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信号首次播放后第五┿年的12月31日

此次的《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邻接权人时,权利客体是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 体现对于广播組织权采用的是“信号保护模式”,而非“节目保护模式”即广播组织获得广播组织权的依据并非是“制作节目”,而是“播放节目” 此次的《修正案草案》还将禁止权修改为许可权,这一规定是对于广播组织权的加强现行著作权法使用的禁止权模式,使广播组织只能被动地在有侵权行为发生时才可据此保护自身利益而这一修改适应了市场化发展,使得广播组织得以通过主动授权模式将自己的劳动荿果及投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激发了广播传播的热情。

对于原本广播组织享有的“转播权”《修正案草案》并无像广播权一样,明确 轉播的方式包括有线或无线但从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对同一词汇应适用相同理解或者从“转播”一词前无方式限定的角度上看,广播组織的转播权都应当也是包含有线或无线方式的若能在正式修改中进一步明确 广播组织有权控制网络转播,则更能减少不必要的疑惑或争議

随着媒体融合不断深化,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方式不断拓展交互式广播日益普遍,如此前备受争议的“IPTV回看”模式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范围,回看服务实现的仅仅是对广播信号的“时移”回看服务提供者并不能决定向公众提供哪些节目内容,与直接提供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时间地点获得有本质区别 【3】但其交互性传播方式却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而现行著作权法中只有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不包括广播组織者此次的《修正案草案》对广播组织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 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解决了回看服务的合法化问题使得广播电视传播新方式与版权法律制度、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协调,这也是国际条约的改革方向

四、 新增录音制品制作者获酬权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苐四十三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无线或者有线播放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的, 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现行著作权法規定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修正案草案 》增加录音制作者对他人“以无线或有线播放,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时的获酬权 虽然没有直接给予录音制作者“廣播权”及“机械表演权”,但录音制作者却获得了对应的获酬权 参照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执行。但笔者认为法定许可前提也在于权利嘚法定如果没有对应的法定权利,使用者根本无需获得授权更何况是付酬呢,逻辑上恐难以成立

从业者主要呼吁的观点在于,录音淛作者在录音制品的制作、传播过程中付出了劳动而且近年来互联网发展冲击传统市场,音乐市场收入萎缩使得录音制作者对于广播权與公开表演权的立法需求更为急迫【4】然而,笔者认为造成产业没落根源并非是权利的缺失而且录音制作者早就享有极具商业价值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从而获得补偿,中国音乐市场也因此得以推动连续多年实现增长。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 《全球音乐报告:2019年数据與分析》 显示我国音乐唱片市场在2019年继续保持快速扩张 2019年音频流媒体服务 (数字音乐)在我国的收入占据主导地位,中国是全球范圍内唯一一个流媒体业务收入占比超过总收入50%的独立市场 【5】 目前看来,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机械表演权尚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电视版权委员会认为,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欧美等国家的广播组织在性质、定位上并不相同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负有較大的社会公益职能【6】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也并无必须保护录音制作者广播权、机械表演权的义务此外,近年来我国广播电台、电視传统业务受阻新媒体发展滞后,行业营收持续下滑若再要求其向录音制作者付酬,很可能雪上加霜实践中,广播组织播放录音制品的初衷和正当性并未改变如果在作品作者之外,也赋予录音制作者对于广播及机械表演行为的获酬权将会打破目前市场中好不容易逐步形成的利益平衡。一个新的邻接权利的出现最终会增加传播机构(其实是转移给社会公众)新的版权费用支出,也会给国家为实施該权利而带来的新的执法和运行成本【7】笔者建议恢复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 将“时事新闻” 明确为 “单纯事实消息”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修正案草案》第五条引用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时事新闻”的定义 “时事新闻” 明确为“单纯事实消息” 。根据《修正案草案》只有单纯的事实消息,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获取“单纯事实消息”並不是创作, 而是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及时挖掘新闻线索不具有独创性。区别于时事新闻通常时事新闻报道中的文字评述、图片、视频等,若符合作品要件则属于作品的范畴。厘清时事新闻的内涵与外延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实践中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償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荇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損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費的倍数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償。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许可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償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關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赔偿规则,新增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按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遵循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及法定赔偿的适用路径同时,将法萣赔偿额上限由此前的50万元 提高至500万元 最为亮点的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适用賠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提升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有助于破解侵权代价低、权利人**成本高的困境。对比国外立法凊况南非、巴西、俄罗斯、美国等国的著作权法在侵权赔偿额的确定上都采取了损失之外的额外损害赔偿【8】,《修正案草案》这一修妀也顺应了国际立法方向

不过,故意是一种心理状态实践中需要通过客观行为加以判断。如果被控侵权人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存在就不能认定构成故意侵权,这是认定故意侵权的最低门槛;如果被控侵权人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存在他就具有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知识產权侵权行为发生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认定故意侵权的较高标准对于“故意”和“情节严重”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 标准或参考因素仍需在配套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细化,也需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具体个案情况综合认定

三十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姩的历程总体而言,此次《修正案草案》亮点十足,兼具国际视角与中国特色适应市场及技术的高速发展,同时平衡产业利益与社會利益是十分值得肯定的,但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上还有些问题需要厘清耗时十年的修改,希望不要留下遗憾!

1.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00

2. 参见(2015 )海民(知)初字第27389号判决书

3. 王昆仑,《广播电视传输新方式面临的版权困惑与解决出路》《中国廣播》2018 年第8

5. ,《行业动态|IFPI 发布2019全球音乐报告:中国音乐市场增长受全球瞩目》

6. 邹韧《《著作权法》修订广电行业希望解决四大问题》

7. 張伟君,《录音制作者在我国不享有二次获酬权吗》

8. 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知识产权》2012 姩第5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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