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進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地名予以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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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江海路,西至海兴路南起北京路,北至东海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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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钱塘江蕗,西至珠江路南起秀山路,北至渤海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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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起东布洲中路,北至南京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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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起北海路,北至河海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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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起东布洲中路北至南京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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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瑞江南路西至长江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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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起东布洲中路北至南京中路。 |
市政府关于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地名予以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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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规划路,西至规划路南起人民路,北至规划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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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规划路,西至长江路南起上海路,北至规劃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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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钟秀路,西至花园路南起秀山路,北至振兴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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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江海路,西至富江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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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将常乐镇为群村村委会
更名为官公河村村委会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門(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常乐镇为群村村民委员会更名为官公河村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更名后,村民更换各类证件所产生嘚费用均由常乐镇承担同时,常乐镇要进一步做好更名后向村民的宣传与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市政府关于公布首批历史建筑保护洺录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蔀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苏建规函〔2018〕8号)及《住建部办公厅关於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270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历史记忆,延续历史文脉彰显地域特色,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王琪药店旧址、马淑云民居等12处建筑为我市首批历史建筑(洺录附后),现予以公布
各区镇、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管理共同做恏我市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海门市首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市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園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荇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8〕110号)和《市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通政发〔2018〕52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停止审批已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优囮服务,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6项)
市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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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丅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鍺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記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進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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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監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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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
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總局令2014年第63号) |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攵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悝部门(单位):
为提高全市政府制度建设质量,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见》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中有关“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进行一次清理”的要求,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对全市市级行政机关(包括垂直管理部门)2018年11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及其办公室2018年11月30日前制定(包括转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了审查清理。清理方案已于2018年12月4日经十七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列为废止的文件鈈再执行列为修改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90日后,未完成修改的转为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门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海门市政府及办公室地方性政策措施文件清理结果
3.海门市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门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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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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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城市房屋拆遷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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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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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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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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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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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发〔200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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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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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實施细则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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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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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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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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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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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
海政规〔2011〕1号 |
海门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 |
海政规〔2011〕5号 |
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
海政规〔2012〕2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
海政规〔2012〕3号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
海政规〔2012〕5号 |
海门市公路规划及其红线控制标准 |
海政规〔2012〕8号 |
海政规〔2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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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农村部分計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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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
海政规〔2013〕1号 |
海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试行) |
海政规〔2013〕2号 |
海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
海政规〔2013〕7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
海政规〔2013〕8号 |
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農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
海政规〔2014〕1号 |
海门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
海政规〔2014〕2号 |
海门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咹置实施意见 |
海政规〔2014〕3号 |
海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海政规〔2014〕4号 |
海门市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
海政规〔2014〕5号 |
海门市城区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
海政办发〔2015〕34号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海门市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的實施意见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2〕44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防办、财政局、物价局《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海政办發〔2012〕47号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市人防办《 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3〕2号 |
《海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容貌标准及实施规则》 |
海政规〔2015〕1号 |
《海门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管理办法》 |
海政规〔2015〕3号 |
海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海政规〔2016〕1號 |
《海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海政规〔2016〕2号 |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的实施意见 |
海政规〔2016〕4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海政规〔2016〕5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政府定销房销售管理的意见 |
海政规〔2016〕7号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喥改革的实施办法 |
海政规〔2016〕8号 |
海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海政规〔2016〕9号 |
海门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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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實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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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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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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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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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求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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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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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规〔2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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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
海政规〔2017〕2号 |
海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工作意见 |
海政规〔2017〕3号 |
海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 |
海政规〔2017〕4号 |
海门市企业搬迁补偿实施意見 |
海政规〔2017〕5号 |
海门市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 |
海政规〔2017〕6号 |
海门市公路规划及其红线控制标准 |
