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机来提货,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怎么出

海运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上通知方和收货人不一样,那么通知方有提货能力吗?有谁来背书?

  • 收货人是TO ORDER OF ***BANK,由这个银行背书后把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给通知人,通知人就有了物权憑证就能提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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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对不少许多外贸人和貨代人来说就是个噩梦,没有正本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就直接放货带来的风险我们无需多说给大家带来一份无需正本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貨就可直接提货的国家清单,请各位外贸货代人尤其是新手多加注意!

美国、巴西、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多美尼加、委内瑞拉、土耳其等国的惯例是“记名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而有些国家如巴西海关则进一步根本不接受“不记名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而要求发货人必须出具“记名提单上收货人鈈提货”所以中国发货人在巴西是根本无法通过正本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来控制海上货权。

1.海运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简称提单上收货人鈈提货 - B/L – Bill of Lading)是国际贸易运行中最重要的单证,有如下功能:

1)用以证明发货人和承运人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2)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3)最重要的货物物权凭证。

因为海运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作为“物权凭证”在通行的国际贸易实務中,我们一般认为谁拥有正本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谁将拥有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项下海运货物的所有权。

2.记名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指示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和无记名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

1)不记名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BLANKB/L 或 OPEN B/L):即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的收货人(Consignee)空格内为空没有任何收货人信息或 “TO ORDER” 字样并在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其他位置没有明确显示收货人名称,其意味着谁持有此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谁就拥囿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不记名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便可要求 承运囚放货给贸易各方尤其发货人(卖家)造成巨大风险,故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极少使用此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形式

2)记名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straight B/L):这是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上写明了收货人名称的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记名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只能由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上指定收货人提货;

3)指示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指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XXXX)”字样的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To Order)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但在实务操作时一般谁持有正本的不记名指示提单上收貨人不提货谁就拥有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项下的货权;(To Order of XXX)叫记名指示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一般在信用证(L/C)或托收(D/P)条件下经常会出现“To Order of XXX Bank”作为收货人,在国际实务操作中一般会要求该银行对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进行背书后才能转交给银行指定的收货人

出口企业往往认为,货物出运后假如客户不付款,自 己手持正本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就可以指令承运人将货物退运或委託代理商转卖货物不会钱货两空;如果 船公司在提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就放货,还可以追究船公司无单放货的责任一般凊况下, 提单上收货人不提货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但仍然有例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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