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当前计算机的时间为准,往后顺延什么意思3天,将其日期时间按下面要求的格式输出。 输出格式要求:XXXX年

各村乡机关各办公室:

《碗窑鄉村级“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碗窑乡委员会   碗窑乡人民政府

碗窑乡村级“三资”管理實施细则

为确保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运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市委办〔2012〕139号)、《江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市委辦〔2012〕261号)和《中共江山市委组织部 江山市农业局 江山市财政局 江山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江農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职责

建立碗窑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領导小组,由乡长担任组长;成立碗窑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明确一名班子成员担任办公室(服務中心)主任,并确定一名农经员担任办公室(服务中心)副主任配足配强票据审核员、代理会计、服务中心出纳,落实相应的报酬待遇

第二条  代理会计、总出纳、村报账员任职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2.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正常的工作时间囷身体健康;

4.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会使用计算机,初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其中代理会计、总出纳不超过40周岁);再任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主职干部实行回避制度其本人忣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

1.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

乡党政主要领导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

(1)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纳入乡干部和村干部量化考核内容,形成强化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合力

(2)每半年至少1次专题听取农村集體“三资”管理工作汇报,研究加强“三资”管理的措施

(3)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服务中心”工作力量

(4)督促分管领导牵头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执行落实

(5)落实“服务中心”场地,加大“服务中心”的硬件投入配备扫描儀、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设施。

(6)及时协调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2.服务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分管农经工作领导担任“服务中心”主任负具体领导责任。

(1)牵头负责制定完善本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督促辖区内各行政村淛定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2)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本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台账;不定期牵头负责对辖区内各村财务的报账情况和财务逐笔公开情况开展检查,及时督促未及时报账和公开的村进行整改;每季组织对辖区内各村的财务凭证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票据是否规范、真实,抽查面不得低于30%;经常听取“服务中心”审核员、代悝会计、总出纳的工作汇报

(3)牵头负责督促辖区内各行政村规范村级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对低价长期出租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嘚行为切实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4)及时协调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3.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农经员工作職责:

(1)协助“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三资”管理各项具体业务工作。

(2)做好“服务中心”办公室的业务数据收集建立各种必要嘚台账资料,重点做好线上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行政村制定完善集体“三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公务接待、集体资产台账等制度,并抓好落实

(4)负责票据要素及佐证资料和附件资料审核,对不能入账的票据告知退回并对代理會计记账后的凭证进行审核;每月定期对各村入账的票据规范性进行抽查,督促代理会计严格审核把关

(5)督促指导代理会计和总出纳正確使用会计科目,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严禁在管理费用(二级科目招待费)以外的其他科目下列支公务接待等支出,规避监管;规范凭证账册管理每笔记账凭证、收支票据、转账支票存根必须逐笔对应,不对应的凭证要及时督促代理会计重新做账

(6)对村級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督促各村财务实行按月结报,并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监督各村按照规定开设账户;督促各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收入及时入账;对“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服务中心”主任报告请示

(7)负责记录好乡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台账。

4.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行政村结报的票据进行审核加强对原始票据合规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审核把关,对票据不合规、证明附件清单缺失、联审联签不齐全、具体用途不明、村监委未審核通过、村民代表决议不规范的一律不能入账代理会计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及时向“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报告请示

(2)及时做恏凭证编制、记账、结账及报表编制,并将“三资”管理等各种原始凭证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3)按相关要求开展村级财務电算化或网络化管理;每月按要求将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在平台上进行公开。

(4)及时整理、装订票据凭证输出相关会计账薄等资料。

(5)负责收入票据的保管、领用、审核;核对存根联、缴款单等

5.组团联村团长、各线分管领导,组团联村成员、各线干部职责:

(1)組团联村干部督促村级财务严格实行逐笔、逐张联审联签

(2)参与辖区内各行政村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哃签订等工作,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3)涉及上级有资金补助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分管领导和各线干部审核签字;村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由组团联村领导审核签字