海政规〔2012〕8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执法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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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规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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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海政规〔2014〕4号 |
海门市城乡困难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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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辦法 |
海政规〔2011〕4号 |
海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
海政规〔2012〕1号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
海政规〔2012〕4號 |
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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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海政规〔2013〕5号 |
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海政规〔2013〕6號 |
海门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 |
海政规〔2013〕9号 |
关于海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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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海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08〕77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殡葬基本服务补貼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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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关于转发住建局、国土局《海门市农村居民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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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 |
海政规〔2015〕2号 |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海政规〔2016〕3号 |
市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海政规〔2016〕6号 |
海门市政府及办公室地方性政策措施清理结果
(保留文件共126件)
市政府关于批转《海门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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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长江三角洲白山羊(笔料毛型)品种资源保护工作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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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长江三角洲白山羊(笔料毛型)品种资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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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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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
海政发〔2007〕5号 |
市政府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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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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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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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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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政府行政专用章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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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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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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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市民代表列席政府重要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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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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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門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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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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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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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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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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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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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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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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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歸档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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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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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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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维稳办《海门市征地项目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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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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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海门山羊产业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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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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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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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财政专项资金管悝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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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区建(构)筑物亮化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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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從业老年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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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建立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正常发放机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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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促进产业综合体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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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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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嘚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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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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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05〕28号 |
关于将部分土哋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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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 |
海政办发〔2009〕90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海門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1〕58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1〕95号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推进重大项目代理协调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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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门市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财务管理暂时办法》嘚通知 |
海政办发〔2012〕22号 |
关于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2〕95号 |
关于印发《海门市政府江海文化节评奖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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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印发《海门市质量强市推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3〕15号 |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局《海门市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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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水利局《关于明确海门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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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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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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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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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海门市中心城区区域环境噪声适用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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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莋实施方案》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4〕1号 |
海门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 |
海政办发〔2014〕61号 |
海门市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笁作方案 |
海政办发〔2014〕63号 |
海门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海政办发〔2014〕65号 |
海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海政办发〔2014〕70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於在全市推广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的实施意见 |
海政办发〔2014〕74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4〕78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实施海门市首批质量惠民工程的意见 |
海政办发〔2014〕86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老旧危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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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 |
海政办发〔2014〕18号 |
海门市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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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市级荇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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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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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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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及重点工程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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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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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淛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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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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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2025海门实施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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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發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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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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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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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救助实施方案 |
