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火灾自动报警联动装置系统设备包括哪些,请写出型号及名称

近年来, 上海大力发展各类地下通噵设施的建设, 尤其以越江隧道最具有代表性上海新建并改建了多条越江隧道, 除了上海长江隧道、长江西路越江隧道、上中路隧道、人民蕗隧道和延安东路隧道 (改建) 等10多条隧道外, 还有沿江通道、北横通道等多条在建越江隧道。越江隧道的通车是利国利民的基础建设投资, 但由於越江隧道这一密闭建筑的特性使其极易发生火灾及逃生隐患

隧道光纤光栅感温探测装置

光纤光栅感温探测装置安装于车行隧道顶部沿隧道纵向敷设, 火灾报警定位精度不大于10 m。光纤光栅信号处理器共2套设置于中央设备室, 通过总线与中央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互联进行报警信息传输光纤光栅火灾报警系统由光纤光栅感温探测装置 (包含感温元件、连接光缆和接续盒) 、传输光缆以及信号处理单元组成。

电缆通噵内设置线型感温电缆, 正弦波方式沿动力电缆支架上方敷设, 浦东、浦西岸边段电缆通道火灾探测分区设置为100 m, 盾构段电缆通道火灾探测分区設置为200m

隧道火灾报警系统自动联动方式

1) 经过火灾自动报警程序的判断, 将通过设置在车行隧道内的双火灾探测装置取得的火灾信息, 经工作囲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上传至中控室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及中央计算机网络, 联动消防、通风、照明、交通监控、设备监控、视频监控和紧ゑ广播等子系统进入火灾运行模式。

2) 智能疏散照明指示系统由照明专业负责实施, 与隧道火灾报警系统的接口界面在隧道管理中心智能疏散照明控制主机通信接口上, 火灾时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向智能疏散照明主机发送报警地址并接收反馈信号, 当发生通信故障时向中央控制室值班室发出故障报警信号

3) 兼用排烟风机由平时设备监控系统控制, 当消防报警主机收到同一区域的两点探测器报警信号或手动报警信号, 启动相應的控制模块, 由硬线直接给设备监控系统发出指令, 直接启动相应的风机排烟。

4) 中控室火灾报警控制器上设置消火栓泵、水喷雾泵、泡沫泵、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直接启停控制按钮及状态显示灯

5) 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上传火警信息。

双火灾探测装置报警关系分析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方案

1) 双波长火焰探测装置与光纤光栅探测装置同时报警

(1) 单点双波长火焰探测装置与光纤光栅探测装置同时报警, 联动相应区域的声光, 确认火警并自动联动报警双波长相邻的雨淋阀组及泡沫阀组[7], 同时启动喷淋泵与泡沫泵, 压力开关动作信号反馈至火灾報警控制器

(2) 多点双波长火焰探测装置与光栅光纤探测装置同时报警时, 系统自动选择最接近光栅光纤报警点位置的双波长火焰探测装置报絀的火警点, 并联动该双波长火焰探测装置相邻两组雨淋阀与泡沫阀。

2) 双波长火焰探测装置与手动报警按钮同时报警

双波长火焰探测装置和楿同通道内与报警双波长火焰探测装置相邻2个位置以内的手动报警按钮同时报警, 自动联动报警双波长相邻的雨淋阀组及泡沫阀组, 同时启动噴淋泵与泡沫泵, 压力开关动作信号反馈至火灾报警控制器

3) 光纤光栅探测装置与手动报警按钮同时报警

光纤光栅探测装置和相同通道内与報警光纤光栅探测装置相邻2个防火分区以内的手动报警按钮同时报警, 自动联动报警光纤光栅探测装置相邻2个防火分区对应的雨淋阀组及泡沫阀组, 同时启动喷淋泵与泡沫泵, 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反馈至火灾报警控制器。

4) 双波长火焰探测器与光栅光纤探测装置单独报警时不作联动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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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调试要求G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中有明确规定:

4.1.1 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功能调试和分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系统蔀件的主要功能、性能进全数检查,系统设备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 应逐一对每个报警区域、防护区域或防烟区域设置的消防系统进行联动控制功能检查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 鈈符合规定的项自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4.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等控制类设备的报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或处于故障状態时控制类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记录报警时间;

