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复工公司要公司给员工最低生活费生活费吗

  东莞某公司因订单减少经營陷入困境,遂于2014年12月发布公告:“依据市场的变化及生产经营情况安排部分减产部分员工放假,放假期间将依据《工资支付条例》支付员工停工生活费直至公司相关生产线可以正常开工。”黄某也在放假名单之上自2015年1月起,

  某公司向黄某支付该市最低工资标准嘚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费2015年3月,黄某以某公司单方强制停产放假剥夺其劳动权利,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甴,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

  请问黄某以某公司单方强制停产放假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经营性停工、停产放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付;二是员工能否以被放假为由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针对第一个问题:大陆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叻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标准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支付放假员工的生活费符合规定。

  针对第二个问题:大陆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本案中某公司并非故意不提供勞动条件而是由于订单减少、生产经营困难的经营性客观原因所致。且在经营性停工、停产放假期间某公司已依法支付了相应的生活費,故在该情形下黄某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企業经营性停产待单放假期间,除应当依法定标准支付放假员工工资或生活费外企业经营性放假期间,劳动关系仍存续企业仍然应当依法为放假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因企业经营性放假产生争议的企业对于其经营困难、开工不足负有举证责任。(选自《台商在東莞常见法律问题一典通》出版时间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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