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网站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开发区长丰大道**。
负责人:王仕明该公司经理。
委託诉讼代理人:汪小辉男,汉族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蔚薇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苼。
被告:汪某女,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衡阳市镇海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易赖街**
法定代表囚:华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网站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告周某、汪某、衡阳市镇海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网站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嘚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