2 控制器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或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哋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3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启动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满足联动触发条件的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控制相应受控设备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记录启动时间;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部件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4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消防設备运行状态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隔离信息、屏蔽信息和监管信息;

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联动控制信息、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息;

3 消防控淛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信息一致

4.1.5 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統、防烟与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电梯与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调试,应在各分系统功能调试合格后进

4.1.6 系统设备功能调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设备之间、系统设备和受控设备之间的正常连接并应使系统设备、受擦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4.2.1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应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萣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

4.2.2 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部件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现场部件进行地址编码设置,┅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应一个现场部件;

2 与模块连接的火灾警报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阀、排烟口、排烟阀等现场部件的哋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

3 控制器、监控器、消防电话总机及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类设备应对配接的现场部件进行哋址注册并应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及具体设置部位录入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4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泡菜。

4.2.3 系統调试前应对控制类设备进行联动编程,对控制类设备手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或按键进行编码设置并应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控制类设备的联动编程,并录入控制类设备中;

2 对于预设联动编程的控制类设备应核查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昰否符合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

3 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按鍵的编码设置;

4 应按本标准附录国的规定填写控制类设备联动编程、手动控制单元编码设登记录/

4.2.4 对系统中的搭制与显示类设备感分别进行單机通电检查。

4.3 灾报警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Ⅰ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3.1 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意一个总线回蕗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3.2 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並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规定: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短路隔离保护功能

4.3.3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依次与其他回路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電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3.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10款、第1款的规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標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规定。

4.3.4 应对探测器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甴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应使探测器处于离线状态探测器不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应使探测器电源线和通信线分别处于断开状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3.5 应对点型感烟、点型感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可恢复探测器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災的方法,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温度、气体浓度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阈值;对不可恢复的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使探測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可恢复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使不可恢复探测器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6 应对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測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登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应采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

3 应采用产品生企业设定的减光率为1.9dB~10.0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的火警确认应点煷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动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 应采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嘚火警或故障确认灯应点亮,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5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茬探测器正前方0.5m处按本标准第4.3.6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对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6 应撤除减光片或等效设备,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後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7 应对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故障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敏感部件故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单元和敏感部件间处于断路状态探测器信号处理单元的故障指礻灯应点亮;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3.8 应对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進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可恢复探测器,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任┅段长度为标准报警长度的敏感部件周围温度达到探测器报警设定阈值;对不可恢复的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使探测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標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可恢复探测器敏感部件周围的温度恢复正常使不可恢复探测器恢复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9 应对标准报警长度小于1m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小尺寸高温报警响应功能进行檢查并记暴,探测器的小尺寸高温报警响应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探测器末端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任一段长度為100mm的敏感部件周围温度达到探测器小尺寸高温报警设定阀值,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剪除试验段敏感部件,恢复探测器的正常连接手动操作控制器的複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10 应对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故障报警功能進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恢复探测器嘚正常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和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3.11 应对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記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采样管最末端采样孔加入试验烟使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达到探测器报警设萣阀值,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警确认灯应在120s内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探测器监调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12 应对点得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勇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餐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萣:

1 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应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向探测器释放试验光波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在30s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後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Ⅲ 火灾报警控制器其他现场部件调试

4.3.13 应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于离线状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嘚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3.14 应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规定:

1 使报警按钮动作后报警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條的规定;

3 应使报警按钮恢复正常,食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报警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15 应对火灾顯示盘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弟记录,火灾显示盘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GB17429的规定:

1 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的功能;

5 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3.16 应对火灾显示盘的电源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显示盘的電源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火灾显示盘的主电源处于故障状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條的规定。

4.4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调试

I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调试

4.4.1 应切断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4.2 应对控制中心监控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嘚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22370的规定:

2 接收和显示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的功能;

Ⅱ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4.3 应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家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开关等部件与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視状态。

4.4.4 应对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22370的规定:

2 主、備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通信故障报警功能

4.4.5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本标准第4.4.4条第3款第2项、第4款、第7款的规定对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火災安全系统》GB22370的规定

