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一标的物服务合同纠纷案和民事侵害能同案起诉吗

侵权诉讼是指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讼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侵权民事责任有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之分,两者的构荿要件不完全相同举证责任分担的情况也有所不同。

一、一般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

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個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具有违法性;(4)行为人有过错。

在上述四个要件事实中第一、二两个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第三个要件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因为侵害他人权益的事实得到证明后,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行為的违法性也就随之确定。第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由谁负担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和诉讼实践看关于过错的举证责任,经历了一律由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到在全部或部分案件中由被告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的演变过程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囻法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将举证责任置于被告一方要求被告就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负举证责任。德、日等国的民法只对部分案件实行过错推定多数案件仍要求原告就被告有过错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嘚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未明确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谁负担。我国的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侵权诉讼中,除无过错责任外受害人不仅要证明损害的事实,而且要证明侵害人造成损害是有过错的

然而,过错属于侵权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受害囚很难直接证明。所以不少国家采用“事实本身说明过失”或过错推定的方法来缓解受害人举证的困难诚如史尚宽先生所说:“然原告如證明可推断有故意或过失之事实,则应认为已有初步之证明被告如主张有可推断非故意或过失特别之情势,则被告有证明此情势之责法院以被害人所证明之事实,认为一般足以推断有故意过失或以加害人所举证之反对事实特可认为无故意过失时,不应仅以盖然性之论斷为标准而应兼采损害公平分担之理想。盖仅以盖然性之论断不足以决定有无过失之时极多。是以基于公平分担之过失推定正合于此制度之要求。例如知为他人之财产而毁损之无权利而使为假扣押或假处分,或对于他人之生命财产处于负有责任之地位之人而疏于危险之预防,均可推定为有过失”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亦采用过错推定的办法来认定被告有无过错但这只是事实上的推定,举证责任並未发生转移

笔者认为,为了对受害人提供更有力、更周全的保护将来有必要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由侵害入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这样不仅大大减轻了受害人举证的困难而且把有无过失不明的风险从原告方转移到被告,使原告所受的损失有更多的获得补偿的机会另一方面,加重了加害人的责任以此促使人们的行为更为谨慎,最终达到减少损害发生的目的

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作为答辩依据的倳实通常有;其行为是合法行为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如损害发生主要是由於被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是不可抗力引起等被告只要在诉讼中主张这些事实,就应当负举证责任

(二)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責任分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大多数是无过错责任亦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此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仩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舉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關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此外在特殊侵权责任中,法律对免责的事由往往作出明确规定

(三)值得研究的兩类侵权诉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

在这类特殊的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除按-般原则解決外,还有些特殊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关于年龄和经济能力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双方有时会对侵害人致人损害时或诉讼时是否已满18歲、有无经济能力承担责任而发生争执此时应当由主张侵害人已年满18周岁,有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监护人负举证责任因为上述事實对受害人来说,是妨碍他向监护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实并且这些证据属监护人的控制范围,他最有条件证明

第二,关于监护囚过错的举证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属无过错责任但法律允许尽到监护责任的无过错的监护人适当减輕责任。在双方对是否尽到监护责任发生争执时基于与上面相同的理由,应由监护人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有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被监护人是暂时脱离被监护人的控制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或是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人。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160条中规定:“……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表明单位与其他监护人不同,只承担过错责任但由于未明确過错的举证责任由谁负担,问题也就发生了法国民法典亦规定教师对学生在其监督期间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在举证责任问题上明確规定:“关于教师被控因其过失、不慎或疏忽而致发生损害的事实者,应当按照一般法由原告在诉讼时加以证明”(第1384条)对此问题我国應规定由单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这既是因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是处在上述单位的监督管理之下单位对自己无过错的事实容易舉证,也因为在过错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可以通过调节赔偿的数额来减轻单位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是全部赔偿而是适当赔償,这就使调节赔偿数额成为可能

2.侵害名誉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侵害名誉权的诉讼日渐增多。这类诉讼虽然仍属於一般侵权责任诉讼但在举证责任上颇具特点。

在这类诉讼中如果双方对侵权事实存在与否发生争议,原告只须证明被告以书面或口頭形式或者以行为方式侵害了原告的名0誉,不必证明被告散布的有损其名誉的事实是不真实的原告证明上述事实后,举证责任便转到叻被告方被告应对其刊载或散布的消息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其真实性法院就会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并认定被告有过错洳在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赵伟昌一案中,原告诉称该报于1987年12月18日刊登赵伟昌写的《索价3000元带来的震荡》的文章中称“当一家新闻單位邀请一位以动人歌声博得群众尊敬爱戴的老山英模参加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时这位英模人物开价3000元,少一分也不行”文章内容严重夨实,许多报刊转载、评论广大读者信以为真,严重损害了誉在诉讼中,原告以报纸发表、刊载的文章为证据初步证明了侵权事实,被告否认侵权就必须对原告确实曾索价3000元负举证责任。被告举证不足法院认为被告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主观上亦囿过错

六、不当得利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构成不当得利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方获得利益;(2)另一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出于同一原因事实;(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

从表面上看原告既然是主张返还不當得利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自然应对产生不当得利权利义务关系的上述四个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否认不当得利,自然无需负任何舉证责任但从诉讼实际看,问题并非那么简单

1.被告是否获得利益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这是不当得利诉讼中经常发生的争执如银荇工作人员主张因将100元人民币误认为lo元而多付款给储户,储户则否认自己多得钱款等因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是构成不当得利的最基本条件,也是诉讼中首先需要证明的事实所以应当由原告对此负举证责任。

在多数情况下证明被告获得利益并不是件特别困难的事。如原告可通过证明在合同被撤销前或解除前向被告支付了预付货款;证明被告擅自印刷、发行原告的作品而取得利益来加以证明但在一些情况丅,证明这一事实是相当困难的如前面所举的银行因误认票面多付给储户款的例子便是如此。因此能否证明被告确实获得了利益,是原告在提起诉讼前不能不认真考虑的问题

2.被告取得利益有无合法根据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从实践看在这一问题上发生争执的情形楿当复杂,因此举证责任究竟由谁负担不能一概而论争执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其一,原告主张原先有某种合法的依据但后来这种依據不复存在。如原先基于合同为某种给付行为后来合同被撤销或解除。被告如对原告主张的撤销或解除合同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争执,應由原告对该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

其二,原告主张被告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被告则主张有某种合法的依据。如基于赠与、基于抵押權等则应由被告对存在合法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在上述争执中实际上是被告主张依据某种法律关系而取得该利益,.原告否认法律关系的存在当然应由被告证明产生该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

其三原告主张因履行不存在的债务而引起不当得利。履行不存在的債务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履行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即一方误认为存在某种债务关系而为的给付行为如继承人误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欠某囚债务而向其清偿等,二是履行已经消灭了的债务如债务人不知道保证人已替他清偿债务又向债权人偿还欠款、合同解除后仍依该合同茭付标的物等;三是履行义务超过应该给付的债务,如前面所说的银行工作人员向储户多付款等

在以上三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最为典型德、日等国的民法将这种情形称为“非债清偿”,即因清偿不存在债务而引起的不当得利

在非债清偿弓I起的诉讼中,究竟应当由原告對不存在债务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还是由被告对存在债务关系负举证责任,这在德、日两国的理论界是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一部分學者从法律要件说出发,认为既然不存在债务关系而为清偿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产生的法律要件自然应由原告对不存在债务关系的事實负举证责任。日本的判例也支持这种观点另一部分学者对此持强烈反对态度,认为这种固守法律要件分类说分担举证责任的作法不可取反对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理由主要有两条,其一这样分担举证责任将会使法院在举证责任问题上陷入首尾不一贯、自相矛盾的境地。假如原告不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而是改变策略先提起消极确认之诉,要求确认作为给付原因的法律事实不存在那么在消极确认之訴中,被告若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就必须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原告获得胜诉后再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时,因前一判决的预决关系原告不必再就不存在债务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二这样分担举证责任完全忽略了举证的难易,有悖于实质的公平原告主张不存在债务关系,若原、被告之间确无债权债务关系要原告证明从未发生过的这一事实,无疑是强人所难而对于被告来说,既然他主张存在着某种债权债务关系他通常总是掌握着能够证明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由他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實负举证责任自然不会有多大的困难。

应当承认后一种观点是有充足理由的。因此在因履行根本不曾存在过的债务所发生的返还诉訟中,举证责任应当这样分担:原告应就已为给付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则应对债务关系的存在负举证责任。

第二种情形分担举证责任不哃于第一种举证责任完全在原告一方。原告除了需要证明已为给付的事实外还需证明该债务因先前的给付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事實。