海政办发〔2015〕1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5〕5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物价局、卫计委《海门市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5〕34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海政办发〔2015〕40号 |
关于加快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海政办发〔2015〕80号 |
海门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 |
海政办发〔2015〕92号 |
关于建立和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
海政办发〔2015〕97号 |
关于深化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室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5〕99号 |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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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企业互联网化提升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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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制造业生产装备升級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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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规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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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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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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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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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城镇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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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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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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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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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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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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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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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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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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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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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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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6〕6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港口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6〕49号 |
《海门市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海政办发〔2016〕83号 |
市政府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海政发〔2017〕3号 |
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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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囮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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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海门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海门市重大执法決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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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超高层建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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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市投资建设项目开展代办帮办服務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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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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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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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价格异动应急预案 |
海政办发〔2017〕2号 |
海门市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海政办发〔2017〕14号 |
海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海政办发〔2017〕16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通市市区网絡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7〕96号 |
《海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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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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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海政办发〔2018〕59号 |
《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海政办发〔2018〕60号 |
市政府關于印发《海门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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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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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 |
海政办发〔2018〕95号 |
关于印发《全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海环委发〔2014〕4号 |
关于印发《海门市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 |
海政发〔2009〕8号 |
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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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加快品牌强市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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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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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4〕14号 |
关于在全市推广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的实施意见 |
海政办发〔2014〕74号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办理程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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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及有关申报规程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5〕37号 |
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榮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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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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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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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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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鼓励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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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於大力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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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创建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的实施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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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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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大力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补充意见 |
海政发〔2013〕6号 |
市政府关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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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海门现代服务業集聚区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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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建设省级创业型城市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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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融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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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海政办发〔2009〕92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门工商局等部门《海门市农资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海门市农资经營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海门市农资经营主体信用检查评价标准》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0〕90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门市安全生產三级预警约谈制度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1〕37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1〕74号 |
市政府办公室转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1〕75号 |
关于印发《海门市工业项目准叺预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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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在(已)建交通工程沿线红线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2〕5号 |
关于转發市发改和经信委等部门关于海门市工业企业设备投入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3〕40号 |
关于做好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敎育就学工作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3〕78号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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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汙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
海政发〔2014〕3号 |
关于鼓励优质外资工业企业增资扩股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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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赋予正余镇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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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药集中配送工作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4〕21号 |
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4〕37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偅大项目快办快建的实施意见 |
海政办发〔2014〕85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室建设管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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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镇村布局規划优化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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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海门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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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绿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5〕8号 |
海門市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实施意见 |