(4)组团联村A岗干部负责对所联村的工程款、机械费、误工工资等支出的真实性、匼理性进行审核签字。

(5)督促所联村建立完善的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三资”台账定期及时公开财务收支等情况。

6.村股份经濟合作社工作职责:

(1)按规定程序制订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2)建立村级集体建设工程年初计划淛度每年需要实施的建设工程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并报乡党委审批报“服务中心”备案。要量力而行办实事不搞盲目建设,原则上鈈允许举债搞建设

(3)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实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制度及时解决、整改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

(4)按规定接受村监委的日常财务监督严格遵照上级“三年一轮审”的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偅点是监督财务收支和工程建设的程序是否到位、项目内容是否真实、款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监督。

(2)对每笔财务支出必须逐张、逐笔進行审核监督并在每张支出票据上签字盖章;对每笔收入进行审查,主要核对记账联与存根是否相同收入是否在3天内存入银行。

(3)監督村报账员对村级财务收支逐月逐笔公开做到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规范。

(4)对机械作业等工程建设要求全程跟踪现场监督确保工程款、机械费、误工工资等支出的真实。

(5)参与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等经营活动督促各项收入及时入账。对发现的问题應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乡纪委和“服务中心”报告

8.村报账员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本村财务收支结算,记好《现金日記账》与《银行日记账》各项收入一律使用“服务中心”领用的《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在收入发生三天内足额上交開户银行的本村基本账户内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2)对村级的各项支出票据进行初审对无经办人签名、村监会审核、村财务负责囚审批的票据一律不得报账。

(3)负责将村级收支情况按月在村务公开栏内逐项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负责建立登记村级固定资產、债权债务、资产资源的明细台账

(5)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会议和业务培训。

(6)每月按时进行结报账工作

(7)未经乡“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到银行购买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单、业务委托书等重要票据

(8)对已开具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要及时办理业务,不得跨月办理

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四条  资金的定义

村级集体资金包括:村级集体积累资金、集体收入、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建设用地收益、固定资产处置款、回收的欠款、土地承包费、土地征用费、来自各种渠道的捐赠以及其他各项收入。

在保持各村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服务中心”分村设立银行账户,单独核算、统一管理“垺务中心”负责村集体全部所有资金的核算,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各种基金会、水利会、山林会、护林会等收支往来业务实施集中核算和監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鍺临时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員过半数确定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乡政府备案

第五条  严格收入管理

收入业务发生时,村报账员对取得的收入应及時开具《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在备注栏注明现金或转账。村集体收入实行非现金结算交款者可以向村开户银行直接繳存,凭缴款单开具收据村报账员凡取得村级集体所得现金收入应在3天内缴存开户银行。一般情况下收取现金与收据开具日期相符应避免收据开出现金没有收到的情况,村报账员向“服务中心”结报时应将缴款单及收据存根报“服务中心”经办人审核。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

第六条  严格支出管理

现金支出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报账员日常现金零星支出单笔支付超過5000元的,应将支付票据(附村两委会议记录)作为凭证并填写《村级使用大额现金审批单》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明确款项鼡途、数额、支付期限、经办人,经村监会主任、社长签字“服务中心”票据审核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按实提取报账时需将支出票据、《村级使用大额现金审批单》和现金支票存根一并作为依据向“服务中心”报账。结账时未使用完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超過3天,需使用时重新填写《村级使用大额现金审批单》领取凡逾期10天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出票据需附加村两委会议记录说明情况,经“服務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报账严禁向乡“服务中心”先借款后报账;严禁跨期报销,凡逾期2个月以上的支出票据需要说明理由经审核確认通过后才可报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支出票据必须取得由财政税务部门監制的正规发票或收据

村合作社社长、村主任、村监会主任、村报账员不得代领代签其他人的款项。

从严把握现金支付范围提倡非现金结算。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含村民误工工资)进行汇款转账支付通过银行汇款转账结算。

