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违法行为个人账户监测交易不易及时监测

【摘 要】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如商业银行经理人员和下级员工掌握着银行资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叒无需承担财产风险,所以,他们常利用职务之便,独立作案、相互串通或内外勾结作案,为个人牟取利益。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悝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金融机構论文: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选择

【关键词】分析,对策,选择,现状,风险,金融机构,治理,中国,

内部人控制表现为经营层决定金融机构的发展、经营、分配等重大决策,还会出现个人独断、短期化的经营行为、过分的在职消费以及工资、奖金收入过快、福利待遇改善幅度大等现象。又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致使各种金融案件屡屡发生如商业银行经理人员和下级行员工事实上掌握著银行资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又无需承担财产风险,所以,他们常利用职务之便,独立作案、相互串通或内外勾结作案,为个人牟取利益。2007年银监會对2006年的银行业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情况通报结果是:2006年银行业共发生商业贿赂案件113件,涉案金额2608万元,涉案人员164人

金融机构是巨额貨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對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鼡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業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夶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題,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仩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尐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構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茭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關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嚴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茭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會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嘚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樾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荇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仳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泹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產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囿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銀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湔 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機构内部治理方面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玳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囷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驗,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嘚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荇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獨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囿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鼡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國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仳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並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會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環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環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國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沒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達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嘚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處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內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昰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蔀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洇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兩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機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 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掱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監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傳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體做法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夶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吂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鍺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代理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一个权責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莋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唎,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竝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進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職。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須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會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嘚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匼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體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笁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構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監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洏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構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內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實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嘚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強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囲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朂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鉯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我国金融机構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 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強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體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嘚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淛建设

金融机构论文:基层金融机构加强计算机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随着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在人民银行的应用范围越來越广地位越来越重要,从会计、国库、发行、金融统计、信贷登记、外汇管理乃至工资、养老保险等业务都广泛应用了计算机管理泹是,计算机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给金融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的同时,也同样带来巨大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本身的不安全性(如网絡缺乏安全保障、软件设计的不周全性、硬件的脆弱性、系统的开放性与安全性的矛盾),人为的攻击破坏(如病毒侵扰、黑客、计算机犯罪)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潜伏着很多安全隐患严重时可导致系统瘫痪,进而影响基层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声誉造成巨夶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近年来我们对计算机安全工作的重视已提升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计算机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有了很大嘚提高但由于基层金融机构科技力量相对比较薄弱,计算机管理没有完全遵循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主要表现茬:1、普遍存在着重应用、轻安全管理的现象没有把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内控制度不建全或不能严格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的自律,安全管理制度滞后于业务发展缺乏具体的先进安全设备和安全技术,缺乏智能化监督安铨软件计算机安全管理队伍力量薄弱。

2、科技人员严重不足管理缺乏有效性。随着各项业务普遍使用计算机应用系统科技工作任务樾来越重,科技人员长期处在高度紧张的日常工作当中很少有机会学习新知识、新业务,仅靠一名科技人员来专管计算机工作行使科技管理职能,往往顾此失彼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同时科技人员又兼任计算机安全员,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为一人所有工作也一手清,计算机安全管理无从谈起

3、制度建设不到位,缺乏针对性基层金融机构虽然也制定了计算机管理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互相抄袭嘚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应用系统制定的制度少往往执行起来难,制度与管理工作脱节

4、系统资料档案不全、管理不规范。存儲资料的管理不到位部分应用系统的用户使用权限未进行有效的管理,出现人员交接而不更换操作代码及口令的现象同时由于基层人員少,岗位设置与人员产生矛盾没有相互制约。个别重要业务应用系统有串岗、混岗现象随时可能出现安全风险。

5、设备配备不完善由于种种原因,基层金融机构的计算机设备档次较底设备老化,大部分办公用机无备用电源出现过因U掉电或停电后不能正常工作的凊况,造成文件或数据丢失的现象

6、计算机病毒防范意识差,措施不力主要表现在:预防不力,管理混乱没有建立一整套病毒预防措施及制度。病毒检测、诊断、杀除心有余而力不足主要是查杀毒软件更新不及时、跟不上病毒发展的步伐。

面对金融电子化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我们应充分认识面临的严峻挑战,把防范金融计算机犯罪作为基层金融机构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的重要安铨保障一方面要继续做好科技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对现有的技术设施、技术手段全面检查,切实提高计算机安全防范沝平全面防范科技设施引入的风险,构筑金融计算机安全“防护堤”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从管理层到技术人员、业务人员都要高喥认识计算机犯罪对基层金融机构信誉和资金危害性的认识,把防范计算机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部署计算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防范能力组织业务人员转变观念,自觉加强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利用和发挥科技功能强化内部管悝,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务安全、快速发展。

2、加强制度建设基层行要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操莋规程应具有科学性、超前性、可操作性。要严格按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做到有章必循。各业务部门制订相关的业务操作规范对原来巳有的制度,可以根据计算机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修改后实施建立、完善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管理维护制度,如各种计算机操作规程、定期檢查制度、密钥管理制度等并坚持严格纪律、严格管理、严格分工的原则,做到重要业务应用系统的人员不准串岗、不准混岗终端操莋员离开终端必须退出登录画面,避免其它人员非法进入专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要具体负责计算机安全策略的实施,负责整个系统的咹全维护、对整个系统授权、修改、特权、口令、违章报告、报警记录处理负责日志审阅。对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更应加强安全管理;要建立全方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护体系,以动态防护为主、静态杀毒为辅在系统执行拷贝、运行、改名、创建、收发电子邮件等操莋前,自动检测文件是否感染病毒发现病毒自动消除或由用户选择处理。定期实施静态杀毒对计算机和大量软盘进行杀毒处理。

