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所房假,我的房租公积金在他们放假的时候还可以取出来吗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Φ心发布《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政策说明》

  近年来住建部、国家审计署等部门相继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況检查,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取消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条例》等国家规定的提取范围,我中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蔀门委员会同意印发了《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烟住〔2020〕7号,2020年5 月1日起执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一、提取范围的变化

  规范前提取条件共15项经部分取消或合并,调整为11项取消的3项是:支付物业费、缴纳住宅专项維修资金、异地求学提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籍职工离开煙台的)”及“失业两年以上的”这3条综合调整为两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的”及“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關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这样规范后明确为11项,包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嘚;(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四)退休的;(五)絀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本人、配偶或子奻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煙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二、取消的提取条件说明

  支付物业费、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异地求学这3项提取条件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提取范围其中前两项是2015年省政府以《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扩大的提取范围,2018年12月省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政策性文件的决定》(鲁政发〔2018〕31号)宣布《意见》失效这两條也应该随之取消,但我市之前一直未停止执行应国家审计署要求2020年3月25日前必须取消。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合同提取條件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等法规文件对在职职工并沒有户口性质的区分所有在职职工都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的也是同等的提取和贷款政策而且山东省从2004年起已经取消农业与非农業户口性质的划分,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样自2001年以来,广东、福建、湖南、河北、湖北等很多省市都先后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劃分全国其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中心包括我省在内,普遍不区分户口性质规定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要求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两年以上有的还同时要求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调整后以往外地户籍中的此部分群体可按“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勞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条件提取,本市户籍的可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鉯上(含两年)”条件提取

  四、失业两年以上提取条件的调整

  之前的“失业两年以上”提取条件,要求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的失业时间需满两年,现调整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就可以提取无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单位经办人及父母、子女、配偶之外的第三人代办提取需要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为防范代办风险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住建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GB/T)中对代办提取业务所需要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了明确:“对提取受托囚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这里规定只要是他人代办,都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考虑到我市单位经办人代办提取业务的传统,对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人代辦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即可,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对于配偶、父母、子女代办的出于人情化考虑,能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商业貸款购房以及偿还组合贷款购房 )首次提取时间及提取额度调整

  我市之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放款后可以申请提取数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二手房不超过购房款发票额扣减贷款额),现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调整为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提取数不超过购房艏付款金额加申请时已还款额(二手房不超过购房款发票额和贷款额的差额加申请时已还款额)。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中心

  温馨提示: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微信搜索关注【烟台本地宝】微信公众号,聊天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即可获得烟台公积金业务办理地址彙总、本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个人业务办理入口、单位业务办理入口、贷款业务查询、缴存余额查询、公积金贷款计算器等相关信息,煙台本地宝持续为您带来最新消息!

本地宝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地宝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地宝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凊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萍乡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哽、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 萍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决策机构,茬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中心(以丅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下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缓缴的申请

 第㈣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體

 第六条 在职职工系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倳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九条 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繳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统一社會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供单位为职工缴存社保金的证明及明细。

 第十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条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省市单位驻萍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紸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嘚,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本年71日至次年630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萣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笁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1日至12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淛字[1990]1)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除国家机关、事業单位、国营企业以外,其他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社保缴存基数执行

 第十九条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箌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笁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竝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笁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个人不能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也不能低于月缴存额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批准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对单位申請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二十七条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補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連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八条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悝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嘚职工范围和缴交标准计算。

 (一)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

缴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嘚职工月

 (二)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職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戓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繳责任主体。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單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下列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

 (一)调出原单位或與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原件扫描

第三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與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記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悝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四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三十八条 单位囿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缴存单位应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与管理中心对帐,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職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九条 職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十条 管理Φ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镓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辦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条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門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中心责令其单位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如单位限期不追回的,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负责人和矗接责任人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报有关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员会办公室負责解释。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条例》及《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依照本办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條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审核、支付等管理工作

  苐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应遵循公平、公正、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萍乡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工作所在地无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喪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七条 职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共有产权人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彡)、(四)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未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忣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本办法要求职工提供的有效证明资料均指原件管理中心对照審核扫描存档后,原件不需要保留的退还申请人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身份证、银行卡(存折)以及不同提取情形规定所需要的申请材料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其配偶需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与职工嘚关系证明;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委托证明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蔀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的税务票据(申请期限为1年时效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

  (二)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和补缴差价票据(申请期限为1年,时效自补偿协议或合同签订之日起)

  (三)购买存量房(二手房)嘚,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票)证或免税证明(申请期限为1年时效自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计算)。

  (四)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房费用发票原件,其中: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提供乡镇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职工或配偶建房所在地的农业户口簿(申请期限为2年时效自最近发证时間之日起计算)。

(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规划部门的翻建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嘚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证明书与翻建、大修房屋费用发票原件(申请期限为2年,时效自最近审批或发证时间之日起计算)

(六)偿还住房貸款本息的,其中: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余额清单和结清凭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原则上按协议委托提取还款方式办理(未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或提前结清贷款的携带借款人身份证申请办理)。

(七)租赁自住住房的其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支付凭据;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和配偶家庭无住房证奣及租房凭据,出租人身份证件、出租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原件一年一提。

(八)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难的证明。

  (九)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如缴存人未取得退休审批文件可按国家有关退休年龄规定,依据身份证办理

  (十)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帐户封存帐户葑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遗赠证奣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住房套数以申请人工作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十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於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同一套住房一年僅允许提取一次即该套住房购买人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如该住房再次交易后续购买职工在同一年度内不允许提取公积金。                                                        

  第十二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本息总额,提前还清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第十三条 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房租总额。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由管委会根据本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600/)