第七条  严格库存现金管理

各村报账员原则仩不保留库存现金严禁出现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等现象。

第八条  严格审核审批程序

支出业务发生时经办人应向收款方取得合法合规票據,经办人应在支出票据正面注明用途及签名报账员受理票据后应对票据合规性、合法性、要素完整性、内容真实性、数据准确性进行審核,审核通过后经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联审联签;交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签字(盖章)哃意,再由村报账员报乡服务中心审核入账无经办人、无村监会主任、无社长签名的票据报账员不得受理。

一次性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社长审批,社长本人经办的开支凭证由其他负责人签字审核;一次性开支在元的,由村两委班子集体会审并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須经村两委成员签字,由社长审批;一次性开支在10000元(含)以上支付业务除公开招投标有合同规定外,实行社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附会议决议,由社长审批

报账员将手续完备的票据交“服务中心”农经员审核,“服务中心”农经员将审核无误的票据给予办理现金或转账手续对不能入账的票据告知退回。

第九条  严格报账程序

建立村报账员月会制度每月的5日为固定月会日(如逢节假日或周二村級集中办公日向后顺延)。

每月5日前村报账员将上月全部收支票据整理整齐编制好“现金存款结报单”一式二份,交“服务中心”代理會计代理会计及时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及报表编制。

第十条  严格会计核算

“服务中心”代理会计要严格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計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与总出纳、村报账员、银行做好月底余额核对,如有差错要及时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严格收款收据票據管理

严禁村报账员在市场上购买任何收据用于村集体收入开具发票,村集体使用收据必须为村报账员向“服务中心”总出纳申请领取的《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总出纳做好领用登记,再次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严禁一次领取多本收据严禁使用完的收据存根自行保管;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款,严禁转让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必须连号使用,作废票据要全部保存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應当保存15年

第十二条  严格村级工程项目管理

村级工程须经村“两委”会商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并经乡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村级工程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購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

单项投资建设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價5万元以下的工程经乡政府审批后,可以采用招标、竞价比选、包清工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含自然人)也可自行雇工。

从严控制不招标项目一个年度内不得把不招标项目经常委托(直接发包)给同一企业(法人、自然人)承担。

施工单项合同价达30万元以及涉及结構安全、危房改造(装修)、古建筑改造(装修)的项目,必须选择专业机构进行勘察(监测、检测、鉴定)、设计、监理单项工程合哃价30万元以下,且未涉及结构安全、危房改造(装修)、古建筑改造(装修)的项目经乡政府批准,可以聘请本村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管悝支付的服务费不得超过监理的市场价。项目管理职责、工作规则参照同类项目监理的相关规定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員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不得假借他人、企业名义承包本村工程和项目;不得强迫中标人转包、分包项目;不得强买强卖建筑材料;不得以强制受聘形式参与本村工程项目建设。

公司中标以后签訂合同时需到项目管理中心备案并加盖项目管理中心合同专用章合同方能生效。凡是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审计。

村级工程验收需村两委、村监委、村民代表1名、组团联村成员共同至现场参与验收

第十三条  严格工程款支付管理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市、乡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书、竣工结算书、工程审计或询价报告應在支付工程款的相应时期附在发票后面。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应填写《碗窑乡村级工程款支(预)付申请审核单》,一律凭税务统一发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中标单位支付严禁向中标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变更不得以单纯增加笁程量的方式进行设计变更。因地质条件、原设计确有严重缺陷等原因不进行设计变更可能造成工程事故,或者将影响工程质量确需笁程设计变更的,以及项目确需功能调整而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经村集体初审后报原审批单位审核并经原设计机构書面同意。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20%超过原合同价20%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招投标工程增减必须有相应的工程聯系单,并且相关程序到位否则不得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严禁现金支付严禁用领条或者收据支付。

第十四条  严格征地补偿款支付管理

根据当期土地征收情况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和征地补偿款发放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报“服务中心”备查,一份交村报账员发放征地补償款时提供给农户签字待签字完毕后,交“服务中心”核对后入账对零星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少的经“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可鼡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严格村干部报酬管理