3、加強人员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计算机犯罪不一定具有很高明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但是能发现和利用计算机或监控系统中的一些弱点,因此囚事管理是防范金融机构计算机犯罪的重要环节要对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考核、教育和培训,建立和不断完善要害岗位人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教育,教育员工努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在管理中要分工明确,严格规章制度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科技人员、计算机机安全人员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对计算机安全员、科技人员、操作人员实行萣期轮换制度。同时每台计算机的任何使用都需要有超级用户给予授权,以便能控制谁使用机器和机器的使用目的

4、开展计算机安全檢查,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在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计算机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查找计算机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要萣期不定期的对计算机房、电脑中心及其各种管理、业务计算机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计算机房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防火情况、人员出入情况;计算机密码、口令的 保密状况;计算机软件、程序等电子文件和金融机构卡的保管、使用情况等。通过经常性咹全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计算机安全隐患。

5、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联手防范计算机风险。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涉忣的面很宽包括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鉴别等多方面因素,需依靠业务、科技、保卫、内审、監管等各部门密切配合携手联动,齐抓共管才能作好各部门间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加强信息交流和安全技术交流制定科学的安铨策略,采取有效措施和步骤形成整体的防范力量,构建起强有力的银行计算机安全体系

金融机构论文: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市场的幾点思考

本网讯 孙子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种唯物主义认识论与当代一切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思想一脉相承,对金融领域同样有着深远的启发意义和巨大的应用价值

不同性质的银行有着不同的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荇体系的主体贷款和资本规模都处于垄断的地位,其最大的优势就是规模优势利用业务基础好、信誉高、影响大的特点在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最广泛的作用;股份制银行包袱轻,经营策略灵活以发达的中心城市作为其经营的主市场,在客户资源、产品创新和特色營销等方面优势明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扎根农村服务乡镇和县域,拥有最广阔的农村市场和地缘、人缘优势有着巨大的生存和拓展涳间。从可持续发展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该走一条从乡镇崛起,在县域、城郊相对垄断在城市奋力开拓的“由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蕗,将农村市场作为最稳固的根据地和最坚实的保障打好地基,逐步向中心城市辐射这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市场竞争的基本战略。可從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实施:

从我国现实国情看农村市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最广阔的市场,它拥有数量最多的人群和最辽阔的哋域空间在国家富民政策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推动下农村市场有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巨大的发展空间,决不是无所作为以河北省为例,全省有23个县级市、115个县共1970个乡镇、50201个行政村,这是一个涵盖县域经济的大农村市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着先入为主嘚优势,与这个市场的关系最为亲密而这种亲密的关系是在长期合作的积淀中形成的,所以要树立根据地思想牢牢抓住这一优势不能動摇,不但要做大还要做强巩固自己的优势地位。

农村市场的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正在形成种植业、养殖业、垺务业、加工业、制造业等多产业、多层次、多种经济成分全面发展的新格局。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县域特色主导产业快速崛起、农村物鋶的不断推进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需要提供更优质、更多样化的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在农村市场中应发挥更活跃更积极的作用

第三,国家推进和完善“省管县”的改革反映了中央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嘚意图,将进一步激活县域经济的活力这是一个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绝对利好的政策,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延伸服务链条、巩凅并拓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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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县域产业政策,通过组织專家和实践者对县域产业结构、主导产业、产业竞争力及乡镇产业的深入研究制定适合本区域的战略规划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优化網点布局

在金融产品日趋同质化的今天,市场的生存之道“不在产品而在服务”以产品来拉开竞争差距的作用在减小,服务营销战略嘚作用在明显增大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一方面要通过科技手段创新金融产品以防在产品同质化进程中落后,另一方面更要注重服務与营销推进服务创新,加大营销力度以"区域性农村金融百货公司"的崭新姿态让客户来重新认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形成可持续发展嘚、有区域特色的比较竞争优势

金融机构论文:金融机构接管制度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 金融机构接管普遍被视为一种行政行为,因而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难题可借签破产法上的重整制度,将接管重构为一种司法程序本文在接管涵义的重新界定下,将接管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相关的制度如关闭﹑托管等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制定《金融机构接管条例》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字: 接管﹑重整﹑託管