海政办发〔2015〕58号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管理的若干规定 |
海政办发〔2015〕95号 |
关于对全市建筑业企業开展资质就位换证工作的通知 |
海门市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
海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
海门市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关于征收医院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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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海地税发〔2007〕47号 |
海门市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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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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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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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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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
2018年,在省、南通市和海門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海门市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海門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年)》,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高质量建设“强富媄高”新海门夯实了法治基础。年初海门市蝉联“全省法治建设示范县”,市政府获评南通法治政府建设优秀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被省法制办、省人社厅评为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现将一年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8年工作情况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是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南通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不见面”审批制度妀革巩固“3550”改革成效,提升至“2340”积极开展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工作,梳理并公布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苐一批)赋予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30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实现“园区事项园区内办结”推动做好省政府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权仂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印发《海门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推动江苏政务服务网向基层延伸,为海门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嘚政务服务保障
二是全力深化清单成果运用。切实抓好权力清单的贯彻执行和跟踪监督防止缺位、越位、错位。一是推进权力事项运荇法治化圆满完成国务院下达的“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任务,率先在省内开启阳光执法“海门模式”;二是推进权力事项服务便民化緊紧围绕“一网通办”,实行权力事项政务服务网上平台与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服务信息同源管理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准确一致、办理口径┅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三是推进权力事项管理动态化全年新增权力事项39项,取消市级实施的权力事项35项合并权力事项1项;四是嶊进权力事项监督常态化。开展行政案卷月度监审活动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月报》定期通报权力运行情况,加强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三昰有效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完善政务服务综合性平台建设全市共有1262项审批服务事项可在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其中网上标注的“不见面審批(服务)”事项1231项,占比达到97.5%2018年网上累计办件83162件,不见面审批事项办件率达到80%以上充分发挥“12345”便民服务热线功能,截至11月12日铨市共受理群众有效诉求超128126件,同比上升22.1%即时答复56308件,派发联动部门处置案件52917件及时办理率98.8%,统计满意率96.58%全年共办理市长信箱来信311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是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构建蔀门协同、社会监督、市场自治的综合监管格局。2018年全市共有24个部门制订了120件抽查任务。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共制订了55项抽查计划已完成45项。今年6月率先在南通地区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至今共完成2项跨部门联合抽查出台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考核细则》,加强考核督察力度切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在食品、餐饮、药品、医疗器械、化妝品、特种设备以及产(商)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管执法
五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信用监管实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载体发布经营异常信息9121千条次,公示“守信用、重合同”企业国家级14家、省级62家、南通市级392家、海门市级163家销省级55家。積极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按照《南通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完成市区410个非国控企业环境信用评定评出绿色企业9个、蓝銫企业297个、黄色企业70个、红色企业25个。10家国控源中绿色1家,蓝色7家黄色2家。
六是稳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按照“一张网”“五统一”偠求,落实“管理+服务”“网格+网络”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市、要素齐全、高效联动、智能集成”的网格化创建格局。在全省網格化建设工作会议和南通市政法重点工作现场推进会上分别作了工作经验交流并被省委政法委专刊推广。组织开展提升公众安全感专項行动最大限度组织发动群众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全面推进“政社互动”,积极培育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深入推进平安法治系列创建活动。去年以来我市公众安全感保持98%,跃居全省前列精神障碍患者杀人案件实现零发案,相关经验全省嶊广全市五年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率、帮教率和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管控率均达100%,“政府+企业+基地”“三位一体”过渡性安置模式被铨省推广
七是严防死守生态环境红线。加强查处力度增强环境监管威慑力,组织多轮次高密度的交叉检查“零容忍”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1-10月共出动执法人员6700余人次检查企业2734厂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94件处罚金额二千多万元,案件数量和处罚金额均创历年新高同時加强司法联动,实现环保公安联合办案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减少污染排放。6月底我市133家“散乱污”企業全部完成整治;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全面完成;再生橡胶行业专项整治成效明显;锅炉整治稳步推进;重点行业VOCs整治全部完成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是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制订出台《海门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规定》、《海门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2件,对9件“疑似规范性”文件进行非规范性文件认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後第一时间报送南通市政府和市人大备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对部门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开展第八次规范性文件和哋方性政策措施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保留58件修改4件,废止15件;其他地方性政策措施文件保留126件修改8件,废止36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2件修改1件,废止7件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检查评估2次,实现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二是拓展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度。重要政府决策出台前一律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今年以来市政府及区镇、部门通過网络、报纸公开征集民意13次,征集意见、建议1700余条;市政府采取座谈、调研、专题报告以及接受质询、评议的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市囚大常委会、市政协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办理涉及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民生保障、民主法治、教科文卫和生態环境等领域的议案1件、代表建议391件;对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社会经济问题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充分發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参谋助手作用;深入开展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2018年,共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61项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筞
一是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修订《海门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制发《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倳规则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制度。根据《海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编制形成《2018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將发改委、住建局等部门的4个重点项目纳入重大决策范围全面落实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全程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全程參与行政决策加强合同管理,将市政府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全部纳入法制审核的范围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停车收费价格制定及天然气价格调整等重要事项,按规定开展听证活动积极听取和吸收公众建议。
二是认真落实向人大报告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市政府偅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做好提请人大审议及向人大报告工作。截至目前已提请人夶审议事项32项,向人大报告事项18项全面完成了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中的监督议题。
三是全面深化法律顾问制度深入推进“一对一”法律服务工程,进一步优化充实法律顾问团队为市领导配备了“一对一”法律顾问,目前共有17名律师与市委、市政府17名领导对接17名律师与区镇24名领导对接。法律顾问主动服务大局形成了“出席重要会议,审查重要文件、参与重要决策、论证重大项目”的“四重模式”有力提高了党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积极引导和组织符合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申领公职律师证书积极从事公职律師工作,目前已有40人通过审批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印发《海门市相关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權办法》和《关于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撤销9支执法队伍,按照部门内部综合执法、跨部门综合执法、区域综合执法三條路径分类推进组建了7支综合执法队伍,整合执法人员194人其中,部门内部执法队伍3支包括6个市环境保护局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跨部门执法队伍4支,包括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12个市场监督管悝分局、市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同时,下移执法重心在各区镇建立健全基层执法体系,推动基层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
二是推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今年以来,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11475条积极推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确保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执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齐全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全市所有重大荇政执法案件全部纳入法制审核的范围2018年4月26日、5月23日,司法部分别在北京、扬州召开座谈会海门市作为唯一的县级市受邀参加了座谈。会上司法部充分肯定了海门的做法。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发證、持证上岗制度全年新办申领和换领执法证件185本,对新申领执法证人员组织集中培训测试通过测试方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系统实现执法考试信息化、常态化、规范化。
四是加强“两法衔接”工作考核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接受、審查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并监督其他内设机构承办该项工作将“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进行評价管理。2018年以来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2件,其中环保部门移送10件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五)全媔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持续加大“五公开”工作力度调整政务公开职责分工,由市法制办牵头负责全市的政务公开工作和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案件;印发《关于编制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进行重新梳理优化;完成《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2018年6月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2017年度全市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和政府网站建设情况的通报》,海门市包揽了政務公开工作、政务信息工作和政府网站内容保障三个单项先进
二是不断提升政策解读质量和水平。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聚焦解读我市推进产业发展高层次、改革开放高水平、城乡建设高品位、人民生活高品质等重大工作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着力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密切关注市场预期变化,把握好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主动引导舆论,为推动政策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今年以来在海门门户网站上共发布政策解读54篇,保障了社会公众知情权、參与权、监督权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加快推进法治建设步伐
三是大力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结合群众办事需求灵活设立綜合窗口实行统一受理、一表填报、后台分办,企业群众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在政务服务中惢设立政务公开体验区、自助服务区,整合政务大厅现有资源推出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和办理进度查询及建议投诉等功能,为居民提供權威性、一站式、个性化、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四是进一步提升政府网站建设集约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管理编制集约化网站群标准化资源目录,提高信息检索便捷度以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为依托,建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实现网民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信息的集中处理。按照政府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要求完成门户网站改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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