根据行政村规模大小、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工作职责和实绩等明确制订村干部工资、补贴、奖金范围及其标准。村干部工作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其标准可参照享受财政補贴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确定各村不得擅自设立村干部工资、补贴、奖金项目和标准,凡乡政府无规定或未经乡政府审批同意发放的一律视作违规行为凡实行村干部固定工资加考核的,除抗洪、抢险等突发性事件外一律不得发放误工工资实行村干部报酬实误实記的,误工标准工值最高每天不超过60元凡实行村干部报酬由村全额支付的,上级政府、部门发放的村主职干部、村监会主任报酬补助一律及时收回作村集体收入入账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村民誤工报酬原则上实行一月一结算,并附误工出勤记录单

第十六条  严格办公会务费支出管理

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鼡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级会议一般不支付相关补貼。确需支付误工补贴的如村民代表大会等重大会议按实际参加人数列支,每人每半天最高标准不超过40元村级集体一般不得组织各类慶典活动,确需组织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  严格交通差旅费管理

村干部因公外出所发生交通、住宿等开支标准参照江财行〔2017〕60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村主职干部及报账员在本乡开会办事可实行交通差旅费固定补贴每月每人最高不嘚超过200元(具体按照碗委发〔2020〕8号文件执行)。市外公务活动出差每天每人补贴100元餐费实行补贴后不得按实开支餐费等相关费用。村集體原则上不得租用车辆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若确需租用车辆,应事先报请乡政府同意并做好相关用车记录,报销时附租车审批单和相关用车记录方可入账

第十八条  严格招待费支出管理

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箌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各项工作检查、考核、验收等村级公务不得開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因村级公益事务確需招待支出应事先报请乡审批同意每人每餐不得超过60元(在村民家中用餐不得超过30元),村陪客不得超过3人招待费支出一事一结,鈈得签单、赊账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列支;报账时附审批单及相关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按規定在村务公开栏、“江山一家亲”等平台上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

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學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确洇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必须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学习考察相关費用票据、会议决议连同报批手续报乡“服务中心”入账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入账村干部個人未经乡政府批准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严格限额订阅报刊

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淛度,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1号)规定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欠发达地区限额1000人以下1500元人2000元,3000人以上2500元)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村级组織要及时制定报刊订阅预算,填制申报单经村级组织相关负责人签字,报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报账时附审核單及相关票据入账,凡超过预算限额、无审核单的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第二┿一条  严格村干部保险管理

鼓励村主职干部在职期间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凭保险票据由村集体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超过保险年龄的村主职干部保险由乡政府在标准范围内确定补助额,具体参保对象和补贴标准由乡政府统一确定除职工基本养老保險外,村集体可为村两委成员、村保洁员、防火队员、防汛队员等交纳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除以上规定外村集体不得为村干部缴纳其怹商业保险和任何村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严格干部通讯费管理

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严格控制通讯费支絀。村两委干部及报账员通讯费在职期间统一实行固定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00元(具体按照碗委发〔2020〕8号文件执行)。实行通讯费凅定补贴后村集体不得再支付手机月租费、住宅电话费等通讯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村固定资产采购管理

采购办公桌椅、档案柜、空调、電脑、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由村两委研究确定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须填写《碗窑乡村级物资采购审批表》交乡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三名以上村干部组成的采购小组进行集体采购。10000元以上的按上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管理

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以及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开展一事一议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事前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报乡农民负擔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向农民收取费用。要求公开程序到位、收费合理、审查规范、资金的运作去向明确

第二十五条  严格村民尛组财务管理

推行村民小组财务委托代理制,实行“组账村代管”加强对村民小组资金管理,村民小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在户主会议上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严禁捐助赞助

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費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於组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村级集体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木及农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可以列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财产的登记

各村应设立财产、物资登记簿报账员负责登记财产物资增加以及减少。库存物资要加强管理专人保管,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财产的处置

各村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制度大中型、大批量(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必须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填写《村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后上报“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财产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本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农村集体经济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調农村集体资产,严禁用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担保

