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使用的“法源”一词是“法律渊源”之简称。本文赞赏博登海默关于法源的分类观点即将法源分为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正式法源“意指那些可以从体现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这类正式渊源的主要例子有宪法和法规、行政命令、行政法规、条例、自主或者半自主機构和组织的章程与规章、条约与某些其他协议以及司法先例。”这就是本文认为的制定法法源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429-430非正式法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這些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至少是明文的阐述与体现。尽管无需对非正式渊源作详尽无遗的列举泹我们仍将非正式渊源分为下述一些种类: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质(natura
rerum)的原则、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和习惯法。”这就是本文认为的非制定法法源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页430。本文之所以以制定法法源和非淛定法法源概念取代博登海默的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概念是因为不仅应考虑法的形式渊源在法律效力上的差别,而且应考虑不同法律淵源形式在产生或形成程序上亦有差异即不仅是正式或不正式的规范问题,而且是不是通过立法程序规制的规范问题
- KEYWORDS: 死刑案件结构,社會学裁判模式,法理学裁判模式,非刑法规范因素,裁判权重
死刑案件的法律结构与社会结构,决定了其法理学裁判模式与社会学裁判模式并存嘚不可避免性非刑法规范因素作为一种法源形式,在死刑案件的裁判过程中通过反映案件社会结构的价值判断与表现案件法律结构的邏辑推理,进入裁判规范范畴但基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非刑法规范因素在死刑案件裁判过程中不具有独立的裁判功能,其裁判价值只有依附于刑法规范才能彰显同时,非刑法规范因素介入死刑案件的裁判只有给予一定的制度性规制才能在加强死刑司法控制嘚同时,又能使死刑案件的裁判更加理性、规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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