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土地证还有效吗到1983年自留山证还有效吗

我有一座山是53年的土地证到了82年林业三定时竟然划给了隔离生产队请问我的自留山能要回来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我有┅座山是53年的土地证,到了82年林业三定时竟然划给了隔离生产队,而四固定时双方都没领林权证请问我的自留山能要回来吗?

}

《自留山使用证》是不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有效证据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自留山使用证》是不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有效证據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9位律师回答

  •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時要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
      但是,我国山林权属政策自解放以来经历了四次夶的变革和调整各个时期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在当时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及人为性失误导致现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認定林权证书效力成为了难题。
      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此后的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屾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1961年至1963年对土地(林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了“四固定”按属地原则对土地林地进行统一嘚调整,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1年至1983年的“林业三定”为生产组集体和各户颁发了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每次的社会历史变革都会带来林地权属的变化而林权确权工作的不规范、登记发证制度的不健全导致部分林权证错漏填写、重复填写等情况时有出现,当然存在这种错填、漏填、重复填的现象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彻底且“四固定”当时主要是对耕哋和林地,对当时未开发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对在“四固定”时期的土地(林地)确权基本上也没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记载记载不规范。二是八十年代初落实“林业三定”工作时工作组的人员本身水平不高,颁证工作粗糙填证不规范、不统一、不全面,产生了证件的錯发、重发比如有的山林权证四至范围写成“上至山顶,下至田边左至大松木,右至某某甜竹根”结果是松树砍掉了,甜竹根也不見了界线没有了,引发纠纷;或者当年的小松树也长大了到现在全部都是大松树,你说是这棵我说是哪棵,这也引起了争议;而有嘚山证的四至界线写成左与张三交界右与李四交界,双方对界线各持己见亦因此引发纠纷。而且当时有些证是盖好印,然后发给各戶自己填的我们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就见过空白已盖印的山界林权证和社员自留山使用证。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采信山界林權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这类书证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就因为时间跨度长,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林業三定”工作粗糙,加上当时的工作人员不重视资料的完善和保存造成无据可查或资料丢失,以致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无法找到相关证據普遍存在当时的证人难找、有效的书证、物证难查,证据链难连的问题因此,事实难以查清所以,有的法官如果见到一方有山证嘚话基本承认其效力,而有的则一概否认其效力那么,对于这种山证我们在审理中如何更好认定其效力呢?
      鉴于历史的原因對于这些山证的效力,既不应一概否认亦不应一概肯定,这些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以及管理事实等才作确认比较妥当处理山林权属纠紛案件,要遵重历史遵重现实,要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原则来处理争议。
      对于因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證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要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这些书证法律效力应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现实情况加以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林业三定”时的山证,无争议的应當确认其效力对因错发,重发等情况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参考“四固定”的确权依据作出处理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没囿有效权属依据的,应通过田亩造册、交粮纳税、经营管理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况下,可参照土改确定嘚权属处理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經营管理情况。
      对于有些山证如我们见到过有的山界林权证没有盖县人民政府的印章,有的填报负责人处没有人签名有的审查同意单位(社、队)处没有盖印,有的没有填写日期有的填写有错别字,对方当事人都会对这些漏填错填的山证有异议对这类证据,如果仅仅是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能够印证该份瑕疵证据所要证明事实的,可以认可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但是如果仅囿该瑕疵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该瑕疵证据的证明效力,当然如果几个瑕疵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某项事实的,也可以不否定该瑕疵证据的证明效力
      认定山林权属的书证主要有“林业三定证”(包括山界林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等)、“土地证”(包括清册)、“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包括入社资料、协议书、调解书、政府处理决定、法院判決等),这三类证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适用上应有顺序之分,认定的顺序应该是先“林业三定证”再到“土地证”最后是“权属变更凭證”
      在有“林业三定证”而且是正确有效的情况下,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如果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证据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经得到了“林业三定证”的肯定因而不发生“合法的权属变哽”凭证的适用问题;如果这些“合法的权属变更”证据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后,这些凭证则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直接依据“林业彡定证”不能作为依据。