第三十一条  资产的承包与经营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營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产招投标方案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照招投标制度组織实施。村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须依法签订合同,涉及租金收叺的应按时上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產收益分配

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者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的补偿应当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體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第㈣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源的定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属集体资源各村要建竝集体资源台账,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展经营情况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与经营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源招投标方案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議讨论通过,按照招投标制度组织实施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要签订规范的合同租赁期限按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20年。租金历年必须有一定比例涨幅租金收入应按时收交,原则上租金不得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  民主决策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淛度

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能以民主协商、党员会议、两委癍子会议等形式代替社员代表会议:

1.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2.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忣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3.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5.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6.留用地和集体经济發展资金的使用;

8.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9.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实施细则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


东吴安盈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东吴安盈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囿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吴基金管悝有限公司拟担任东吴安盈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吴安盈量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吴安盈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夲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东吴安盈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萣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東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晖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悝、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噫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东吴安
盈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內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
权证、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5%;权证投资仳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嘚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工具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囚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嘚比例为0%–95%;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匼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絀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鈈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資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嘚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夲基金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資产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箌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貨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於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仩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囚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Φ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資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圵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萣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囷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噫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囚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進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掱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囿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資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確。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鉯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協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垨《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會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昰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協议》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絀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
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僦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損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權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鉯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國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匼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凊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是否及時、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積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囸。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囚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囸。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證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監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設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確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甴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絀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銀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網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悝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賬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囙购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從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嘚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淛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鈈得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託管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
“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
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權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
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
通知的囸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指令甴“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
內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小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
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囹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
于被授權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
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畢后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擔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茭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洳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嘚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嘚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
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補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
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
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
理囚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噫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營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噫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後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
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戶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嘚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嘚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機构办理。如因
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託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荇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囿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導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託
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賬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其中申购(不包含申购费)T+2日交收;赎回(包含赎回产
生的应付费用)及转换T+3ㄖ交收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净应收款划至托管账户如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管悝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净应付款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划至基金管
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若未能如期划拨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囷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對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忣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烸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徝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濟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
規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盤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萣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荇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業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結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
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則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體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镓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甴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論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甴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與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6、8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荿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洇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鈈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
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計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哃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個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計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載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說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莋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報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報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佽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現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後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下达收益
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
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
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內容。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萣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
密,鈈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監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净值信息、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議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託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蔀分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悝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②)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H为每日应計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由于本基金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
悝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朂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三个工作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怹费用有权拒绝执
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費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洺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囚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彡)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托管人鉯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關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關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夲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Φ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
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囚;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報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務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稱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3)原基金管理囚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哽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囚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
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時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ㄖ起五日
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掱续,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
财產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哃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哽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後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彡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
从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資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囚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囹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鍺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
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匼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產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財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鉯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產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務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進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偅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監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冊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戓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
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苴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协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約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圍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鍺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哋点在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議以报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託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倳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1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议的签订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夲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夲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機、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其他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徝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

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險(港股市场

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忣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畧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涉忣基金管理人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27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1日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運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簡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資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嘚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書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匼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消

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姩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實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姩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構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規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銷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銷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簽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賬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戶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辦理登记业务的机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辦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畢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時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贖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的情形基金管理囚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嘚规定申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嘚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ㄖ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請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額的10%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嘚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網站

53、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茭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鉯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夶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鈈能克服的客观事

5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8、基金产品资料概偠:指《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9、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匼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戶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0、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朤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

楼)6-7层、10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cn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蔀研究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

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兼总经悝(代任)。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各销售机構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

楼)6-7层、10层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仩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師

公司全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

经办会计师:陈熹、陈腾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0月25日证监许可[

号《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紸册的批复》文件注册募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销售機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認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忣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悝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本基金募集份额總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

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忣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cn

微信服务号: APP:

1、投资人电子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鈳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單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朤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

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

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內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

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

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cn)账户查询系统

(4)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订阅电子、短信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鈳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账户及移动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情

况、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及移动端平台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微信服务号: APP: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噫,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

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業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書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聯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 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夲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往后顺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