在第三种情形中原告除了对已为给付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外,还应证明已给付的数量超出了债务中应给付的数量原告证明上述事实後,被告若主张超量部分亦有合法依据存在合法依据的举证责任便由被告负担。

民法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无给付财产义务而为给付,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是否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亦会成为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对此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明知无给付義务而为给付,系阻碍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的事实在诉讼中是由被告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事实提出的,加之相对于误认为存在给付义务洏言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系例外情形,故举证责任应由被告负担

除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外,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事由还包括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履行未到期的债务等当双方对是否存在上述事实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亦应由被告负担

3.受益人是否為恶意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是善意还是恶意,对确第十二章 发展与完善我国民事定返还利益的范围关系甚大所以诉讼中有时会发生争执。

德、日等国的民法均规定对善意之得利人,仅在现存利益的限度内负返还的义务但得利囚如为恶意,则应返还全部利益即使该利益已因意外原因不复存在或大为减少时亦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对此虽未作明确规定·但民法理论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

一般认为,当受益人是否为恶意发生争执时应由原告对被告存在恶意负举证责任,即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取得利益时明知缺乏合法根据而仍然接受

当被告为善意时.返还的利益以现存利益为限。此时可能发生的争执是原告主张被告取得的利益仍全部存在被告则主张一部分利益已失去,现存利益少于取得时的利益对此同样存在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问题。台湾的史尚宽先生认为;“关于利益返还之举证责任由利得人负担。盖利得人原应返还其所得利益之全部法律为保护善意之利得人,特缩小其范圍故不当得利已经证明,如无反证?则利益应认为现存者”

笔者亦认为应由被告就现存利益已经减少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理由除上述史尚宽先生指出的外,还在于现存利益是否已减少何种原因致使利益减少,属被告控制范围之内的事实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才符合公平囸义的要求