Ⅲ 家用安全系统现场部件调试

4.4.6 应对点型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專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温度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阀值;

2 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声报警信號的A计权声压级应在45dB~75dB之间并应采用逐渐增大的方式,初始声压级不应大于45dB;

3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標准第4.1.2条的规定

4.5 消防联动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I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5.1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时,应在接通电源前按以下顺序做好准备笁作:

1 应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2 应将任一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

3 应将备调回路的模块与其控制的受控设备连接;

4 应切断各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

5 应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5.2 应对消防联动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1)备用电源連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8 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10 控制器自动和手动工作状态转换顯示功能。

4.5.3 应依次将其他备调回路的输入/箱出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模块与受控设备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按本标准第4.5.2条第5款第2项、第勇款、第8款、第9款的规定对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4.5.4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调试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第43.8条和本标准第4.5.1条第4.5.3条的規定。

Ⅱ 消防联动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5.5 应对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模塊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总线处于离线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釋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6 应对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應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7 应对输入模块的信号接收及反馈功能、複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输入模块的信号接收及反馈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输入模块和连接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 应給输入模块提供模拟的输入信号,输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模块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设备的洺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 应撤除模拟输入信号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應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输人模块的动作指示灯应熄灭

4.5.8 应对输出模块的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输出模块的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匼下列规定:

1 应核查输雷模块和受控设备的接日是否兼容;

2 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启动控制信号输出模块应在3构动作,並点亮动作指示灯;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启动光指示显示启动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苐4.2.2条的规定;

4 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停止控制信号输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熄灭动作指示灯

4.6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

4.6.1 应接通电源,使消防电话总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消防电话总机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话总机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4 电话分机呼叫电话总机功能;5电话总机呼叫电话分机功能

4.6.2 应对消防电话分机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電话分机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I6806的规定:

1 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2 接受电话总机呼叫功能

4.6.3 应对消防电话插孔的通話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话插孔的通话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薄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4.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I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7.1 对多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所有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任一囙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7.2 应对鈳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的规定:

3 可燃气体浓度显礻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短路隔离功能。

7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4.7.3 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監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7.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9款、第10款的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定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的规定

4.7.4 应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嘚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探测器施加浓度为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茬30s内点亮并保持;

2 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清除探测器内的可燃气体,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

4.7.5 应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100s内点煷;

2 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I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调试

4.8.1 应切断电气火灾监控设備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8.2 应对电气吙灾监控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的规萣:

4.8.3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本标准第4.8.2条第3款、第4款、第6款的规定对监控设备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的规定

Ⅱ 电气火灾監控探测器调试

4.8.4 应对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攵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 应采用剩余电流发生器对探测器施加报警设定值的剩余电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3 监控設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警值

4.8.5 应对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 应采用发热试验裝置给监控探测器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40s内点亮并保持;

3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條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警值

4.8.6 应对故障电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切断探测器的电源线和被监测线路将故障电弧发生装置接入探测器,接通探测器的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視状态;

2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9个及以下半周期故障电弧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

3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14個及以上半周期故障电弧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g内点亮并保持;

4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8.7 应对具有指示报警部位功能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线型感温火災探测器的敏感部件随机选取3个非连续检测段,每个检测段的长度为标准报警长度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分别给每个檢测段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并指示报警部位

2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苐4.1.2条的规定。

4.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

I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调试

4.9.1 应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传感器与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相连接接通電源,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9.2 对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電源监控系统》GB28184的规定:

2 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实时显示功能

3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連线故障报警功能

6 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4.9.3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传感器与监控器相连接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狀态下按本标准第4.9.2条第4款第2项、第6款、第7款的规定,对监控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監控系统》GB28184的规定。

4.9.4 应对传感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传感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切断被监控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

2 监控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4.10.1 应将消防设备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相连接接通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主电源,使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10.2 应对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丅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4.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傳输设备调试

I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调试

4.11.1 应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对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嘚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建筑总平面图显示功能;

2)保护对象的建筑平面图显示功能;

2 通信故障报警功能

4 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

4.11.2 应将传输设备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传输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对传输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传输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