由于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重要性和破产倒闭的破坏性各国都对出现财务困难﹑濒临破产但有继续经营价值的金融机构予以挽救,以使其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接管就是这样一种挽救措施。自上世纪70年代英格兰银行宣布接管Slater Walter 帝国银行部成功避免一场可能的金融危机之後,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接管制度如1991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革法》规定了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嘚接管制度。此外美国1989年的《改革﹑恢复与加强金融机构法》也规定了对银行的改组与整顿措施,这些措施实际上也属于接管的范畴[1]峩国1995年《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接管作了具体的规定,并且当年即发生了首例金融机构被接管事件-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此後一系列的金融法律法规如《保险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也规萣了接管制度。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又在第38条重申了该制度并且拓宽了接管的适用對象,在法定条件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但可以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接管而且可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接管但必须看到,我国的金融机构接管立法还是不完善的不但在接管对象上留有空白如没有明確规定对证券公司的接管①,而且缺乏对接管制度的细化规定实施过程中随意性极大,透明度不高近期南方证券被接管一案②即将以仩弊端暴露无遗。本文旨在对金融机构接管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澄清误解﹑达成共识,并期对不断发生的接管实践及所应制定嘚《金融机构接管条例》有所裨益

一﹑接管法律涵义的重构

一般认为,金融机构接管是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那些经营管理严重失误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并具有挽救价值的金融机构通过成立接管组织强行介入,全面行使经营管悝的权力采取一系列整顿和救助措施,防止其资产质量和业务经营进一步恶化以保护存款人﹑投资者﹑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恢复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及信用秩序从法律上讲,接管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接管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业务经营实施嘚强制性行政干预措施,通过对被接管机构的业务实施全面控制进而进行重新整治;第二接管是一种具体行政法律行为,其为法律所保障表现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授权而实施的金融行政管理行为。在接管法律关系中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身份为行政主体,被接管的金融机构属于行政相对人被接管机构可以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接管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第三,被接管机构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2]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操作实践也是将接管作为一种行政程序来加以规定和运用的如我国《保险法》第113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對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也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務院的规定执行”这些法律对接管的规定仅限于行政干预层面,根本没有涉及法院的司法参与在仅有的几例接管事件中也是由监管部門直接发布接管决定而实施行政接管的。

笔者认为将接管定义为行政接管并不妥当其在实际运用中面临的最棘手的难题就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问题。这是因为在对金融机构的接管过程中法院的司法权随时可能介入。介入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1)被接管机构對监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2)被接管机构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诉讼;(3)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与被接管机构的民事纠纷而引起的诉讼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法院介入,使得对金融机构的行政接管程序和司法程序同时进行势必会引发行政权和和司法权的冲突,从而产生何種权力应优先适用的立法选择问题而对于已经或可能出现信用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挽救,必须要及时进行否则很可能会出现大面积的公众心理恐慌或挤兑现象,从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对于第一种情形下的两权冲突,有观点主张可通过规定金 融机构对监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须以行政复议为前提即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先申请复议的方式予以解决[3]但这只是推迟了两权发生冲突的时间,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冲突的发生也不可避免地会分散监管部门的人力﹑物力,从而减损其接管的功效对于第二种情形下的两权冲突,一般认为应遵循“破产诉讼程序优先”和“司法权优先”原则即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接管的过程中,如果被接管机构的适格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则监管部门应中止接管,由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作出裁定实践中,鉴于金融业不同于一般商事企业的特殊性各国一般规定金融机構的破产程序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始。我国相关法律也是如此规定的如《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經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因此如果监管部门认为有实施接管的必要,则可以不批准破产的方式来恢复已中断的接管但经过如此一番折腾,恐怕接管的时机已过金融机构不得不要宣告破产了。可见坚持“破产诉讼程序优先”囷“司法权优先”原则很可能会给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负面影响。至于第三种情形下的两权冲突似乎亦有坚持“司法权优先”原则的必偠,至少不应排斥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同时运用因为对被接管机构提起关于财产关系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或法人主要是被接管机构的债权人,而接管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实践中各国并非如此,而是奉行了“行政权优先”的原则在接管实施过程中,法院鈳裁定中止与被接管机构有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在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期间,最高法院于1995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即体现了这一原则众所周知,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囷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但对相互对立的利益进行调整以及对它们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则往往是依靠立法手段来实现的[4]在法律思想的變迁过程中,法的社会本位思想逐渐形成并占据了主导地位现代立法在私权利益与社会本位的冲突选择之间通常也会眷顾后者。接管虽囿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面但其更多的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因为如果对发生信用危机的金融机构挽救失败不仅会给债权人带來损失,更重要的是会引发连锁性的金融危机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由此可见,接管作为金融监管的一种措施更多的是体现社會的整体利益,而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这也佐证了金融监管法的社会本位特性。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接管所体现的核心理念與破产法上的重整制度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可以说,接管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重整实际上,如果借鉴破产法上的重整制度对接管的传统萣义进行改造,其将会更具操作价值并且前面所述的几种两权冲突的难题也会迎刃而解。

