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股份制企业业的股本可以整体减退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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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一个股份制企业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第一个股份制企业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囚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第一个股份制企业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第一个股份制企业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問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第一个股份制企业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應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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