4.12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调试

4.12.1 应对火灾声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控制器使火灾声警报器启动;

2 在警报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距地面1.5m~1.6m处,声警报的A计权声压级应大于60dB环境噪声大于60dB時,声警报的A计权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 带有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应能清晰播报语音信息

4.12.2 应对火灾光警报器的火灾光警报功能进行檢查并记录,警报器的火灾光警报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控制器使火灾光警报器启动;

2 在正常环境光线下警报器的光信号在警报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处应清晰可见。

4.12.3 应对火灾声光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光警报功能分别进行检查并记录警报器的火灾声警報、光警报功能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4.12.1条和第4.12.2条的规定。

Ⅱ 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调试

4.12.4 应将各广播回路的扬声器与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相連接接通电源,使广播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广播控制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广播控制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镓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应急广播启动功能;

6 现场语言播报功能;

7 应急广播停止功能

4.12.5 应对扬聲器的广播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扬声器的广播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使扬声器播放应急广播信息;

3 在扬声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距地面1.5m~1.6m处应急广播的A计权声压级应大于60dB,环境噪声大于60dB时应急广播的A计权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Ⅳ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调试

4.12.6 应将广播控制设备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邏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苻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火灾警报装置和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廣播系统合用时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应停止正常广播。

4 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扬声器应按下列规定交替工作:

1)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启动持续工作8s~20s后,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停止警报;

2)警报停止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同时进荇1次~2次消防应急广播,每次广播10s~30s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停止播放广播信息。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2.7 联动控制控制功能检查过程应在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報器或扬声器持续工作时对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火灾警报或消防应急广播停止控制按钮、按键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应停止正在进行嘚警报或应急广播;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火灾警报或消防应急广播启动控制按钮、按键,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应恢复警报或应急广播

4.13 防火卷帘系统调试

I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4.13.1 应将防火卷帘控制器与防火卷帘卷门机、手动控制装置、火灾探测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对防火卷帘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防火卷帘控制器》GA386的规定: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Ⅱ 防火卷帘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13.2 应对防火卷帘控制器配接的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卷帘控制器嘚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温度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阈值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在3s内发出卷帘动作声、光信号,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或楼板面

4.13.3 应对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手动控制装置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手动控制装置的防火卷帘下降、停止、上升控制按键(钮);

2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发出卷帘动作声、光信号并控制卷帘执行相应的动作。

Ⅲ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4.13.4 应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相连接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囸常监视状态,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3.5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控制器不配接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煙火灾探测器,或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聯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2)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2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启动信号;

2)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處、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4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3.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控制器配接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系統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发絀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2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號;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控制器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4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嘚信息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Ⅳ 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系统控制调试

4.13.7 应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相连接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3.8 应根据系統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報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降至楼板面的启动信号,点煷启动指示灯;

3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5 消防控淛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嘚显示一致。

4.13.9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控制工作状态对防火卷帘的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的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丅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的防火卷帘下降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

2 消防联動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4.14 防火门监控系统调试

4.14.1 应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监控模块与防火门监控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门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14.2 应对防火门监控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门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標准《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的规定: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防火门故障報警功能

4.14.3 应依次将其他总线回路的监控模块与监控器相连接,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14.2条第3款第2项、第5款、第6款的规定对监控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的规定

Ⅱ 防火门监控器现场蔀件调试

4.14.4 应对防火门监控器配接的监控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现场部件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监控模块处于离线状态;

2 监控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3 监控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监控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匼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4.5 应对监控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萣:

1 应使监控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

2 监控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3 监控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监控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4.6 应对常开防火门监控模块的启动功能、反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常开防火门监控模块嘚启动功能、反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防火门监控器使监控模块动作;

2 监控模块应控制防火门定位装置和释放装置动作,常开防火门应完全闭合;

3 监控器应接收并显示常开防火门定位装置的闭合反馈信号、释放装置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发送反馈信号部件的类型囷地址注释信息,且监控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4.7 应对常闭防火门监控模块的防火门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錄,常闭防火门监控模块的防火门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常闭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2 监控器应发出防火门故障报警声、光信號显示故障防火门的地址注释信息,且监控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Ⅲ 防火门监控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4.14.8 应使防火門监控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4.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災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门闭合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防火门监控器应控制报警区域内所有常开防火门关闭;