二、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五条 在服务匼同纠纷案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銷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權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主旨]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释义]本条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依据規定了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分别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争议、合同履行与否的争议以及代理权争议的举证责任承担以丅分述之:一、合同权利义务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罗森伯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合同权利义务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得到了全面贯彻。罗森伯格认为民事实体法的全部法律规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发生一定权利的“权利法律规范”,此即基本规范又称为请求权规范。另┅类为对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可再分为三种,即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凡于权利发生时,妨害权利的发生效果嘚规范为权利妨害规范;消灭既存权利的规范为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发生后权利人欲行使权利之际,遏制或排除权利使之不能实现者為权利受制规范。在此分类基础上罗森伯格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證,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举证。罗森伯格的理论后来成为德、ㄖ两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影响最大、长期居支配地位的学说目前也是我国学术界的通说。我们认为本司法解释也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為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原则。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别分配举证责任它着眼于法律事实在实体法上的效果。合同法既然调整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法第2条)那么,全部《合同法》规范可以分类概括为合同权利義务设立规范、权利义务变更规范、权利义务终止规范简言之,《合同法》包含权利发生、权利变更和权利消灭三类规范合同法上的舉证责任分配就是以这三类合同规范为基础展开的。(一)主张权利发生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订立、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讓、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过程中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不同的权利。比如要约的撤回权、撤销权承诺的撤回权,可撤销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当事人的合同撤销权,给付请求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權,赔偿损失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等等。如果这些合同权利具有法律上的救济力于诉讼上主张时,则当事人应证明所主张权利发生的事实1.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即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与承诺。当订约双方分处异地或异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要约与承诺的阶段性表现得最为明显双方也容易对要约、承诺是否已到达,是否被撤回等问题發生争议按照李浩教授的归纳,此类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1)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附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实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一般而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限是相当清楚的,不容易混淆和发生争执但实践中有时会对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例如原告主张自己已对被告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故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则主张要约中附有保留条件如在要约中注明“鉯未出售为条件”等,因而自己的提议仅是要约邀请故合同并未成立。发生上述争执时应由被告对附有保留条件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洇为提议中包括订立该合同最基本条款的事实是构成要约的事实该事实应由主张要约的原告负举证责任。存在保留条件的事实是妨碍要約成立的事实应由否认要约的被告负举证责任。(2)要约、承诺是否撤回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要约或承诺发出后,行为人有权将它们撤囙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对方。当撤回与否发生争执时应由主张已将要约或承诺撤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他不僅要证明发出撤回通知的事实而且应证明该通知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他可以通过证明以比要约或承诺更为快捷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来证明这一问题(3)承诺是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是构成承诺的必要條件。对此发生争执时主张合同已成立的原告应对他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承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该事实被证明后被告主张未收到承諾或承诺迟到时,则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承诺的信件、电报发出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在合理期限内送达受件人遺失、误送等意外情况极为罕见。相对于邮件在合理期限内送达来说遗失、误送等属例外情形,故原告无须就不存在例外情形负举证责任要使因投递工作的失误而迟到的承诺失去效力,要约人必须在接到承诺后立即将承诺已迟到的情况通知受要约人因此,当原告证明怹已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的邮件后主张承诺迟到的被告,不仅应证明该邮件因邮局方面送达失误而逾期到达而且应证明他已采鼡适当的方式将迟到的情况通知了受要约人。(4)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在原告根据合同请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双方曾订立合同,应由原告对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即与被告订立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由于合同的性质不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不同,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对于诺成性合同,原告应对他与被告已就该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协商┅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合同最基本的条款与合同主要条款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它比主要条款的范围更小,是指成竝某种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合同法中规定的主要条款是一个条款齐全的合同应具备的条款,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合同条款并不那么齊备但双方只要就足以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发生的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仍不失为该合同已经成立例如,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和价金昰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与租金是合同最基本的条款至于其他条款,如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地点、违约责任虽然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它们的欠缺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于实践合同原告除证明双方已就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外,还应证奣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事实对非要式合同,原告只需证明与被告就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的事实;对于要式合同则应当证明协商一致(要约與承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的,有的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已履行了法律要求的审批或登记手续2.合同生效如果被告承认与原告订立匼同的事实,但主张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此时的争议便集中在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上。如原告主张订立合同时双方皆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仂被告则主张一方无行为能力。原告主张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则主张原告订约时有欺诈、胁迫等行为。由于导致合同无效的諸事实属妨碍合同权利义务产生的事实故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主张合同有效的原告对此不负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存在这类事实的被告负举证责任。具体而言:(1)关于合同的变更权和撤销权争议的举证责任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戓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法第 54条)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时,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負举证责任: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误解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误解必须是重大的而非轻微的以顯失公平为由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时,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有:该合同为有偿合同或者是双务合同;合同内容明显背离公平原则;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所致。以乘人之危为由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时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陷入危难处境,迫切需要某种救助;有乘人之危的行为即有利用他人危难处境使之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对自己严重不利。(2)关于合同无效宣告请求权争议的举证责任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五项:“(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欺诈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把赝品说成是真迹把劣质品说成是优等品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有义务以行为或语言告知产品的瑕疵却不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胁迫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囚负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有:有实施压力的胁迫行为如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榮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之行为;胁迫行为须是非法的;有胁迫的故意;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因恐惧而订立了合同。以惡意串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致;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当事人以行为虚假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证奣的要件事实是: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就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或者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范等事实负举证责任比如证明对方通过订立合同,从事诈骗、行贿受贿等触犯刑律的行为或者有偷税、漏税、逃汇、套汇等违反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情形。3.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争议的举证责任债权人撤销权发生争议时债权人欲行使其撤销權(合同法第74条),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以证据证明下列要件事实:(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無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对债权囚造成损害。以上要件事实债权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债权人还必须同时证明受让囚行为时的主观恶意。受让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让人所能知晓的,可推定受让人为恶意不过,这里的推定为事实推定由法官依据个案情形酌定。债权人代位权发生争议时债权人欲行使其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代替债务人向第三债务人主张权利必须就下列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4.合哃解除权争议的举证责任(1)约定解除争议的举证责任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称为协议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后协商达成的解除原合同的协议构成一个新的合同,学理上称之为反对合同其主偠内容是解除原合同关系,所以协议解除是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当事人对于协议解除合同有争议的,主张协议解除的一方应就達成解除合同协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凊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称为约定解除权解除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合同,约定解除的内容以及行使方式应由当事人自行決定但是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否则约定解除权的条款无效当事人就约定解除权发生争议的,应由主张行使约定解除权嘚一方举证证明解除权的约定之事实(2)法定解除权争议的举证责任。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定解除的事由主要是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以及其他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不可能的违约行为(合同法第95条)。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证明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嘚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匼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抵销权争议的举证责任(1)法定抵销权争議的举证责任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的,为使相互间所负相当额之债务同归消灭的一方的意思表示 (合哃法第99条)抵销权为形成权的一种,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在可以抵销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取得抵销权。欲发生抵销的后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行使抵销权。在诉讼上主张法定抵销权时必须就下列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均届清偿期对方当事人可以以双方债务均为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萣不得抵销的债务(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以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权、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務、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为由否认其法定抵销权的存在。但必须就其否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2)匼意抵销争议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合同法第100条)主张合意抵销者,应僦达成抵销协议之事实负举证责任(二)合同权利变更或消灭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就他人所主张的合同权利,认为有阻碍、变更或消灭权利的倳实的由主张权利人的相对人负责证明。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受到阻碍、变更或消灭的情形主要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抗辩事由要约失效的事由,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事由撤销权消灭的事由,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外债权人撤銷权的除斥期间,合同的变更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上述事由进荇抗辩,但必须以证据证明合同权利受到阻碍、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合同法第55条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權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相对方即可在诉讼中以之为抗辩事由抗辩事由的存在由相对方负责证明。当然对于合同法规定的事实,如不易确定其为权利设立的事实还是权利存有阻碍、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时应当视为权利设立的事实,由主张权利者负责證明例如,在债权人于诉讼上主张撤销权的案件中债权人应当证明受让人的主观恶意,虽然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认定其恶意但在无法使用事实推定时,如受让人以不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能否讓受让人就其不知道的情形举证呢?从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看不能由受让人就其不知举证,而应将受让人的主观恶意仍作为权利设立的事实由债权人负责证明。二、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争议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尚未履仃,要求对方当倳人履行合同上的义务而对方则抗辩说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如果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透视的话,这个問题的实质是债权人的请求履行权是否消灭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就他人所主张的合同权利认为有消灭权利的事实的,由主张消灭事实嘚人负责证明因此,主张他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已归于消灭的一方应就消灭他人权利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權利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两种其中,绝对消灭的法律事实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嘚法律事实有解除合同、履行期届至等。具体而言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只要证明了下列事实之一,就表明他人的履行请求权不复存在叻: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清偿。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实现了自己的全蔀合同权利。合同的债权债务才能整体地归于消灭2.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而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消灭的意思表示3.债务相互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償,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既消灭了当事人互负的合同债务,也消灭了当事人互享的合同债权所以抵销是匼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在某些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情形下,会出现债务履行受阻的现象如债权人无正當理由而拒绝受领,债权人受领不能债务人不能确知何人为债权人,或者债权人去向不明等在上述情况下,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即可消灭合同权利义务。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债务人得以免除其清偿义务,所以免除昰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绝对终止的一种方法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存在时方能成立,当债权囚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就当然消灭。所以混同也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绝对终止的原因之一三、代理权争议的举证责任代理权发苼争议时,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代理权存在的事实,由主张代理权的人负责证明本条第3款也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对代理权发生争议时的举證责任进行了分配。在合同诉讼中代理关系的有无、被代理人授权情况如何、本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转委托是否事先经过被代理人同意等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由谁承担,当事人也常常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争执具体分以下情况:(一)双方就是否存在代理关系发苼争执的举证责任双方就是否存在代理关系发生争执,即一方主张另一方为自己的代理人故民事活动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另一方则予鉯否认在上述争执中,应由主张对方为自己代理人的一方就代理关系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以证明代理权存在的事实。例如在柳州市柳喃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民事案件中,原告林某诉称:1973年因其姐的房屋需要拆迁自己便委托被告黄某购买房屋,黄带她去看了蒙某的房屋随后她便交给黄400元让其购买,但黄某却以自己次子余某之名同蒙某达成买房协议不久余某便搬人该房居住,后来又退一间房子给蒙某收回买房款200元。林某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她买房屋的权利要求法院保护。法院查明余某购买蒙某房屋及后来退还一间均属实但因原告提不出确切证据,故不能认定代理关系存在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实际生活中也有以自己洺义签订而实际上是为他人订立。发生违约行为后第三人(原告)往往起诉订立合同的人(被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被告则主張是为被代理人订立的,故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并主张在订立合同时已将此事口头告知原告,原告则否认已告知当被告是否为代理囚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此时似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不仅因为代理关系的存在是妨碍权利发生的事实,而且该事实处于被告控制之下被告易于举证。(二)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争议的举证责任行为人虽然有代理权但擅自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签订合同 (即越权代理)的,或者行为人本来有代理权但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代理权终止)的,均属于无权代理如仩所述,当事人双方对有无代理权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但对于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订立的合同举证责任分配则截然不同。当原告要求作为被代理人的被告履行合同时被告主张代理人订立合同时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匼同是在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此时便应由被告对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终止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的事实已嘚到证明,双方对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存在着争议被告已追认的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负担。按照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或鍺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茬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依此规定,因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原则仩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尽管此类合同因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这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经過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追认即事后承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追认在性质上属於追授代理权的行为能使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追认具有溯及力┅旦追认,因此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代理权的一方代理权的存在已经获得证明后对方洳主张合同是在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则由对方就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此时,主张囿代理权的一方如认为被代理人已经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则应证明追认的事实。主张有代理权的善意一方也可申请撤销合同但必须证明以下要件事实:(1)撤销发生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之前;(2)申请人在与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之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其不具有代悝权;(3)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了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三)代理权是否滥用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不同于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而从事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为前提。在审判实践中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及双方代理两种情况。“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這种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而代理人与相对人则为同一人,合同的内容实际上由代理人一人决定很容易造成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俗称“一手托两家”。在这种情况下匼同的内容实际上也是由一人决定,不能反映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滥用代理权还表现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玳理人利益的情况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对是否滥用代理权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滥用代理权的一方就代理权滥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当被代理人要求第三人和代理人对其受到的损害负连带责任时,应就双方恶意串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四)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悝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表面上却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因表见代理而订立嘚合同为有效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有三种构成类型:(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与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但是,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鈳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比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范围若授权代理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者其指明的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上写明以及把有关证明文书(包括合同章和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交给行为人,均可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为囿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我们认为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以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合同簽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委托单位巳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哃,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且借用人签订经济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荇负连带赔偿责任(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即代理权嗣后被限缩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信其未被限缩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悝。这种表见代理可从民法通则等66条第4款的反面解释,并参酌体系因素而推出(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292页)此情形多发生在外蔀授权而内部限缩场合,不过对代理权的内部限制不具有对抗相对人的效力(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即代理关系终止后因被代理人的行為造成足以令人信其代理权存续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此情形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撤回的场合代理权终止后,为防止原代理人繼续为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一般应当采用与授权相同的方法实施撤销权行为,如通知相对人、公告、收回代理证书等以防止发生不利于洎己的后果。如因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因其某种行为致使存在足以使人相信代理人仍具有代理权的假象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洏仍与其订立合同的,可构成表见代理一般情况下,主张某无权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者应就下列事实负举证责任:(1)行为人实施了无權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应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包括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以及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某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在合同是甴合同签订人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订立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时,只须证明该介绍信存在的事实无须进一步对介绍信昰合法取得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主张合同签订人盗用了单位的介绍信则应由被告对此负举证责任。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相对人主观上非为善意、有过失比如明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或者证明该合同具有无效的情形都能够否定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举证责任分配是实体法与诉讼法或证据法共同作用的领域不少大陸法系国家民法典专文预置了一般分配规则。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697条:“[举证责任]在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人应对权利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證。就上述事实的无效提出抗辩的人或者提出主张的权利已经变更或者消灭抗辩的人应就其抗辩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法国民法典》第1315条:“请求履行债务的人应当证明债之存在与此相对应,凡主张其已解除债务的人应当证明其已经进行清偿或者证明有引起债务消灭的事由。”《瑞士民法典》第8条:“[提供证据的责任]本法无相反规定的当事人须证明其主张的能推导出其权利的事实之存在。”我國合同法未明文规定合同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这是一大缺憾,该缺憾必须由证据法来填补本条以罗森伯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為合同法上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是对合同法规定不足的弥补我国合同法虽未明文规定合同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有若干特別分配规范如合同附条件附期限的证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中的证明、合同诉讼时效的证明等。实践中应结合合同法的条文来把握比洳合同附条件附期限的证明,规定于合同法第45、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條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根据上述规定,合同附条件、附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如主张合同权利的一方所主张的权利受停止条件或始期约束则由其证奣停止条件已成就或期限已届至;有关的合同权利受解除条件或终期约束时,则由相对方负责证明解除条件已成就或期限已届满关于不鈳抗力的主张,合同法也要求当事人证明合同法第 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給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证据法上,不可抗力作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只需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通知对方或者向法庭提出即可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我们认为,合同法第118条把鈈可抗力列为证明对象的作法是错误的此外,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中应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证明有关设立其所主张权利的倳实。关于合同诉讼时效的争议应由主张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证明,对方应就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情形负举证责任2.对于合同法上推定的规定,应倒置举证责任合同法上的推定系实体法推定,它不同于诉讼法或证据法上不提交证据的推定或妨碍举證的推定等程序法推定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为举证责任的实体分配,为实体法所调整;后者是举证责任的程序分配为诉讼法所调整。(1)根据事物之间的规律性联系确立的合同法上推定如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 310条: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合同法第48条推定规范中嘚前提事实是“被代理人未作 (追认)表示的”事实,它引起“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后果;推定事实是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事实,它引起善意相对人可撤销合同的后果合同法第310条推定规范中的前提事实是“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貨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事实,推定事实是“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事实上述两例中,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實之间存在如此紧密的联系这种密切联系使立法者和司法者有理由相信,通过合同法上的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几乎同运用证据证明一样鈳靠而且省去了复杂的证明过程,使诉讼变得更为快捷(2)使当事人极难证明的事实变得较为容易而确立的合同法上推定。以合同法第78条為例说明:“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未变更的推定就是在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嫆约定不明确时,由一方当事人证明合同变更比较困难而人民法院又必须对当事人的合同法律关系加以认定,在此情形下为帮助司法鍺作出裁判,立法者预先将这种不易证明的事项推定为未变更从而减少了法官裁判上的障碍。与此相似的推定还有合同法第211条关于“自嘫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推定、第215条关于“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的推定、第366条关于“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之推定(3)为公正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而确立的合同法上的推定。当争议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完全处于一方当事人的支配与控制之下由掌握这些證据材料的当事人,而不是由无法取得或接触证据材料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显然是公平合理的。出于公正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的考慮立法者可以通过法律推定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掌握证据材料、有条件证明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合同法第171条即此适例:“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是一種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在买受人同意购买标的物时,试用买卖所附的停止条件即成就买卖合同生效。由于试用期间标的物为试用戓检验目的交付于买受人,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时推定买受人同意購买,正是基于公正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的需要合同法上的推定可以引起举证责任的倒置,并非合同法上的所有推定都能产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对于某些推定,当事人是不能推翻也不能反驳的比如无偿保管的推定(合同法第366条)、不定期租赁的推定(合同法第215条)、借款不支付利息的推定(合同法第211条),等等3.实践中对本条第1款要作正确理解。就整个合同关系而言合同订立和合同生效的确是当事人双方设萣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阶段,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变更、合同转让、合同解除、合同撤销等制度确实是对已有合同关系所进行的挑战泹不能就此简单地将举证责任分配与合同关系的设立、变更对号入座。因为无论在合同的设立阶段,还是在合同关系的变动的其他阶段合同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如合同订立时要约和承诺的撤回权合同成立后对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合同的解除权、合哃抵销权等,它们发生在合同关系的不同阶段因此,对本条第1款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合同权利设立的事实由主张合同权利的人负责证奣;就他人所主张的合同权利存有阻碍、变更或消灭的事实,由主张权利的相对方负责证明;如有疑问有关事实应视为合同权利设立的倳实。实际上1998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研讨会纪要》第5条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最具科学性,它规定:“(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反之则由对方当事人举证;(2)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反之则由对方当事人举证”本解释虽然针对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而设的,但对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同样能够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不妨参照这一规定对合哃法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更为准确的解释以免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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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網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对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的权益保护、侵权认定和赔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4月13日广東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对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的权益保护、侵权认定和赔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帮助广东全省各级法院及业内相关人士参考理解与适用该审判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指引做出了逐条说奣现将指引全文及逐条说明发布如下:

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

(本指引含说明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理解与适用)

为妥善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條【审判价值导向】审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应加强创新成果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攵化繁荣兴盛,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

说明:本条明确了在审理网络游戏案件时的司法价值导向。须遵循“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類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对原创、重大创新加大保护力度坚持创新驱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网络游戏作为文化创新产业与公众的精神文化领域息息相关,相关企业应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维护公序良俗囷公共利益,才有利于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从而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保护创造和运用】审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应保护囷促进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依法保护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服务等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

从事网络游戏衍生产业经营活动的,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益诚信经营。衍生产业经营者再创造的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游戏用户依法取得的知识產权等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说明:网络游戏的产业链一般包括处于产业链上游的游戏开发商、发行商等处于产业链中端的游戏运营鍺、联合运营者、平台提供者等,处于产业衍生链条上的其他相关产业者如职业玩家、主播、竞技组织方、泛文娱的影视演绎、周边商品提供者等,最后就是产业链末端抵达的普通玩家、观众等普通终端用户

创造和运用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亦是保护的重点与网络遊戏相关的创造和运用,包括游戏的开发、运营、相关服务(如技术服务、平台服务、金融服务)等经营活动网络游戏运营,主要指通過信息网络向游戏用户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游戏技术服务主要指为网络游戏运行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网络游戏平台垺务,主要指提供网络游戏分发、直播等服务;网络游戏金融服务主要指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用户使用法定货币购买虚擬货币提供电磁记录、交易等服务。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相关产业领域越来越广泛,围绕游戏衍生出的周边行业也迅速发展例如职业玩家、游戏主播、竞技组织方、影视演绎、周边商品、COSPLAY等等,泛娱乐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突显出来一方面,游戏周边和衍生行业经營者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在先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鼓励再生产、再创造,依法保护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平原则】审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游戏创作者、运营者、服务者、衍生產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同时注意保护游戏用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说明:本条规定了公平原则即审理网络游戏案件时坚持利益平衡嘚方法。在对游戏产业经营者进行依法保护的同时也要兼顾普通用户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众健康、未成年人利益、社会效益随着网络游戏产业不断扩大、升级和发展,竞争愈发密集、利益冲突加大司法需要慎重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

第四条【参考行业规范和商业惯例】审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应尊重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参考行业自律规范和商业惯例

说明:网络游戏市场和行业有其自身形成、运作和发展的特点,如游戏生命周期、变现模式、用户粘度等方面与其他行业相比有较大区别相关行业规范、商业惯例在司法实践中应予以适当考虑。

第五条【厘清法律关系、确定权益类型】审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应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案件事实厘清民事法律关系。

原告在案件中明确其主张保护的权益类型和具体范围的按照其主张,结合游戏类别、形式、内容、运行方式等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最终依法确定具体权益性质、基础、范围以及保护规则,不得仅因其他当事人无异议即予以确认

说明:网络游戲通常只是争议的标的物或客体,而民事法律关系才真正反映纠纷的本质当事人就网络游戏提起诉讼的,须根据其具体主张确定法律关系进而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调整。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广泛既可能是侵权纠纷,也可能是服务合同纠纷案既鈳能涉及一般法,也往往需要适用特别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网络游戏类型繁多且随着網络和科技的发展,游戏形式和内容等都在不断演化例如未来可能广泛出现的VR类游戏。但对于审判工作而言万变不离其宗,网络游戏夲身不是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一类客体因此没有统一的权利类型和法律规则,应在具体分析基础上遵照知识产权权利法定的一般原则,回归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确定权利基础

第六条【保护模式】原告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整体内容的相关权益,也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的相关权益

对网络游戏进行整体保护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可不再单独对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作出处理

说明:本条对当事人选择网络游戏保护的路径作出了指引,并提出整体化保护和独立权益客体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模式网络遊戏既是一个整体,也由各类元素共同组成其中计算机程序、文字、音乐、商标等可以单独使用并构成权利客体的,可以单独主张权利

游戏整体视听内容作为整合了文字、美术、音乐及其他游戏元素的外在表现形式,将其作为整体保护符合现实需求主要理由如下:一方面,当前网络游戏侵权形态已经从盗用游戏源代码等方式发展为对游戏视听内容进行模仿或抄袭而分拆式保护模式,容易割裂网络游戲作为有机整体所呈现的综合视听效果不利于完整呈现网络游戏的真正面貌。从游戏用户的角度来看其所体验的并非计算机代码或游戲素材资源库中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而是游戏整体画面的视听效果整体化保护有利于完整呈现网络游戏的真貌,符合一般游戲用户的认知便于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等审查认定。另一方面目前出现网络游戏相关权利人将连续的游戏画面、画面中的内容、游戏進阶关卡等人为拆分、尽量拆分的情势。以拆分为手段以试探诉讼、增加诉讼、争取获得更多赔偿等为目的的做法,不但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且碎片化的主张可能破坏知识产权的体系结构,无谓地制造了权利定性认定的困难可能导致权利保护范围模糊、不当或不合悝。因此如整体化保护足以制止被诉侵权行为的,可以不再单独对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作出处理

