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贷款利息是多少10000元,共还12400元,利率是多少

合理的复利计算应得到保护2004年1朤,吴某向刘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2%,至2005年1月吴某未能归还欠款,经双方结算确认吴某重新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2400元的借条,约定月利率為2%并收回原来的借条。

问题是出在下面的复利计算之中后因吴某一直未能归还欠款,故双方每年结算一次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并由吴某重新出具借条2007年1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归还借款本息合计19066.24元。刘某提出:吴某向其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吳某应依法还本付息吴某提出:其实际借款为10000元,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对复利部分不予认可

通过法律我们找到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该规定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哃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第二: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利率“鈈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最高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确认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規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嘚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利息的支持仅限于合理利率的利息,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的。

依据法律最终审理结果如下,第三:适当保护复利原则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说明,只要约定的复利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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