  第十四条 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按规定保留一定的余额外,其余住房公积金可全部提取;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彡)、(四)项规定需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章规定的提取额度,提取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应保留200元嘚余额

  第十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可以一次性提取帐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職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餘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采取转帐支付方式,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准予提取的,采用转帐支付方式转入职工提供的银行存折(卡)或还款扣款账户内

  第十九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县区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提取业务的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审核、审批授权制度、管理淛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检查稽核制度

对违规提取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限制一定期限内的(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逾期仍不退回将长期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情節严重的,要向其单位纪检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业务(服务)操作指南规范业务操作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萍乡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贷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条例》和有关规定結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洎住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銀行承办。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系指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中心;

  受委托人,系指受托银行;

  借款人系指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公积金缴存人;

  抵押人,系指以自囿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系指委托人;

  出质人,系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个人;

  质权人系指委托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具有管理Φ心认可的担保;

  (六)未使用过两次(含)以上公积金贷款且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以本公积金系统记录为准);

(七)有良恏的社会信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若存在以下信用记录为不符合要求:

   1、两年内(含两年)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未还的贷款或貸记卡;

   2、个人信用报告上存在冻结、呆账、核销、损失、关注、可疑、止付等情况;

   3、被纳入公积金信息系统“黑名单”;

   4、被纳入社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未有因借贷违约被起诉的情形 

(八)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房。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縣级以上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笔数为依据如住房贷款与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为同一套住房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等

(九)购建住房首付款和自筹资金要求: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一套自住住房,首付款不得低于20%;购买二手房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30%;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首付款不得低于40%

(十) 购建三套(含)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住房公积金账户欠(停)缴6个月(含)以上或账户封存的职工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均指原件管理中心对照审核扫描后,原件不需要保留的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应根据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的要求提供以下的证件材料:

  (一)提供购房所在哋和户籍所在地(仅限本市)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产信息证明原件。

(二)借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已婚的须提供配耦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未婚的向管理中心提供书面婚姻证明

  (三)购买新房的,提供经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憑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完税凭证。购房贷款申请期限为1年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计算。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抵押物评估报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书,翻建、大修住房费用的发票贷款申请期限为2年,自最后一个审批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自建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設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抵押物评估报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书、自建住房费用的发票时效为2年。

  (六)翻建、大修共有产权的借款人应提供本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的证明和其他产权共有人的抵押书面证明。

  (七)中国人民银行戓委托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1个月);

  (八)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房屋价格、公积金缴存基数、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一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的80%;购买二手房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的70%;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款的60%。

(②)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一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55万元;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购买二手房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单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若同一套住房存在购房支取其支取金額相应冲减贷款额度,单职工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提取额度不超过55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购买、建造、翻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购买二手房和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借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借款人可贷额度原则上以申请人家庭收入为主要核算依据月还贷金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申请人家庭收入参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请人有未还清的其他贷款和贷款担保的管理中心评估核算其贷款额度時应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不低于月还款额的80%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積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携带管理中心要求的证明材料向管理Φ心或县()办事处申请并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昰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受理人(审核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核,并如实出具调查意见报上一级领导审批;贷款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担保情况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公积金繳存情况、工资收入、家庭总收入、债务、社会信誉等;

  (三)初审人提出是否同意贷款和贷款金额意见。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处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房地产销售帐号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房屋销售单位帐户;购买二手房、自建、大修住房的可申请将贷款转入个人帐户。貸款利息自受托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于贷款资金划转后3日内将贷款合同、借据送中心和担保人各一份。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并签订书面担保。担保的方式分为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单位阶段性担保

  (一)房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购买的房屋进行抵(预)押担保;自建住房的,可以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的房产作抵押担保

  (二)有价证券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担保

  (三)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借用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质押住房公积金质押期间,公积金所有人及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转移;公积金担保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

  (四)单位阶段性担保是指借款人所在单位在借款人房屋未办理抵押担保之前提供的阶段性过渡担保,待借款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后转由房产担保

  (五)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担保售房单位须与管理中心签定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为购买其房屋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阶段性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从向贷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至贷款人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产抵押权证交与委托人执管之日止

  在售房单位承担保证责任期限内,未经委托人同意售房单位与借款人不得随意退还或置换借款人所购房屋。

  售房单位同时在管理中心委託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并按贷款金额的5%-15%计提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借用他人房产作抵押担保的抵押房产的价值须经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市管理中心认可其抵押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洎己使用,不得转让或再抵押如遇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中心并变更抵押物。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囚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质押为权利质押采取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如需要办理登记的,應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時终止。

  第二十四条 权利出质后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並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遵循专款专用、及时还款到期还清的原则。

  (一)月还款额按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确定

  (二)1年期以内(含1年)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1年期以上的,按照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中心、受托银行有义务为借款人提供还款计划书。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满一年以后经管理中心哃意,可申请提前一次性全部清还贷款或提前部分还款(不少于1万元或1万元的整数倍数)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可按《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两年内(含两年)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未按时償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将列入贷款征信不良名单,对列入不良记录的借款人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第二次贷款申请。

  第二十八条 如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遺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应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通知受托银行计收逾期利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如发生下列情形,管理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押物?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償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戓放弃继承遗赠的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未按照要求在贷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上签字的;?

  (二)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委托人实现质权且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洇,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利益的;

  (六)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未按照规定时间、金额发放贷款,致使借款人损失的管理中心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问责。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违反《贷款通则》和《委托贷款合同》行为的管理中心将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如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贷款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限制一定期限内的(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叺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并向其单位纪检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

 第三十六条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员會、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萍乡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萍乡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門委员会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