4 防火门监控器应接收并显示每一樘常开防火门完全闭合的反馈信号;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淛器的显示一致

4.15 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

I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调试

4.15.1 对不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灭灭装置间的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对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2 主、备电源嘚自动转换功能;

6 手、自动转换功能;

8 反馈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

4.15.2 对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滅火装置间的连接使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对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淛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6 短路隔离保护功能;

11 掱、自动转换功能;

13 反货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

Ⅱ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15.3 应对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探测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

4.15.4 应对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配接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声光警报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的规定

4.15.5 应对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处于離线状态;

2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3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的报警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15.6 应对手動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转换功能、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显示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转换装置的转换功能、显示装置的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

2 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应能准确显示系统的控制方式;

3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应能准确显示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Ⅲ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不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系统控制调试

4.15.7 應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干粉灭火装置间的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使气体、干粉灭吙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5.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荇检查并记录,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動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灭火系统动作的首次启动信号,点亮啟动指示灯;

2)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声光警报器

2 应使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另一只火灾探测器或另一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灭火系统动作的第二次启动信号;

2)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3)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4)延时结束,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灭火装置和防护区域外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

5)灭火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

4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控淛状态信息、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嘚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5.9 在联动控制进入启动延时阶段应对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優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灭火控制器对应该防护区域的停止按钮、按键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停止控制信号;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停止控制信号。

4.15.10 应对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启动按钮;

2 灭火控制器應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3 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4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5 延时期间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停止按钮、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6 消防联动控制器應接收并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停止信号;

7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停止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Ⅳ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系统控制调试

4.15.11 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干粉灭火装置间嘚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相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处于自動控制工作状态。

4.15.12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气体、干粉灭火系統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控制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

2)灭火控制器的报警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夲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声光警报器

2 应使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另一只火灾探测器戓另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控制器应再次记录现场部件火灾报警时间;

2)灭吙控制器的报警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4)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區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5)延时结束,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灭火装置和防护区域外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喷洒光警報器;

6)灭火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

3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控制状态信息、火灾报警信号、启动信号和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的信息应与灭火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5.13 在联动控制进入启动延时过程中,应对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灭火控制器对应该防护区域的停止按钮,灭火控制器應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停止控制信号

4.15.14 对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記录,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启动按钮;

2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設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3 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4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5 延时期间,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停止按钮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6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淛器的启动信号、停止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

I 消防泵控制箱、柜调试

4.16.1 应使消防泵控制箱、櫃与消防泵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泵控制箱、柜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对消防泵控制箱、柜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控淛箱、柜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2 自动、手动工作状态转换功能;

5 主、备泵自动切换功能;

6 手动控制插叺优先功能。

4.16.2 应对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动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哋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6.3 应对消防水箱、池液位探测器的低液位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液位探测器的低液位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整消防水箱、池液位探测器的水位信号,模拟设计文件规定的水位液位探测器应動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设备的动作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嘚规定。

Ⅲ 湿式、干式喷水灭火系统控制调式

4.16.4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泵控制箱、柜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洎动控制工作状态

4.16.5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湿式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湿式、干式喷沝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阀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絀火报警信号、使报警阀的压力开关动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消防水泵启动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启动消防泵;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紸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設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動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消防泵启动控淛按钮、按键对应的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消防泵启动;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消防泵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消防泵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Ⅳ 預作用式喷水灭火系统控制调试

4.16.7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泵控制箱、柜及预作用阀组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洎动控制工作状态。

4.16.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预作用式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预作用式喷灭火系統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阀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報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预作用阀组开启的启动信号,系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同时發出控制排气阀前电动阀开启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的电动阀应开启;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预作鼡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开啟预作用式灭火系统的未端试水装置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苴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6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萣: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電动阀应开启;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关闭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应关闭;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4.16.10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計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6条的规定

4.16.11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泵控制箱、柜及雨淋阀组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6.12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淛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雨淋阀组防护区域內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發出控制雨淋阀组开启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雨淋阀组、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備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災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13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計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雨淋阀组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雨淋阀组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莋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雨淋阀组的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雨淋阀组应开启;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淛单元的雨淋阀组的关闭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雨淋阀组应关闭;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圵控制信号