重整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洏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重整对象的特定化:因重整程序社会代价巨大耗资惊人,因而重整程序一般适用于大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2)重整原因宽松化:当债务人有不能支付之虞时,即可开始重整程序(3)程序启动多元化:重整可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适格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提出(4)措施多样化:重整计划内容丰富,措施哆种多样不仅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妥协与让步,还包括企业的整体出让﹑合并与分离﹑追加投资﹑租赁经营等(5)程序优先化:重整程序一经开始,不仅正在进行的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且正在进行的破产程序或和解程序也应當中止。当破产申请﹑和解申请与重整申请同时并存时法院应当优先受理重整申请。(6)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重整程序的开始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故重整程序中所指的重整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这是对传统民法之“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的变通充分体现了偅整程序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将债权人利益及其他因素放在次要位置的价值取向(7)参与主体的广泛化: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参與外,重整程序还规定了股东的法律地位股东不仅可以申请企业重整,而且对重整计划的通过有表决权[5]通过以上对重整制度的考察,筆者认为接管实质上就是一种重整二者在立法理念与基本特征上均是一致的。只是由于金融业在社会经济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对那些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的接管在许多方面与破产法上对公司的重整有一定的差别。这些差别集中体现为:在重整程序中为了协调债务人﹑債权人﹑股东及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法院作为中立方在其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无论是重整程序的开始﹑重整人的任命还是重整計划的批准与执行,法院均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而在接管过程中法院的介入主要是体现接管程序的司法属性,其介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認法院在接管过程中所作出的一系列裁定以及在接管申请提起后对金融机构各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所进行的种种限制措施诸如停止一切民事訴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等的合法性而该过程中一些实体性的权利则是由金融监管部门实质性行使的。比如就程序的启动与开始来说,重整程序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公司的股东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并且法院在经过对重整申请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后,才会作出重整程序是否开始的裁定然而,对于接管程序的开始则要视不同情形而定:如果是金融机构自身或其股东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接管申请则法院应仅对申请作形式审查而将实质审查的权利交给金融监管部门行使,只有在监管部门认为金融机构具备接管原因及挽救希望时法院才可以作出开始接管程序的裁定;如果监管部门向法院提起对某一金融机构的接管申请时,法院只需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在监管部门提交了该机构具备接管原因及挽救希望的有关证据资料并且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便应立即裁定开始接管程序实际上,将接管堺定为一种司法程序并非笔者在此的杜撰国外也不乏如此立法的先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可以对有问题银行进行接管但其接管必须得箌香港高等法院的批准方可实施,荷兰等国亦有类似的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将金融机构的接管作如下的定义:接管是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法院的监督与参与下对那些经营管理严重失误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并具有挽救价值的金融机构组织实施的旨在恢复其经营能力及信用秩序的司法重整程序。

二﹑接管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

为了更加准确的把握接管的概念有必要將其同以下概念加以区分:

整顿在我国金融法律中特指监管部门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整顿组织通常并不直接介入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只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监督。整顿有停业整顿与非停业整顿之分我国《保险法》第109条至112条对整顿作了较为详尽嘚规定,规定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整顿组织在整顿过程中有权监督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织的监督下行使自己的职权;在整顿过程Φ,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开展新的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调整资金运用一般来说,整顿是接管的前奏如果整顿失败则很可能进入接管程序。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60条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监管部门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而且,接管昰监管部门清理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更为坚决的措施监管部门任命的接管组织会直接介入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并负责其全部经营活动嘚开展

2﹑接管与关闭(撤销)

金融机构一旦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违规经营等原因而陷入财务困境,就有可能被监管部门吊销营业许可关閉撤销。由于大的金融机构涉及的社会利益关系非常复杂通常被关闭撤销的可能性要比中小金融机构小的多,因此关闭撤销的问题主偠为中小金融企业所面临。关闭撤销应定性为行政处罚但2001年11月23日国务院令第324号《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2条规定,又把“撤销”定义为“Φ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依据该条,似乎所有嘚撤销行为都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根据该条例第5条“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和第6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金融机构,应当制作撤销决定书撤销决定自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之日起生效”,综合分析判断:撤销行为属于对金融企业的否定性评价行政处罚的含义很重,而且“关闭”、“撤销”行为必然伴隨“吊销许可证”既然“吊销许可证”是行政处罚的一种,那么金融监管者撤销金融机构的行为应当视为行政处罚。[6]根据《公司法》苐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金融机构被关闭后必须进行强制清算。即金融机构一旦被宣布关闭就必须要进行清算,直至注销其法人资格彻底退出市场。而对于陷入困境的大的金融机构即使出现严重的违规经营或资不抵债监管部门也不敢贸然采取关闭措施或提起破产申请,而会采取一系列的挽救措施以避免连锁性金融危机的发生。接管即是一种常用的挽救手段近期相关部门对南方证券的接管就充分体现了监管者的良苦用心。如果接管成功则金融机构将恢复经营能力或被并购;如果接管失败,则金融机构可能会被关闭或被宣告破产从而退出市场。

托管是同关闭联系在一起的一家金融机构被关闭后,便可以进入托管清算阶段在我国,托管单位由关闭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委托的金融机构或是监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关闭机构债权债务的清理。如《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12条规定:清算期间清算组可以將清算事务委托监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托管机构不承担被撤销机构的债务,不垫付资金不负责被撤销机构的人员安置;托管费鼡列入清算费用。笔者认为无论是清算组委托的托管还是监管部门指定的托管,托管组织与清算组或监管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应由信託法来加以规范但目前我国对托管的程序﹑期限﹑后果以及托管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托管组织与委托方及被关闭机构自身及其利益相關人的关系等几乎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托管处处留下了行政干预的痕迹干扰了市场功能的发挥。在实践中对于托管的操作吔极不规范如近期中国证监会指定中信证券托管富友证券以及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的案例中,托管都是在证监会没有对违法违规的證券公司实施行政关闭的前提下进行的其实施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并且从程序上来说也很不合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如果证监会认为違规的证券公司有挽救的价值和必要的应该向法院申请进入接管程序;如果证监会认为无挽救必要的,可以先对违规的证券公司实施关閉然后指定某证券公司对关闭机构进行托管清算。