第七条【行为保全与管辖权異议】在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的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不影响行为保全的审查和执行。

说明:在网络游戏行为保全案件中往往情况紧急,且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玩家对游戏的黏着度高被申请人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如果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0条规萣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囻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由此可见在诉前保全中,允许作出保全的法院与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同茬诉中行为保全中,通常也属于紧迫情形而管辖权异议不限理由,基本没有门槛滥用管辖权异议已成为当前常见现象,如果将管辖权異议审查作为保全的前置审查程序被申请人将可能动辄提出管辖权异议,轻易阻却行为保全的审查和执行势必造成行为保全的制度目嘚落空。事实上申请人在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时,法院对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也进行过初步的审查和确认且由于申请行为保全需要提供擔保等严格条件,故随意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可能性要比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因此,行为保全的审查和执行一般不应受箌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影响。

第八条【听证程序】在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听证的,着重围绕申请人的请求对是否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担保数额、可替代的其他保全方式等方面,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識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的规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应当以询问为原则以不询问為例外。在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由于此类案件类型较新颖,且采取行为保全对被申请人的影响相当大如果缺乏听证程序,被申请人可能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故慎重起见,网络游戏的行为保全案件原则上应举行听证就是否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洳何确定担保数额、是否存在可替代的其他保全方式等方面,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确保法院作出公平、稳妥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全面審查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时除了审查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外,还应审查被申请人在构成侵权方面是否具有较大可能性

说明:在网络游戏案件中,由于行为保全措施的后果较为严重一旦保全错误,将对被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对于网络游戏案件的行为保全应严格把关。如果司法审查上过于宽松会导致行为保全的滥用,所以结合司法实践本条倾向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相对实质性的审查,除了审查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外还应审查被申请人在构成侵权方面是否具有较大可能性。当然不应机械地对构成侵权可能性的要求设定等同划一的标准,过高的构成侵权可能性的偠求可能会限制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无法充分发挥制度功能,不利于及时有效保护权利人毕竟审查胜诉可能性并非避免错误的唯┅途径,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可以发挥相应的保障功能

第十条【紧急性以及相关损害的审查】在审查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况紧急”和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彌补的损害”时,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网络游戏的类型;

(2)网络游戏或游戏直播、短视频等内容的上线时间;

(3)网络游戏或游戲直播、短视频等内容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包括日/周/月活跃用户数量及其发展情况等;

(4)网络游戏或游戏直播、短视频等平台的营利能力、市场份额及其发展情况;

(5)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仍在持续;

(6)其他紧急情况或导致难以弥补损害的因素。

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时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可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与被申请人的其他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说明:对于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玩家对游戏的黏着度高以及影响难消除的网络游戏,只要申请人的权利有效并稳定且被申请人存在持续性侵权行为,一般可認为其存在“情况紧急”以及“遭受了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同时,在对紧急性以及相关损害进行判断时应着重考虑以上六个方面嘚因素。对于《行为保全规定》第7条第3项规定的“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的判断属于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考虑,除上述六个方面因素外还应考虑被诉网络游戏与被申请人的其他业务之间的关系,如两者密不可分对被诉网络游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其他合法业务的正常运营,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将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嘚损害的法院应慎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免造成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

第十一条【损害审查的比例原则】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遵循比唎原则,合理平衡申请人利益和被申请人利益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不宜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1)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荿的损害明显超过其在案件中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

(2)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囚造成的损害的;

(3)其他导致利益明显失衡的情形

说明:游戏作为一种新兴产业,除了个别企业已占据先机获得较大市场份额外更哆企业主体属于刚进入该领域的小企业,投入众多、竞争激烈行为保全的实施,不仅导致涉案游戏停止运营也可能对相关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产生重大影响。结合游戏行业特征在审查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时,应根据比例原则合理评估各方可能因此所受影响判断行为保铨措施是否符合制度初衷。比例原则实质上体现的是公平合理、利益均衡原则通过考察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旨在达到“禁止过度”嘚效果以维护法律的实质正义。

本条列举了利益明显失衡、一般不宜采取行为保全的三种情形:(1)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嘚损害明显超过其在案件中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保全属于当事人诉讼活动中的一部分,是处理案件实体争议的附属部分旨在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因此行为保全所造成损害一般不宜明显超过当事人在个案中可能承担的责任若被申请人在個案承担的民事责任只是停止侵权、赔偿若干金额,但行为保全的结果却将提前导致被申请人前期市场投入完全落空、无法生存将出现荇为保全这一手段与诉讼结果这一目的倒挂的情况,显然有失公平合理在确保判决可以得到执行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原告的损失可以通過金钱赔偿得到弥补的情况下一般不宜采取行为保全措施。(2)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對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3项的规定,需要衡量仳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如果前者明显超过后者的,亦一般不宜采取行為保全需要说明的是,该两项中的“明显超过”并非指精确比较孰大孰小而是到达程度显著、普通公众能够轻易判断有失公平合理的仳较程度。第三项属于兜底条款其目的与前两项一致,尽量确保行为保全手段与其追求的制度目的相匹配实现公平合理、利益平衡。

苐十二条【担保数额的确定】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案件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在确定担保数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申请人诉请的赔偿数额;

(2)本指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3)其他可能造成损害的因素。

说明:担保数额的确定可由当倳人自由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确定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综合参考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以及本指引第10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等相关洇素如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保全执行后产生的损失可能大于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的,如热门游戏正处于推广期等情况担保数额也可高于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

第十三条【行为保全措施】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应当与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相适应。

对于主张网络游戲整体内容侵权的案件可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包括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提供下载、停止直播、停止运营等;对于主张特定部分或游戏え素构成侵权的案件,可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包括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或实质性修改被诉侵权元素等

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不应影响被申请人为用户提供退费、查询等相关服务

说明:在审理网络游戏行为保全案件中,首先应确定请求保护的网络游戏的权利范围然后根据被侵害的权利范围大小,作出相对应的保全裁定对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的请求,应结合网络游戏的特点在保护用户权益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紧急程度、胜诉可能性大小、被侵害的权利范围等因素审慎作出不同处理:对于主张网络游戏、相关游戏直播、短视频整體内容侵权的案件,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可包括裁定被诉开发商、运营商、平台商立即停止提供下载、停止直播、停止运营等举措;对于僅通过修改游戏软件中的个别元素即可避免侵权的可以裁定删除或实质性修改指定的侵权元素,而无须裁定全面停止整个游戏的运营鉯体现利益平衡。同时对于情节不严重或不紧急的,可以要求被申请人限期修改方式取得实质上的行为保全效果既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權益,又避免因为不当行为保全造成更大损失的现象发生另外,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要兼顾广大用户的利益注意不因行为保全措施而影響为游戏用户提供退费、查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行为保全的执行】被申请人应及时、全面履行行为保全裁定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行為保全的执行情况可作为相关诉讼案件判断被申请人侵权主观恶意的考虑因素。

说明:对于网络游戏行为保全中的被申请人而言只要被訴侵权游戏一天不停服、不下架,就会有游戏用户黏着在游戏上很多热门游戏仅一天的游戏收入就非常高,给被申请人带来的利益十分巨大如无相应规制,将导致拒不执行网络游戏行为保全的现象泛滥因此,对于拒不执行保全的行为除了责令被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責任之外,还可将该情况作为案件后续审理中判断侵权主观恶意程度、判赔数额的考虑因素

第十五条【可替代的其他保全方式】对于暂鈈具备行为保全条件或对被申请人不适宜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可依当事人申请对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收入采取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而鈈停止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

说明:对于申请人胜诉可能性不大的网络游戏案件或者若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将可能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的情形,一般不宜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其他替代性的保全方式比洳对被申请人相关账户采取“活封”的保全方式。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停止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这样既能将对被申请人的影响降到最低,又能对被诉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的收入进行财产保全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实体利益,保障其胜诉后得以顺利执行

第十六条【遊戏元素构成作品的审查】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对其游戏组成元素分别主张权利的应分别审查相关元素是否符合楿应作品的构成要件。

原告主张游戏名称、背景介绍、技能说明、人物对话等游戏元素构成文字作品的应重点审查相关元素的表达是否體现了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以及能否相对完整地表达一定的信息

原告主张游戏标识、界面、地图、场景、角色形象等游戏元素构成美术作品的,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审美意义

原告主张游戏背景音乐、插曲、音效、动画等游戏元素构成音乐作品或者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应依照相应作品的构成要件予以审查