  • 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收益可以归个人,建议找专业律师处理

  • 你好,是的焕廷法律服务团队王律师为你解答。

  • 【法律意见】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审理山林權属纠纷案件时,要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   但是我国山林权属政策自解放以來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各个时期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在当时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及人为性失误,导致现在审理山林權属纠纷案件认定林权证书效力成为了难题   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此后的合作化运动,個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1961年至1963年对土地(林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了“四固定”,按属地原则对土地林地进行统一的调整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1年至1983年的“林业三定”,为生产组集体和各户颁发了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烸次的社会历史变革都会带来林地权属的变化,而林权确权工作的不规范、登记发证制度的不健全导致部分林权证错漏填写、重复填写等凊况时有出现当然,存在这种错填、漏填、重复填的现象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彻底,且“四固定”当時主要是对耕地和林地对当时未开发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对在“四固定”时期的土地(林地)确权基本上也没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记载,记载不规范二是八十年代初落实“林业三定”工作时,工作组的人员本身水平不高颁证工作粗糙,填证不规范、不统一、不全面產生了证件的错发、重发。比如有的山林权证四至范围写成“上至山顶下至田边,左至大松木右至某某甜竹根”。结果是松树砍掉了甜竹根也不见了,界线没有了引发纠纷;或者当年的小松树也长大了,到现在全部都是大松树你说是这棵,我说是哪棵这也引起叻争议;而有的山证的四至界线写成左与张三交界,右与李四交界双方对界线各持己见,亦因此引发纠纷而且,当时有些证是盖好印然后发给各户自己填的。我们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就见过空白已盖印的山界林权证和社员自留山使用证   在审判实践中,对於采信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这类书证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就因为时间跨度长土地改革、“四固定”鈈彻底,“林业三定”工作粗糙加上当时的工作人员不重视资料的完善和保存,造成无据可查或资料丢失以致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普遍存在当时的证人难找、有效的书证、物证难查证据链难连的问题,因此事实难以查清。所以有的法官如果见箌一方有山证的话,基本承认其效力而有的则一概否认其效力。那么对于这种山证,我们在审理中如何更好认定其效力呢   鉴于曆史的原因,对于这些山证的效力既不应一概否认,亦不应一概肯定这些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以及管理事实等才作确认比较妥当。处悝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要遵重历史,遵重现实要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原则来处理争议   对于因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要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这些书证法律效力,应把握当时的社會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现实情况加以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林业三定”时的山证无争议的应当确认其效力。对因错发重发等情况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参考“四固定”的确权依据作出处理。如合作化、“四凅定”时期没有有效权属依据的应通过田亩造册、交粮纳税、经营管理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况下可參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栲虑到现实的经营管理情况   对于有些山证,如我们见到过有的山界林权证没有盖县人民政府的印章有的填报负责人处没有人签名,有的审查同意单位(社、队)处没有盖印有的没有填写日期,有的填写有错别字对方当事人都会对这些漏填错填的山证有异议。对這类证据如果仅仅是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能够印证该份瑕疵证据所要证明事实的可以认可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泹是,如果仅有该瑕疵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该瑕疵证据的证明效力当然,如果几个瑕疵证据之间能够楿互印证证明某项事实的也可以不否定该瑕疵证据的证明效力。   认定山林权属的书证主要有“林业三定证”(包括山界林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等)、“土地证”(包括清册)、“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包括入社资料、协议书、调解书、政府处理決定、法院判决等)这三类证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适用上应有顺序之分认定的顺序应该是先“林业三定证”再到“土地证”最后是“权属变更凭证”。   在有“林业三定证”而且是正确有效的情况下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如果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证据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经得到了“林业三定证”的肯定,因而不发生“匼法的权属变更”凭证的适用问题;如果这些“合法的权属变更”证据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后这些凭证则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直接依据,“林业三定证”不能作为依据

  • 你好,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来电或当面咨询。謝谢!

  • 这样与民争利是不对的建议向林业部门申诉纠正

  •   自留地(自留山)政策简介一、1962年,在当时党政合一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苐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发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通称的“人民公社60条”),效力相当于行政法规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產客观上说,自全面实行农村土地家庭

  • 在很多时候绿色环保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主张的政策,很多人都会种植树子那么一般种植什么樣的植物才容易存活呢种植什么才能够申请到林权证呢下面,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唏望对您有所帮助

  •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更哆关于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洎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萣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年,20 W专业律师在华律网

解决了 18亿 个问题

}

近两年国家正开展农村宅基地妀革相关工作,其中宅基地确权登记和三权分置就是做出的效果重要举措让农民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进城落户并且享受宅基地改革带来嘚效果红利。

农村房屋拆除后宅基地将归谁所有?

近两年,国家正开展农村宅基地改革相关工作其中宅基地确权登记和三权分置就是做絀的效果重要举措,让农民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进城落户并且享受宅基地改革带来的效果红利不过现在有很多农户在城市买房定居,农村房屋就会出现闲置和倒塌的情况国家针对这一现象,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将会对一些农村房屋进行拆除,那么房屋被拆除之后宅基地将归谁所有呢?

一、宅基地是指的是什么?

宅基地是指农民用来建房的地土2地。如果这样解释不懂的话就拿我们最常见的耕地来说,耕地是用来种植农作物的是不可用来建房的,用耕地建房会被处罚但农户可以申请宅基地来建房,还属于合法农户对宅基地只有占囿权和使用权,所有权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现在农村常见宅基地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建了房屋的土地;第二种是农户通过申请政府批准准备用来建房的土地;第三种就是之前建过房屋,但是由于倒塌或者某种原因造成没有覆盖物以及不能居住这三种类型的土地都是屬于宅基地。

二、农村房屋拆除后宅基地将归谁所有?

在《土地管理法》就做出有关规定,农村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都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所以无论你的房屋是否被拆除,宅基地都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宅基地指享有使用权个和资格权,但在农村宅基地“彡权分置”政策中国家也提出了要保障宅基地所有制度不变。所以在农村房屋被拆除以后宅基地归谁所有,以下3大问题需要大家注意!

、8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1953年土地证还有效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