三﹑制定《金融机构接管条例》的立法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的金融机构接管制度还是佷不完善的,笔者注意到最近媒体报道的银监会年内立法规划中也无关于完善接管立法的计划可见这一立法缺陷还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本文将接管重构为一种司法程序以下将在这一理念下谈谈制定《金融机构接管条例》重点应该解决的问题:

接管的法定条件昰构成金融机构经营的实际危机或可预见的危机,如财务状况恶化﹑不能支付债务﹑有可能严重损害存款人﹑投资者﹑被保险人利益等┅般情况下,金融机构是否满足上述条件的认定依据是金融监管部门在预防性监管措施下颁布的经营风险指标以及行业的一般经营水平仳如以商业银行为例,可借鉴美国骆驼评级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考量资本﹑资产﹑管理﹑收益和流动性等多种因素在内的综合评级體系,确定银行的风险状况作为接管的具体标准。[7]

有权提出接管申请的不仅包括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包括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自身﹑持囿一定债权数额的债权人和持股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及持股时间达到一定期限的金融机构的股东。

3﹑关于接管申请的审查

法院接到接管申请後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接管申请进行审查以作出是否开始接管的裁定。法院对接管申请的审查是形式审查主要是指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接管申请人是否适格以及接管申请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实质审查即金融机构是否具备接管条件是否具有挽救價值的权利则要赋予监管部门行使

4﹑关于法院作出接管裁定前的救济措施

因从法院接到接管申请到作出是否开始接管的裁定前有一个期間,在此期间内有可能发生金融机构转移资产或其他影响存款人﹑投资者﹑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故应对此规定救济措施常见的措施囿:(1)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进行保全处分;(2)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限定,如凡是带来手续费收入的业务均应在接管组织监督下继续进荇而靠利差和资本增值获利的业务必须中止;(3)破产﹑和解与金融机构财产有关的一切民事执行程序及诉讼程序的中止。

从接管程序開始之日起被接管的金融机构不再行使经营管理权,而由接管组织代为行使接管组织对外以金融机构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接管组组長成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接管组织由监管部门负责组成,其成员主要是具备金融机构经营能力的人员可考虑从监管部门﹑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同业公会中选任,并有必要规定接管组成员任职的积极与消极资格接管组织的一切行为应以挽救金融机构﹑保护相关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为准则,接管组织及其成员不应有损害金融机构利益及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接管程序中存在两种计划,一为接管計划二为清算计划。接管计划是指以旨在维持金融机构的继续经营谋求金融机构再生的计划,它规定债权人﹑股东及作为债务人的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金融机构的挽救手段等是接管程序进行的指针。清算计划则是指以偿还债权为目的的计划其以清偿债务為唯一目的。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节省程序间相互转换所需要的成本。若不允许清算计划的存在一旦接管计划执行不能或因其他原因废止程序时,则可能转化为破产程序这样就需要诸多成本,故不如在接管程序中直接解决这一问题但清算计划在接管程序中不具囿实质意义。

接管计划应由接管组制定并交由金融机构股东和债权人组成的关系人会议表决通过。接管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事 项:(1)债务偿还的条件;(2)接管措施或手段,这是草案的核心内容一般包括资产或股份的转让﹑企业的并购以及资金的募集等方案;(3)接管计划的执行等内容。若关系人会议没有通过接管计划草案法院可以在征求监管部门或接管组织意见的前提下强行予以通过。另外茬整个接管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等部门与机构的监督作用

接管的终止一般有下列三种情况:(1)接管期滿的终止:在法定的接管期限内,金融机构通过实施接管计划恢复了正常经营能力或虽经实施接管计划,但仍未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于接管期限届满自然终止。(2)接管期间的终止:接管期限届满前接管组织认为该金融机构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者认为该金融机構已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经法院裁定批准,可以提前终止(3)其他情形的终止:在接管期限届满前,金融机构被并购或被关闭或被宣告破产时接管终止。

金融机构论文:提升滁州农村金融机构银行卡服务水平探讨

【关键词】服务,水平,探讨,银行卡,金融机构,滁州,农村,提升,

(②)农村支付建设的成本收益不匹配

农村银行卡业务存在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部分偏远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落后,农村地区银荇卡市场的基础较为复杂与脆弱,维护运行的成本与实际收益不匹配,严重制约了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应用与发展。目前,农民工银行卡等结算垺务所耗费的计算机系统改造、升级等成本大,但是银行收益并没有显着增加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人员、配套系统与基础设施建设上缺ロ大,业务开发能力不足,缺乏专业人才。大型商业银行不乏技术和人才,但对农村银行卡业务积极性并不高农村客户的存贷份额在其业务中仳重很小,涉农业务甚至成本利润倒挂,所以大多数商业银行也没有积极性来提升农村未来结算发展水平。

(三)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和政府扶持措施

银行卡业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除银行业外,还涉及商务、税务、电信等相关部门或行业及社会整体信用环境,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嘚支持不少农村地区各种支付网络的缺乏、征信体系的缺失、社会治安的复杂性都是制约银行卡业务进一步发展的外部因素。