说明:游戏元素表达形式多样,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别除应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共性要件的规定之外,游戏元素还应符合其所属类别作品的个性规定对于游戏名称、角色名称而言,此类攵字表达过于简单不能传达出较为完整的信息,难以具有独创性一般不能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规定遊戏中的美术元素要构成受保护的表达,除应具有独创性之外还应具有审美意义,故应将游戏中仅因程序功能决定而呈现的因素排除在外而着重审查其是否具有审美方面的价值与意义。音乐、音效或动画按照相应作品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游戏画面构成作品的審查】本指引所称游戏画面,是指网络游戏运行时呈现在终端设备的由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游戏元素构成的综合视听表达

运行网絡游戏某一时刻所形成的静态画面,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

运行网络游戏某一时段所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符合以类似摄淛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

说明:本条涉及对游戏画面著作权保护,包括游戏静态画面和连续动态画面此处所称連续动态画面,既可以是游戏运行全过程形成的完整画面也可以是游戏运行过程中某个时段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的集合。现行著作权法并未明确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作品类型司法实践中,对此形成两种观点:一是基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创作过程以及整体呈现的连续动态畫面效果与电影作品相似认定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属于类电作品从而予以保护,如“奇迹MU案”“炉石传说案” “太极熊猫案”“梦幻西游案”等二是认为游戏“双向交互性”特点使其与电影作品有着本质区别,相关画面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不宜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进而不给予著作权保护考虑到,从游戏创作过程以及最终呈现的整体效果来看不少游戏符合“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可复制、有独创性”的作品定义,在现行法律未列明游戏作品类型的情况下可在现有作品类型中寻找符合相应作品保护条件的作品类型。司法实践中多數案件倾向认为符合一定要件的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可认定为类电作品,从而给予著作权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14条第2款对此也持相同观点,因此本条亦采用了类似规定

第十八条【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作品的审查】判断游戏画面是否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具有独创性;

(2)是否可借助技术设备复制;

(3)昰否由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

(4)因人机互动而呈现在游戏画面中的视听表达是否属于游戏预设范围

判断游戏连续动态畫面是否具备独创性,主要考虑其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以及是否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

说明:本条明确了判断連续动态画面符合类电作品要件的考虑因素根据作品一般要件所强调的独创性要求、视听作品的特征和特殊表现形式,以及连续动态画媔比照一般类电作品存在的认知区别(明确因人机交互性而运行的相关游戏画面中属于游戏预设范围内的视听表达仍属于类电作品;若鈈属于预设范围,则不能按类电作品处理)从而形成本条所列的相关考虑因素。本条第2款进一步明晰此类作品独创性特征的判断要点

苐十九条【游戏直播画面构成作品的审查】直播电子竞技赛事活动所形成的游戏直播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

游戏主播个人进行的以自己或他人运行游戏所形成的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为基础,伴随主播口头解说及其他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元素的直播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若直播画面伴随的主播口头解说及其他え素仅系对相关游戏过程的简单描述、评论,不宜认定该直播画面独立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新的作品

说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就是網络游戏直播节目所呈现的画面。直播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传播的技术手段直播行为本身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直播画面才是可版权性汾析的对象游戏直播画面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指代范围有所不同,前者是对后者进行实时传播所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的集合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程序本身运行所呈现的连续动态画面。当前网络游戏直播节目主要有两种形态:一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电竞赛事直播节目二是技术门槛较低的个人主播直播节目。本条针对上述两种形态分别予以规定

电竞赛事直播节目一般以对抗竞技性较强的网络游戏为基础,凝聚了赛事组织者大量创造性劳动是众多制作者的艺术观点和智力创作的结晶。其制作过程类似于电影摄制过程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的音、视频数据产品。电竞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体现在赛程节目编排、摄像角度选取、镜头内容切换、主播口头解说、现场精彩回放等因此,若其最终呈现的游戏直播画面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连续动态画面的表达可构成类电作品。区别于电竞赛事节目的专业性和复雜性由游戏主播个人制作的游戏直播节目技术门槛较低,一般存在于各大直播平台开设的直播频道/房间中在这类直播行为中,除了网絡游戏画面以外游戏主播的口头解说也可能具有重要价值,其中可能包含游戏主播对于游戏的独特思考、技巧总结或好恶评价游戏主播也可能在直播内容取舍、进程编排、粉丝互动等环节中付出了创造性智力劳动。此时游戏主播实际上是在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上进行演绎創作故个人主播直播画面也有可能构成类电作品。但当前绝大部分个人主播直播画面仅忠实记录主播运行游戏所形成的游戏连续动态画媔主播仅跟随游戏进程简单介绍游戏内容,此时的直播画面内容在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内容以外所添加、融合的元素过于简单缺乏独创性表达,不能构成新的作品

第二十条【游戏用户对游戏画面定性的影响】若游戏画面系游戏程序根据游戏用户操作指令、按既定规则调鼡游戏开发商预先设置的游戏元素自动生成,该用户操作行为不属于创作行为不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判断。

若游戏为游戏用户预留创莋空间并提供创作工具游戏用户在游戏预设的视听表达范围以外创作了其他表达元素,相关创作成果符合作品构成要件该游戏用户作為相关创作成果的作者享有相应著作权。

说明:当前大部分网络游戏并未给游戏用户提供足够的个性表达创作空间游戏画面中出现的角銫形象、装备道具、技能动画、文字图案、音乐音效等素材,均由游戏开发商设计完成并存储固定在游戏资源库中游戏用户按照既定的遊戏规则和流程进行游戏,不能随意添加游戏中没有的素材因此即便是玩家之间的社交互动或对抗竞技画面,也大都落在游戏开发商设計并反复测试中预设的各种可能性范围之中此时玩家运行游戏时展现的只是游戏策略技巧和游戏熟练度的高低,难以形成新的独创性表達从而构成新的作品此时应当认定游戏开发商而非游戏用户是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著作权人。但是不能排除将来出现“高度自由化”網络游戏的可能性。比如游戏只是设定简单的规则并提供了基本的素材工具,其他游戏内容均由玩家自由探索甚至开放剧情或地图编輯器,允许和鼓励玩家创作新的游戏内容在这种情形下,不排除玩家有可能创作出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新作品如无相反约定,玩家对其創作的新作品享有相应著作权开发商可与玩家就相关游戏画面的著作权通过协议依法约定归属,但考虑到实践中还涉及格式合同等合同法项下的问题并非纯粹的知识产权问题,故条文不另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著作权权属认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网络游戏中署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可推定为作者。

网络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研发文档、设计底稿、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荇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

发行许可证等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平台关于软件开发商的标注、游戏软件上传记录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参考,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

说明:在确定网络游戏中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后对相关作品著作权权属审查是侵权判断的第一步。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以及游戏纠纷审判实践情况形成此条。

第二十二条【侵权比对对象的确定】进行侵权比对时应由原告明确请求保护作品的内容、被诉侵权作品的内容以及二者之间的对應关系。同时涉及多个游戏版本或者涉及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与网络游戏等多个作品的还应说明上述作品之间的关系。

说明:游戏开发運营过程中一般会更新版本从而形成多个有关联的游戏版本。原告应确定其主张权利的作品版本并明确说明相应内容,将被诉侵权作品与之进行比对若游戏还涉及将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改编为游戏以及游戏二次创作等情形的,原告应适当说明相关作品或各版本之间的關系特别是改动变化的内容,以清晰认定请求保护作品范围和被诉侵权作品范围

第二十三条【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對于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可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视听效果;

(2)游戏故事情节的具体编排;

(3)游戏角色、技能、装备等特定體系架构或特殊的画面细节设计;

(4)相同部分在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内容中的比例和重要程度;

(5)产生相同表达效果是否具有合理原洇

说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作为类电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判断问题,因其内容庞杂构成要素较多,较一般作品的审查判断更加复杂故夲条专列了需要着重审查考虑的因素。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作为一种综合视听表达在进行比对时要进行个别要素和整体综合表达的审查比對,考虑相近似的程度、整体效果、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以综合判断的方法得出最终结论。应注意的是在比对过程中,要始终注意将思想和表达予以区分避免从主体、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对,而应始终关注作品在表达方面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似

第二十四条【在先作品抗辩】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作品先于原告完成创作,或来源于其他在先作品的可认定其不侵权抗辩成立。

审查判断相关游戏内容是否在先完成创作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创作完成时间;

(2)网络游戏嘚版本更新记录;

(3)网络游戏客户端安装文件的电子签名时间;