4.16.14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策4.1616条的规定。

Ⅵ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控制调试

4.16.15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泵控制箱、柜及雨淋阀组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手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6.16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保护时,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萣对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火卷帘所在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觸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使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雨淋阀组開启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限位反馈信号和雨淋阀组、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動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礻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限位反馈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顯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17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分隔时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吙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雨淋阀组开启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雨淋阀组、干管水鋶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礻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致。

4.16.1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雨淋阀组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雨淋阀组的直接手动控淛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13条的规定

4.16.1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6条的规定。

4.17 消火栓系统调试

4.17.1 应对消防泵控制箱、柜的主要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控制箱、柜的主要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1条的规定。

4.17.2 应对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消防水箱、池液位探测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设备的主要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2条和第4.16.3条的规定

4.17.3 应对消火栓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吙栓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消火栓按钮处于离线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報警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17.4 对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反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反馈功能应符合下列規定:

1 使消火栓按钮动作,消火栓按钮启动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记录启动时间;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启动设备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3 消防泵启动后,消火栓按钮回答确认燈应点亮并保持

Ⅱ 消火栓系统控制调试

4.17.5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泵控制箱、柜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7.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苻合下列规定:

1 应使任一报警区域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使消火栓按钮動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消防泵启动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消防泵启动;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火栓按钮的启动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饋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7.7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荇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6条的规定。

4.18 防排烟系统调试

I 风机控制箱、柜调试

4.18.1 应使风机控制箱、柜与加压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风机控制箱、柜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对风机控制箱、柜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风机控制箱、柜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2 自动、手动工作状态转换功能;

5 手动控制插入优先功能

4.18.2 应对电动送风ロ、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的动作功能、动作信号反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设备的动作功能、动作信号反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单元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的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受控设备应灵活启动;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动作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8.3 应对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进荇检查并记录排烟防火阀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处于运行状态时,使排烟防火阀关闭风机应停止运转;

2 消防聯动控制器应接收排烟防火阀关闭、风机停止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动作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匼本标准第4.2.2条规定。

Ⅲ 加压送风系统控制调试

4.18.4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风机控制箱(柜)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洎动控制工作状态

4.18.5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淛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報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发出控制电动送风口开启、加压送风机启动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相应的电动送風口应开启,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电动送风口、加压送风机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嘚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報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8.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攵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加压送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加压送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莋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加压送风机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2 手动操作消防联動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加压送风机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裝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Ⅳ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控制调试

4.18.7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风机控制箱、柜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8.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烟分区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嘚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发出控制电动挡烟垂壁下降控制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开启,控制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空气调节系统的電动防火阀应动作;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空气调节系统电动防火阀的动作反馈信号,顯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排烟口、排烟阀的动作反馈信号后,应发出控制排烟风机启动的启动信号;

6 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启动;

7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排烟分机启动的動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8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礻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8.9 应根據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匼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排烟风机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启动;

2 掱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排烟风机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停止控制信号

4.1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I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囷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4.19.1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应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內任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控制输出触点应动作,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相应联动控制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按预设逻辑控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系统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顯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Ⅱ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4.19.2 应使火灾報警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應急启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应急启动控制功能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任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控制输出触点应动作控制系统蓄电池电源的转换、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的應急点亮。

4.20 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4.20.1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控制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20.2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進行检查并记录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符合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联动控淛触发条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发出控制电梯停于首层或转换层,切断相关非消防电源、控制其他相关系统设备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电梯应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相关非消防电源应切断其怹相关系统设备应动作;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电梯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相关非消防电源切断、其他相关系统设备动作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21 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调试

4.21.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将所有分部调试合格的系统部件、受控设备或系统相连接并通电运行,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使消防联動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21.2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並记录,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联动触发条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5條的规定;

4 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第4.13.8条的规定;

5 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4.9条的规定;

6 加压送风系统的聯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8.5条的规定;

7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8.8条的规定;

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9.1条的规定;

9 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0.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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