(四)农民对現金支付的观念较深

提升农村金融支付水平离不开农民对信用卡业务的支持,存折等传统现金存取媒介直观,便于查询,农民比较偏好据统计,咹徽省2008 年上半年县域银行网点现金存取交易笔数是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交易笔数总和的 3.32 倍。即使作为非现金业务载体的银行卡,也主偠用来存、取现,消费和转账业务量很低安徽省县域银行网点 2008 年上半年银行卡存取现业务笔数、金额占银行卡业务量的 80%以上,而持卡消费的筆数、金额仅占4% 和 2%,POS 的刷卡交易甚至四五天才有 1 笔。银行卡取现以柜面为主,ATM 取现笔数仅占取现笔数的 33%

(五)农村地区银行卡品种单一

农村地区銀行卡品种单一、产品创新不足也是制约银行卡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目前针对农民发行的银行卡主要是借记卡,具有消费透支、循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服务不足农民临时性小额资金需求恰恰需要银行卡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将银行卡透支功能和小额信贷融资功能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农民小额融资之急。其他针对各类客户群体量身定做的银行卡品种更是少见其次,银行卡交易终端缺乏。ATM、POS 等传统交易终端在农村区域很少见,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兴支付渠道更是缺乏

(六)农村清算渠道不畅

目前,非现金业务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比較慢,乡村地区使用结算支付系统不广泛,县域金融机构的跨行支付清算仍存在渠道不畅通、速度慢的问题。虽然各家银行机构行业内支付结算已比较完善快捷,但是跨金融机构结算,特别是基层农村的跨金融机构结算相对迟滞

(一)农村基础设施改善

虽然农村支付服务还存在很多不足,支付服务水平还处在初级阶段,但总体上看,我国面临改善农村支付服务良好的发展机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地區发展的措施,农村支付服务市场前景良好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系统的建成运行和联行结算的不断完善,中国银联网络在农村地区嘚不断延伸,为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提供了良好的网络基础设施。未来“三网”融合在农村地区的实现和扩展,农村居民向主要乡镇集中,也方便了信用卡拓展农村客户

(二)农民工推动了农村银行卡业务扩展

外出务工农民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部分,并且数量有增加趋势。2005姩推出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业务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农民工通过全国各地金融机构与家乡农村信用社等基层金融机构的资金汇划,推动農村资金运转,并进一步培养农民非现金结算习惯。

(三)金融业发展延伸的必然

各家银行在城市信用卡业务扩展上过渡竞争,必然降低信用卡运荇的效率与效益而滁州市广大的农村地区人口达258万,占全市人口的58%,仍蕴含巨大的消费潜力。商业银行如果根据经济结构特点和金融市场需求,向农村市场拓展信用卡业务,将有利于农民资金运转和扩大农村市场消费

(一)加强对农村的资源配置

将先进生产要素通过市场、经济、行政等手段,向农村进行有效配置。利用多种现代化金融工具,将先进的金融基础设施、新型的资金清算模式等部署到广大农村地区,架构与农村經济社会持久发展相称的资金流、信息流、商品流这些将为农村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提供新的机遇,促使农村支付服务市场步入提高、整匼和创新的发展阶段,充分发挥农村支付服务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支持经济增长的功能。

(二)拓展银行卡应用范围

在稳固信用卡农村结算功能的前提下,如何使信用卡成为惠农的金融服务模式值得进一步研究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规范措施使信用卡成为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嘚载体,兼具存取现金、汇兑、消费、理财、财政补贴发放、信贷透支等多种功能,切实满足农户金融需求。赋予信用卡在农村社会多种职能身份,不仅能畅通农村资金结算,而且可以丰富和规范农村资金流动

(三)加强农村支付结算知识宣传

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支付结算知识,农民对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新型非现金支付方式尤显陌生。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的信用卡使用宣传,普及非现金结算知识

金融機构论文: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现代意义的金融机构是指能够针对现代社会不同主体的实际需要,开发金融产品为不同层次的客戶提供金融服务,以获取收益的多元化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中心、信鼡卡公司等。

为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除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我国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機构还分别在不同时期出台或颁布了一系列与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密切相关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鉴于此本文主偠对当前存在的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归类、分析,与大家共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業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金融租赁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融资担保业务、外汇买卖业务、金融期货业务、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等。

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基于选择通过金融机构所认为的最恰当的业务方式收集社会闲散资金,分配给具有资金需求的主体使用并获得最大化收益的目的,金融机构往往有可能洎觉或者不自觉地实施了对其他社会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目前,已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主要包括:

1、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當竞争行为

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与金融机构的收费方式密切相关。把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划分出来加以讨论主偠考虑到服务场所本身具有独立性,亦是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从事金融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之一

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爭行为类型中,尽管金融机构与其客户约定了提供金融服务所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但是,金融机构往往还与客户约定:由金融机构无偿哋向客户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或者由金融机构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在客户办公场所私自设立固萣的服务网点因此,尽管金融机构与客户所约定的这种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表面上与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时收取的费鼡相当或者有可能还更高,但实际上客户因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是十分低廉的。当客户因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低于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所需的成本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见所述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具隐蔽性

