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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钢管厂家鑫潼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钢管厂家宝丰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钢管厂家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山钢管厂家鑫潼钢管淛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贺春,北京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钢管厂家宝丰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坤林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钢管厂家鑫潼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钢管厂家宝丰管桩有限公司买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钢管厂家鑫潼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4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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