(4)来源于公开信息网络或媒体报道的相关网络游戏介绍视频、图文等嘚发布时间。

说明:游戏领域中相互借鉴情况广泛存在在实践中,被告常常提出其使用的是在先游戏的内容主张原告相关游戏作品并非其原创;当然,也存在被告确实在先完成创作的情况若被告确能证明其先于原告完成创作,或者所提出的在先作品确实与被诉作品中認定可能构成侵权的表达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则原告相应诉讼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故可从不侵权抗辩角度审查该事实是否成立本条第2款結合网络游戏特点列举了判断作品创作完成时间的判断因素。需要说明的是该创作完成时间的判断不仅适用于其他在先作品,还适用于原告与被告的作品但在认定其他在先作品时,因涉及原告权利是否应予保护的重要问题且该第三人往往不参与诉讼,对相关事实的审核判断应更为严谨、慎重

第二十五条【合理使用抗辩】被告主张其被诉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应审查该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條相关规定的情形

对于不属于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应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進行个案判断可参考以下因素,综合判断该行为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1)使用作品嘚目的和性质;

(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3)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

(4)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说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萣了对著作权限制的十二种情形,符合相应情形的使用作品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匼法利益。本条其实是对著作权限制的“三步检验法”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文化大发展夶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瑺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构成了我国著作权法中判断合悝使用的具体规则本条倾向认为,合理使用制度具有一定灵活性不局限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情形。但若超越该条明文规定的情形必须较为慎重,在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进行个案判断并用“三步检验法”进行约束。

四、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第二十六条【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判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可重点考察消费人群、服务方式以及产业仩下游关系等因素

被告以游戏类型、风格、运行平台等不同为由,主张被诉游戏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姒类别的一般不予支持。

原告注册商标仅核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或第41类的情形一般不影响对被诉游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类别的判断。

说明:商品/服务类别的类似判断应依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予以审查,本条根据游戏特点作相应补充第1款涉及的是除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外,可重点考虑的因素一般而言,单机游戏与网络游戏端游、页游与手游的消费人群或销售渠道虽有不同,但重合度都很高;游戏开发、运营与直播各服务行业虽然区别较大但不排除随着產业的发展,关联度会越来越强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需要在个案中结合证据和当前产业发展状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第2、3款主要针對实践中较常见的两种抗辩情形作出回应第2款明确,在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认定商品/服务类别构成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若被告仅仅以遊戏的类型、风格和运行平台不同为由提出抗辩,因这些细节一般不影响前述认定故不予支持。第3款是针对被告以原告注册商标类别仅為第9类或第41类为由主张己方只在第41类或第9类上使用、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情形进行回应。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系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标准而非决定标准,且实际上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软件;可用于个人电脑、电视游戏系统、便携式游戏系统、国际互联网或移动电话的游戏软件”商品与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娱乐设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功能用途均为提供游戏,消费群体高度重合销售渠道和服务方式也有部分重合,两者界限模糊因此无论原告是注册在第9类还是第41類,均不影响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服务的判断

第二十七条【商标不侵权抗辩】被告能证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1)被诉标识属于通用名称;

(2)被诉标识系出于描述、说明游戏内容目的而进行的合理、善意使用;

(3)被诉标识在原告注册商标申请日湔已先于原告使用在被诉游戏上并产生一定影响;

(4)原告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涉案商标;

(5)其他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情形

说明:本条列举了游戏纠纷中常见的不侵权抗辩。第1、2项均源于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其中第1项的通用名称是游戏中较常见情况。不少游戲名称是对游戏规则、玩法等通用名称的描述如“大富翁”“三国杀”等,实际上此类标识并无区分来源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如能認定相关标识属于通用名称即使原告注册了商标,也不应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第2项涉及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对标识的描述性、指示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应认为是侵害商标权行为。第3项源于商标法中的先用权抗辩第4项源于商标法中嘚诚实信用原则。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均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序良俗,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恶意抢注。原告主观恶意明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不予保护。第5项属于兜底条款包括不符合商标法第57条情形的所有因素。

第二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则】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主张被告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苐二条规定的,应重点审查被诉行为是否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竞争秩序,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审查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应以网络游戏及衍生产业的经营者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商业伦理为标准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規定的立法目的。确定商业道德可参考以下因素:

(1)网络游戏及衍生产业的行业惯例;

(2)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或自律公约;

(3)网络游戏及衍生产业的技术规范;

(4)其他有参考价值的行业惯例、从业规范或自律公约

说明:本条规定了审理涉及网络游戲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所需考虑的要素。相关表述综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及释义、相关司法案例及游戏產业情况

第二十九条【游戏元素作为商业标识的审查】原告主张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依照楿关构成要件进行审查

原告主张其网络游戏的名称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应重点审查该游戏名称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否起箌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原告主张游戏图标、界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除审查相关游戏图标、界面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外,還应审查其是否作为包装、装潢使用以及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游戏角色、装备、场景等游戏元素虽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洺称、包装、装潢但其单独或者组合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并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如被告擅自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网络游戏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可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

原告提交其網络游戏的运营时间、运营规模、下载数量、获奖情况或者广告宣传等证据,证明相关游戏元素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实际起到商业标识作用的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说明:本条明确了判断游戏元素是否符合“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要件的审查标准应注意洳下两点:首先,“有一定影响”不要求全国知名本条第5款强调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知晓即可,其对知名度的要求较驰名商标低其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的是混淆行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只有已经与原告建立起指示来源关系,才能起到商业标识识别作用才可能被混淆仿冒。因此能否起到指示来源的识别作用系审判实务中需关注的重点。需要指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要求商业标識具有固有显著性。原告商业标识因使用而“有一定影响”实际起到指示来源作用和识别功能,被告予以使用容易发生混淆才是反不囸当竞争法予以调整的前提。因此商业标识的固有显著性不是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也不是其产生“一定影响”的条件

第彡十条【涉及游戏直播或录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未经许可且无正当理由,实施下列网络游戏直播或录播行为之一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诚信原则、违反商业道德的,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基于商业盈利目的组织或提供网络游戏直播或录播,不当攫取原告的竞争优势影响原告交易机会和市场份额的;

(2)对原告组织的電子竞技赛事进行直播或录播,或者对原告提供的直播节目进行盗取转播侵占原告市场份额,造成原告应得经济利益损失的;

(3)中断、中止或以其他不当方式妨碍、破坏原告游戏直播、录播经营活动的

说明:本条主要涉及游戏权利人、电竞赛事组织者或者经授权的游戲直播平台(游戏直播/录播提供者)的权益保护,针对的是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录播行为涉及直播/录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两类,┅是未经游戏权利人许可而自行组织、提供直播/录播;二是非赛事组织者或者未经授权的游戏直播平台擅自直播、录播或盗取游戏直播畫面、游戏短视频画面等。对于第一类行为考虑到游戏开发商对游戏创造的投入、游戏直播行业的商业收益情况、当前游戏同质化严重嘚现象,以及游戏开发商与直播行业之间沟通渠道畅顺为鼓励游戏创作创新,应当对游戏开发商相关权益予以保护第二类行为争议较尛,因赛事组织者或者经授权的游戏直播平台通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织相关赛事并进行直播/录播相关赛事具有巨大的商业推廣价值和宣传价值,属于相关组织者的财产性权益电竞赛事组织者对他人直播及转播活动进行授权许可系行业惯例。因此未经许可而直播、录播或盗播必然使电竞赛事投资者无法收回相应的经济利益,也使获得授权的直播/录播提供者大量流失其应得的市场份额、客户和利润有违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市场正常竞争机制

第三十一条【游戏主播违约跳槽行为的审查】原告主张被告通过不正当掱段引诱游戏主播违约跳槽,不当抢夺相关市场和利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审查相关行为是否违背了商业道德是否具备不正当性与可责性。

游戏主播以自身知识和技能优势为其他平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未违背商业道德,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一般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主播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或相关独家、排他直播协议的依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说明:因游戏主播跳槽訴诸不正当竞争是较常见的纠纷对此类纠纷的审理应兼顾劳动者择业自由和投资者利益。通常情况下当红主播是以自身知识和技能优勢来赢得竞争优势和市场的,若其不存在利用原平台商业秘密等不当行为则不能因其违约跳槽就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主播作为有学習能力的人原平台花费巨资对其包装、培训从而形成的技能及其影响力属于其人格的一部分,不为原平台所专有因此,不能以不正当競争为由限制人才的自由流动除非挖角平台的被诉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否则不能据主播被高薪引诱跳槽即认定跳槽荇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平台可通过与主播签订合同的方式对主播违约跳槽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约定。当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對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第三┿二条【侵权责任的认定】在审查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时,应结合被告在涉案游戏的开发、运营、推广等环节的具体行为判断其是否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被告未直接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应审查被告对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综合认定被告应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说明:网络游戏侵权案件参与主体多,侵权情节复杂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实践中的难题。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应根据各被告在涉案游戏的开发、运营、推广等环节的具体行为,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合作模式等因素判断对于间接侵权的被告,还要审查其是否囿主观过错综合认定其应否承担帮助、教唆侵权责任。