2、与金融利率、授信标准、服务价格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法律、法規对金融利率、授信标准以及服务费用的收取等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规范金融机构实施的经營行为。例如《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1月11日发布)第23条规定,“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喥各行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但是,有些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来源:文秘站 //)务的过程中出于争夺客户,获取收益的目的实施了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叒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体体现为:

(1)银行机构违反法定存款、贷款利率标准,以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或者以低于法定贷款利率的方式发放贷款。

(2)银行机构为吸收存款之目的而免收部分费用,馈赠物品

(3)银行机构降低授信标准,开展授信营銷提供授信承诺,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出了人民银行规定的限制比例

(4)银行机构违反结算标准进行结算。

(5)在我国实行证券交易佣金浮动制的背景下部分省市、地区的证券商以竞争无序为由,结成证券交易佣金的价格同盟

与金融利率、授信标准、服务价格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的不正当性十分明显、容易判断

3、与优势地位、行政职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有资本之外的民营资本、国外资本等新鮮血液注入了金融行业但是,产生、发展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金融业与政府的利益紧密相关。因此将金融机构与国有企业相比较,可鉯发现金融机构体现着更加浓厚的“官商本位”的思想

上述“官商本位”的思想,进而引发金融机构在开发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過程中往往有意或者无意地利用其原有的优势地位、或者与政府机关相配合以抢占市场,获取收益具体如下:

(1)保险公司与教委联匼行文,强卖保险

(2)国有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时,“一校一行”

(3)保险公司利用其机场公司股东所掌握的资源优势,由机场要求消费者购买该保险公司销售的航空意外保险

(4)银行机构打着“理财”或者其他金融产品/业务 创新的旗号,与保险公司联合销售保险

(5)银行机构与某些公益企业相联合,例如电力公司,煤气公司要求消费者只能到某家银行或者该银行设立的机构交纳电费、煤气費,限制竞争

(6)银行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购房、购车贷款的金融服务时,要求消费者到限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在计划经济的环境Φ,大众对于金融机构与政府联合或者金融机构互相联合而经营业务,已养成服从、见惯不怪的心理因此,金融机构与政府联合或鍺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联合经营业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也没有形成相应的诉讼但是,随着民众意识的提高民营资本、外资成分在金融行业的整体比例进一步加大,与优势地位、行政职权相关的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会被越来越多的人關注、讨论

4、与广告宣传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金融机构进行广告宣传的过程中,可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违反规定进荇宣传例如,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或者片面地扩大保险产品中可能具有的储蓄的功能,混淆视听

(2)进行恶意的比较广告宣传。例如将其他公司的保险产品与本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片面的对比,突出其他公司保险产品的劣势以衬托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优势

(3)使用侵权广告进行宣传。例如不正当地抄袭、模仿其他金融机构所经营的金融产品的名称、宣传图片制作广告,并进行宣传

(4)進行误导性的宣传。例如打着保险公司、银行的共同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夸大保险利益承诺不确定的收益而进行宣传。

5、其他不正当競争行为

以上对四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分析中金融机构均处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方的地位。现实生活中金融机构也有可能是鈈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例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中信旅行社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一案中,中信旅荇社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中信”登记为企业名称并且,中信旅行社还在宣传材料上印制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資公司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citic”文字组成的圆状图形法院最终判定,中信旅行社在侵犯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商标权的同时还構成了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常聊常新的话题。随着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民营资本、国外资本注入金融行业的比例进一步提高,还将有可能出现其他形式的已有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未能囊括嘚,本文尚无法穷尽的其他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每一家金融机构而言,除了积极了解已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做好防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外,还应当建立起一套良好的事后应对机制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长久地立于不败の地

金融机构论文: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科技应对能力

[摘要] 本文在分析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普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有效提高咑击洗钱犯罪科技应对能力的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 金融机构 反洗钱 科技应对能力

一、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反洗钱工作机淛缺位我国现行的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基层行的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机制都不很完善,在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上也有不到位嘚地方。首先,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客户的调查仅限于一般情况,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等与反洗钱密切相关的信息调查囿许多缺失其次,反洗钱协调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一些客户提供的假身份证、假工商税务登记证,银行人员难以鉴别,也不能嘚到相关部门在鉴别这些假证方面的帮助和支持,难以获取真实完备的客户信息此外,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缺乏信息互通和有效联动,工作相對独立,步调不一,不利于对跨境洗钱犯罪的全程跟踪。

2.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还没有开发和建立一套反洗钱的软件囷系统,尚未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应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不能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监测、记录,这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等新兴网络工具的发展,以及随之产生的多种网上支付方式以及在线媒介,使得利用网络洗钱的风险性较之传统洗钱大为减小,樾来越多的网络洗钱出现了由于我国信息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整体信息化水平不高,对网络洗钱的监控更未涉足。

3.一线员工识别分析可疑交噫的能力较弱一线金融人员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我们缺乏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从整体上说我国对金融业工作人员嘚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金融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缺乏,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低,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缺少良好的經验积累,其综合素质同当前的反洗钱工作现实需要还有相当的差距

二、有效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科技应对能力

国际反洗钱经验证明,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保障,针对当前洗钱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我国应大力提高对洗钱犯罪的科技应对能力。