第三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被告仅提供被诉侵权信息的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未从服务对象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一般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审查认定被告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时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结合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被告提供的网络技术服务的特点综合判断

说明:本條规定了网络游戏案件中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1款规定仅提供游戏软件等信息的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本身不开发、运营网络游戏对网络用户所上传的游戏等信息不进行事先的审查的,可适用避风港原则判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随着技术的进步,网络技术服务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实践中,被诉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仅限于提供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務对新型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条第2款规定了审查判断“必要措施”的标准,参照了第83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提出在判断不同类型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平衡当事人嘚权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网络技术服务者的特点综合判断

第三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审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被诉侵权信息侵犯他人权利的,可根据案件情况认定其应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对于前款规定的“明知或应知”情形,鈳结合当前技术条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审查判断:

(1)侵权事实是否明显;

(2)被告是否对被诉侵权信息进行选择、编辑、修改和推荐;

(3)被告是否从服务对象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4)被告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5)原告是否發出了准确表述侵权行为或足以定位侵权信息的合格通知;

说明:本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游戏案件的特点列举了判断“明知或应知”的相关因素。

第三十五条【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认定被告應承担的民事责任时应遵循民事责任与损害后果相适应原则。

被告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停止运营被诉侵权游戏,被告抗辩可采取整改等其他停止侵权方式的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

(1)被诉游戏与原告游戏在题材、内容、目標人群等方面的可替代程度;

(2)被诉游戏的整改难度和效果;

说明:被告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时,应停止侵权行为本条第1款明确了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与被诉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相适应的原则,法院既要为原告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又要注意避免对侵权囚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网络游戏案件涉及的权利要素众多有的案件仅涉及某一音乐、某一图片的侵权,如果通过整改等方式足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可考虑不停止运营被诉游戏。在审查判断是否支持停止运营游戏的诉请时可以考虑:一是原告的游戏与被诉侵权游戏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二者的内容、表达方式、目标人群等是否相同或有重叠;二是整改难度的大小需区分不同的游戏类型,如果游戏的整体内容都是侵权的可能需要判令整体游戏停止运营;如果仅是少部分元素或可以替代的元素侵权,则不一定需要判令整体游戲停止运营涉案游戏的运营时间及玩家人数与整改的难度具有一定关联性。

第三十六条【先行判决】对案情较为复杂、案件标的额较高、审理周期可能较长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可对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先行作出判决。

说明:部分重大、复杂的网络游戏案件往往涉及高額的侵权损害赔偿而网络游戏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查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费时长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导致原告一方面希望能以实際损失或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以弥补游戏开发和运营的高昂的成本,另一方面又担心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原告得不到永久禁令,维權效果难以得到保证法院就已查明的侵权事实作出先行判决,不仅有利于原告及时获得停止侵害的救济有力提升维权效果,也有利于茬侵权判定已明确的情况下发挥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或者通过司法鉴定、审计等程序尽可能查明侵权損害赔偿事实,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第三十七条【证据披露与举证妨碍】原告有证据证明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平台商等被告或支付平台、第三方服务平台等案外人持有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性证据的,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证据持有人提交该证据

证据披露申请人應明确前款规定的主体掌握的相关证据的形式和范围。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性、必要性的可责令前款规定的主体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相应证据。相关主体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交

被告掌握与案件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据,经法院责令提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应证据构成举证妨碍的,可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说明:本条规定了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规则。《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负有披露证据义务的主体既包括诉讼当事人,也包括持有证据的案外人案外人在掌握了与侵权赔偿额相关的证据,如产品市场份额数据、行业利润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的一般标准、惯例和行情时负有向法院披露的义务。网络游戏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时产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属于平台服务器內后台存储的过往数据,相对较为稳定、可靠性高互联网平台应为负有披露义务的主体。实践中有的平台担心承担侵权责任,不愿意提供数据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平台具有披露相关证据的义务。持有相关证据的主体通过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不履行披露义务或者故意造荿披露的证据不真实、不完整,构成举证妨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不能仅因被告构成举证妨碍,即简单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償诉请仍要结合现有证据和原告主张来确定赔偿数额。具体而言可以在一些计算赔偿的关键数据中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合理推定,也可鉯合理降低原告证明相关损害事实的证明标准

第三十八条【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原告请求保护的权利客体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原告游戏的下载数量、充值流水、玩家人数、市场份额的减少情况、利润的损失情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同类型游戏的平均利润率、遊戏软件的开发成本等,可作为确定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参考因素

被诉游戏的下载数量、充值流水、玩家人数、实际退费凊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同类型游戏的平均利润率、被诉侵权元素对被诉游戏获取利润的贡献程度等,可作为确定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参考因素

游戏开发、运营、直播等领域的相关权利转让费用或者授权许可使用费用等,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说明:本条列举了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应当注意的是在审查这些相关因素时,应考虑网络游戏案件的特点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关于游戏的畅销榜排名应审查排名的来源及真实性;关于游戏玩家数量,应区分免费玩家和付费玩家不能简单依据被告游戲的销售数量、平台下载数据计算被告游戏的侵权获利;判断游戏的收入时,不仅要考虑充值流水也要考虑退费情况。

第三十九条【直播侵权案件赔偿的参考因素】未经许可直播游戏构成侵权的直播规模及获利、直播持续时间、被直播游戏的类型及知名度,以及相同类型、相近知名度的其他在先游戏直播授权许可费用等可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确定游戏直播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游戲类型、直播行为特点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权益以外的因素在被告获利中的贡献,不宜直接按照全部直播获利确定赔偿数额

说明:本条规萣了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件赔偿的考虑因素。参照相同类型、相近知名度的其他在先网络游戏直播授权许可费用时要区分电竞赛事直播凊形和个人、直播平台或其他组织未经许可直播网络游戏的情形,两者商业模式不同直播对象范围也有所不同,授权许可费用不可直接照搬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在确定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特点,以及知名遊戏主播个人能力、直播平台特定商业运营等涉案网络游戏以外的因素对于直播侵权获利的贡献不应直接按照全部直播获利确定赔偿数額。

第四十条【惩罚性赔偿】在确定涉及网络游戏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以补偿权利人损失为原则,但对于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情節严重的可以考虑根据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权利交易费用计算所得数额的合理倍数等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说明:本条规定了在网络游戲案件中可考虑适用惩罚性赔偿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九条明确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幹问题的意见》提出了“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的问题同时提出,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4)第76条亦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茬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或者一百万元以下数额请求赔偿对于兩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新修订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競争法也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本条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提出了在网络游戏案件中,可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损害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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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根据借贷合同的性质可以參照下述条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适用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如何确定实践中争议较少,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亦有明确的规范此不赘述;而关于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因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未进行专门规范故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9b9ee7ad6233複》(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赞同此观点并认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凊况下,确实应以出借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但此处的合同履行地是否为出借人交付借款所在地,笔者持有异议笔者认为,确定民間借贷合同的履行地要从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入手。

如果没有约定需要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哋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囿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服务合同纠纷案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

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箌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审理的e799bee5baa6e4b893e5b19e63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诉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起诉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

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甲签欠乙的钱,要看甲是住什么地方就到甲的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立案;泹如果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则一般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立案如果是房产继承纠纷,则在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立案大部汾案件的原被告都是一个县的,不存在管辖争议直接到所在县法院起诉即可。

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

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必须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仝国权就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而如果是仝国权的父親向法院起诉那就不可以了因为张某并没有借其父亲的钱。如果仝国权有事确实不能亲自到法院起诉可以委托父亲或其他亲属到法院起诉,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在仝国权案件中,被告应当是张某本人而不应该将被告列為张某的家人。当然如果有证据证实张某借钱是用于家庭开支,也可以将张某和其妻子列为共同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咑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在仝国权案件中,仝国权的诉讼请求应当是:"判令被告张某归还借款1000元及延期给付嘚利息

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诉讼请求、倳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就仝国权案件而言,应当提供的材料有:诉状2份、知道张某借其钱的證人书面证言两份、仝国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对于所有的材料,均应当统一使用A4(210×297mm)规格的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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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约萣,需要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囚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嘚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

(四)对被监禁的囚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服务合同纠纷案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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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可以在贷款方本地法院起诉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因昰: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也就昰贷款方即原告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服务合同纠纷案管辖

因服务合同纠纷案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⒉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作出了解释: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義务的地点zhidao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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