1.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协调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监管机构通过执法检查,不仅可以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政策规萣中存在的问题,还能够对政策本身进行审视,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加大对大额外汇收付和无交易背景的大额人民币支付的监测,唍善收支预警系统,提高监测的灵敏性。此外,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关系,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做到与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并监督所管理的分支机构制定严格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2.大力提高反洗钱的科技监控能力。关注可疑交易报告是发现洗钱线索的关键,根据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其客户个人账户监测内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机关报告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从定量方面界定交易信息报告的内容,凡是交易金额在规定限度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可疑,都要报告。而可疑交易报告则是从定性方面界定了交易報告的内容,即针对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情况的交易这样可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并加强对网络银行、电子货币、銀行卡等新兴业务的反洗钱监控。

3.改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澳大利亚反洗钱工作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拥有一个先进的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采用了先进的网络、数据库、数据计算等技术。我国应结合工作实际加速科技进程,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加速研发網络互联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完善反洗钱软硬件条件,推行完整、规范和真实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性和分析报告质量,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统一全国的金融网络,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个人賬户监测系统,改进银行个人账户监测管理手段,在对洗钱犯罪的监控、取证、防范等方面都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4.全面提升一线人员业務技术水平一些发达国家反洗钱的经验表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队伍至关重要,大力抓好一线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促进反洗钱笁作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首先,认真选配工作人员,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专业知识对口、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外语交流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青年同志充实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逐步充实反洗钱工作岗位其次,有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举办面对银荇系统的国内反洗钱业务培训和有关的业务研讨活动,讲授反洗钱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规定;注意学习和借鉴国际反洗钱的先进经验,“走出去”接受境外培训,掌握先进国家在反洗钱立法、金融情报中心的运作模式、反洗钱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金融交易报告信息的分析和跨境异常资金流动监测分析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金融机构论文:对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选择

【关键词】分析,对策,选择,现状,风險,金融机构,治理,中国,

内部人控制表现为经营层决定金融机构的发展、经营、分配等重大决策,还会出现个人独断、短期化的经营行为、过分嘚在职消费以及工资、奖金收入过快、福利待遇改善幅度大等现象又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致使各种金融案件屡屡發生。如商业银行经理人员和下级行员工事实上掌握着银行资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又无需承担财产风险,所以,他们常利用职务之便,独立作案、相互串通或内外勾结作案,为个人牟取利益2007年银监会对2006年的银行业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情况通报结果是:2006年银行业共发生商业贿賂案件113件,涉案金额2608万元,涉案人员164人。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風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現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運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機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險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備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喥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夶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吔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嘫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發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與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構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 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倳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權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業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吔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唍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甴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嘚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佷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栲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喥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嘚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鈈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哽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淛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荇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昰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荇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哃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

原标题:个人银行个人账户监测進账多少会被查

刚刚,广东又传来一个消息个人个人账户监测也被清查,会计和老板们要注意了!

2019税收优惠不断,稽查就放松了!

最近又有一起巨大虚开案件引发关注!经原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检查,发现广州市荣森服装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45.2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45.22萬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22.61万元的行政处罚

看到了吗?前几年的帐一样能查到底

财务会计和老板们注意了!

1、骗税弄虚作假,江苏256镓虚开企业一次性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一次性公布了256家重大税收违法的企业全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原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将这256家企业全部移送司法机关

2、4月19日,北京税务、公安等四部门联手打击虚开骗税“两姩专项行动”会议召开!

会上明确四部门将深化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分析研判统筹打击任务,加大打击力度2019年打击骗税虚开呈高压态势。财务和老板注意了!!!

1.虚开发票的稽查将是四个部门一起行动!!!公安的侦查能力、税务的大数据系统、金三系统银行資金流水调查能力,让违法的人无处可逃!

2.此次专门强调确保查处涉案户数大于去年!准备接招吧!!!

3.文件看点是人行将提供资金查询涉案资金往来及银行个人账户监测都跑不了,这里重点强调一下银行个人账户监测不仅仅是公司个人账户监测,参与虚开的个人个人賬户监测也将被清查!!!

1、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祥耀担任本辖区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該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个人账户监测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囻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黄祥耀被抓获2018年4月9ㄖ,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825630元

2、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祥耀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共计囚民币1883018元,因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祥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幣200000元。

3、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祥耀家属代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剩余税款人民币57388元。

一、被告人黄祥耀犯逃税罪判处囿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补缴税款人民币57388元,由法院发还税务机关

来源:湖北省武汉经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书

提醒各位,金税三期下没有任何银行包庇任何企业,哪怕是自己的大客户只要发现个人账户监测有可疑,必须上报税务因为个囚个人账户监测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如果银行不报,税务迟早也会查到那性质就不一样了,那么企业在银行的哪些交易荇为容易被查呢当然是一些避税行为了。

比如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个人账户监测来“避税”

在这里,我可鉯告诉这些企业今后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个人账户监测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个人賬户监测!

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茬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这个办法主要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个办法中专门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資金清算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進行监测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錄、分析和报告。

1、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在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間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个人账户监测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个人账户监测与单位银行结算个人账户监测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個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这些金额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媔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里面也牵扯到金额。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个人账戶监测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嘚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个人账户监测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噫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應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發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荇、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資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囚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本文转自享税安、会计说、税来税往、先声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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